已被立案的p2p还能良性p2p清盘员工要坐牢吗嘛 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了

爱钱进年化结算利率约:
欢迎回到爱钱进!您的账户:
相关理财知识
热门内容推荐
(C)2018 iqianjin.com.All Rights Reserved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P2P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吗_百度知道
P2P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吗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看情况,如果是先让用户充值,将钱放到公司账户,则有这个嫌疑,但是如果不是,先有借款人,然后再让用户出资,则不算。
采纳率:69%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登录人民网通行证 &&&
一P2P公司集资诈骗7000万&同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日16:39&&来源:
原标题:一P2P公司集资诈骗7000万
  本报讯(记者安然)上午9点半,贾彩荣和她原来公司的6名职员在北京二中院刑事法庭一字排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审。旁听席上,他们的家属和被骗了大量钱款的受害者混坐在一起,有人一脸怜惜,有人满腔愤恨。难以计数已经“跑路”的P2P公司让更加难以计数的受害人求告无门,贾彩荣和她公司员工的落网,终于让人得以一窥这些P2P公司的究竟。
  “我自己也不懂P2P,我就是模仿别人的……整个P2P行业都是这么做的。”在回答检察官讯问时,贾彩荣一直试图将自己的行为与整个P2P行业挂起钩来。
  起诉书显示,2013年12月到2015年5月间,贾彩荣以北京百富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百富金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虚构“债权转让”以及“成立合伙企业吸收有限合伙人”等各种说法,通过手下人郎永涛、周琳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24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700余万元。截至案发,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余万元。
  检方认为,贾彩荣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追究其集资诈骗罪刑事责任;郎永涛等6名被告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贾彩荣的说法,她成立P2P公司之后,雇佣业务员在各个超市向顾客发放宣传单,声称每年的投资利润约为10%至15%,这样的收益率吸引了不少有投资意向的北京市民。在检察官单刀直入的追问下,贾彩荣勉强承认,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里,所谓的项目借款方根本不存在。“这些投资项目并不存在,投资项目中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都是我原来在河南开设的公司里的员工的。”
  检察官继续追问:“你为什么要虚构这些投资项目和借款人?”
  她回答:“我不是故意去虚构,我根本不知道投资项目什么的很重要,我就是不了解这个行业……”曾经身为P2P公司的负责人,她的这个说法让旁听席上传出几声嗤笑。
  贾彩荣还提出了许多说法,试图印证她所说的“不了解”。“我以前在河南,之后来到北京,在超市里买菜的时候认识了郎永涛,他懂行,他向我提议,干这个P2P……”
  但是她的说法被检察官当场“打脸”。检察官立即问道:“你在河南开设的公司,是不是也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
  贾彩荣嗫嚅半晌,终于承认了。检察官说,在案证据显示,她此前在河南南阳、西峡两地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失1个多亿。“我就是看到当地有公司吸收老百姓的存款,老百姓的收益率很高,我想给乡亲们造福,所以也成立公司吸收存款。但是后来钱被企业借走了,也没还……”贾彩荣解释说。
  庭审中,贾彩荣一再提及一个叫“张霞(音)”的人,按她的说法,大量投资款被这个人骗走了,所以才导致资金链断裂。
  受害人许女士告诉记者,她是通过被告人之一的翟志伟向这家公司投资。“先投了20万,收益还行,后来又陆续投了一些,最后损失了120万。”许女士说,去年年初,她突然发现,平时非常热情的业务员突然不怎么跟她主动联系了,她给对方打电话,对方也敷衍了事。春节之后,大量投资人找到公司,在和公司的交涉中有人报警,这些人就全被抓了。
  记者发现,在接受讯问时,贾彩荣一直试图将责任推给其他人,唯有涉及到被告人周琳时,她突然大包大揽,将所有责任全揽到了自己身上。她承认,周琳是她的女儿。
  当被问及是否愿意还款时,贾彩荣突然激动地哭了起来:“我做梦都想还,我是个光明磊落,堂堂正正的人……我有点心慌,我有点低血糖,我要喝水……”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王鑫刚摄
(责编:陈一诺、高星)
现在,只要登录北京公安交管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bj.122.gov.cn)完成注册,就可以在线查看交通违法照片了,同时还可以完成在线缴纳罚款。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效辩护 - 《深圳律师》杂志讨论专区 - 律师论坛
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效辩护
俞菁华 发表于[]
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效辩护
自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兴起,尤其各类P2P平台在全国各地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吸引了较大的投资者群体和民间资金,各类平台的经营模式、资质资信等均有不同。在一些平台倒闭跑路等情况陆续暴露后,监管政策也从鼓励宽容创新逐渐加强监管。
201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信息显示,2015年上半年,共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4011件10243人,超过2014年全年总数,同比上升153.06%和259.15%。
在今年以来,深圳警方开展“5+3”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其中包括涉非法集资犯罪刑事案件,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频发,据部分公开信息了解,仅在深圳就有一百多家P2P公司被查处,多数均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因各类平台具体的经营及商业模式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本文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网贷平台的一般性特征分析,就该案案件的辩护尤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为嫌疑人及平台公司提供法律帮助提供部分参考。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当中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进一步列举了十余种较为常见的相关行为,包括“(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等。
201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补充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尤其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对“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不视为特定对象,认定为“社会公众”。此外,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平台的一些员工或代理人等,根据具体情形极有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处理。
应当说,刑法及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目前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依据,但是,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监管部门的一些公开表态例如业内熟知的“四条红线”成为比成文法更“有效”的规制意见。具体是指: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综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难点是“公开性”、“公众性”,应当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分析认定,无论是十部委指导意见还是“四条红线”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目前部分网贷平台涉嫌犯罪的主要问题
