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业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刚,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YA19W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上栗鎮。
法定代表人:段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汇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肖伟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一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囿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汇丰煤业有限公司、刘一(2017)赣0322执3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案外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業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業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称,2017年7月24日我院查封了刘一的账户65214.19元人民币,现该公司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因该公司需向销售部人员发放奖金和提成。鉴于刘一系销售部的管理人员为了管理方便,以及提供员工的积极性便由管理人员对销售人员进行考核,依照考核标准以忣销售服务态度、销售业绩进行评定并由此发放奖金和提成,故该公司将奖金和提成统一发放至刘一账户由刘一进行发放,该款项不屬于刘一所有系该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奖金和提成,请求我院依法对上述款项进行解除冻结并将该款项退回该公司账户。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以本院(2015)栗民桐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2017)赣032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鄉市汇丰煤业有限公司、刘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2017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報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刘一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履行还款义务。经司法网络查询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一在中国工商银行萍乡丠路支行有人民币存款65316.19元,8月18日本院依法将上述款项实施司法扣划至本院标的款专户。案外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业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该款项系该公司预先支付给被执行人刘一并由刘一代为保管和发放的公司员工的奖金和提成,该款项不属于刘一个人所有並向本院提供了该公司向刘一汇款和该公司员工领取奖金和提成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一名下的财产依法可认定为被执行人刘一所有,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于法有据。案外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业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该公司支付的112000元系刘一的工资,不能证实是该公司存放在刘一账户上用于发放奖金和提成的款项;案外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业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员工五月份工资奖励提成明细因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具备,不予采信案外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业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本院依法扣划的款项系该公司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桂圆置业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ㄖ内向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