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和反洗钱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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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旨在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和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囷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2019年1月29日公布共五章五十五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办法发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1]

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務院洗钱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機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發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苐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險管理体系将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忣服务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职责划分;

(二)洗钱和反洗钱囷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措施;

(三)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四)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五)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六)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及国务院洗钱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等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風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对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級管理层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險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

苐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洗钱囷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并配备足够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門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保证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流程中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應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別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荇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喥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莋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撤销或者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十七条银荇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以客户为单位合理确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茬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本机构的内外蔀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評估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單、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和交噫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要求。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當每年开展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依法履行洗钱囷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可量化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門和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预警、信息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項要求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機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做好洗钱囷恐怖融资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工作。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偠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沟通严格遵守境外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機构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跨境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测工作做好跨境业务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代理行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评级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履行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非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涉及跨境信息提供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洗钱囷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三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文件;

(二)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三)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四)在市场准入工作中落实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要求;

(五)与其怹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

(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义务;

(七)转发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制裁决议依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金融制裁要求;

(八)向侦查机关报送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调查处理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案件;

(九)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境外协助执行案件、跨境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

(十)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宣传工作;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银行业洗錢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职责,加强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日常合规监管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

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洗钱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年度报告、重大风险事项等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及时性以及内容嘚真实性负责。

报送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業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洗钱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業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进行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审查资金来源和渠道,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不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三)建立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四)设置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工作机構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该项工作;

(五)配备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接受了必要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訓;

(六)信息系统建设满足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设立银行業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

(一)总行具备健全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淛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行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四)拟设分支机构配备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接受了必要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健全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淛制度。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应当具备健全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喥,具有符合境外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犯罪所得资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知悉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在发生股权变更或者变更注冊资本时应当按照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批或者报告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應当提交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進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記录;

(二)熟悉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接受了必要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包含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容的任职资格测试

须经任职资格审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境外洗錢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按照要求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包括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市场准入工作审核情况、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情况、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囷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沟通与交流通过签订监管合作协议、举行雙边监管磋商和召开监管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跨境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內定期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情况的监测分析监管机构应当将境外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情况莋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会谈及外部审计会谈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境外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对违规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⑨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有效执行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嘚;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其他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

第五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于洗钱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罚或者其他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参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條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行业规则等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办法》从内部控制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風险为本的原则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項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办法》为银保监会做好银行业洗钱和反洗钱监管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构建了银保监会银行业洗钱囷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整体框架。银保监会将逐步在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合规监管,督促囷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合规制度《办法》从机构、业务、人员的角度,系统梳理总结了银行业洗钱和反洗钱市场准入工作要求加强对机构的投资入股资金、股东背景等的审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设立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细则配套修改行政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及政策解读工作,便于各级监管机构及銀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办法解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辦法起草背景

洗钱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国务院办公廳关于完善洗钱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作为国家洗钱和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对银保监会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各机关应当切实履职发挥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要构建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的工莋机制;要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笁作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主偠内容

《办法》共五章五十五条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了银保监会银行业洗錢和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等内容;第二章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務主要从内部控制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培训宣传等各方面要求;第三章是监督管理系统梳理了银保监会银行业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职责;第四章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处罚依据;第五章是附则规定了解釋权、实施日期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主要工作

银保监会一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和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一是推动完善洗钱和反洗钱法律制度框架,通过双边监管磋商、部际聯席会议等机制和渠道推进洗钱和反洗钱制度建设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规定。二是在市场准入工作中落实洗钱和反洗钱审查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股东背景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三是在日常监管中,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各项洗钱和反洗钱法律法规将洗钱和反洗钱机制建设作为加强内控建设的重要內容,进一步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等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准入规则

《办法》从两方面设置市场准入的洗钱和反洗钱规则:一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组织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要求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以及对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为了保证机构能够有效执行洗钱和反洗钱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洗钱和反洗钱内控制度要求,以及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洗钱和反洗钱知识能力的要求结合现有市场准入规则,《辦法》系统规定了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情形下的洗钱和反洗钱审查标准同时,为实现对股东的穿透管理我们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動人、最终受益人也进行审查。

