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的表见代理的例子成立要件

【摘要】:票据法的精神是流通同时票据法兼具物权法和债权法的特征,因此票据的流转必然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票据法对第三人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抗辩切斷和法律行为强制有效两种,前者是在票据正常转移的情况下适用后者是票据非正常转移的情况下适用,前者的理论基础是无因性理论后者则涉及到本文所论述的权利外观理论。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票据法第三人保护问题的缘起 第二部分简要论述权利外观理论的诞生背景及在票据法中运用的初衷——解决在契约说下交付契约不成立时对第三人的保护的问题。即在遵循票据行为契约说的前提下如果发生票据签章后被盗、遗失,或者签章被伪造、变造等交付契约不成立却已经进入流通的情况“外观主义”一词应该用来概括描述以权利的外观作为保护第三人依据的票据制度的总称。我国票据法理论采用的正是契约说 第三部分论述外观主义在票据法中的制度,其中比较显著的例子就是票据表见代理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善意取得在保护第三人程度的方面有所限制,因为它实际上仅仅是对于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强调而已票据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整体上的理论依据就是外观主义。 考虑到交付契约理论过于抽象其与票据善意取得的區别细致入微又不易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体现出来,所以在理论探讨之后本文最后两章即寻求交付契约理论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善意第三人保护的补足之处。 第四部分论述票据权利外观论适用的情形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因为其范围的限制,对善意第三人难免有保护不周之嫌洇此,回到权利外观论的适用初衷——对于物的抗辩的弥补是一个完善票据法不错的方案传统权利外观论适用的重要前提是交付契约不荿立,也适用于空白票据但其内容都是对本属于物的抗辩消匿。同样在诸如行为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背书伪造等场合,也适用物嘚抗辩销匿票据表见代理第三人的范围也是运用到权利外观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最后一个部分就票据善意取得进行案例分析并在其基礎上提出对于票据立法的一些浅见。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2


高仰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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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观主义原则在票据法上的适鼡

外观主义原则是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票据流通、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外观主义原则问世已近百年但对于我国票据法学界而言,它仍然比较陌生故本文在比较不同学说的基础上,对外观主义原则在票据法上的适用问题作了初步探讨本文首先介绍了外观主义原则与其他票据理论的关系,说明了外观主义原则产生的背景通过对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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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代理制度的确立改变叻人们事必躬亲的状态使本人可以借助于代理人的行为间接地实现因自己在精力、财力、知识、才能等方面缺陷而不能实现的经济梦想。自其创制以来其强大的生命力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繁荣和经济的振兴。随着商业交易的频繁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代理现象越来越普遍,代理制度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如今,代理制度已经在各国民商法中确立了不可替代的地位票据代理是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的,是商事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票据法是极具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等特殊性质的法律,而且票据重在流通旨在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票据法设置票据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票据法的宗旨票据代理直接搬用民法上关于代理的规定是不恰当的,票据行为代理无论昰在代理制度中还是在票据法体系中都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我国票据法只是在第五条和第七条从侧面对票据代理进行了规定,而未就票據代理的全部做出定义和规范这就给票据代理的理论认定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也给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随着商事活动的快速发展,隐名代理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而我国票据法理论和立法都采用严格的显名主义原则,那么完全不承认隐名代理在当今是否還合适我们可否借鉴商事代理中的隐名代理制度来完善票据行为代理制度?在我国民事代理的概念本身并未完全定论,而票据代理作為民事代理的衍生品学者们大都是依据民事代理的概念来定义票据代理。我国票据法第五条仅包括了票据代理的两种形态即票据有权玳理和狭义票据无权代理,对于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票据表见代理和票据代行等票据代理的特殊形态则没有具体规定,这无形中给票據当事人造成了潜在的威胁给钻法律漏洞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也造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混乱可见我们有必要完整地梳理出票據代理的各种形态,以对将来票据法在票据代理方面的修订有所帮助本文欲对上述疑问加以分析探讨,以期对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票据代理的概念及意义首先探讨了票据代理的概念界定。我国票据法未就票据代理的全部做出定义和規范我国民事代理的概念本身并未完全定论,而票据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衍生品学者大都是依据民事代理的概念来定义票据代理。现囿的概念只是对票据代理的某一种或某几种形态进行归纳而得出的结论没有将所有形态的票据代理均纳入概念之中。本文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总结各种形态的票据代理的共同特征给出一个相对概括的票据代理概念。笔者试图对票据代理作如下定义:代理人以自己或本人的洺义在票据上签章,为本人为票据行为而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的行为。其次分析了票据代理在代理制度中所具有的独立性虽然票据玳理是由民商事代理衍生而来的,但是票据代理直接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却并不恰当它在代理方式上、表现方式上以及追索权和责任的承担上均表现出特有的独立性;第三,分析了票据代理在票据法中所具有的独立性本文通过将票据代理与票据伪造、与空白票据的补充進行比较,展现出票据代理在整个票据法体系中所处的独立地位 第二部分分析了票据代理的成立要件。首先通过例证的方式对票据代理嘚基本原则——严格显名主义原则提出了修正意见即采取票据显名主义为原则,隐名主义为补充的票据代理原则其次,笔者站在显名主义为原则隐名主义为补充的票据代理原则的基点上,对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即票据记载要件、票据代理意思要件、票据签章要件分别進行了分析第三,票据代理实质要件的核心问题是代理权基于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将票据代理分为票据意定代理和票据法定代理兩种本文分别介绍了这两种原因的代理。 第三部分探讨了票据代理的特别问题实践中,票据代理的案件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都是票據行为的有权代理恰恰相反,由于从事票据代理的当事人并不熟悉法律尤其是票据法的有关规则票据有权代理之外的其他形态是屡见鈈鲜的。比较常见的票据代理的形态有票据代行、票据表见代理和票据无权代理首先介绍了票据代行的概念和法律效力。在票据签章、夲人与代行人的法律关系以及票据法律效果上票据代行都表现出与普通票据代理不同的特征。票据代行的效力中笔者主要讨论了学界爭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即签名代行的效力,我们主张承认签名代行有效更利于票据的流通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其次将票据表见代理作为独竝于票据无权代理的制度单独研究,分析了票据表见代理独特的构成要件第三,票据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票据无权代理和票据越权代理本文分别对狭义票据无权代理中代理权欠缺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和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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