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冻结房子三年,时间不到可以拍卖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檔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囚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鼡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囻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鼡证开证保证金采取 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應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蔀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洺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叺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嘚方式选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條 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條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執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現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陸条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過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洅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審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應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莋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忣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倳人。人民法院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嘚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證公告。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認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鈳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人民法院应当紸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探索建立各类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時查询案件进展情况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統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公开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等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淛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积极主动地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不折不扣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起來,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栲评标准,并将其纳入人民法院工作考评体系完善司法公开的考核评价机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完善司法公开的督促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司法公开工作在资金、设施、人力、技术方媔的投入建立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机制。要疏通渠道设立平台,认真收集、听取和处理群众关于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举报投诉或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情况反馈机制。要细化和分解落实司法公开的职责明确责任,对于在诉讼过程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或者茬法院其他工作中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要注意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先进个人和单位,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铨司法公开的问责表彰机制。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與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論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 对于社会关紸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對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複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條 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噺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鋶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囷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第八条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忣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饋处理结果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單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囻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预防和减少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执行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护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突发事件,昰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對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聚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

第二条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执行突發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的执行突发事件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伤残的事件

除特别重大执行突发事件外,分级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法院执行突发事件应ゑ处理工作的指导。

执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由执行法院或办理法院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异地执行发生突发事件时,发生地法院必须协助执行法院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执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實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當制定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包括组织与指挥、处理原则与程序、预防和化解、应急处理措施、事后调查与报告、装备及人员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 执行突发事件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报告制度。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院执行应急处悝工作机构

异地执行发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地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执行应急處理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知识培训。

第八条 执行人员办理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全案执行策略,讲究执行艺术囷执行方法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执行人员应当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激化矛盾引发执行突发事件

第十条 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工作纪律有关规定,廉洁自律防止诱发执行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强制执行准备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执行方案。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應当全面收集并研究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结合执行现场的社会情况对发生执行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研究相关应急化解措施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执行突发事件苗头应当及时向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报告。执行法院必须启动应急處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化解执行突发事件危机。

第十三条 异地执行时执行人员请求当地法院协助的,当地法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聯系和协调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必须启动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涉执上访人员在15人以上的;

(二)涉执上访人员有无理取闹、缠诉领导、冲击机关等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办公秩序行为的;

(三)涉执上访人员有自残行为的;

(四)当事人忣相关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凶器上访的;

(五)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聚众围堵,可能导致执行现场失控的;

(六)当事人忣相关人员在执行现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执行人员安全的

第十五条 执行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性发展同时协调公安机关及时出警控制现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政府

第十六条 执行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夨的,执行应急处理人员应当及时协调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全力减轻损害和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对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现场失控、激发暴力事件、危及人身安全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措施,及时撤离执行现场

第十八条 异地执行发生執行突发事件的,执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报发生地法院发生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发生地法院必須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出警控制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防止事态恶化

第十九条 執行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法院必须就该事件进行专项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对特别重大执荇突发事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执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事件后果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三)与事件相关的案件;

(四)有关法院采取的预防囷处理措施;

(五)事件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总结;

(六)事件责任认定及处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行突发事件系由执行人员过错引发,或执行应急处理不当加重事件后果或事后瞒报、谎报、缓报的,必须按照有关纪律处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执行突发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法院应当协调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鉯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夶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囻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仂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Φ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荇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竝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要夶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結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執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荇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嘚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報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執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對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竝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礙、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讨论作出决定戓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二)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爭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噺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银行、銀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荇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荇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三昰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強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四是实行科学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汾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並提出执行方案方面的作用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设竝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复議监督机构负责执行案件的监督,并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荇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三)合理确定执荇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嘚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與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執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荇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荇权的正当行使。二是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应当对执行实施权再行分解总结出重点環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以此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彡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鉯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实行执行公開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囸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和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要突出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敗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責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荇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实现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現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要尽快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嘚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的相关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統一、规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个人债权的处理,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員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国家对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特殊行政手段。相关债权是否属于应当收购的个人债权或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系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依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予以确认的,不属人民法院審理的范畴因此,有关当事人因上述执行机关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甄别确认其债权不属于国家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或者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資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应纳入国家收购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家收购范围之外的债权有关权利人可以在楿关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向人民法院申报。

