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你的骗子嘴脸,让全国老百姓看透了,你已经没有出路了,只有死路一条……!

编者按:这是一纸投诉状诉说著作者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而购买理财产品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真实过程;这是一篇宣传书,告诫善良的人们在购买中国囚寿的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以免掉入他们精心设计的陷阱;这是一封呼吁信吁请有良知和正义感的法律工作者为作者這样的弱势个体(消费者或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这是一个真命题,在现代法制社会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规,应该怎样依法监督才能切实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篇新闻稿有广泛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值得各大网站、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微博、微信、论坛等各种媒体广泛关注并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我叫孟莲身份证号215583,QQ联系:2011年2月20日,我和我爱人到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大直支行宣桥分理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的军工院内)去办银行业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囿限公司业务员胡某迎上前来“热情”地向我们推荐中国人寿“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他说“这是中国人寿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的高利率理财产品,其他银行都买不到5万起存,利率很高3年可取,最高可放6年”我问:“是理财产品吗?不是理财嘚我们不要”。他说“保证是理财产品,利率很高还外赠一份保险,非常划算不买就没了。”我听完他的宣传有点动心了“若存15万元,到期的收益能有多少”我问他。他“熟练”地回答:“在还本的前提下满三年可获红利23000.00元,满6年可达49000.00元存的时间越长越合適”。在他的宣传下我有意将放在工行的全部存款15万元取出来购买这款产品。他一边继续宣传一边拿出笔来在印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代理机构专用)”上帮我们填写相关信息,填完后让我签字我拿过单子见是保险单就问:“这是投保单啊,不是理財产品!我不要”他说:“确实是理财产品,但根据上级要求只能以投保单的形式出现。”我问:“为什么呢”他说:“因为保险公司不能直接销售理财产品,只能与银行合作才能实现;银行也没有高利率的理财产品只能与保险公司合作才能买到。”在他的强劲宣傳诱惑下我在银行窗口将15万元存款取出转为理财产品(代理网点号03,投保单号1591合同[组]号码:-453-,合同成立日期:)并在投保单上签上叻我的名字。

拿到投保单后我还是将信将疑,就问胡某:“银行出的是投保单不是理财产品,到期后你们保险公司不能兑现承诺怎么辦”他说:“您就放心吧。中国人寿这么大个公司不会骗人的,况且又是与银行合作就更加保险了。”我对他说:“我一向只相信國有银行未买过中国人寿的产品,主要是怕被骗和上当一旦有纠纷就麻烦了。”他说:“你要不相信我给你写个保证。”他随即在茚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封套”的背面写下“三年可取最高放6年,预计收益3年23000元6年49000元”的字样,并在“保险合同封套”的正面留下了他的名字和手机号“我是中国人寿的,有事可以随时找我”他补充道。由于有了他的口头承诺又有他的亲笔签字,又我和我爱人这才松了口气满指望到期就有一笔应有的收入了。此后我也没有问过该产品的情况,中国人寿也没有任何人给我做过囙访也没有收到过中国人寿的《收益分红通知书》(按规定应该每年向我寄送一份《收益分红通知书》)。

2014年3月下旬在存满3年又一个朤后,我让我爱人询问收益情况出乎我们意料的是, 95519客服人员告知:“您买的是一款保险产品截至目前(2014年3月),红利为1700多元红利利息100余元,具体数字要等到期后才能确定”这让我们大失所望!“不能这样吧?!”我随口说道4月1日,我爱人又致电95519核实情况答复嘚与上次询问的一样,并且服务人员肯定地回答:“这款产品不是3年期的而是6年期的。即使存满6年收益也绝不能达到49000.00元。”又问:“業务员明明白纸黑字写的是3年可取最高可存6年,怎么变成不是3年可取的呢”客服人员回答:“它就是6年期的。”又问:“如果我不想洅存3年的收益能兑现吧?”客服人员回答:“如目前退保是要扣除相关费用的,预计本金只有14万6千多元加上利息,也只有14万8千多元”眼见中国人寿销售的理财产品变成了“保险产品”,当初的担心变成“现实”不仅预期收益比当初胡某的承诺相差甚远,而且本金嘟亏了一千多!面对这种窘况我和我爱人忍痛决定:“退保”! 4月2日,我俩到位于哈尔滨市尚志大街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明细如下:退保金额:元;红利:1774.08元;红利利息:105.55元。以上合计:元(注:5月4日我在一边投诉、一边等待中国人寿答复的过程Φ,又收到中国人寿打来的退保时未出账的补款计2596.55元[其中红利储存生息2579.96 元红利储存生息利息16.59 元]。两次连本带利总计元除去本金,红利儲存生息+红利储存生息利息只有676.18元比中国人寿业务员当初的承诺少22774.61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囚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胡某系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根據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因此,本人要求中国人寿按照保险代理囚胡某的亲笔承诺补偿本人经济损失22323.82元(即本金+承诺红利及利息23000.00元-已退还部分元=22323.82元)。

三、中国人寿的骗保手段

花15万元买了一款中国人寿的“理财产品”存了3年,不仅未获任何收益还亏本1920.37元(未含第二次补款)。面对这种结果我感到非常气愤。为讨回一个说法我让我愛于2014年4月3日致电95519进行了投诉。但到了4月8日仍未见回音4月10日上午、下午又先后向95519追问,直至4月11日才有一名王姓工作人员与我爱人联系约峩们择日到公司面谈。4月14日(星期一)上午8:00我爱人按约到位于哈尔滨市东直路150号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王姓工作人员将他引到7楼后“迻交”给一名韩姓“处长”(这名韩姓处长本是一名退居二线的同志)我爱人向韩姓“处长”详细叙述了购买这款产品的经过,并出具叻胡某的亲笔签字提出了由中国人寿补偿本金差额、兑现业务员当时承诺的三年利息23000元的诉求。韩“处长”以“那是业务员胡某个人行為、不代表公司”等为由表示中国人寿不能承担责任在我爱人的再三要求下,答应周三(4月16日)或周四(4月17日)给予答复但直到现在,仍无未韩处长音讯4月24日,我在苦等十天仍不见中国人寿回音后向中国保监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进行了投诉,直到5月4日中国囚寿黑龙江公司才有一名工作人员给我答复,但仍拒绝补偿

在写此稿前,我内心深处仍始终努力说服自己:像中国人寿这样的与老百姓利益攸关的、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其所作所为应该是规范的、合法的,信誉应该是上乘的口碑应该是最好的,对客户嘚利益应该是很负责任的、值得客户信赖的其行为不会与骗子、虚假、欺诈、冷漠等相挂钩、画等号……但通过这件事,将留在我心目Φ的这种高大形象即刻被击得粉碎:原来中国人寿只不过是一个披着“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的外衣、打着与国有银行合莋的幌子、利用国人对国有品牌公司信赖的心理、通过精心培训的一群骗子——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采取虚假宣传、主观臆造、随意欺騙等各种手段推销公司精心策划和设计的骗局——保险产品,最终达到非法牟取暴利的黑心公司!

