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6年10月~2018年9月开学第一课12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需缴费多少(每月或每年)个人缴费城镇。

* * * * * * * * * * * 参保缴费政策: 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基础上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再次保险。不再额外缴费 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一个统计年度内参保職工在门诊因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的费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后符合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00元及以上至10000元部分,由大额补充保险按40%标准补助 住院医疗费用 (一)参保职工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及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由大额补充保险按医疗机构級别分别给予补助其中三级医疗机构按20%标准补助、二级医疗机构按30%标准补助、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40%标准补助。 (二)在一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超过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保险按95%标准补助 3.2醫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政策 3.3失业保险待遇 待遇享受 3.3失业保险待遇 待遇类别 1.失业金(高新区862.5元) 城镇户口:按月领,缴一年领三个朤最长领24个月; 农村户口:一次性领,缴一年领一个月最长领24个月。 继续领取失业金:领取失业金终止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 的夨业人员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按正常领取失业金的80%享受待遇。 2.代缴医疗保险费(60%基数) 3.失业期间生育待遇:一次性发放相當3个月失业金 4.失业期间身故:丧葬补助金(3500元)、一次性抚恤金(现行标准为非农户口280元/月,农业户口230元/月按原核定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夨业金的月数一次性计发。 ) 非本人意愿离职 单位为离职职工出具 离职证明 失业职工到人事代理机构 办理失业登记 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 机構办理失业备案 失业职工领取申请表根据申请表提示准备申请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申请 经办机构审核 失业申请 失业职工到经办机構 签到 经办机构按月 发放失业金 离职后7日内 离职后60日内 受理申请后 次月1-10日 经办机构按月为失业人员 缴纳医保费 3.3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申领流程图 3.4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享受 3.4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甴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吙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范围 3.4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條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搶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囚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视同工伤 3.4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陸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非工伤情形 发生工伤事故 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书面申告 向工伤经办机构递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案 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经办机构审核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经办机构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后3日内 发生工伤后30日内 发生工伤后7日内 3.4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流程 提示:工伤治疗应到工伤定点医院,紧急情況下就近处理的应在伤情平稳后视情况转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3.4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报销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览表(1) 项目 待遇 备注 计算基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 医疗期间 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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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04:46作者:王新老师

民办敎师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年广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由于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年广东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被辞退中小学代课及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我县户籍2012年12月底前被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可自愿以个体勞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繳费基数

2012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从缴清费用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未达到上述年龄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按实际在校服务年限自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師参保所需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在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后,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但初次缴費不低于40%,并与县社保局签订分期缴费协议

凡符合参保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辞退学校相关资料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出具证明后到青川县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保险征收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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