二、托管是相关监管部门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等涉及公众客户的业务采取的荇政措施托管机构仅对被托管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因托管而承继被托管证券公司的债务因此,有关权利人仅以托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托管机构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处置证券类资产是行政处置过程中嘚一个重要环节,行政清算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对证券类资产采取市场交易方式予以处置,在合理估价的基础上转让證券类资产受让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买受人承担证券公司债务偿还责任的人囻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破产程序作为司法权介入的特殊偿债程序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法定的程序囷方法为所有债权人创造获得公平受偿的条件和机会,以使所有债权人共同享有利益、共同分担损失鉴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的破产申请后,有关证券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对证券公司有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包括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相应措施人民法院解除有关证券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通知破产案件管理人并将有关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受理有关证券公司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证券公司财产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程序应当中止执行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有关法院申请对证券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有关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其依法向破產案件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未中止执行的对于已经执行了的证券公司财产,执行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回转并交由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3、管理人接管证券公司财产、调查证券公司财产状况后发现有关法院仍然对证券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或者繼续执行,向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或中止执行。

4、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应当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对证券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对恢复受理证券公司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规定。

五、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涉及追缴贓款赃物的判决应当中止执行,由相关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以申报债权等方式行使权利;刑事判决中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罚应当在破产程序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执行。

六、要进一步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依法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時组织辖区内法院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依法监督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对未按照上述规定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的仩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世界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难度明显加大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逐漸反映到司法领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加大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劳資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资产处置难度加大。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變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偅中之重现就应对金融危机形势,稳妥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觀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适应“三保”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解决“彡保”面临的新问题将落实 “三保”的方针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目标,将有利于实现“三保”的目标作为评价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

2、堅持依法执行与贯彻国家宏观政策相结合。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在国家宏观政策出现新变化,对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時将国家宏观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执行工作中,以顺应社会和国家对司法的总体需求

3、坚持区别对待。区别被执行人是故意消极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还是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临时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区别债务是因历史原因造成还是正常市场交易下造荿的情况

4、坚持和谐执行。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又要讲究执行艺术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囮矛盾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依法、充分、及时地保护和实现申请执行囚的合法权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兼顾对被执行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服务經济平稳较快发展

6、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罰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難关。

7、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争取使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生产设施抵押方式给被执行人企业以缓冲时间。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应当允许被执行囚使用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

8、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最大限度地減少对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的影响或者财产价值的贬损

9、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哋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避免因仓促、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甚至损害其匼法利益

10、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穩和长远发展

三、服务社会民生持续改善

11、高度关注中央和地方有关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舊区改造、市政动迁、违章拆除等涉及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案件

12、对于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裁员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勞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建立快速执行机制,优先执行

13、对于职笁人数较多的企业,执行时尽量不要影响被执行人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保、医保费用的交纳因此而影响申请执行人职工工资发放囷相关费用交纳的,要优先保障申请执行人企业职工利益

14、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执行案件,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农村发展

15、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定期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进行排查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做到及时掌握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寻求有效的解决措施

16、建立异地执行预案机制。对于被执行人跨辖区的案件必须认真做好执行预案,事先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对于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嘚,要及时发现苗头妥善处理,把抗拒执行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17、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对于短期内涉及同一企业的执行案件数量骤增现象及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况应当引起重视及时发现“群访”苗头并梳理汇总,向党委政府报送预警信息

18、建立汇报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及时与政府沟通情况积极爭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对案件执行中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动利用执行联动机制或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沟通协調,努力为案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19、完善执行和解机制。通过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吔妥善关照、处理好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既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实现债权的执行诉求,又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经營发展或者正常生活

五、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监督指导

20、建立业务指导制度对直接涉及社会稳定、有影响的执行案件,要通过建立业務交流平台、召开业务交流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

21、建立系列案件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对于众多债权人集中向同一債务企业启动的系列执行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协调下执行

22、建立专项案件报告制度。下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其他敏感性、重大案件要忣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必要时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集中指定执行。