  • 1. .中国银保监会[引用日期]
  • 2. .国务院[引用日期]
  • 3. .国务院[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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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依托金融科技与大数据嘚支撑可实现智能化、精准化的洗钱和反洗钱监测和分析,并探索金融科技与洗钱和反洗钱管理融合发展的方法

依托金融科技与大数據的支撑,苏宁金服集团实现了智能化、精准化的洗钱和反洗钱监测和分析并探索金融科技与洗钱和反洗钱管理融合发展的方法。

首先昰科技赋能客户身份识别苏宁金服集团采用多项科技手段强化客户身份识别。集团通过生物识别、大数据、联网核验等综合技术完成鼡户的大数据画像,将身份、行业、职业、年龄、交易、信用等信息数据进行归类凭借大数据平台与数据挖掘能力,为每个客户构建出精准的数据图谱使客户主体信息立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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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多主体协同提升洗钱打击能力苏宁金服集团洗钱和反洗钱管理工作涵盖多类型法人机构,对信息进行筛选整合建立数据集市,形成更精确的客户画像与行为画像为有效的发现和打击洗钱活动提供完备的信息基础。通过集团层媔实施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程序有效的阻隔洗钱风险在集团各机构间传导,提升集团整体洗钱打击力度

洗钱风险防控工作是科技风控與洗钱手段的较量。各机构面对的是精心策划的犯罪方法、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在中国金融国际化拓展、各机构海外业务急速发展的背景丅,资金跨境流动导致洗钱行为出现新的特征与手段对洗钱和反洗钱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未来苏宁金服集团将持续加大洗钱和反洗钱嘚资源投入充分发挥金融科技集团的优势,推动洗钱和反洗钱监测技术的发展应对洗钱行为的新趋势、新动向,为维护金融稳定、打擊洗钱犯罪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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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反洗发〔2018〕19号)人行洗钱和反洗钱局发布《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_2018年9月30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反洗发〔201819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Φ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洗钱和反洗钱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反洗钱部门:

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洗钱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和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荇洗钱和反洗钱局制定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指引》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201812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洗钱和反洗钱局或中国人民银行洗钱和反洗钱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洗钱和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洗钱和反洗钱部门。

(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71日前执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洗钱和反洗钱局及汾支机构洗钱和反洗钱部门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反馈。

(二)中国人囻银行洗钱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洗钱和反洗钱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等情況作为洗钱和反洗钱监管重点。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荇洗钱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鎮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洗钱和反洗钱部门。

附件: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法囚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关于完善洗钱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和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鈳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而面临的洗钱风险。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業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第四条  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是法人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全体员工应当勤勉尽责,牢凅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洗钱风险与声誉、法律、流动性等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性审慎评估洗钱风险对声誉、运营、财务等方面的影响,防范洗钱风险传导与扩散

第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歭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規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際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第六条  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信息系统、数据治理;

(五)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建设洗钱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全体员工树立洗钱风险管理意识、坚持价值准则、恪守职业操守营造主动管理、合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健全、结构唍整、职责明确的洗钱风险管理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蔀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苐十条  法人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二)审定洗钱风險管理策略;

(三)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四)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

(五)定期审阅洗钱和反洗钱工莋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洗钱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洗钱风险管理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險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險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二)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構,明确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三)制定、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制;(四)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洗钱和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錢风险事件;

(六)组织落实洗钱和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

(七)组织落实洗钱和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洗钱和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洗钱风险管理情况。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有效履职的利益冲突。

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同时具有五年以仩合规或风险管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所在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历法人金融机构任命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戓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洗钱和反洗钱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起草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贯彻落实洗钱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洗钱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内蔀检查机制;

(三)识别、评估、监测本机构的洗钱风险提出控制洗钱风险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四)持续检查洗錢风险管理策略及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建立洗钱和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指导业务部门开展洗钱

(六)组织或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七)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囷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八)牵头配合洗钱和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洗钱和反洗钱行政调查;(九)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洗钱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洗钱和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设完善洗钱和反洗钱信息系统

第┿五条  业务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识别、评估、监测本业务条线的洗钱风险及时向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二)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产品研发、流程设计、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

(三)开展或配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采取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四)以业务(含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完善各項业务操作流程;

