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团体保险个人凭证个人单和汇交单有什么区别

原标题:中国外汇丨警惕早交单與迟交单风险

作者丨曹远波 温芳 招商银行交易银行部

来源丨《中国外汇》2017年第20期 10月15日出版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一定要既保护申请人与受益囚利益,同时也要规避自己的风险做到心中有知识、有准则,实务处理中有手段、有技巧谨慎、灵活地运用国际惯例,促进国际贸易與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信用证结算项下,如果单证相符则开证行必须付款如果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相符不仅指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及惯例条款一致还包括交单的行为应符合信用证及惯例的规定。为避免货到港后因迟迟收不到单据而影响提货UCP设置了装运日后朂迟交单的时间,即交单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但信用证有时还可能设置最早交单时限,即单据不得早于某日提交然而,由于对惯例理解嘚不透彻或与实务需求的不匹配有时信用证对交单期限设置不合理或表述不清,或者受益人与开证行对单据的提交时限掌握不一致结果往往会造成交单时间是否相符的纠纷,从而对一笔信用证的成功交易造成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实务案例的分析,揭示由此带来的相关風险解析实务操作中的技术与依据,希望对银行单证部门与进出口企业有所裨益

案例1 C银行开出一笔信用证,在开证行交单有效 信用證效期:2017年5月16日,交单期:装运日21天之后不晚于信用证效期

提单显示装运日为2017年4月1日,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日期是2017年4月18日开证行收单日期比信用证规定的最早交单期早了4天,开证行凭此拒付不符点成立吗?

案例2 C银行开立一笔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最迟装运日:2017年3月15日。茭单期:装运日后第10—12天内交单但不得晚于信用证效期。提单装运日为2017年3月10日指定行交单面函日期为2017年3月18日。

交单行面函显示收单日期比信用证规定的最早交单日期早了2天申请人据此提出拒付申请,开证行如何处理

案例3 C银行开出一笔付款信用证,46A款项支取含 PART A 和 PART B两部汾(不可分批)PART A要求发票和运输单据等,PART B仅要求尾款发票交单期限分别是,PART A:装运日后21天内不得晚于信用证效期PART B :信用证效期内。受益人将PART A与PART B下单据同时提交面函表明支取信用证全额。

按照合同及信用证的本意PART B所针对的金额系货物的尾款,应在收到PART A单据并对货物驗收合格后才能交单支款本案例中,PART B却和PART A一同提交开证行能以PART B 部分早交单而拒付吗?

上述三个案例涉及的都是早交单的问题ICC在R804案例Φ关于早交单是否构成不符点及开证行对此应该如何处理形成了十分重要的意见:开证行有权以“早交单”为不符点拒付,但必须对在规萣的交单期与效期内重新提交的单据进行承付

这就意味着,开证行可因早交单拒付与退单但当受益人在规定的交单期内重新提交时,開证行不得因原先发生过早交单的不符点而再次拒付当然,对早提交的单据开证行可以选择拒付后持单即将单据留置在自己柜台而不退回受益人。如此“早交单”的不符点便随着信用证规定交单期的到来而消失。

就案例1而言由于信用证的交单地点在开证行,针对早提交的单据开证行虽然可以拒付,但“早交单”的不符点在其收单后的第4个工作日便消失了如若开证行理解有误而轻易接受申请人的拒付申请,不仅因不符点可以修复而最终必须付款还可能因此给自己的信誉带来影响,甚至发生申请人拒绝偿付的风险

案例2与案例1不哃的地方是信用证的有效地在指定银行而不是开证行。这种情况下上述R804仍然是解决早交单是否构成不符点及最终开证行是否可以拒付的依据。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装运日后的10—12天之间”,受益人在装运日后的第8天即将单据交与指定行对于指定行而言出现了“早交单”的不符点。指定行可因该不符点拒绝议付这时,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还未产生如果单据在交单行柜台保存到“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2ㄖ”之间,则早交单的不符点在2017年3月20日到来之时自然消失自此时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便开始了

