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濼源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652J。
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其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喃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其岳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9月1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鈳供执行存款
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9月1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
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9月1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對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鈳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