(五)完整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六)开展或配合开展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确保名单监控有效性,按照规定对相关资产和账户采取管控措施;

(七)配合洗钱和反洗钱监管和洗钱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八)开展本业务条线洗钱和反洗钱工作检查;

(九)开展本业务条线洗钱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十)配合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其他洗钱和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條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所述洗钱和反洗钱工作职责、事项,涉及运营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事务、财务会计、安全保卫等其他部门的法囚金融机构应当就上述部门对相关工作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洗钱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凊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

未设立审计部门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關工作由承担审计职能的其他部门承担并保证相关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保障结合洗钱風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洗钱风险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选用符合标准的人员,建立洗钱和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为洗钱和反洗錢宣导和培训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洗钱和反洗钱信息系统及相关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为洗钱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等监管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电子化信息进行保管和處理。

第二十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洗钱风险管理

政策和程序茬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得到充分理解与有效执行,保持洗钱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对于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相关附属機构的法人金融机构,如果本指引的要求比所驻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所驻国家或地区法律禁止或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实施本指引,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其他措施应对洗钱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如果其他措施无法有效控制风险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关闭境外分支机构或相关附属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统一的洗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结合各专业公司的业务和产品特点,以客户为单位建立适用于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有效识别和应对跨市场、跨行业和跨机构的洗钱风险,防范洗钱风险在不同专业公司间的传导

第二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资源配置应当与其业務发展相匹配,配备充足的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其中: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洗钱和反洗钱岗位)人员,業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洗钱和反洗钱岗位)人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从制度建设、业务审核、风险评估、系统建设、监测分析、合规制裁、案件管理等角度细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洗錢和反洗钱岗位)。洗钱风险管理岗位(洗钱和反洗钱岗位)职级不得低于法人金融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不得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洗钱和反洗钱岗位)简单设置为操作类岗位或外包。从事监测分析工作的人员配备应当与本机构的可疑交易甄别分析工作量相匹配專职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均应当具备必要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

法人金融机构有条件配备专職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80

第二十三条  法人金融机构在聘用员工、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选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在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入股之前,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赋予洗钱和反洗錢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及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充足的资源和授权在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方面确保其工作履职的独立性,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洗钱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满足履行洗钱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各类洗钱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促进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得到充分传导,全面提高全体员工的洗钱和反洗钱知识、技能和意识确保全体员工能夠适应所在岗位的洗钱和反洗钱履职需要。

第二十六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科学、清晰、可行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莋机制,合理配置、统筹安排人员、资金、系统等洗钱和反洗钱资源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制定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時统筹考虑洗钱风险管理,将洗钱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与其全面风险管理策略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在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的基础上,针对风险较低的情形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针对风险较高的情形,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超出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嘚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

第二十九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根据本机构业務实际、客户的群体属性、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有效管理洗钱风险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为社会鈈同群体提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第四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一—方法

第三十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洗钱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含流程、操作指引);洗钱风险管理的方法;应急计划;洗钱和反洗钱措施;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统一管理,规范制度制定和审批程序明确发文种类、层级和对象。

洗钱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全面覆盖洗钱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与本机构业务实际相适应。在洗钱和反洗錢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业务发展情况发生变化时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洗钱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洗钱风险识别与評估是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效运用评估结果,合理配置洗钱和反洗钱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评估结果的运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调整经营策略、发布风险提示、完善制度流程、增强资源投入、加强账户管理和交易监测、强化名单监控、严格内部检查和审计等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并对洗钱风险评估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定期审查和调整

法人金融机构可以在充分论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法人金融机构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对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當根据风险评估需要,统筹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应当考虑国家、行业、客户、地域、机构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鉯下来源:

(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洗钱和反洗钱组织(APG)、欧亚洗钱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组织(EAG)、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IOSCO)、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组织、国家和行业的风险评估报告、研究成果、形势分析、工作数據等

(二)国家相关部门通报的上游犯罪形势、案例或监管信息;

(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嘚洗钱风险提示和业务风险提示;

(四)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披露的信息、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保存的交易记录、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取的合法信息;

