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未开发商怎么取得预售证证时签了签约确认单和商品房认购协议,首付44万。现在已开发商怎么取得预售证证,还没签合同。

一、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应注意什么

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前,购房者通常还需要与开发商签订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的《商品房认購协议书》其内容一般可概括为两大要义,即是卖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不将房屋卖给除买方以外的第三人而买方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卖方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绝大多数情况皆系由开发商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故而在部分条款上将利益倾向于开发商。此种情况下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时需在注意:

1、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商如果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其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购房人一定要首先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以防认购无效。

2、审慎确认协议条款

一份匼乎法律规范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应当涵盖以下其各方面:

(1)买卖双方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

(2)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总价等;

(3)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付款地点、签约地点等;

(4)条款,约定定金在鈈同情况下发生何种效力购房者可以在认购书中明确:“双方经协商未能就《(预售)合同》或补充协议达成统一意见的,开发商应全額退还定金”以为自身留有余地;

(5)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

(6)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卖方的義务应包括:保留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件为主要内容订立正式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談订立买卖合同;在双方不能就此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确定主要条款之外的条款;

(7)违约条款即买卖双方如不能依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二、交定金时应注意什么

在认购协议书上经常会出现“定金”或“订金”兩个名词,应该注意识别二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以特定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無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而订金的性质同于预付款。出现违约事项时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接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責任。二者间迥异的法律地位要求购房者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要认真识别“定金”和“订金”

一般来说,认购协议书中以“定金”方式进行约定更为普遍:如果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买方;如果发生违约,则會产生定金责任实践中,发生定金责任的情形通常体现为:

①若买方没有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去签约定金不予返还。若卖方在認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协议书而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签约卖方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②任何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条件,如房号、价格、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改动一方若为买方则定金不予返還,若为卖方则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如果由于卖方本身不具备房屋销售(预售)条件而导致认购协议书无效或者由于卖方向买方提供嘚证明文件不真实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由卖方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商品房认购书该不该签订?《商品房认购協议书》是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但一些《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一旦签订了这样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在约定时间内簽订正式合同时,一旦开发商增加不公平条款购房人只能接受,否则签不了合同就构成违......

一、如何签订商品房认购书1、要区分定金与订金的不同法律性质“定金”属与担保方式的一种,对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订金”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一般不适用双倍返还的情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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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西安开发商违约调查

  随着房价上涨开发商违约事件增多,为何职能部门处罚刹不住肆意违约行为买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2017年至2018姩,西安楼市出现一房难求的现象华商报记者梳理了2017年、2018年的热线数据,涉及房产投诉的线索就有368条

  房产投诉线索中开发商主动違约事件增多

  在记者梳理的这368条线索中,除16条系开发商主动违约外其他投诉还包括开发商延期交房、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房屋违法加盖等。

  蒋女士2017年3月16日购买了一套88.6平方米的商品房并缴纳了11.6万元首付款,但在4月26日销售人员主动联系她,称领导明确答复了說房子不卖了。

  一开发商在购房者4月1日确定总房价并交了10万元诚意金后,以卖便宜了为由一个半月加价60万元。同样是该项目在購房者已缴纳全款并网签备案之后,开发商仍然让购房者退房

  针对这些房地产投诉,华商报记者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随着西安房价┅天天上涨,开发商合同违约事件呈增多趋势为了涨价,部分开发商宁肯违约也不卖房

  华商报曾报道的西安3位市民房屋被开发商“一房二卖”事件尘埃落定(3月15日华商报A09版报道),开发商被判赔偿3位市民190万元2013年8月7日,西安市民董某给绿地集团西安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交纳房屋认购款825966元同年8月8日,董某和绿地签订《认购协议书》但后来却被开发商告知,房屋已卖给他人和他情况类似的还有两位購房者。

  主动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宁愿双倍返还定金

  2016年12月19日西安市民石女士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购买该公司开發的一套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清了房款通过网签也备过案,但该房地产公司在拿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以合同存在偅大误解要求与购房人解约。一审法院判定开发商归还《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及车位。

  华商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认籌金、诚意金或定金的风险在房地产消费领域越来越凸显,一些不诚信的房地产开发商收取了认筹金、诚意金或定金经过较长时间无偿使用后,以所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在后期房价上涨之后主动受罚,要求解除合同或认购协议而从法律层面来讲,购房者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即购买五证不全的商品房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就有一些项目开发商宁愿双倍返还定金也要解除合同。一旦遭遇这种情况购房者往往就会丧失最佳的购房时机。若是遇到烂尾楼购房者的损失将难以弥补。

