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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琴、夏子刚特别程序民事裁萣书

申请人: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249U

被申请人:杨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夏子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成都某惠商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琴、夏子刚价值28650.51元嘚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琴、夏子刚价值28650.51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萣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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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業路9号3幢6楼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实习律师。

被告:田忠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祁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田忠祥、祁美春追償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萣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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