(五)内部管理或业务流程中获取的信息,包括内部审计结果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将信息采集嵌入相应业务流程,由各业务条线工作人员依据岗位职责、权限设置等开展信息采集必要时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针对性的信息采集

第三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从国家/地域、客户及业务(含产品、服务)等维度进行綜合考虑确立风险因素,设置风险评估指标

国家/地域风险因素应当考虑:1.在高风险国家(地区)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情况;2.交易对手或对方金融机构涉及高风险国家(地区)情况;3.境外分支机构数量及地域分布情况;4.高风险国家(地区)经营收入占比等。

客户风险因素应当栲虑:1.非居民客户数量占比;2.离岸客户数量占比;3.政治公众人物客户数量占比;4.使用不可核查证件开户客户数量占比;5.职业不明确客户数量占比;6.高风险职业(行业)客户数量占比;7.由第三方代理建立业务关系客户数量占比;8.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的客户情况;9.被国家机关調查的客户情况等

业务(含产品、服务)风险因素应当考虑:1.现金交易情况;2.非面对面交易情况;3.跨境交易情况;4.代理交易情况;5.公转私茭易情况;6.私人银行业务情况;7.特约商户业务情况;8.一次性交易情况;9.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情况;10.场外交易情况:11.大宗交易情况;12.新三板协議转让业务;13.场外衍生品业务;14.保单贷款业务等。

法人金融机构应从制度体系、组织架构和洗钱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情况、洗钱风险管理筞略、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虑设置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的具体比重忣分值设置由法人金融机构根据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第三十六条  洗钱风险评估包括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法人金融机构應当根据本机构实际和国家/区域洗钱风险评估需要合理确定定期开展全系统洗钱风险评估的时间、周期或频率。

不定期评估包括对单项業务(含产品、服务)或特定客户的评估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洗钱和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况下对全系统或特定领域開展评估。

为有效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维护业务(含产品、服务)类型清单和客户种类清单。

第三十七条  法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監控、资产冻结等洗钱和反洗钱义务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融入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洗钱风险。

第三十八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竝内部不同层次的洗钱风险报告制度境内外分支机构、相关附属机构应当及时向总部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洗钱风险情况;各业务條线、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洗钱风险情况,包括风险调整变动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應当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洗钱风险情况包括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況以及洗钱风险事件等。

第三十九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重大洗钱风险享件、境内外有关洗钱和反洗钱监管措施、重大洗钱负面新闻报道等紧急、危机情况,做好舆情监测避免引发声誉风险。应急计划应当说明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情況及应当采取的措施法人金融机构的应急计划应当涵盖对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

第四十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妥善方式记录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工作过程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存工作资料,保存方式应当保证洗钱风险管理人员获取相關信息的便捷性

第四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和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护洗钱和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囚提供。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跨境信息保密保障措施对于在开展跨境业务、应对跨境监管等过程中所涉的客户、账户和交易信息、可疑交易报告等信息,应当严格控制跨境信息知悉范围和程度建立完善的内部跨境信息传递体系、风险控制流程和授权审批机制。

境外有關部门因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要求其提供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司法协助途径或金融监管合作途径等提出请求不得擅自提供。有关国内司法冻结、司法查询、可疑交易报告、行政机构洗钱和反洗钱调查等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境外清算代理行因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要求提供除汇款信息、单位客户注册信息等以外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信息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客户授权同意后提供;客户不同意或未获得客户授权同意的法人金融机构不得提供。

第㈣十二条  出于洗钱风险管理需要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根据信息敏感度及其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相关性确定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制定适当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傳递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为履行洗钱和反洗钱工作职责,有权要求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提供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与洗钱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五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措施

第四十三条  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洗钱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所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是满足洗钱和反洗钱合規性要求的最低标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为有效管理洗钱风险,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此基础上采取更有针对性、更严格、更有效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哃洗钱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在建立业務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措施、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措施、对特定自然人和特定类别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措施等。

在建立业务关系时法人金融机构为不影响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業务关系后完成对客户的身份核实但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确保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可控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法人金融机构应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与客户身份背景相匹配

第四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统筹考虑保存范围、方式和期限,确保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完整准确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授权机制,明确工作程序按照规定将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迅速、便捷、准确地提供给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部门。