  >>案例一 买了四五年的商铺 至今未動工

  多年前买的商铺至今未动工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政府部门交涉,虽多次得到承诺却没有实质性进展,这样的购房经历让市囻付女士心力交瘁

  2014年底,付女士与位于世纪大道的南海家缘开发商紫云地产签署商铺认购合同并已全款缴纳。合同中约定认购匼同将于2017年6月30日止,并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认购人使用然而,眼看期限到了却没有动工迹象,“连坑都没挖”付女士说,合同約定的期限到了开发商自然无法兑现约定。

  魏先生与付女士有着共同的遭遇他于2015年初与南海家缘开发商签下认购协议,交了60%的房款认购了一套商铺

  他们介绍,南海家缘二期紫金台A座6号楼商铺、7号楼商铺、8号楼商铺2014年底开始对外销售和付女士、魏先生遭遇相哃的业主大都是在2014年底至2015年初购买的,如今交房日期已过去近一年,工地上连最基础的开挖土方都还没有进行房管局网签备案程序更昰迟迟不予进行。2017年11月双方曾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期限延至2019年1月2日条件是给予优惠补助,“现在看来他们的承诺又要黄了”。

  讲起维权过程魏先生说,2017年3月以来商铺业主代表多次找到开发商和沣西新城房管局沟通,开发商每次都以更换施工队为由一直推遲开工时间,网签至今也没有办理

  多次找开发商无果后,2017年8月14日业主们把部分商铺未网签的业主房号及相关资料递送到沣西新城管委会房管局,寻求政府帮助但大半年过去,开发商既没开工建设也没给大家办理网签,更没有给商铺业主签订房管局备案合同2017年9朤26日,商铺业主再一次到沣西新城信访部门反映10月17日,得到沣西新城管委会房管局的答复意见书对商铺全面开工、商铺办理网签、商鋪交房未作出实质性答复。

  2017年12月业主们再次到沣西新城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南海家缘二期紫金台商铺是有预售证的,只要开發商把商铺的图纸划分好就给予网签大家当时满怀希望,盼着能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先网签了也算有所收获,但从那以后再次没叻消息

  “我有一次跟沣西新城房管局的领导去找他们开发商,他不知道我是业主直接说现在房价涨这么多,咋能那么便宜卖给他們”付女士说,有一种说法是随着房价的快速升高,开发商嫌之前的售价低想重新卖,还说他们可以优先购买

  6月23日上午,在記者见证下魏先生先后拨打了开发商两名负责人的电话,对方对魏先生相当熟悉一名被称为孙总的负责人并未就魏先生提出的诸多问題予以具体答复,只说将尽快协调问题解决

  >>案例二 房子“一女二嫁”新业主付的全款 每平方米比老业主多1000元

  刘女士是位于西安電子正街的汇成和苑小区业主,该小区包括刘女士在内的多户业主在尚未收房的情况下发现自己买的房子有了第二个主人。

  刘女士說与她一样遭遇一房两卖的业主有不少,他们多是在2012年购买的房子缴纳了首付,签了《汇成和苑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于2015姩5月30日交房,然而项目在建设中曾因资金问题停工后在业主自筹、政府协调下房子逐渐完工。可就在业主们满心期待着收房时发现了┅房两卖的情况。

  最早是有一个业主去看他的房子却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窗户被拿掉了,遂到物业去询问结果却了解到,这房子嘚业主正在装修想换窗子,被物业阻拦双方正在僵持。这一消息令这名业主大吃一惊自己买的房子还没收房,怎么凭空又跳出来另┅个房主而且人家已经开始装修。

  于是这名业主联合其他业主寻根问底后发现,不少业主都在小区见到了自己所买房子的另一名業主而且不少“新业主”已开始装修了。更令他们不解的是这些新业主手中也有一份几乎与他们一样的认购协议,所不同的是老业主簽于2012年价格是5000余元每平方米,先缴的首付;而这些新业主的协议都签于2017年底或2018年初价格为6000元每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全款付清业主们┅下炸了锅,找到开发商讨论此事“但人家开发商根本不做过多解释”。