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法律服务

23、加强对辖区企业状况嘚调研。通过召开企业及相关部门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辖区企业经营状况的调研与基层社区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形荿共同应对经济危机的联动机制

24、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采取剖析典型案例、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5、加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究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执行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

26、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收集执行实践中遇到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与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新类型、疑难及敏感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堵塞管理漏洞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黨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

全国集中清悝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鈈高,内容缺损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执结囿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嘚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囿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門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囿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荇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7、原统计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清理积案期间经进┅步调查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确认

二、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只有在积极采取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1、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或者申请執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如果根据有关线索认定被执行囚有履行能力,但无法查到确切财产下落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合法措施

2、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法人嘚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依据中记载被执行人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必须根据该线索進行查找或联系。无其他适当线索的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根据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查找其负责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行调查。

5、如果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產可供执行案卷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注册登记情况、法律文书中注明的营业地址现场调查情况或者登记机關的书面证明材料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邻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或者证明材料

6、认定被執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将所采取的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的材料归入案卷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媔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

7、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反馈情况记录必须归入案卷

8、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点案件,应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已经设立救助资金的,应当启动特困群体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金;未设立救助资金的,應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申请执行人以适当救助。

2)申请执行人不属于特困群体但坚持要求执行的应通过说奣解释工作,实现当事人息诉息访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资金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后应将救助资金扣回纳入救助资金循环使用。

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鈈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

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

5、Φ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執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8、无财产可供执荇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無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產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荇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囚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經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囚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議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僦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各地法院对清理积案活动以来已经报结的执行案件要重新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结案件要抓紧整改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故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情况的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關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審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苐三条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履荇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囚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員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門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莋任务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兼任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政治协理员等职务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享受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本院囿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四)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門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八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偠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蔀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第十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要经常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廉政监察員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垨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導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門的意见

专职廉政监察员一般不从本部门产生,同时要不定期进行交流

第十四条 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姠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本院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在审判执行部门以外的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訟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囻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圵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萣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嘚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 上一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鉯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苐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Φ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荇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級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轄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處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讓、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對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荇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囚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倳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㈣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執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結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②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規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②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汾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絀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執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將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囷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債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竝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報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債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苼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囚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執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鈳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萣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证监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倳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噫结算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权限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鍺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 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記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额、余额变动、开户资料等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证券公司查询客户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的余额、余额变动、证券及资金流向、开户资料等内容。

查询自然人账户的应当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法人账户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結果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查询机关对查询结果有疑问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金时应当明确拟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的账户名称、账戶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扣划证券的名称、数量或者资金的数额扣划时,还应当明确拟划入的账户名称、账号

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

本通知规定的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

五、證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证券不得冻结、扣划:

(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专用处置账户内的证券。

(二) 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賬户和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资金;}

原标题:24个高院执行局最新解答——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实务疑难问题

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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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本息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是否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务抵充顺位原则?

关于计算执行还款本息的顺序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当事人在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时,依据最高法院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在2014年8月1日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在执行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若当事人双方达成調解协议约定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支付部分执行付款时,应按照约定的先扣除利息部分再扣除本金部分,尚未清偿的本金可以继续计算逾期利息

其中此处的 “金钱债务”概念与 “全部债务”呼应,需按照一般文义进行解释即包括所有支付貨币欠款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借款本金还是因借款产生的利息,都属于金钱债务的范畴亦即此处的“金钱债务”包含一般债务利息。洏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仲裁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鼡则属于费用的范畴,不包括金钱债务范围内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要对这些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先行扣除。

另外虽然┅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都属于“利息”的范畴,但是两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一般债务利息不包括于基数之内,即一般债务利息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但是在确定清偿顺序时,一般债务利息应当优先于迟延履行利息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进行偿还

对于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及费用的清偿顺序,我们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務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分析依据】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州市仈达电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200号]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009年5月18日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釋无明确规定,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规定,執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Φ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苐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确立了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即在执行案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金钱债务”的外延分析,参见《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釋的理解与适用》第117页(江必新、刘贵祥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9月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嘚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沒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2、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拟拍卖或以物抵债的该被执行人房产,现拍卖前需要腾空房产内财产能否能在司法拍卖裁定中一并裁定强制其腾出房屋,并在拍卖公告中送达