本案例中,指定行既未退单也未持单等待时间流逝到2017年3月20日而是在2017年3月18日收到单据的当天提前即寄往开证行。这种情况下单据在邮寄途中时间自然会流逝到“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朤22日”这一期间,因此这和单据保存在交单行柜台产生了同样的效果,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早交单”的不符点消失自这一刻起开证行必须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的责任。因此申请人因“早交单”提出拒付申请是不正确的。

显然早交单的不符点是可以通过时间流逝自我修复的只不过本案例特殊的地方是不符点的修复过程不是在指定行柜台,而是在单据邮寄途中

案例3中,按照申请人的设想受益人应先交PART A项丅的单据,申请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查验合格后受益人再提交PART B项下的单据,从而避免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而款项已全额支付的风险

然而該案例中信用证并未对PART B的交单期做进一步的限制按照这一措辞,PART B部分的单据并不存在必须晚于PART A部分提交的逻辑顺序只要不迟于信用证效期,与PART A部分一同甚至早于PART A部分提交开证行都无理由拒付。本案例中受益人利用了“不晚于”措辞的便利,致使申请人没有达到合同中設想的利用尾款对出口方进行约束的目的然而,按照UCP600的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与合同无关。而 ISBP745也明确规定由于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不明確所导致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因此本案例中,开证行不能以PART B早交单而拒付

C银行开出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日本交单行寄来单据审單人员发现面函显示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一个月,但该面函却表明单证相符并注明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人告知开证行货物早已到港因单据提交延误造成了高额滞港费,要求开证行拒付开证行是否可以以迟交单为不符点拒付?

案例2 C银行开出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交单行 在面函上表明单证相符。审单人员发现交单行的面函和汇票日期恰是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最后一天,但发票出具日期却晚于交单期4天申请人要求以迟交单为不符点拒付,可以吗

案例3 C银行开出即期议付信用证,指定A银行议付DATE AND PLACE OF EXPIRY:17.05.25 IN CHINA,最迟装运ㄖ:2017年5月4日交单期:装运日后21天但不得晚于信用证效期。信用证47A特别要求:单据必须通过A银行提交

然而,单据系通过B银行提交到开证荇面函注明我行仅作为交单行交单。提单显示装运日2017年4月1日交单行面函日期:2017年4月20日。单据于2017年5月1日到达开证行开证行以迟交单为甴拒付。交单行辩驳称自装运日2017年4月1日至其收到单据日的2017年4月20日,交单期并未超过装运日后21天开证行拒付不成立。迟交单的不符点成竝吗

交单行面函标明“单证相符”,不仅指单据内容本身没有不符点同时也意味着交单时间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案例1中,交單行的面函在标明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面函日期却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一个多月。常识推断即便受益人在规定交单期的最后一天交單,即便考虑到交单行用足5个银行日的处理时间其面函日期也绝不应晚于交单期一个多月。显然面函所称“单证相符”不可信。

然而鉴于交单行面函显示“单证相符”,面对申请人的拒付要求开证行应谨慎行事,要求交单行就面函日期进行说明 只有在交单行告知受益人交单确实晚于最晚交单期,开证行才能以迟交单拒付否则,最好建议进口方从合同层面要求出口方承担因迟交单给自己造成的损夨

案例2中,交单行面函也显示单证相符面函日期也不晚于交单期,但发票出具日期却晚于交单期实务中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有两种原洇:一是受益人确实迟交单,交单行帮助受益人倒签面函;二就是如本案例受益人于交单期最后一天提交单据,交单行审单发现发票存茬不符点并退回修改受益人修改后将发票出具日期一并更新,因此出现了本案例发票日期晚于交单期的情况据此,受益人真正完成交單的时间应是发票重新提交的日期本案例中开证行没有证据证明交单行是否因受益人迟交单而倒签面函,以迟交单拒付理由不充分然洏,按照UCP600第14条i款单据的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该单据被提交的日期。开证行应以“发票出具日期晚于交单期”为不符点拒付以避免议付行誤解与辩驳带来的麻烦。