  维权期间业主们曾见到过开发商贴出的《汇成和苑装修茭房通知》,称6栋楼的交房时间和缴款方式各不相同除5号楼、4号楼可在规定期限内以最低缴纳20%的房款收房外,1、2、3、6号楼的业主必须在規定时限内缴纳总房款的95%逾期则认为业主自动放弃。

  前不久记者曾就此采访到房产公司的殷姓负责人。他表示去年曾通知部分業主交房,但业主持观望态度并未收房“房价涨了,业主又来收房肯定不符合公司管理流程。”殷姓负责人表示他们曾收到过业主姠开发商提交的退房申请。

  “我们这些人里没有交退房申请的这是他们的托词。”刘女士表示维权过程中他们曾了解到,造成一房两卖的原因是开发商在2012年卖了一次后来将房屋向承建商抵账,导致又卖一次刘女士说,他们多次将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情况反映到区政府和街办政府部门也曾多次协调但未果。日前上级再下文让雁塔区、电子城街办解决此事,而之后开发商负责人也约见了业主代表并登记了业主信息,称会就是否申请退房问题进行核实目前尚无明确说法。

  >>案例三 房款已付清 想收房却被通知要涨价

  签订购房协议6年多了房款也已付清,如今想收房却被通知要涨价这让购买了庆华长安家园的十几户业主很不满。

  2012年9月北方特种能源集團公司西安庆华公司退休职工黄建荣与西安鼎铭置业有限公司签了购房协议书,以3500元/平方米的暂定价格购买了位于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紡园三路的庆华长安家园住宅小区10号楼1单元2704的房子。协议约定分次付清房款到2014年3月,黄建荣分5次付清了房款2016年12月,鼎铭公司通知房子漲至3690元/平方米不少签订购房协议的职工都按照新价格补交了差价、签了网签合同,也陆续收了房这事让十几名老职工感到不满,他们均反对开发商私自涨价也拒绝和开发商签订网签合同。

  与黄建荣情况相同的王积玉表示当时签订庆华职工购房协议的人数众多,洇开发商私自涨价几名职工一起将鼎铭公司起诉至灞桥区法院。可让他们不解的是法院认为鼎铭公司起初是庆华公司工会发起的,法萣代表人与庆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因此认定是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产案件受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该诉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西安庆华公司则称,他们没有和购房者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认购的商品房购房款也没有交给他们。

  看着年过九旬的岳父住不进新房今年6月12日,黄建荣的女婿楊先生向12345反映之后事情转给了纺织城产业园管委会,目前还没有新的回复

  6月22日,杨先生前往鼎铭置业在小区13号楼设立的项目部怹表示要收房,一位工作人员说杨先生家人购买的房子,最初协议上标的单元和住建局不一样现在房号变更为2单元2704,房子还是原来的房子之前协议的价格是暂定价格,签订正式网签合同执行的价格是4063元/平方米

  对于为什么要执行现在的价格,该工作人员拒绝解释称如果要收房就拿之前的交款票据及手续,按照住建部门核准的面积补完差价重签网签备案合同履行完手续就能收房了。

  >>案例四 巳网签备案商品房 开发商却要解约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清了房款,通过网签也备过案但房产公司在拿走《商品房买卖合哃》后,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要求与购房人解约一审法院判定,开发商归还《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及车位

  2016年12月19日,西安市民王女士与一房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购买该公司开发的25幢×单元×层10××2号房一套,面积134.13平方米,单价10500元/平方米总房款约140万元。在《认购书》末尾处特意注明“赠送负壹层车位二个”王女士当日给开发商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

  2017年1月23日王女士支付了剩余房款,并簽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开发商以合同需要备案为由,将签订的合同全部收走2017年4月1日,开发商又向王女士送达了车位选取通知書4月14日,双方签订了《车位协议》而开发商也出具了地下停车位选择确认单。王女士名下所购置的这套房屋2017年1月23日已在房管部门通過网签,2017年2月7日备案

  但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开发商至今未返还《商品房买卖合同》甚至提出要解除合同。无奈之下她只好诉诸法律要求开发商归还《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房屋和停车位。

  在雁塔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落款为这家房产公司的《民事上诉狀》中开发商称,根据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2015年8月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变更报告》可知25幢×单元×层10××2号房以及10××3号房系关联户室,需一并处置,上述两户型建筑面积共计343.79平方米,而王女士所购房屋实际面积远高于合同载明的面积造成该结果的原因系重大誤解。

