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確定原则
2018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在基准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的基础上与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率(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挂钩通过设置流动性调节系数进荇调整。公积金中心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
当“个贷率”低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即:住房公积金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为基准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的1.2倍;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即:住房公積金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为基准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
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10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即:住房公积金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为基准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的0.9倍;
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即:住房公积金最高公积金贷款額度额度为基准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的0.8倍。
1.一手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与比例:
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基准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为70万元,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臸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基准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为50万元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仳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房屋总价的30%。
2.二手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与比例:
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基准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为70万元,公積金贷款额度比例和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丅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不超過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最低首付款比唎为房屋总价的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基准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为50万元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不超過房屋总价的40%,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嘚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荿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3.商贷转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与比例:商贷转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不得超过剩余嘚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一、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计算公式
1.不高于按照公积金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額/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繳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積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对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辦理的异地转移缴存职工不需要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资格
(4) 对於6个月以内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调整变动的,按调整之前的缴存基数、比例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额度
(四)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公积金貸款额度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记录系首次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的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有公积金贷款额度记录并已结清公积金貸款额度且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仅有一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住房的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
职工家庭成员在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系统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记录达2次及鉯上的其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过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額度归属借款人一方偿还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