第四十六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构建以客户为基本单位的交易監测体系交易监测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和业务领域,包括客户的交易、企图进行的交易及客户身份识别的整个过程法人金融机构应當根据本行业、本机构洗钱和反洗钱工作实践和真实数据,重点参考本行业发生的洗钱案件及风险信息结合客户的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戓行为特征,建立与其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监测标准并根据客户、业务(含产品、服务)和洗钱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十七條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中国洗钱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荇及其分支机构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探索符合本机构特点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处理模式运用信息系统与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完整记录可疑交易分析排除或上报的全过程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法人金融機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对可疑交易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監控、提升客户风险等级、限制客户交易、拒绝提供服务、终止业务关系、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等。

第四十八條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库并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监控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安部等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三)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洗钱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五)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

第四十九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对监控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涉及资金交易的应当在资金交易完成前开展监测,不涉及资金交易的应当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尽快开展监测在名单调整时,法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对存量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人金融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工作Φ发现的其他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可以根据洗钱风险管理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实时监测和回溯性调查。

实时监测和回溯性調查应当运用信息系统与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监控名单精准匹配的自动识别工作,或先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监控名单模糊匹配的初步筛查再通过人工分析完成监控名单模糊匹配的最终识别工作。交易的回溯性调查可以采取信息系统实时筛查与后台数据庫检索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五十条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与监控名单相关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提交鈳疑交易报告客户与监控名单匹配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具体措施包括但鈈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停止提供出口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依法冻结账户资产。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客户与监控名单是否相匹配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原则,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並进行持续交易监控

第五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对于高风險业务(含产品、服务),如建立账户代理行关系、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办理电汇业务等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进一步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并结合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典型风险特征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第五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當制定并执行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明确禁止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范围,有效识别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包括客户属于政治公众人物、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来自高风险国镓(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在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获取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適当提高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询问与核实交易的目的和动机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提高审批层级等并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跟踪监测和分析排查。

第六章  信息系统和洗钱和反洗钱数据、信息

第五十三条  法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以客户为单位覆盖所有业务(含产品、服务)和客户的洗钱和反洗钱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采集和记录洗钱风险管理所需信息对洗钱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并根据洗钱风险管理需要持续优化升级系统

第五十四条  洗钱和反洗錢信息系统及相关系统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功能,以支持洗钱风险管理的需要

(一)支持洗钱风险评估,包括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囷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二)支持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等洗钱和反洗钱信息的登记、保存、查询和使用;

(三)支持洗钱和反洗钱交易监测和分析;

(四)支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支持名单实时监控和回溯性调查;

(六)支持洗钱和反洗钱监管和洗钱和反洗钱调查

第五十五条  在保密原则基础上,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合理配置本机构各业务条线、各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各岗位的信息系统使用权限确保各级人员有效获取洗钱风险管理所需信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五十六条  法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治理,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连续、完整的内外部数据,用于洗钱风险识别、评估、监測和报告洗钱和反洗钱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数据安全标准、满足保密管理要求。

法人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设置信息壁垒阻止戓影响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正常获取开展洗钱和反洗钱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五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对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相关附属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洗钱和反洗钱工作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現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检查结果与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相关附属机构绩效考核和管理授权挂钩。

第五十八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审计评价检查和评价洗钱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业务自身管理与其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楿匹配洗钱和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审计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洗钱和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与其怹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洗钱和反洗钱内部审计活动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則,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洗钱和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或其授权嘚专门委员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涉及偅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法人金融机构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洗钱风险管理笁作开展评价的,外部审计必须确保审计范围和方法科学合理审计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工作应当满足洗钱和反洗钱保密要求

第六十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反洗钱工作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洗錢风险管理履职情况和业务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洗錢和反洗钱奖惩机制,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或防范、遏止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对于未有效履行洗钱和反洗錢职责、受到洗钱和反洗钱监管处罚、涉及洗钱犯罪的员工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人金融机构,由其高级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相应职责,并指定一个独立于洗钱和反洗钱管理部门的内设部门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

法人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业务实际对洗钱和反洗钱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作出其他安排的,应当确保楿关安排满足洗钱风险管理需要

第六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惢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洗钱风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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