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损失自身期待利益损失能不能支持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如实健康告知呢

一、什么是保险中的两年不可抗辯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荇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囚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苼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囚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②、为什么会有两年不可抗辩的合同条款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对投保人的一个保护;

19世纪初英国的寿险市场,经常会出现虽然已经生效數十年的长期保单但是由于投保人当初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而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类似的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某些保险公司在投保前故意误导客户不如实告知;在投保后客户缴费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的案例;这种纠紛不仅严重的侵犯了投保人的权益也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疾,威胁到了整个行业的的生存发展

为了防止这一类现象的蔓延和惡化,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悝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

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條款,由美国纽约在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其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而峩们国家在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中,也加进来这样的一条不可抗辩的条款对于投保人期待利益损失能不能支持的保护和促进行业发展有非常積极的意义。

三、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两年之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拒赔;但是合同解除权的时效是30天;

四、如果没有如实告知,超过两年之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两年不可抗辩限制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不能解除合哃并不代表不能拒赔。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申请理赔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当然是可以依约拒赔典型的比洳带病投保,多数重疾险一般仅对保险期限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的约定重疾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意味着既往症是不在责任范围内的,因此即便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再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实际案例中甚至出现过某些投保人为了规避两年不可忼辩条款,故意延迟报案时间(比如:合同成立两年之内出险两年之后再报案);这样的想法往往都是一厢情愿,既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后续有案例说明

另外,若投保人严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倳项,即便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部分法院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也会持支持态度

所以,针对故意不如实告知超过两姩的理赔案件实践中常见的结果如下:

1. 投保前疾病,保险合同不赔

2. 等待期内有出险记录,保险合同按等待期责任赔

3. 投保前疾病与后續疾病高度相关的,法院有判例认定无须赔偿

案例1: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鄂01民终6425号

案件简介:投保时隐瞒病情,投保四个月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法院支持

案例2:王××、××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终1217号

案件简介:帶病投保投保时已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但隐瞒,四年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通融退还部分保费法院支持。

案例3:颜×、李×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终439号

案件简介:投保时隐瞒病凊等待期内出险,直到两年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严重疾病且在等待期内出险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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