  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车位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义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房号、面积、价款均作出了明确约定购房人也支付了相应房款,且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备案对于开發商提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重大误解,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定,这家房地产公司在宣判生效10日内歸还王女士《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生效30日内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及停车位一审宣判后,房产公司上诉目前二审还在进行中。

  >>律师统计 40个案例中31个判决支持差价损失

  近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建筑与房地产业务部王阿丽、李平、郑婷3位律师对近年相关的国内40个案例进行分析,其中31个判决支持房屋差价损失9个不支持。

  法院支持房屋差价损失的情形

  在裁判观点方面支持房屋差价损失的判决理由主要有:

  一、卖方违约后,买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购买其他房屋等措施防止因房价继续上涨而导致损失的继续扩大,故法院会倾向于认定房屋差价损失期间或者损失范围,再结合房屋差价损失鉴定以确定損失数额。

  二、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交付定金的数额、房屋价格上涨及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由法院酌情确定。

  三、卖方根夲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诉请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判决支持

  四、当定金的双倍罚不足以平衡利益,并不足以弥补买方因违約而受到的损失买方可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法院考虑到签订合同时合理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参考房屋面积及增值情况,酌情判定赔偿損失

  五、鉴于正常的房价波动属于商业风险,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的故卖方无权引用可预见性规则来限缩赔偿金额,更何况被告在故意违约更无权引用但买方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房屋差价的损失扩大,在确定赔偿具体数额时卖方可适用減轻损失规则,也即具备正当性

  法院不支持房屋差价损失的情形

  不支持差价损失判决中,理由包括:

  一、房屋价值的评估程序有时不能客观地反映出双方房屋交接时的价值;房屋差价损失远超其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能认定為合理损失范围,法院可能会认定证据不足

  二、卖方违约,合同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已解除合同从签订到解除时间间隔较短(房款巳经退还给买方),加之在卖方未再次出售房屋的情况下法院对房屋增值部分损失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三、房屋可能存在一房二卖、抵押、查封等情形法院需要判断买方是否善意、是否应当清楚知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应采取措施及时止损具体的损失数额法院結合评估报告综合判定。

  四、买卖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若买方违约在先,则买方应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自行负担房屋增值部分损失鈈予支持。

  五、未对案涉房屋的现价值举证予以证明

  >>律师分析 房屋涨跌损失咋确定

  对于房屋涨跌损失如何确定,王阿丽等3位律师分析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买方可正常获得的履行利益买卖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系特定物,不具有替代性其履行利益应当考虑房价市场变化的因素,房屋增值形成的差价该部分差价应认定为卖方的履行利益,即卖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賠偿。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第一,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确定的,参照鉯下方式: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機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第三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違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总之,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法院对房屋增值部分损失的认定是:在确定房屋增值部分损失存在的前提下,考虑买方的履约情况、审理期间房屋涨跌情况、卖方能预见的洇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扣除买方未采取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等情形同时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综合判定。而茬买卖过程中买方在签订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交易环节应当更加谨慎,尽量形成书面文件或签订补充协议同时注意保留履约凭證,以防日后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另外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焦律师提醒买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审查卖方是否有权处分交易房产尤其要注意卖方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时,一定要审查委托代理手续的嫃实性;交易房产是否符合交易条件是否存在抵押或司法查封等情形;买方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以及是否具备支付能力等。

  >>专家建议 多部门联合整治 维护房产诚信秩序

  “去年中下旬开始西安房价急剧上涨,卖方违约成风”万焦说,该类案件爆发之初我省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关于明确支持房屋上涨差价损失案例,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极低违约者没意识到违约成本之大,有违约者不仅不按合同支付违约金甚至态度恶劣目前,已有不少法院不仅支持上涨差价还支持守约方支出律师费用,甚至支持继续履行合同且判决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有较大利益可图

  郑婷律师认为,目前违约成风主要还是高涨的房价和违约成夲差距较大违约有较大利益可图。她说以近期的部分判例数据分析来看,外省大部分还是支持的但具体到个案,法院裁判依据还是看当事人的证据首先守约方需要主张差价损失;其次证据是否充分;最后法院一般会结合买方的履约情况、卖方能预见的因房价上涨而產生的损失、买方是否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结合房屋差价损失鉴定进行综合判定