对网贷平台的定位是中介平台,只提供借贷信息的居间服务,投融资双方通过平台的对接完成。当然这是理想的监管状态而不是事务本身发展的必然,从商业模式上说,仅仅作为平台是很难实现盈利的,融资方的融资需求和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很难匹配,而且各方的需求时间也不一致,这中金额和时间上的错配就出现了平台资金池问题。在没有融资项目前就先发布需求汇集资金产生了资金沉淀形成了资金池。另外一个问题是平台自融,平台虚构了借款项目或者通过关联公司等平台实际控制的主体作为借款方在平台融资,平台融到的钱自己拿去放贷、投资等等,而且极有可能造成平台跑路导致极大社会风险。
目前,很多资金池及自融问题而导致平台涉案被查处,具体情况不一,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平台来看,否定了P2P现有债权转让模式,平台的资金沉淀虽然没有将将资金从平台转移,甚至可以良好运作,没有发生投资人损失报案等等情况,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不是投资受害人,而是金融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说,哪怕通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托管服务也无法解决平台本身的资金池模式问题。
此外,通过平台或关联企业对借款方债务进行担保;平台对投资人作出固定收益承诺;平台从事贷款业务或受托投资业务;没有支付业务许可的平台直接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平台对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信息披露等等问题,都增加了平台涉案的风险。
最后,对目前市场上运营的P2P的经营者,尤其民间资本小平台而言,如果发生资金链断裂、平台关闭、平台实际控制人跑路、投资人集体诉讼或上访等情况,公安机关会介入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尽快稳定市场、稳定投资人和平台的预期来说,也需要确定相关规则,平台经营者在有规可循的前提下合法经营。
三、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1、无罪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个要件: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给付回报、针对不特定对象、未经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网络行为本身就具有公开性、不特定性,而目前市场的成千上万参差不齐的P2P融资平台基本都会被认定为完全符合前三个情节,而是否“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目前只能明确P2P融资由银监会监管,但是银监会并没有明确监管规定或批准相应的牌照,也就是说所谓“依法批准”目前依然还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从这个角度来说,一方面,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来说,平台与投融资各方系居间合同关系,如果涉案应采取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对于涉嫌资金池或自融模式的平台,商业模式本身就涉嫌犯罪,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这一点上寻求辩护空间。
最后,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如果能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找到疑点后,也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主张疑罪从无。这一点,网贷平台案件相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传统案件有一定区别,对侦查及检方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要求辩护人熟悉相关电子证据规则,以公安侦查阶段为例,应严格按照《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2、罪轻辩护:轻罪辩护与从轻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仅存在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不同的区分,尤其集资诈骗罪在量刑上更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项第3条规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才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目前网贷平台被查处后,除了股东、董事、管理层外,包括业务员、财务等相关人员也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从轻辩护的情形要考虑相关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到策划、组织犯罪的主要作用,而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最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及时弥补了投资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可以作从轻辩护。
3、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轻于自然人犯罪,简单概况来说,从开始成立公司是否主要从事犯罪活动来区分,从平台而言,商业模式是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经营和盈余分配是单位行为,全部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有可能扩大打击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俞菁华律师融宜宝分公司被立案 员工证实部分产品有问题【p2p曝光台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903贴子:
融宜宝分公司被立案 员工证实部分产品有问题
近日,线下理财公司风险频发。继快鹿、中晋之后,易乾财富也被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立案调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得到的一份立案告知书证实了上述消息。告知书显示,“上海市静安区融宜宝上海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事,经审查,决定立案”,立案时间为日。在采访过程中,一些投资人和业内人士均向北京商报记者证实,其实一些投资者早在去年就开始向上海经侦报案。其中,一位投资者透露,自己购买了几十万元的产品。其实,融宜宝代销的基金产品早在2014年10月到期就无法兑付,接着融宜宝的P2P产品去年初也开始出现了兑付问题。据融宜宝官方资料显示,融宜宝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贷款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平台服务等业务于一体,为客户提供综合财务解决方案的服务企业。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经在国内超过25个城市拥有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北京商报记者从投资者处了解到,融宜宝先后于月、月代销中成鑫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两款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其中《7号智宏-爱顿新城》于2014年10月陆续到期,仅上海分公司共计2000万元延期至今绝大多数本息未兑付;另一款《9号智融-华塑实业》于月到期,共计2000万元也延期,至今本息未兑付。此外,融宜宝于月代销沈阳金润聚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P2P理财产品,投资期3个月、1 年,上海分公司客户投资共计约4000万元均延期,至今本息未兑付。同时,该投资者表示,融宜宝的P2P产品自2015年1月开始出现延期至今近一年,情况越发严重,最早2015年3月到期的至今本息未兑付。对此,北京商报记者联系融宜宝上海分公司相关大区经理,该人士证实此前代销的产品确实出现兑付问题,已经有两年时间,但是公司的产品并没有出问题。同时,该人士证实公安局确实进行了立案,对于为何立案,该人士表示,“有投资者去报案,公安局就立案”。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立案通知上,经侦表示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行立案,而这一条规定为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而另一位投资者也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自己购买的就是融宜宝的P2P产品,目前还未兑付。对此,融宜宝相关品牌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正在着手处理相应事件,应该会有声明”。不过,对于是否由于涉嫌非法吸存被立案,该人士并未正面回复,而是表示有消息会统一向媒体披露。目前融宜宝北京总部客服表示,该公司在正常运行。融宜宝事件回顾:昨日,有投资者爆料,融宜宝已被上海浦东警方刑事立案。融宜宝上海办公室也有众多投资者聚集,公司墙面已被红色颜料泼上“骗钱”、“还钱”“诈骗犯坐牢”等字样,同时公司楼下还有人打出“融宜宝还我血汗钱”等字样。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p2p平台清盘合法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