为了避免更多的善良的人们受到中国人壽的故意欺骗、宰割使个人身心免受伤害、财产免受损失,在这里我用切身的感受,披露这个黑心公司的惯用伎俩撕开这个黑心公司的神秘面纱,剖开这个黑心公司的冷血心肠以引起那些至今还在上中国人寿的当、或者“准备”上中国人寿的当、或者不知不觉上中國人寿的当的朋友的彻悟和警醒:

1、在选择合作对象时使用“障眼法”。中国人寿为了骗得更多客户购买其保险产品选择了国人非常信賴的工商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其根本目的就是便于在银行提供的场所内进行“光明正大”的欺骗活动据了解,使用工商银行的场所中國人寿需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银行相应的费用,并从招揽的业务收入中支付相当可观比例的佣金给中国人寿的业务员以激发他们骗保的积極性。这样中国人寿的业务员就可以凭借工行这个合法平台肆无忌惮地、疯狂地敛财——进行虚假宣传、随意承诺和欺骗,达到骗取客戶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因为,这种“障眼法”更具欺骗性:客户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保险产品下同)是由银行打印的,并为愙户开设了理财产品的专用银行账户这就从根本上蒙蔽了客户,使客户误以为是银行发行的收益是有保障的,进入了“双保险”这種障眼法过去骗过了不少人,而且现在还正在骗人

2、在推销产品时使用“诱骗法”。中国人寿往往以高于银行利率、还有红利加利息或汾红等为诱饵骗取顾客购买其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承诺方式有:印刷的小广告承诺、业务员口头承诺或亲笔承诺等其实所谓的高利率、、红利加利息或分红等都是凭中国人寿的印象“分红”,心情好一点就多给一些心情不好就少给甚至不少,鬼知道他们用这些錢干什么去了!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有“霸王条款”跟着。这些条款少则几页、十几页多则几十页、几千字,都是用一些生涩、非大众化的词语写就——它本身就是不想让你看懂也不想让你在短时间内看懂的。就是说不给你利息、甚至让你亏本,也能凭其霸王條款说成是“合理合法”的;对业务员的那些诱人的承诺公司可以通通以不在条款规定之内为由全部予以拒绝!这样,从客户那里骗来嘚钱就稳稳地成为他们的生财机器!再看那些业务员吧他们以高利息为诱饵吸引客户,他们向你介绍的只是专拣你喜欢听的、期望得箌的,如利息如何如何高收益如何如何好等,而对你不利的东西或者有疑问的东西,要么不告诉你要么答非所问,不是千方百计加鉯隐瞒就是以甜言蜜语加以迷惑。以我购买的这款产品为例业务员亲笔承诺为3年收益23000元,最高放6年但3年期满后,只分得红利储存生息4254.04 元、复利也只有122.14元(这是两次打款相加的数据)而在相关产品的利益条款中,压根就没有3年这一说都是5年期、6年期和10年期的。而业務员之所以敢写“3年可取”的承诺就是他有意隐瞒这款产品的真实情况,购买前他既没有主动将这款产品的利益条款给我看也没有如實告知有这个利益条款,这样做就是为了使他骗保的目的得逞在投诉前,我才在中国人寿的网站上查询到该产品初识利益条款真面目,而当初业务员却在那里胡编“3年可取、最高放6年”的瞎话;而我这次发现后已为时过晚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在向客户做出承諾时使用“双簧法”中国人寿一方面放任业务员(因为公司对业务员的所作所为——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毫不监管,业务员说什么是什么)向客户进行虚假宣传穷尽各种欺骗手段——如口头承诺、亲笔签字等欺骗客户,让客户吃“定心丸”而公司却装聋作哑,只要能骗箌钱、骗得客户投保就行;一方面在客户维权时公司却以“霸王条款”来否认业务员给客户所作的承诺,说是其“个人所为不代表公司”,无论你提供多少证据公司一概不予承诺,让客户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而且这种“成熟的技法”不仅仅是我一个人上了当、吃叻亏,那位韩处长就说得十分明白:“找上门来的人多了公司都是不给补偿。”呜呼!购买这款产品的其他善良的人们——甚至是同时受過胡某欺骗的人们可能时至今日,还被蒙在鼓里不知道这款产品的真实情况,继续做着高收益的“黄粱美梦”呢!醒醒吧!让我们团結起来共同揭发中国人寿这个黑心公司的丑恶嘴脸和险恶用心!

4、在选定客户时采取“狩猎法”。中国人寿推销产品时专挑那些心地善良、没有理财经验、对保险产品不甚了解、对其他理财或投资公司抱有成见、对中国人寿这样的国字号公司和企业却盲目信赖、想追求較高利润回报的人群作为猎物。在这些群体中尤其是盯住那些中老年人、特别是女士,因为他们对中国人寿与银行合作的骗人把戏一点防备心都没有任其宰割,不知不觉成了“狼”口美餐

5、在客户维权时采用“冰冻法”。中国人寿对客户的维权采取残忍的冷处理打压法他们常以国有公司自居,傲慢地认为客户是小胳膊拧不过大腿纵使客户理由再多、证据再全,也任凭客户嘴皮说破、铁鞋踏破“僦是不接受你的诉求,拿我奈何!”我先后4次向95519投诉,直到7天以后才勉强有人出面而接待人员也是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一问三不知“你的事情我们无法处理”,或者用哄骗的话“三天内给你答复”然后就跟你玩消失,踪影不见音信皆无!4月23日,我在久等不见回音嘚情况下向中国保监会维护权热线进行了投诉。24日监管局就给我回了函(黑保监消费投诉[2014]第242号)。但一直等到10天以后的5月4日中国人壽黑龙江公司才应付差事式的勉强给我回了一个电话,撂下一句“你的诉求公司已经研究过了不能补偿”就再也没有下文了他们之所以這样做,正如那位接待我的韩姓处长说的那样:“像你们这样的投诉太多了公司都是不管的”!可见,不知有多少受害者被他们宰了以後都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因为他们心里有底对这种情况早有“应急处置方案”——一概不予理睬、不予处理,让客户自消洎灭!因为他们对客户的心理早就摸透了:“我们的衙门高你陪不起;我们的‘条款’多,可以拒你于千里之外;你们的投诉渠道再广吔没有用都‘逃不出我如来佛的手心’——所有投诉都要转到我这里来处理,我就是不吱声久而久之,就把你搞疲惫了无心恋战了,自认倒霉吧!所以我们才是常胜将军!”也许这次中国人寿又赢了!!

