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金领取标准期间省外就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待遇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733 发布机构:失业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不管依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皖人社秘〔2011349号)规定:“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计算满一年,并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前次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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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未满前在市外重新就业是否符合申领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问:本人正在领取失业金,社保核定了可以领取5个月,还有2个月才领取完毕。现在在中山市找到了一份合适的新工作,新单位下月为我参保。想了解一下本人以上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申领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二、根据政策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稳定就业的,可以申领就业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根据上述规定,该待遇没有地域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领取条件都可以申请。若你在中山参保,申请时除了提供常规资料外,还需提供在中山的参保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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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失业后再就业是否可以领取呢?

  答:1、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满1年以上;(2)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3)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的社保中心办理。

  2、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也可以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下的失业金情况。

  3、失业金的给付标准各省条例有所不同,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退休享受养老待遇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已经找到工作,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关于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问题的处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在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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