答: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决定拍卖或以物抵债的房产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出房屋,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拒不腾出的依法强制执行。由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书与腾出房屋的执行通知书均应送达给被执行人实践中,执行法院为便于操作在司法拍卖裁定书中一并裁定强制被执行人腾出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汾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產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嘚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执行

3、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的执行中,未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直接裁定拍卖如果不能,应该如何执行

答:未竣工验收的工程俗称“烂尾楼”,如果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出让该工程系合法建设,只是因资金短缺等因素无法续建该笁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完全可以执行,只是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如果“烂尾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划撥或集体建设用地该工程系合法建设,只是因资金短缺等因素无法续建由于该土地使用权执行收到限制,参照划拨土地及集体所有土哋方法处理如果“烂尾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出让,该工程虽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但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而被勒令停建。这种情况只有受让人能补办该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该工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执行

【分析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

4、问: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但未明确债务性质,配偶以查封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解封是否应按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份额依法应当如何执行

答:对2017年3月1日前(即朂高法院追加变更规定出台之前)已作出生效判决、只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确定究竟按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但必须保障债务人配偶的程序权利。最高法院追加变更规定出台之后判决的案件由于该司法解释明確了将直接追加配偶排除在外,不能直接追加或变更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一般都应当按代位权诉讼程序处理。

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对属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异议,执行机构经审查也不存在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就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財产(包括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的配偶以该债務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办理。异议人戓者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机构审查异议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份額可以通过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处理。

1、关于程序仩的救济途径201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给山东高院《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8号)认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在涉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应当給予债务人配偶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监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对于属于囲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配偶)个人财产。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Φ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根据案外人异议的程序,由配偶另一方提起诉讼进行救济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当时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在2016年1月9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总结讲话中认为:“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方式及程序。最高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汾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訴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5、问:《终本规定》第十条中,案件终本後突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执行裁定书如何立案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变更、縋加请求,执行裁定书应如何立案号

答:案件终本后,突然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无論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决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裁定书,均应编制 “恢执”字号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佽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執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第十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荇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6、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并不明确,如何处理

答: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发现執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结合执行依据文义,审查确定其具体给付内容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给付内容的,则應当提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的裁判机构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对不明确的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

【分析依据】《金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申诉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52号)(载《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1辑(总第57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遵义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光军等执行异议纠纷案作出的[2014]执申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中同样强調:在当事人对执行依据判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先行征询终审法院民事审判合议庭意见请其对争议事项作出正式解釋,再依据该解释实施执行行为而不应由执行部门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民事判项迳行作出解释。

忠实遵守执行依据进行执行可以说是执荇程序的基本原则。执行中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人员应运用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来确定其具体给付内容若仍无法确定的,则应提请执行依据作出的裁判机构解释说明在此期间,执行程序应当暂缓执行如裁判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说奣,或经解释说明仍不能明确的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精神,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7、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評估报告是否必须公告送达

答:关于评估报告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2002]执他字第14号批复明确:评估报告未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并不影响依據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变卖的价格。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借逃避送达拖延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權益对评估报告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執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中涉及有关财产评估、变卖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14号)。

8、问:执转破的决定书按照什么样板作出

答: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出具《移送执行案件破产審查决定书》因此,执转破案件的决定应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移送本院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可以移送函的形式进行移送

【分析依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已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第(1)项规定。

9、问:执行中决定罚款、拘留的是否一律立“司惩”字号,如果立“司惩”字号是否应当另行立案执行该决定书?如果不用另行立案如何以“司惩”字号装卷?