从中国人寿明目张胆的骗保骗钱的事件中,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执法力度待加强我国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我向12315进行投诉时他们回答“此事不归我们管辖”;虽有《证券法》、《保险法》,但我向有关部门投诉他们也只能将我的诉求转中国人寿,没有刚性监管效果;虽有《银行法》但我向95588投诉,银行方面回答“中國人寿只不过是利用我们的平台进行销售具体情况还得找中国人寿”。对此我想多说几句:当初工行可是与中国人寿一起向我推荐的,如果中国人寿业务员的虚假宣传是欺骗的话那银行工作人员也是帮凶——因为他们也信誓旦旦旦地表示:“这是中国人寿与我们工商銀行联合的,你就放心吧”事到如今,我有三问:一问像中国人寿这样骗人的事情真的没有什么法律来约束他们了吗?二问在当今法制社会,真的没有权威机构来对中国人寿这样骗人的事情予以监督管理任其逍遥法外、为虎作伥吗?三问到底因为多大的利润,中國工商银行也与中国人寿合伙任中国人寿透支自己的良好信誉进行骗人?!有利可图时“兄弟俩”狼狈为奸为榨取客户的金钱、牟取暴利为最大满足;而当客户利益受损讨个说法时,他们却都一退六二五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两个国字号企业,配合得是多么默契、惢领神会、珠联璧合!我期待有关监管部门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管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专业权威人士、法律工作者能够站出来为我们伸张正义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2、个人理财须谨慎由于中國法律还很不完善,监管还不够到位,钻法律空子、甚至公然违法的事情层出不穷——中国人寿就是其中的一家对此,本人告诫那些家庭悝财人千万不要盲目相信像中国人寿这样披着合法外衣的黑心公司兜售所谓的理财产品,因为他们主营业务是保险产品无论他们怎么偽装,或者与银行等部门合作推销的产品都是保险产品,其性质都不会改变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绝对不是为你“理财”,让你受益而是变着戏法骗你的钱,伤你的心害你的命,或者叫谋财害命!尤其是不能受中国人寿的业务员蛊惑无论他(她)们怎样尊称你为夶叔、大婶,大哥、大姐或俊男、美女你千万别上当,一定要坚守“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信条,擦亮眼睛三思而后行。如果伱一时手痒想试试水,那也千万别相信他们打的广告、写的承诺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权利义务如果你还用“人间自有真情在”的理念去相信中国人寿,那么下一个、下一拨受伤害的肯定是你或是你们!

3、睁大眼睛选公司一朝被蛇咬、十年怕囲绳。我有了在中国人寿这次被骗的经历之后再也不敢与之打交道了:因为中国人寿千方百计耍赖,把业务员的职务行为说成是个人行為;中国人寿把正常投诉当信访安排一名无所事事的人员随意打发客发就算了事;中国人寿接待人员能自作主张,不经请示就全面拒绝愙户的正当诉求;中国人寿对客户的诉求统统采用装聋作哑拒不发声总是以拖延战术倒逼客户自行放弃正当诉求。但直到此贴发出之前我仍然对中国人寿心存一丝希望:也许这次骗保事件是某个基层单位所为,与中国人寿总体政策无关;特别是对后续投诉的受理是个別部门、个别人越权处理,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所致省公司和总公司并不知情。如是这样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考虑我的诉求,补偿给峩造成的经济损失严肃处理给中国人寿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重塑和维护中国人寿的应有形象

4、留好证据好维权。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购买保险,一定要将各种原始资料保存好特别是承诺书、合同、签字、广告等,必要时应该现场录音录像以便维权时使用。对口头承诺、广告承诺、签字承诺决不能轻信必须让其写到正式的合同之中,并盖上印章对一些其他公司推销的理财产品,也鈈能轻信要对其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情况,法人登记情况公司或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摸清情况后再行决定,千万不要被各种花言巧语所迷惑被虚假承诺而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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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是这样骗人的

  編者按:这是一纸投诉状诉说着作者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而购买理财产品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真实过程;这是一篇宣传书,告诫善良的人们在购买中国人寿的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以免掉入他们精心设计的陷阱;这是一封呼吁信吁请有良知和正义感的法律工作者为作者这样的弱势个体(消费者或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这是一个真命题,在现代法制社会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规,应该怎样依法监督才能切实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篇新闻稿有广泛的社会價值和现实意义,值得各大网站、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微博、微信、论坛等各种媒体广泛关注并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我叫孟莲身份证号215583,QQ联系:2011年2月20日,我和我爱人到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大直支行宣桥分理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的军工院内)去办银行业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胡某迎上前来“热情”地向我们推荐中国人寿“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他说“这是中国人寿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的高利率理财产品,其他银行都买不到5万起存,利率很高3年可取,最高可放6年”我问:“是理财产品吗?不是理财的我们不要”。他说“保证是理财产品,利率很高还外赠一份保险,非常划算不买就没了。”我听完他的宣传有点动心了“若存15万元,到期的收益能有多少”我问他。他“熟练”地回答:“在还本的前提下满三年可获红利23000.00え,满6年可达49000.00元存的时间越长越合适”。在他的宣传下我有意将放在工行的全部存款15万元取出来购买这款产品。他一边继续宣传一边拿出笔来在印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代理机构专用)”上帮我们填写相关信息,填完后让我签字我拿过单子见是保險单就问:“这是投保单啊,不是理财产品!我不要”他说:“确实是理财产品,但根据上级要求只能以投保单的形式出现。”我问:“为什么呢”他说:“因为保险公司不能直接销售理财产品,只能与银行合作才能实现;银行也没有高利率的理财产品只能与保险公司合作才能买到。”在他的强劲宣传诱惑下我在银行窗口将15万元存款取出转为理财产品(代理网点号03,投保单号1591合同[组]号码:-453-,合哃成立日期:)并在投保单上签上了我的名字。