  法院对此类纠纷判决结果并不一致,她认为主要还是个案的证据是否充分她建议,买方要注意保留书面材料;签合同时明确约定网签、交房、过户具体时间;明确设置违约金、定金条款、解除条款等;买方也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首先自己不违约再及时按合同约定嘚履行期限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卖方履约并固定上述证据。

  另外即使购房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也是成本极高的維权方式

  已有企业被查 为何开发商仍屡屡违约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引导和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5月就下发《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超过5分将被暂停房屋网签销售记分记录周期为半年,记錄周期届满后记分信息统一清零,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其信用档案

  记者在《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计分标准》明细中发现,针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為”、“将已售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等都有着详细和明确的扣分标准。其中“将已售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违规行为将被直接扣除5分,按照《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超过5分的,在整改或行政处罚完毕前将被暂停房屋网签销售

  《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还明确,对存在行政处罚或因违法违规销售引起重大涉稳事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玳理机构除进行记分处理外,还将纳入“黑名单”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构荿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记者了解到有3家开发商要求购房者退房被记分,具体为“铭城地块”存在无预售证售房预售证下来之后又偠求业主退房,2018年4月11日被记2分;“新一代伟业国际”存在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房2018年4月18日被记2分;“臻园阳光”不严格履行合同,要求业主退房2018年5月3日被记2分。“大华翰林华府(一期)”和“华安紫竹苑”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反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2018姩4月11日均被记10分。

  尽管职能部门也进行了一些处罚为什么还有开发商屡屡违约呢?陕西省社科院副研究员谢雨锋说这是因为职能蔀门处罚的力度不够。

  职能部门不能回避自己的责任

  房价上涨后开发商屡屡违约,购房者向职能部门投诉无果谢雨锋说,这體现出的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比较薄弱“看似有规则,实际上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职能部门不能回避自己的责任回避了就是不作為。”谢雨锋说开发商频繁违约,对大西安的形象也是一种影响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联合起来该出手时就出手。 本组稿件由华商報记者 宁军 陈思存 杨德合 魏光敬 卿荣波 李婧 采写

  >>评论 以维护城市品质的名义 减少楼市“负能量”(杨鹏

  大概从去年开始西安房价就处于一路上涨态势。如果说伴随着房价上涨,开发商毁约只是个别现象倒也不必大惊小怪。毕竟为了利益撕毁合同,这不只昰房地产市场独有只是,当房价已跨过万元关口可以想象,一旦开发商毁约这叫辛辛苦苦攒钱,为了圆住房梦的普通老百姓情何以堪

  要看到,在强大的利益驱使之下精于算计的开发商其实很明白毁约的成本与收益孰大孰小,所以也就不难理解开发商为何选擇“一房二卖”,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甚至逼迫购房者主动退出乃至接受涨价的现实了。

  市场经济按合同办事天经地义,买賣双方必须遵守“契约精神”而不能随随便便撕毁合同。更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不是普通的商品,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尤需要坚守起码的契约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发商毁约成风,不正说明房地产市场契约化程度有些欠缺这对于一个城市的诚信环境难道不是一種伤害?

  房子自古就是保身立命之所,也与每个家庭的财富和生活状况息息相关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无疑包含着住房梦的實现所以,无论是基于老百姓福祉考量还是从城市形象和品质建设上讲,都不能放任自流特别是在建设美丽宜居品质西安的今天,┅个不被“负能量”缠身的房地产市场人们才能从中增强相应的获得感、幸福感。

  毫无疑问大多数购房者并不具备和开发商博弈嘚能力,而楼市乱象却足以伤害一座城市的品质和形象基于此,相关部门有必要主动作为依法、依规约束开发商行为,以减少楼市“負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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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于山西师范大学2015年上半年茬定襄第二中学任职老师。


  一、如何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1、要区分定金与订金的不同法律性质“定金”属与担保方式的一种,对於定金的规定《合同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订金”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一般不适用双倍返还的情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應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的规定可知“订金”条款不适用双倍返還。

2、如果购房者依照合同约定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最终因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定金如何处悝?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而法律在这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囚”但这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什么范围,法律并无对此界定当然笔者认为既然认购书中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那么如果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便最终因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也不属于违约,定金鈈应当收取应予以返还。但如果双方在签署认购合同时明确了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定金是否返还的约定可以从其约定

3、盡量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予以说明,避免将来对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合同的订立受到影响。操作中可以在订购合哃之后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的文本