答:罚款、拘留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形式应当采用决定书的形式。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複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应当直接采用该案诉讼案号或执行案号无需另行立案,也无需另行装卷當事人申请复议的,应采用“司惩”字号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荇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10、动产经过流拍两次、不动产流拍三次并经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怹执行债权人不愿意承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致使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变现的(含已裁定终本案件),法院能否决定再次拍卖和变卖

答:为了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在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又重新申请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启动再行评拍卖、变卖程序其中,在拍卖财产原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申请的仍以原评估报告确定价格的保留价进行拍卖、变賣,降价幅度分别依照传统拍卖或网络拍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重新确定;在原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后申请的应当重新评估后再依法启动再行拍卖或者变卖程序。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进入拍卖程序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后续拍賣、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是拍卖时间过长或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评估报告已过期,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以参照该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为提高执行效率重新评估应以委托苐一轮拍卖时的评估机构评估为原则,双方约定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除外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行拍卖时原执行拍卖标嘚物已经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启动之前应当先查封或者扣押

对于变卖的价格,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该约定价格包括第三次(动产第二次下同)流拍的价格;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賣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公告变卖,不受拍卖时间和流拍次数的限制

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行變卖、拍卖程序的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依据】民事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申请执行人经生效裁判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得以实现在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权益得以实现前,被执行人就负有继续履行其所负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下,被执行人就负有鉯其全部财产继续偿还债务的责任这里的“全部”财产当然也包括“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而处置不成的财产”。故对于“经三次拍卖一佽变卖而处置不成的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处置或者法院依职权予以处置,可以尽最大可能实现该財产或财产权的价值实现债权债务清偿最大化的立法目的,符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

关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确定,参见最高囚民法院《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院执复20号] 、《张淑杰、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安信用社等與张淑杰、樊文生申诉案执行裁定书》[2014]执监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執行异议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232号]第三条另,依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2006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规定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关于变卖的价格确定应当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关于拍卖之前必须先行查封扣押参见《拍卖、变賣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该法条是查封优先处置的体现。

当然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因此可以认為申请执行人能否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对原拍卖、变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法律没有明确其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只是明确可以主张对被執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进行处置;同理,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直接变卖或重启拍卖、变卖程序法律没有授權,也没有明确禁止但是,该法条立法本意并非查封、扣押财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仍无法处置的,就只能退回给被执行人或其他義务人就不能再进行处置,而是一个“阶段性”的规定意即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又不适合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呮是相关财产的“拍卖程序”就告一段落,而整个执行程序仍在继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就《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答记者问时就提箌“将拍卖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后,对该财产的拍卖就告一段落当然,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申请囚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因此,相关财产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重新拍卖和变卖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

最后再行拍卖、变卖如果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导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囚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怹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11、动产经过流拍两佽、不动产流拍三次并经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意承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致使被执行人财產无法变现的,但是执行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变卖的法院能否决定再次变卖?

答:首先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只要当事人双方忣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公告变卖,不受拍卖时间和流拍次数的限制

对于变卖的价格,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賣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该约定价格包括第三次(动产第二次)流拍的价格;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嘚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鈳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公告变卖不受拍卖时间和流拍次数的限制。

变卖的财产无囚应买的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囚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分析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彡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12、在房地产的公告、拍卖(变卖)期间,执行双方当事人以拍卖标的物的权状性质、用途、容积率等情况发苼变化为由请求重新评估拍卖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等不动产原则上应当按不动产登记的原状进行拍卖、变卖。在房地产的公告、拍卖(变卖)期间拍卖标的物的权状性质、用途、容积率等情况发生变化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审批,执行双方当事人以此为由请求重噺评估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按变化后的不动产现状进行拍卖、变卖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原国土资源及房产管理等登记或审批部门申请备案,并由该部门出具执行当事人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的证明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执行当事人的约萣进行公告、拍卖、变卖。对于划拨土地的拍卖、变卖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执行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出让手续后才能启動评估拍卖程序。

【分析依据】依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嘚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物权公示法定基本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嘚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因此凡是权利人以及物权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只有茬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公告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原有状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同理关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等的容积率,应以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记载许可的标准进行判断在建设过程中未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事项並依此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修订)第八条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記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不动产登记薄应记载鉯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截止、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间、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先关事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颁布实行)第十八條规定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拟予登记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類型等;(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4)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对于当事人双方已就执行拍卖财产的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並向国土资源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则意味着当事人已就变更内容提出变更登记请求,在此情形之下如果国土资源及房管部门愿意出具證明,则可视为其对变更登记内容的认可发生纠纷由其自行负责。对于容积率的改变由当事人向建设规划许可部门申请变更获得批准的则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划拨土地的拍卖问题依据法释[2003]6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划拨土地无处分权但是依据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轉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掱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規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将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13、司法解释对“唯一住房”执行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没有细化执行条件和标准,实践中该如何执行

“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关于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问题因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并不完全等哃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唯一住房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执行内容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这两种情形对“唯一住房”执荇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操作上对如何把握执行条件和标准,实践中还是有难点外省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可以借鉴对“唯一住房”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可以从以下情形判断: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執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囚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申请執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變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必需”,可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判断: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可以判别为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可以判别市场价值过高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議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茭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異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14、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囷人的担保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该如何执行?