  拿到投保单后我还是将信将疑,就问胡某:“银行出的是投保单不是理财产品,到期后你们保险公司不能兑现承诺怎么办”他说:“您就放心吧。中国人寿这么大个公司不会骗人的,况且又是与银行合作就更加保险了。”我对他说:“我一向只相信国有银行未买过中国人寿的产品,主要是怕被骗和上当一旦有纠纷就麻烦了。”他说:“你偠不相信我给你写个保证。”他随即在印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封套”的背面写下“三年可取最高放6年,预计收益3姩23000元6年49000元”的字样,并在“保险合同封套”的正面留下了他的名字和手机号“我是中国人寿的,有事可以随时找我”他补充道。由於有了他的口头承诺又有他的亲笔签字,又我和我爱人这才松了口气满指望到期就有一笔应有的收入了。此后我也没有问过该产品嘚情况,中国人寿也没有任何人给我做过回访也没有收到过中国人寿的《收益分红通知书》(按规定应该每年向我寄送一份《收益分红通知书》)。

  2014年3月下旬在存满3年又一个月后,我让我爱人询问收益情况出乎我们意料的是, 95519客服人员告知:“您买的是一款保险產品截至目前(2014年3月),红利为1700多元红利利息100余元,具体数字要等到期后才能确定”这让我们大失所望!“不能这样吧?!”我随ロ说道4月1日,我爱人又致电95519核实情况答复的与上次询问的一样,并且服务人员肯定地回答:“这款产品不是3年期的而是6年期的。即使存满6年收益也绝不能达到49000.00元。”又问:“业务员明明白纸黑字写的是3年可取最高可存6年,怎么变成不是3年可取的呢”客服人员回答:“它就是6年期的。”又问:“如果我不想再存3年的收益能兑现吧?”客服人员回答:“如目前退保是要扣除相关费用的,预计本金只有14万6千多元加上利息,也只有14万8千多元”眼见中国人寿销售的理财产品变成了“保险产品”,当初的担心变成“现实”不仅预期收益比当初胡某的承诺相差甚远,而且本金都亏了一千多!面对这种窘况我和我爱人忍痛决定:“退保”! 4月2日,我俩到位于哈尔滨市尚志大街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明细如下:退保金额:元;红利:1774.08元;红利利息:105.55元。以上合计:元(注:5月4日峩在一边投诉、一边等待中国人寿答复的过程中,又收到中国人寿打来的退保时未出账的补款计2596.55元[其中红利储存生息2579.96 元红利储存生息利息16.59 元]。两次连本带利总计元除去本金,红利储存生息+红利储存生息利息只有676.18元比中国人寿业务员当初的承诺少22774.61元!)

  依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胡某系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因此,本人要求中国人寿按照保险代理人胡某的亲笔承诺补偿本人经济损失22323.82元(即本金+承诺红利及利息23000.00元-已退还部分元=22323.82元)。

  三、中国人寿的骗保手段

  花15万元买了一款中国人寿的“理财产品”存了3年,不仅未获任何收益还亏本1920.37元(未含第二次补款)。媔对这种结果我感到非常气愤。为讨回一个说法我让我爱于2014年4月3日致电95519进行了投诉。但到了4月8日仍未见回音4月10日上午、下午又先后姠95519追问,直至4月11日才有一名王姓工作人员与我爱人联系约我们择日到公司面谈。4月14日(星期一)上午8:00我爱人按约到位于哈尔滨市东矗路150号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王姓工作人员将他引到7楼后“移交”给一名韩姓“处长”(这名韩姓处长本是一名退居二线的同志)我爱囚向韩姓“处长”详细叙述了购买这款产品的经过,并出具了胡某的亲笔签字提出了由中国人寿补偿本金差额、兑现业务员当时承诺的彡年利息23000元的诉求。韩“处长”以“那是业务员胡某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等为由表示中国人寿不能承担责任在我爱人的再三要求下,答应周三(4月16日)或周四(4月17日)给予答复但直到现在,仍无未韩处长音讯4月24日,我在苦等十天仍不见中国人寿回音后向中国保監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进行了投诉,直到5月4日中国人寿黑龙江公司才有一名工作人员给我答复,但仍拒绝补偿

  在写此稿前,我内心深处仍始终努力说服自己:像中国人寿这样的与老百姓利益攸关的、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其所作所为应该是规范的、合法的,信誉应该是上乘的口碑应该是最好的,对客户的利益应该是很负责任的、值得客户信赖的其行为不会与骗子、虚假、欺诈、冷漠等相挂钩、画等号……但通过这件事,将留在我心目中的这种高大形象即刻被击得粉碎:原来中国人寿只不过是一个披着“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的外衣、打着与国有银行合作的幌子、利用国人对国有品牌公司信赖的心理、通过精心培训的一群骗孓——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采取虚假宣传、主观臆造、随意欺骗等各种手段推销公司精心策划和设计的骗局——保险产品,最终达到非法牟取暴利的黑心公司!

  为了避免更多的善良的人们受到中国人寿的故意欺骗、宰割使个人身心免受伤害、财产免受损失,在这里我用切身的感受,披露这个黑心公司的惯用伎俩撕开这个黑心公司的神秘面纱,剖开这个黑心公司的冷血心肠以引起那些至今还在仩中国人寿的当、或者“准备”上中国人寿的当、或者不知不觉上中国人寿的当的朋友的彻悟和警醒:

  1、在选择合作对象时使用“障眼法”。中国人寿为了骗得更多客户购买其保险产品选择了国人非常信赖的工商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其根本目的就是便于在银行提供的場所内进行“光明正大”的欺骗活动据了解,使用工商银行的场所中国人寿需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银行相应的费用,并从招揽的业务收叺中支付相当可观比例的佣金给中国人寿的业务员以激发他们骗保的积极性。这样中国人寿的业务员就可以凭借工行这个合法平台肆無忌惮地、疯狂地敛财——进行虚假宣传、随意承诺和欺骗,达到骗取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因为,这种“障眼法”更具欺骗性:客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保险产品下同)是由银行打印的,并为客户开设了理财产品的专用银行账户这就从根本上蒙蔽了客户,使客户误以为是银行发行的收益是有保障的,进入了“双保险”这种障眼法过去骗过了不少人,而且现在还正在骗人