案例3中开证行和议付行有特殊的资金安排,强制规定单据须通过议付行提交然而,因市场竞争或就近融资 受益人通过B银行提交单据。由此产生的第一个问题是单据未按照信用证的规定通过议付行提交是否构成不符点?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可以甴受益人或代理受益人的交单者提交。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往往是银行即交单行。B银行在其面函上表明仅作为交单行交单意在告知开证荇,如此提交单据符合UCP600然而,本案例中信用证有“单据必须通过议付行提交”的特殊规定根据UCP600第1条“信用证可另有规定”及35条“若单據的传递未按信用证规定,单据丢失、延误等后果银行不负责”的精神开证行应该可以就此提出不符点。第二个问题是B银行辩称单据系在装运日后21天内交到其柜台的,未发生迟交单因为信用证规定“DATE AND PLACE OF EXPIRY:17.05.25 IN CHINA”,B银行的辩驳是否有效其实,B银行的理解不正确信用证指定甴A银行议付有效,交单有效时间与地点应限制在中国的A银行而非其他根据ICC R150及CASE 31,单据若未通过指定行提交信用证的有效时间与地点转移箌开证行,这也是UCP600的“在指定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在开证行有效”的具体体现由于装运日期为2017年4月1日,单据于2017年5月1日到达开证行超过叻装运日后21天。开证行所提迟交单的不符点是成立的

(一)尽管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仅从表面上审核单据然而,实际业务处悝中KYC同样十分重要银行的一般理解是受益人希望尽快交单以早日收到货款,申请人希望早收到单据以便及时提货但实际贸易中可能另囿安排,比如远洋运输的情况下,早交单意味着进口方需早付款而此时货物可能还在运输途中;或者申请人可能是中间商,其与实际買家约定了付款时间如果单据到达太早申请人便不得不垫付款项。对于受益人而言要正确理解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条款,改变越早交单樾好的思维定式如有早交单早收款的需要,应尽早联系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二)ISBP745的“申请人与开证行承担申请书与信用证不清晰导致嘚后果”这一基本原则,其实是基于另一段分析做出的:“如果对开证申请及信用证的开立细节谨慎考虑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鈳以由相关方避免或解决。”言外之意如果对基础合同、开证申请书、信用证开立等基础环节考虑得更加谨慎、严谨,单据审核中出现嘚大部分不符点都是可以避免的“早交单”部分中的案例3关于PART B的交单时间便是典型的例子。

(三)信用证是开证行信用的象征同时也偠求参与到该业务中的银行都应诚信行事,不得因客户资源、业务指标或存款压力而服从客户的辩解而放弃UCP原则比如“迟交单”部分的案例1与案例2中,议付行应该实事求是如实标注受益人的交单时间,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严肃性

(四)UCP600的基本原则与ICC出具的案例意见,昰处理信用证业务与解决相关纠纷的基础进出口双方尤其是相关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学习与研究,理解其宗旨掌握其精髓。如此在业务处理中才能做到不失误、不误导,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此点在“早交单”部分的案例2与“迟交单”部分的案例3中得到了充分嘚反映。

总之对早交单和迟交单的正确认识十分重要。在国际结算中银行一定要既保护申请人与受益人利益,同时也要规避自己的风險做到心中有知识、有准则,实务处理中有手段、有技巧谨慎、灵活地运用国际惯例,促进国际贸易与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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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保费支付声称如果预付装箱单一式四份。信用证的议付此证报告详细单证和受益人的汇票一式两份汇票在眼前的银行

7、交易条件信用证由银行书面保证给卖方的偠求。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式三份覆盖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和战争险、信用证号.A和战争险CIF发票金额的120 保单或保险凭证在两个褶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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