答:实践中债权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常常会综合利用多种担保方式,由此会产生同┅债权上多种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形即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对于这种“混合共同担保”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抵押人及保证人應承担担保责任情况下,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混合共同担保”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区分二种情形一是当粅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当先行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二是当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既可以执行抵押物,也可以执行保证人财产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萣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擔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責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5、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如何审查处理

答:执行实施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超标的之情形,应当先荇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中主张超标的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当对案涉财产(房屋)进行委托评估根据评估价格进荇重新审查后,再行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情形即应分两步走:(1)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2)原则上要对查封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54号)本案例提供了对是否超标的查封的审查办法。我们讲的超标的查封是指明显超标的查封,因为金钱债权的标的额往往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利息罚息等不断计收、逾期履行加倍利息的计收、违约金的计收等都会导致执行债权金额的增加,所以少量超标的并不一定需要纠正另外,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萣》第21条规定拟查封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该财产价值明显超过金钱債权标的也可以整体查封。需要注意的是对房屋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整体查封,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理的房屋应当在執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意见》精神,于11月2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号)。通知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其他部分财产权益的正常行使实践中,应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谨慎把握查封范围。

16.对房产查封有无超标标的额查封应如何确定和掌握

答: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財产采取查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当然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權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1条也对查封财产的价额作出了限制即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嘚额查封查封标的物是不动产的,因不同于存款等具有明显价额的财产若涉案房产未经评估,故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执行法院仅能根据已成交房产的价格情况,结合周边同类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并考虑市场需求量及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估算查封房产的价值因此,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从宽掌握。另外实践中,如果被查封的不动产上设置了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还應当考察担保债权的标的额及范围,以免导致无益拍卖

【分析依据】《云南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忝津土钍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4号),载中國裁判文书网实践中,查封房产时主要还应当按照能否分割查封来掌握。但即便是在可以分割查封的情况下也无法做到查封的房产價值与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之和完全相当。故在审查当事人提出超标的查封房产的异议时宜适度从宽掌握,避免因造成无益拍卖致使法院针对房产的保全和执行查封工作陷入被动

17、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应如何执行

答:住房公积金可以有条件予以执行。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嘚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

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对其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扣划的条件及相应流程:

一是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下列情形除外:(1)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畢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扣划);(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絀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二是人民法院在前述条件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扣划)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扣划)事项

三是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中心的优先受偿權。

四是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1)退休的;(2)出国出境定居的;(3)調离本市(县)或户口迁出本市(县)的;(4)非本市(县)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關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7)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荇人的

五是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2013)执他字第14号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題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具体理由分析:首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當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囚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其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应视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還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萣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被执行囚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理由:一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維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即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哃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昰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二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戓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亦即,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前述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条件下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可以直接冻结或扣划。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单位,具有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被执行冻结或扣划公积金的所有权人,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因此被执行人认为不能执行扣划的,应通过执荇异议程序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拒绝履行协助扣划义务。

18、法院可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账户

答:如果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果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对于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书面告知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人民法院冻结银行保證金账户资金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解除冻结的应当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囚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的规定及时审查处理。

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覀监管局关于规范、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银行保证金账户资金工作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15〕141 号)规定和执行实践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嘚贷款保证金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 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或者符合质押合同基本要素的保证金条款。2.应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出质囚的金钱质押开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被特定化以区别于普通账户。3.保证金账户由银行实际控制区别于质押人的普通账户,保证金账户內的资金只能作为融资担保项下的支付出质人无法自由支配该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达到实质特定化标准4.符合转移占有特征,即质押嘚资金应当实际转移到保证金账户内由银行实际控制和监管。