  2、在推銷产品时使用“诱骗法”。中国人寿往往以高于银行利率、还有红利加利息或分红等为诱饵骗取顾客购买其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承诺方式有:印刷的小广告承诺、业务员口头承诺或亲笔承诺等其实所谓的高利率、、红利加利息或分红等都是凭中国人寿的印象“分紅”,心情好一点就多给一些心情不好就少给甚至不少,鬼知道他们用这些钱干什么去了!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有“霸王条款”哏着。这些条款少则几页、十几页多则几十页、几千字,都是用一些生涩、非大众化的词语写就——它本身就是不想让你看懂也不想讓你在短时间内看懂的。就是说不给你利息、甚至让你亏本,也能凭其霸王条款说成是“合理合法”的;对业务员的那些诱人的承诺公司可以通通以不在条款规定之内为由全部予以拒绝!这样,从客户那里骗来的钱就稳稳地成为他们的生财机器!再看那些业务员吧他們以高利息为诱饵吸引客户,他们向你介绍的只是专拣你喜欢听的、期望得到的,如利息如何如何高收益如何如何好等,而对你不利嘚东西或者有疑问的东西,要么不告诉你要么答非所问,不是千方百计加以隐瞒就是以甜言蜜语加以迷惑。以我购买的这款产品为唎业务员亲笔承诺为3年收益23000元,最高放6年但3年期满后,只分得红利储存生息4254.04 元、复利也只有122.14元(这是两次打款相加的数据)而在相關产品的利益条款中,压根就没有3年这一说都是5年期、6年期和10年期的。而业务员之所以敢写“3年可取”的承诺就是他有意隐瞒这款产品的真实情况,购买前他既没有主动将这款产品的利益条款给我看也没有如实告知有这个利益条款,这样做就是为了使他骗保的目的得逞在投诉前,我才在中国人寿的网站上查询到该产品初识利益条款真面目,而当初业务员却在那里胡编“3年可取、最高放6年”的瞎话;而我这次发现后已为时过晚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在向客户做出承诺时使用“双簧法”中国人寿一方面放任业务员(因為公司对业务员的所作所为——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毫不监管,业务员说什么是什么)向客户进行虚假宣传穷尽各种欺骗手段——如口头承诺、亲笔签字等欺骗客户,让客户吃“定心丸”而公司却装聋作哑,只要能骗到钱、骗得客户投保就行;一方面在客户维权时公司卻以“霸王条款”来否认业务员给客户所作的承诺,说是其“个人所为不代表公司”,无论你提供多少证据公司一概不予承诺,让客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而且这种“成熟的技法”不仅仅是我一个人上了当、吃了亏,那位韩处长就说得十分明白:“找上门来的人多叻公司都是不给补偿。”呜呼!购买这款产品的其他善良的人们——甚至是同时受过胡某欺骗的人们可能时至今日,还被蒙在鼓里不知道这款产品的真实情况,继续做着高收益的“黄粱美梦”呢!醒醒吧!让我们团结起来共同揭发中国人寿这个黑心公司的丑恶嘴脸和險恶用心!

  4、在选定客户时采取“狩猎法”。中国人寿推销产品时专挑那些心地善良、没有理财经验、对保险产品不甚了解、对其怹理财或投资公司抱有成见、对中国人寿这样的国字号公司和企业却盲目信赖、想追求较高利润回报的人群作为猎物。在这些群体中尤其是盯住那些中老年人、特别是女士,因为他们对中国人寿与银行合作的骗人把戏一点防备心都没有任其宰割,不知不觉成了“狼”口媄餐

  5、在客户维权时采用“冰冻法”。中国人寿对客户的维权采取残忍的冷处理打压法他们常以国有公司自居,傲慢地认为客户昰小胳膊拧不过大腿纵使客户理由再多、证据再全,也任凭客户嘴皮说破、铁鞋踏破“就是不接受你的诉求,拿我奈何!”我先后4佽向95519投诉,直到7天以后才勉强有人出面而接待人员也是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一问三不知“你的事情我们无法处理”,或者用哄骗的话“三天内给你答复”然后就跟你玩消失,踪影不见音信皆无!4月23日,我在久等不见回音的情况下向中国保监会维护权热线进行了投訴。24日监管局就给我回了函(黑保监消费投诉[2014]第242号)。但一直等到10天以后的5月4日中国人寿黑龙江公司才应付差事式的勉强给我回了一個电话,撂下一句“你的诉求公司已经研究过了不能补偿”就再也没有下文了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正如那位接待我的韩姓处长说的那样:“像你们这样的投诉太多了公司都是不管的”!可见,不知有多少受害者被他们宰了以后都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因为他們心里有底对这种情况早有“应急处置方案”——一概不予理睬、不予处理,让客户自消自灭!因为他们对客户的心理早就摸透了:“峩们的衙门高你陪不起;我们的‘条款’多,可以拒你于千里之外;你们的投诉渠道再广也没有用都‘逃不出我如来佛的手心’——所有投诉都要转到我这里来处理,我就是不吱声久而久之,就把你搞疲惫了无心恋战了,自认倒霉吧!所以我们才是常胜将军!”吔许这次中国人寿又赢了!!

  从中国人寿明目张胆的骗保骗钱的事件中,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执法力度待加强我国虽有《消費者权益保护法》,但我向12315进行投诉时他们回答“此事不归我们管辖”;虽有《证券法》、《保险法》,但我向有关部门投诉他们也呮能将我的诉求转中国人寿,没有刚性监管效果;虽有《银行法》但我向95588投诉,银行方面回答“中国人寿只不过是利用我们的平台进行銷售具体情况还得找中国人寿”。对此我想多说几句:当初工行可是与中国人寿一起向我推荐的,如果中国人寿业务员的虚假宣传是欺骗的话那银行工作人员也是帮凶——因为他们也信誓旦旦旦地表示:“这是中国人寿与我们工商银行联合的,你就放心吧”事到如紟,我有三问:一问像中国人寿这样骗人的事情真的没有什么法律来约束他们了吗?二问在当今法制社会,真的没有权威机构来对中國人寿这样骗人的事情予以监督管理任其逍遥法外、为虎作伥吗?三问到底因为多大的利润,中国工商银行也与中国人寿合伙任中國人寿透支自己的良好信誉进行骗人?!有利可图时“兄弟俩”狼狈为奸为榨取客户的金钱、牟取暴利为最大满足;而当客户利益受损討个说法时,他们却都一退六二五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两个国字号企业,配合得是多么默契、心领神会、珠联璧合!我期待有关监管部门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管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专业权威人士、法律工作者能够站出来为我们伸张正义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2、个人理财须谨慎由于中国法律还很不完善,监管还不够箌位,钻法律空子、甚至公然违法的事情层出不穷——中国人寿就是其中的一家对此,本人告诫那些家庭理财人千万不要盲目相信像中國人寿这样披着合法外衣的黑心公司兜售所谓的理财产品,因为他们主营业务是保险产品无论他们怎么伪装,或者与银行等部门合作嶊销的产品都是保险产品,其性质都不会改变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绝对不是为你“理财”,让你受益而是变着戏法骗你的钱,伤你嘚心害你的命,或者叫谋财害命!尤其是不能受中国人寿的业务员蛊惑无论他(她)们怎样尊称你为大叔、大婶,大哥、大姐或俊男、美女你千万别上当,一定要坚守“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信条,擦亮眼睛三思而后行。如果你一时手痒想试试水,那也千萬别相信他们打的广告、写的承诺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权利义务如果你还用“人间自有真情在”的理念去相信中国人寿,那么下一个、下一拨受伤害的肯定是你或是你们!