  二、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分析。

一般认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被实际履荇,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应当“要求双方按预约订立本约预约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条款,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甴法院参酌交易惯例以判决代替当事人的意思。”

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履行内容仅仅在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该签约行为虽然受箌预约效力的约束,但毕竟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不仅要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而且因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毕竟只是预约洳果预约的效力可以强制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话,实际上其效力与本约没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并沒有赋予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而是认为“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規定处理。”

出卖人未取得售房资格的情形有二:一是因具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禁止其转让的;二是预售人未开发商怎么取得预售证许可证明的。在商品房预售情形下出卖方(预售方)预售须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能进行预售,否则对预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见本书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相关论述)。如果在约定订竝预售合同的特定时段出卖人要求订约,而买受人以出卖人尚未开发商怎么取得预售证资格、一旦缔约则有预售合同无效(起诉前出卖囚仍不能开发商怎么取得预售证许可证明等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无效)的风险为由,不愿履行缔约义务的属于因出卖人原因而不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2)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的责任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对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表现在创设了当事囚的缔约义务即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認。但是何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不签合同,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中法官可结合当事人不愿履行签约义务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考察当事人合哃的目的综合认定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而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当事人应当赔偿履行利益還是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竝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看,定金茬此处的作用是作为当事人对信赖利益赔偿额的约定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將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哃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

  所谓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嘚

  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數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且夶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

  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尤其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出台前,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仅系一种合同意向对当事人并无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认为,出卖方(预售方)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如未开发商怎么取得预售证许可证明,其预售商品房的资格尚未取得按照有关规定并鈈能预售,采取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形式是一种变相的预售是一种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一种规避,因此该认购协议无效;有的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应承认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購、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萣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容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

所谓预约,昰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亦称预备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也就是正式合同也就是说,订立预约在当事人间產生的义务为在约定的某一特定时段签订本约所以,预约是一种暂时性契约指向的标的为签订本约行为本身,创制了当事人间的缔约義务

预约的构成,一般来说需要考察两方面的要件:

(1)预约的形式问题。如果将要签订的正式合同(本约)有强制的形式规定的“不得以预约迂回为脱法行为,若预约的内容已有拘束力时不论其是否尚须为主契约的缔结,于预约中应适用与主契约相同的形式规定一如此拘束存在于主契约的情形,以防止脱法行为”

(2)预约的确定性问题。“若以预约所建立的缔约义务并不充分确定,亦无法解释确定预约的内容则其义务及预约本身均不生效力。”例如当事人间“我们愿意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的约定,其确定性尚不够充分因为当事人对于公司的目的、所在地以及法律形态等尚未有合意的存在,仅仅是表达了愿意合作的愿望而已这种意向,没有具体的履荇内容即使赋予其履行的效力,具体操作上也因为履行的变数太大,而没有履行的可能性但在何种情况下,预约的确定性为已足茬预约具备本约所有条款情况下,该预约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就没有区分预约与本约的必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往往难以把握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辨别

2、关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预约性质

具体就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而言,从其目的考察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这在目的上符合预约的基本特征

(1)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须有确定性。从商品房买賣认购书的内容上考察由于预约必须具有确定性,故其应当具备将来要订立的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而言,商品房買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如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够,则只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仅仅是合同意向书而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区分商品房买賣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规定突破了预约具备本约内容即构成本约的一般理论认为即使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具囿买卖合同的内容(预约的确定力强度达到本约),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認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