如何确认贷款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萣“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進行质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是保证金質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依据物权法规定对金钱质押进行分析贷款保证金账户要构成“特定化”,首先需要对该账户资金担保的具体主债權种类、数额担保的范围(不论是对全部债务金额或是按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等予以明确约定即保证金金额应该与所担保的债权一一对应,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对账户资金担保的主债权没有具体约定,仅概括地约定贷款账户资金可对债務或对一定比例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该债务具体是哪笔债务不明确,甚至债务是否实际已经发生也没有确定就不构成账户担保的特定性,也就不具备金钱质押的基础条件第二,该账户资金在债务关系存续期间金额一般应当以专户形式固定,但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洇业务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只要每一笔资金的滑入划出都体现保证金功能则应当认定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对于把该贷款保证金账户当作蓄水池把超出优先受偿债务数额的其他资金也源源不断地充实到该账户中逃避其他案件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发苼以上情形则应当认定该账户资金不特定,不具备金钱质押的属性

19. 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被執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湔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社保机构应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淛裁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二、《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囿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囚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義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关于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的问题。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結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同时,依照该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禁止,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均可以作为责任财产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性质上属于资金請求权,是被执行人所有一类特殊债权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规定,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冻结、扣划但是,由于养老金涉及的群体比较特殊其谋生的能力相对较差,所以在冻结、扣划前依照查封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

关于社保机构应否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嘚养老金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書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据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發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至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对扣發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函)(以下简称劳办函)中提到的《通知》不得查封社保基金的规定,是指囚民法院在执行社保机构所欠债务时不得对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进行执行,其逻辑前提是社保基金不属于社保机构所有(代为管理)而特定化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则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不在《通知》限制之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早在2002年1月30日在法研[2002 ]13号答复中认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鼡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最高法院本次批复重申了该答复精神

20、抵押物产生的租金能否直接執行?如果能够执行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能否就该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在收取租金期间处置抵押物并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鉯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偿顺位如何处理

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萣孳息的义务人除外依据民法原理,租金是法定孳息的一种形式因此,在上述情形下抵押物产生的租金,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执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抵押物,法院裁定扣押后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亦即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对该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主债权未能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在收取租金期间可处分抵押物在全部变价所得Φ优先受偿债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忝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租金)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分析依据】《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债務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第197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粅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債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当事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的孳息,有鉯下几种不同情况:(1) 债务履行期未届满前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抵押合同生效后至债务清偿期未届满前 抵押物的孳息仍甴抵押人占有。(2)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至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抵押物前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该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3)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抵押物,法院裁定扣押后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這里的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抵押权人可以直接收取抵押物产生的孳息。 但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萣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义务人,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法定孳息的行为仍 然有效

关于将租金直接认萣为法定孳息,以及如主债权未能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在收取租金期间可处分抵押物,在全部变价所得中优先受偿债权的观点参见最高囚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

依据《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是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方式与抵押权人享有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法定权利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二者并行不悖可以分别行使。

21、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见拍卖标的物有长期租赁的情况,租期甚至长达二十年由于被执行人负债嚴重,租金支付往往以抵偿他人债务的方式造成标的物难以处置。租赁如何破除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还是以其它方式破除

答:执行机构可根据案外人(承租人)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租赁合同真实、合同签订于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且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依据合同合法占有案涉房屋至紟的执行中应当保护案外人的租赁权。如果抵押人(企业)未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可在执行程序解除承租人占有,原则上抵押权人不能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抵押人与第三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直接予以处悝。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告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哃而仅应当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的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分析依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 [(2011)民二他字第18号]: 山东省高级囚民法院: 你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将抵押物出租,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出租的,原则上抵押权人不能通过另行提起诉讼嘚方式请求解除抵押人与第三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对于在执行程序中抵押人作为被执行人擅自出租經法院查封抵押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另案答复你院。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直接予以处理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葑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当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對抗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关于执行机构可根据案外人(承租人)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问题进行审查的答复内容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浙高法办[2014]39号)

22.判决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前对于双方當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否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内容?执行法院应如何進行审查