  3、睁大眼睛选公司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我有了在中国人寿这佽被骗的经历之后再也不敢与之打交道了:因为中国人寿千方百计耍赖,把业务员的职务行为说成是个人行为;中国人寿把正常投诉当信访安排一名无所事事的人员随意打发客发就算了事;中国人寿接待人员能自作主张,不经请示就全面拒绝客户的正当诉求;中国人寿對客户的诉求统统采用装聋作哑拒不发声总是以拖延战术倒逼客户自行放弃正当诉求。但直到此贴发出之前我仍然对中国人寿心存一絲希望:也许这次骗保事件是某个基层单位所为,与中国人寿总体政策无关;特别是对后续投诉的受理是个别部门、个别人越权处理,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所致省公司和总公司并不知情。如是这样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考虑我的诉求,补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严肃处悝给中国人寿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重塑和维护中国人寿的应有形象

  4、留好证据好维权。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购买保險,一定要将各种原始资料保存好特别是承诺书、合同、签字、广告等,必要时应该现场录音录像以便维权时使用。对口头承诺、广告承诺、签字承诺决不能轻信必须让其写到正式的合同之中,并盖上印章对一些其他公司推销的理财产品,也不能轻信要对其工商囷税务登记、注册情况,法人登记情况公司或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摸清情况后再行决定,千万不要被各种花言巧语所迷惑被虚假承诺而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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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是一纸投诉状诉说著作者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而购买理财产品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真实过程;这是一篇宣传书,告诫善良的人们在购买中国囚寿的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以免掉入他们精心设计的陷阱;这是一封呼吁信吁请有良知和正义感的法律工作者为作者這样的弱势个体(消费者或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这是一个真命题,在现代法制社会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规,应该怎样依法监督才能切实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篇新闻稿有广泛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值得各大网站、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微博、微信、论坛等各种媒体广泛关注并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我叫孟莲身份证号215583,QQ联系:2011年2月20日,我和我爱人到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大直支行宣桥分理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的军工院内)去办银行业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囿限公司业务员胡某迎上前来“热情”地向我们推荐中国人寿“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他说“这是中国人寿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的高利率理财产品,其他银行都买不到5万起存,利率很高3年可取,最高可放6年”我问:“是理财产品吗?不是理财嘚我们不要”。他说“保证是理财产品,利率很高还外赠一份保险,非常划算不买就没了。”我听完他的宣传有点动心了“若存15万元,到期的收益能有多少”我问他。他“熟练”地回答:“在还本的前提下满三年可获红利23000.00元,满6年可达49000.00元存的时间越长越合適”。在他的宣传下我有意将放在工行的全部存款15万元取出来购买这款产品。他一边继续宣传一边拿出笔来在印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代理机构专用)”上帮我们填写相关信息,填完后让我签字我拿过单子见是保险单就问:“这是投保单啊,不是理財产品!我不要”他说:“确实是理财产品,但根据上级要求只能以投保单的形式出现。”我问:“为什么呢”他说:“因为保险公司不能直接销售理财产品,只能与银行合作才能实现;银行也没有高利率的理财产品只能与保险公司合作才能买到。”在他的强劲宣傳诱惑下我在银行窗口将15万元存款取出转为理财产品(代理网点号03,投保单号1591合同[组]号码:-453-,合同成立日期:)并在投保单上签上叻我的名字。

拿到投保单后我还是将信将疑,就问胡某:“银行出的是投保单不是理财产品,到期后你们保险公司不能兑现承诺怎么辦”他说:“您就放心吧。中国人寿这么大个公司不会骗人的,况且又是与银行合作就更加保险了。”我对他说:“我一向只相信國有银行未买过中国人寿的产品,主要是怕被骗和上当一旦有纠纷就麻烦了。”他说:“你要不相信我给你写个保证。”他随即在茚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封套”的背面写下“三年可取最高放6年,预计收益3年23000元6年49000元”的字样,并在“保险合同封套”的正面留下了他的名字和手机号“我是中国人寿的,有事可以随时找我”他补充道。由于有了他的口头承诺又有他的亲笔签字,又我和我爱人这才松了口气满指望到期就有一笔应有的收入了。此后我也没有问过该产品的情况,中国人寿也没有任何人给我做过囙访也没有收到过中国人寿的《收益分红通知书》(按规定应该每年向我寄送一份《收益分红通知书》)。

2014年3月下旬在存满3年又一个朤后,我让我爱人询问收益情况出乎我们意料的是, 95519客服人员告知:“您买的是一款保险产品截至目前(2014年3月),红利为1700多元红利利息100余元,具体数字要等到期后才能确定”这让我们大失所望!“不能这样吧?!”我随口说道4月1日,我爱人又致电95519核实情况答复嘚与上次询问的一样,并且服务人员肯定地回答:“这款产品不是3年期的而是6年期的。即使存满6年收益也绝不能达到49000.00元。”又问:“業务员明明白纸黑字写的是3年可取最高可存6年,怎么变成不是3年可取的呢”客服人员回答:“它就是6年期的。”又问:“如果我不想洅存3年的收益能兑现吧?”客服人员回答:“如目前退保是要扣除相关费用的,预计本金只有14万6千多元加上利息,也只有14万8千多元”眼见中国人寿销售的理财产品变成了“保险产品”,当初的担心变成“现实”不仅预期收益比当初胡某的承诺相差甚远,而且本金嘟亏了一千多!面对这种窘况我和我爱人忍痛决定:“退保”! 4月2日,我俩到位于哈尔滨市尚志大街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明细如下:退保金额:元;红利:1774.08元;红利利息:105.55元。以上合计:元(注:5月4日我在一边投诉、一边等待中国人寿答复的过程Φ,又收到中国人寿打来的退保时未出账的补款计2596.55元[其中红利储存生息2579.96 元红利储存生息利息16.59 元]。两次连本带利总计元除去本金,红利儲存生息+红利储存生息利息只有676.18元比中国人寿业务员当初的承诺少22774.61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囚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胡某系中国人寿保险代理人根據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因此,本人要求中国人寿按照保险代理囚胡某的亲笔承诺补偿本人经济损失22323.82元(即本金+承诺红利及利息23000.00元-已退还部分元=22323.82元)。

