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业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源区凤凰街白露前居委会公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明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刚,江西达金律师事務所律师
被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镇兴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YA19W。
法定代表人:段莉董事长。
委託代理人:欧毅哲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一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业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撤回特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認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覀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业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业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