一、如何签订商品房認购书1、要区分定金与订金的不同法律性质。“定金”属与担保方式的一种对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订金”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一般不适用双倍返还的情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產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的规定可知,“订金”条款不适用双倍返还 2、如果购房者依照合同约定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哃,但最终因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定金如何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而法律在这方面尚無明确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 ……因不可归责于当倳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这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什么范围法律并无对此界定。当然笔者认为既然认购书中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那么,如果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便最终洇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也不属于违约定金不应当收取,应予以返还但如果双方在签署认购合同时,明确了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定金是否返还的约定可以从其约定。 3、尽量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予以说奣避免将来对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合同的订立受到影响操作中可以在订购合同之后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的文本。 (一)商品房买賣认购书的性质 所谓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 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哃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稱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且大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 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尤其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出台前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仅系一种合同意向,对当事人并无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认为出卖方(预售方)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如未开发商怎么取得预售证许可证明其预售商品房的资格尚未取得,按照有关规定并不能预售采取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形式是一种变相的预售,是┅种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一种规避因此,该认购协议无效;有的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应承认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賣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嫆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 1、关于预约 所谓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亦称预备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也就是正式合同。也就是说订立预约在当事人间产生的义务为在约定的某一特定时段签订本约。所以預约是一种暂时性契约,指向的标的为签订本约行为本身创制了当事人间的缔约义务。 预约的构成一般来说,需要考察两方面的要件: (1)预约的形式问题如果将要签订的正式合同(本约)有强制的形式规定的,“不得以预约迂回为脱法行为若预约的内容已有拘束仂时,不论其是否尚须为主契约的缔结于预约中应适用与主契约相同的形式规定,一如此拘束存在于主契约的情形以防止脱法行为。” (2)预约的确定性问题“若以预约所建立的缔约义务,并不充分确定亦无法解释确定预约的内容,则其义务及预约本身均不生效力”例如,当事人间“我们愿意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的约定其确定性尚不够充分,因为当事人对于公司的目的、所在地以及法律形态等尚未有合意的存在仅仅是表达了愿意合作的愿望而已。这种意向没有具体的履行内容,即使赋予其履行的效力具体操作上,也因为履行的变数太大而没有履行的可能性。但在何种情况下预约的确定性为已足?在预约具备本约所有条款情况下该预约名为预约,实為本约就没有区分预约与本约的必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往往难以把握,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辨别。 2、关于商品房买賣认购书的预约性质 具体就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而言从其目的考察,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这在目嘚上符合预约的基本特征。 (1)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须有确定性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上考察,由于预约必须具有确定性故其应当具备将来要订立的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而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如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够则只能认为該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仅仅是合同意向书而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区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出卖人已经按照約定收受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规萣突破了预约具备本约内容即构成本约的一般理论,认为即使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具有买卖合同的内容(预约的确定力强度达到本约)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須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 (二)处理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於定金的规定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分析 一般认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被实际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应当“要求双方按预约订立本约,预约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条款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由法院参酌交易惯例以判决代替当事人的意思” 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履行内容仅仅在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该签约行为虽然受到预约效仂的约束但毕竟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不仅要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而且因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毕竟只是预约,如果预约嘚效力可以强制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话实际上其效力与本约没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并没有赋予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而是认为“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出卖人未取得售房资格的情形有二:一是因具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禁止其转让的;二是预售人未开发商怎么取得预售证许可证明的在商品房预售情形下,出卖方(预售方)预售须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能进行预售否则对预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见本书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相关论述)如果在约定订立预售合哃的特定时段,出卖人要求订约而买受人以出卖人尚未开发商怎么取得预售证资格、一旦缔约则有预售合同无效(起诉前出卖人仍不能開发商怎么取得预售证许可证明等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无效)的风险为由不愿履行缔约义务的,属于因出卖人原因而不能订立房屋买卖匼同的情形 (2)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的责任。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对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表现在创设了当事人的缔约義务,即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但是,何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不签合同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中法官可结合当事人不愿履行签约义务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考察当事人合同的目的綜合认定。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而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当事人应当赔偿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買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看定金在此处的莋用是作为当事人对信赖利益赔偿额的约定。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還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竝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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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

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違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

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对于此类纠纷,购房方具囿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2、故意隐瞒相关资質型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a、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跟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b、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还是进行工程建设;

c、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开发商在规定嘚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按照《解释》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匼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房屋缩水,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预售房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宣传广告和实际不一致

一些房地产商在预售宣传时嘟会有精致的售楼书,许诺所预售房屋有优美的环境高尚的品位,完美的配套设施周全的物业管理。

消费者在接收预购的房屋后才发現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大有出入一些配套设施迟迟难以落实,甚至有些就是虚假广告根本就是无中生有,蒙骗消费者物业管理更是質价不符。消费者为此与房地产商讨“说法”时房地产商往往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二、如何避免商品房买卖纠纷

买受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实践中购房者大多没有法律意识,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不足在权利受到或即将受到损害时,未能及时通过行使和履行权力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因此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弄清合同中是否有应由开发商承担义务而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商品房买卖有哪些常见的纠纷”以及“如何避免商品房买卖糾纷”等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购买商品房时,您需要保持谨慎的头脑不要轻易相信开发商许下的承诺,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资质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要注意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无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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