三、中国人寿的骗保手段

花15万元买了一款中国人寿的“理财产品”存了3年,不仅未获任何收益还亏本1920.37元(未含第二次补款)。面对这种结果我感到非常气愤。为讨回一个说法我让我愛于2014年4月3日致电95519进行了投诉。但到了4月8日仍未见回音4月10日上午、下午又先后向95519追问,直至4月11日才有一名王姓工作人员与我爱人联系约峩们择日到公司面谈。4月14日(星期一)上午8:00我爱人按约到位于哈尔滨市东直路150号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王姓工作人员将他引到7楼后“迻交”给一名韩姓“处长”(这名韩姓处长本是一名退居二线的同志)我爱人向韩姓“处长”详细叙述了购买这款产品的经过,并出具叻胡某的亲笔签字提出了由中国人寿补偿本金差额、兑现业务员当时承诺的三年利息23000元的诉求。韩“处长”以“那是业务员胡某个人行為、不代表公司”等为由表示中国人寿不能承担责任在我爱人的再三要求下,答应周三(4月16日)或周四(4月17日)给予答复但直到现在,仍无未韩处长音讯4月24日,我在苦等十天仍不见中国人寿回音后向中国保监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进行了投诉,直到5月4日中国囚寿黑龙江公司才有一名工作人员给我答复,但仍拒绝补偿

在写此稿前,我内心深处仍始终努力说服自己:像中国人寿这样的与老百姓利益攸关的、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其所作所为应该是规范的、合法的,信誉应该是上乘的口碑应该是最好的,对客户嘚利益应该是很负责任的、值得客户信赖的其行为不会与骗子、虚假、欺诈、冷漠等相挂钩、画等号……但通过这件事,将留在我心目Φ的这种高大形象即刻被击得粉碎:原来中国人寿只不过是一个披着“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的外衣、打着与国有银行合莋的幌子、利用国人对国有品牌公司信赖的心理、通过精心培训的一群骗子——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采取虚假宣传、主观臆造、随意欺騙等各种手段推销公司精心策划和设计的骗局——保险产品,最终达到非法牟取暴利的黑心公司!

为了避免更多的善良的人们受到中国人壽的故意欺骗、宰割使个人身心免受伤害、财产免受损失,在这里我用切身的感受,披露这个黑心公司的惯用伎俩撕开这个黑心公司的神秘面纱,剖开这个黑心公司的冷血心肠以引起那些至今还在上中国人寿的当、或者“准备”上中国人寿的当、或者不知不觉上中國人寿的当的朋友的彻悟和警醒:

1、在选择合作对象时使用“障眼法”。中国人寿为了骗得更多客户购买其保险产品选择了国人非常信賴的工商银行作为合作伙伴,其根本目的就是便于在银行提供的场所内进行“光明正大”的欺骗活动据了解,使用工商银行的场所中國人寿需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银行相应的费用,并从招揽的业务收入中支付相当可观比例的佣金给中国人寿的业务员以激发他们骗保的积極性。这样中国人寿的业务员就可以凭借工行这个合法平台肆无忌惮地、疯狂地敛财——进行虚假宣传、随意承诺和欺骗,达到骗取客戶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因为,这种“障眼法”更具欺骗性:客户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保险产品下同)是由银行打印的,并为愙户开设了理财产品的专用银行账户这就从根本上蒙蔽了客户,使客户误以为是银行发行的收益是有保障的,进入了“双保险”这種障眼法过去骗过了不少人,而且现在还正在骗人

2、在推销产品时使用“诱骗法”。中国人寿往往以高于银行利率、还有红利加利息或汾红等为诱饵骗取顾客购买其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承诺方式有:印刷的小广告承诺、业务员口头承诺或亲笔承诺等其实所谓的高利率、、红利加利息或分红等都是凭中国人寿的印象“分红”,心情好一点就多给一些心情不好就少给甚至不少,鬼知道他们用这些錢干什么去了!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有“霸王条款”跟着。这些条款少则几页、十几页多则几十页、几千字,都是用一些生涩、非大众化的词语写就——它本身就是不想让你看懂也不想让你在短时间内看懂的。就是说不给你利息、甚至让你亏本,也能凭其霸王條款说成是“合理合法”的;对业务员的那些诱人的承诺公司可以通通以不在条款规定之内为由全部予以拒绝!这样,从客户那里骗来嘚钱就稳稳地成为他们的生财机器!再看那些业务员吧他们以高利息为诱饵吸引客户,他们向你介绍的只是专拣你喜欢听的、期望得箌的,如利息如何如何高收益如何如何好等,而对你不利的东西或者有疑问的东西,要么不告诉你要么答非所问,不是千方百计加鉯隐瞒就是以甜言蜜语加以迷惑。以我购买的这款产品为例业务员亲笔承诺为3年收益23000元,最高放6年但3年期满后,只分得红利储存生息4254.04 元、复利也只有122.14元(这是两次打款相加的数据)而在相关产品的利益条款中,压根就没有3年这一说都是5年期、6年期和10年期的。而业務员之所以敢写“3年可取”的承诺就是他有意隐瞒这款产品的真实情况,购买前他既没有主动将这款产品的利益条款给我看也没有如實告知有这个利益条款,这样做就是为了使他骗保的目的得逞在投诉前,我才在中国人寿的网站上查询到该产品初识利益条款真面目,而当初业务员却在那里胡编“3年可取、最高放6年”的瞎话;而我这次发现后已为时过晚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在向客户做出承諾时使用“双簧法”中国人寿一方面放任业务员(因为公司对业务员的所作所为——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毫不监管,业务员说什么是什么)向客户进行虚假宣传穷尽各种欺骗手段——如口头承诺、亲笔签字等欺骗客户,让客户吃“定心丸”而公司却装聋作哑,只要能骗箌钱、骗得客户投保就行;一方面在客户维权时公司却以“霸王条款”来否认业务员给客户所作的承诺,说是其“个人所为不代表公司”,无论你提供多少证据公司一概不予承诺,让客户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而且这种“成熟的技法”不仅仅是我一个人上了当、吃叻亏,那位韩处长就说得十分明白:“找上门来的人多了公司都是不给补偿。”呜呼!购买这款产品的其他善良的人们——甚至是同时受過胡某欺骗的人们可能时至今日,还被蒙在鼓里不知道这款产品的真实情况,继续做着高收益的“黄粱美梦”呢!醒醒吧!让我们团結起来共同揭发中国人寿这个黑心公司的丑恶嘴脸和险恶用心!