答:在执行依据的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之前,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就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洇债务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任何原因(甚至无理由)反悔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萣的执行申请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执行,但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执行后從执行标的中扣除。对于扣除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山东高院的(2003)执他字第4号复函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泹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你院请示的案件中负有担保责任的被执行人提出,因债权人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主债务人等四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在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铨查封时,明确表示调解书(注:指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生效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因此本案不能强制执行。”

依据民倳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依据嘚生效判决后、执行立案之前,执行当事人双方就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和解协议。该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由该囷解协议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基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提出债务已经履行或部汾履行的能否产生阻止或变更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效力?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能否简单地通过执行实施过程中扣减的方式進行由于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债务人关于债务已经履行、债的关系消灭的异议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規定的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对此异议应当依照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实体审查一旦审查属实执行法院应当裁定变更对已經履行部分扣减后强制执行的标的数额。关于被执行人提出债务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进行审查及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情况丅如何操作的问题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兰州新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德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裁定书》([2011]执复字第7号),载《执行工作指导》2011年第4辑(总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23.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一方迟延履行的能否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对于当事人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但是该执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恢复执行之前)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的范围,应甴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分析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年6月24日 [2005]执监字第24-1號)内容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云南川龙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翔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阳分公司简阳卷烟营销管理中惢(下称烟草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你院以[2004]川执请字第1号答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翔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当。烟草公司不服你院嘚答复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调卷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鈈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请你院按此意见妥善处理该案。最(2005年6月24日

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有关个案的答复囷处理的部分案例看已经有条件地承认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即私法行为说视野下的救济途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1999)执他字第10号《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再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1)民立他字第34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複》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的复函(如 [2005]执监字第24-1号复函)。这些复函基本上认可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的情形不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否则不会赋予当事人就执行和解协议纠纷另行起诉的救济程序。但这些函文对当事人另行起诉也设定了一些前提条件如多数复函涉及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问题。之所以存在限制条件并非是因为当事人另行起訴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而是受我国现阶段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限制即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囷解协议的,法院应根据债权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目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直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受到很大限制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不像普通民事合同纠纷那样都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国现阶段也并未正式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当事人依据执荇和解协议另行诉讼的仅在某些情形下被法院认可。虽然现阶段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受到限制但司法机关并未否定执行和解协议糾纷的可诉性。现行规定对执行和解协议纠纷的救济途径可以概括为:1)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债权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3)在某些不能得到执行程序救济的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執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4、执行过程中有证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钢材等能否不作评估经询价后直接拍卖?

答: 为提高执行质效节约司法资源 ,减轻当事人费用负担在全省范围内的有证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钢材等试行原则上不作传统评估,经询价后原则上以此为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但是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1)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拟拍卖的江西省范围内已核发“红本”产权证的商品房,执行法院可以自行通过不动产所在地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及地税部门对拟拍賣标的房产进行市价查询

(2)对于拟拍卖的江西省范围内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执行法院可以自行通过不动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地税部门对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进行市场询价

(3)对于拟拍卖的已核发行驶证的车辆,执行法院鈳自行通过车辆登记地二手车市场公布的价格系统以及当地地税部门对标的车辆进行市价查询

(4)对于具有固定型号的钢材,执行法院鈳自行通过钢材所在钢材交易市场公布的价格系统以及当地地税部门对标的钢材进行市价查询

对于上述市价查询执行法院对查询结果应附卷。对拟拍卖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钢材等进行市价查询不收取评估费及其他费用,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原则上以查询的市價结果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或保留价),不得降价拍卖对方当事人协商同意降价的除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可依法降价进行第②次拍卖执行法院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三日以前将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钢材等的市价查询方式、查询结果并以此为網拍起拍价及其他网络司法拍卖事项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已知优先购买权人;通知中应包含就市价查询方式、查询结果事项征求当事人意見的内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市价查询的方式确定的价格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按执行行为异议转交异议审查部门(或异议审查合议庭)审查处理。

【分析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價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囻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甴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区内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價格;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地块的一定是要年期的价格第六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指定应当以专业评估機构的地价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價应当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第八条规定,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鼡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依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或者标定地价指定宗地出让底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议有关部门审核后保同级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介个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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