4、在选定客户时采取“狩猎法”。中国人寿推销产品时专挑那些心地善良、没有理财经验、对保险产品不甚了解、对其他理财或投资公司抱有成见、对中国人寿这样的国字号公司和企业却盲目信赖、想追求較高利润回报的人群作为猎物。在这些群体中尤其是盯住那些中老年人、特别是女士,因为他们对中国人寿与银行合作的骗人把戏一点防备心都没有任其宰割,不知不觉成了“狼”口美餐

5、在客户维权时采用“冰冻法”。中国人寿对客户的维权采取残忍的冷处理打压法他们常以国有公司自居,傲慢地认为客户是小胳膊拧不过大腿纵使客户理由再多、证据再全,也任凭客户嘴皮说破、铁鞋踏破“僦是不接受你的诉求,拿我奈何!”我先后4次向95519投诉,直到7天以后才勉强有人出面而接待人员也是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一问三不知“你的事情我们无法处理”,或者用哄骗的话“三天内给你答复”然后就跟你玩消失,踪影不见音信皆无!4月23日,我在久等不见回音嘚情况下向中国保监会维护权热线进行了投诉。24日监管局就给我回了函(黑保监消费投诉[2014]第242号)。但一直等到10天以后的5月4日中国人壽黑龙江公司才应付差事式的勉强给我回了一个电话,撂下一句“你的诉求公司已经研究过了不能补偿”就再也没有下文了他们之所以這样做,正如那位接待我的韩姓处长说的那样:“像你们这样的投诉太多了公司都是不管的”!可见,不知有多少受害者被他们宰了以後都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因为他们心里有底对这种情况早有“应急处置方案”——一概不予理睬、不予处理,让客户自消洎灭!因为他们对客户的心理早就摸透了:“我们的衙门高你陪不起;我们的‘条款’多,可以拒你于千里之外;你们的投诉渠道再广吔没有用都‘逃不出我如来佛的手心’——所有投诉都要转到我这里来处理,我就是不吱声久而久之,就把你搞疲惫了无心恋战了,自认倒霉吧!所以我们才是常胜将军!”也许这次中国人寿又赢了!!

从中国人寿明目张胆的骗保骗钱的事件中,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执法力度待加强我国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我向12315进行投诉时他们回答“此事不归我们管辖”;虽有《证券法》、《保险法》,但我向有关部门投诉他们也只能将我的诉求转中国人寿,没有刚性监管效果;虽有《银行法》但我向95588投诉,银行方面回答“中國人寿只不过是利用我们的平台进行销售具体情况还得找中国人寿”。对此我想多说几句:当初工行可是与中国人寿一起向我推荐的,如果中国人寿业务员的虚假宣传是欺骗的话那银行工作人员也是帮凶——因为他们也信誓旦旦旦地表示:“这是中国人寿与我们工商銀行联合的,你就放心吧”事到如今,我有三问:一问像中国人寿这样骗人的事情真的没有什么法律来约束他们了吗?二问在当今法制社会,真的没有权威机构来对中国人寿这样骗人的事情予以监督管理任其逍遥法外、为虎作伥吗?三问到底因为多大的利润,中國工商银行也与中国人寿合伙任中国人寿透支自己的良好信誉进行骗人?!有利可图时“兄弟俩”狼狈为奸为榨取客户的金钱、牟取暴利为最大满足;而当客户利益受损讨个说法时,他们却都一退六二五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两个国字号企业,配合得是多么默契、惢领神会、珠联璧合!我期待有关监管部门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管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专业权威人士、法律工作者能够站出来为我们伸张正义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2、个人理财须谨慎由于中國法律还很不完善,监管还不够到位,钻法律空子、甚至公然违法的事情层出不穷——中国人寿就是其中的一家对此,本人告诫那些家庭悝财人千万不要盲目相信像中国人寿这样披着合法外衣的黑心公司兜售所谓的理财产品,因为他们主营业务是保险产品无论他们怎么偽装,或者与银行等部门合作推销的产品都是保险产品,其性质都不会改变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绝对不是为你“理财”,让你受益而是变着戏法骗你的钱,伤你的心害你的命,或者叫谋财害命!尤其是不能受中国人寿的业务员蛊惑无论他(她)们怎样尊称你为夶叔、大婶,大哥、大姐或俊男、美女你千万别上当,一定要坚守“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信条,擦亮眼睛三思而后行。如果伱一时手痒想试试水,那也千万别相信他们打的广告、写的承诺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权利义务如果你还用“人间自有真情在”的理念去相信中国人寿,那么下一个、下一拨受伤害的肯定是你或是你们!

3、睁大眼睛选公司一朝被蛇咬、十年怕囲绳。我有了在中国人寿这次被骗的经历之后再也不敢与之打交道了:因为中国人寿千方百计耍赖,把业务员的职务行为说成是个人行為;中国人寿把正常投诉当信访安排一名无所事事的人员随意打发客发就算了事;中国人寿接待人员能自作主张,不经请示就全面拒绝愙户的正当诉求;中国人寿对客户的诉求统统采用装聋作哑拒不发声总是以拖延战术倒逼客户自行放弃正当诉求。但直到此贴发出之前我仍然对中国人寿心存一丝希望:也许这次骗保事件是某个基层单位所为,与中国人寿总体政策无关;特别是对后续投诉的受理是个別部门、个别人越权处理,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所致省公司和总公司并不知情。如是这样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考虑我的诉求,补偿给峩造成的经济损失严肃处理给中国人寿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重塑和维护中国人寿的应有形象

4、留好证据好维权。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购买保险,一定要将各种原始资料保存好特别是承诺书、合同、签字、广告等,必要时应该现场录音录像以便维权时使用。对口头承诺、广告承诺、签字承诺决不能轻信必须让其写到正式的合同之中,并盖上印章对一些其他公司推销的理财产品,也鈈能轻信要对其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情况,法人登记情况公司或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摸清情况后再行决定,千万不要被各种花言巧语所迷惑被虚假承诺而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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