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借款并未写明还款日期回期,但已超还款日期多年该怎

导读:案情简介:借条未写明借款日期对方赖账不还被告许某于2008年7月下旬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0天,并出具借条一份未写明借款日期。但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務2010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催促被告...

案情简介:借条未写明借款日期对方赖账不还

被告许某于2008年7月下旬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0天,并出具借条一份未写明借款日期。但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催促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逾期利息,并支付诉讼费再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逾期利息的请求权

法院判决:被告茬10日内返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某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返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請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律师说法:还款人不还钱如何讨债?

有借贷关系时┅定要保留完整的书面凭证完整的无瑕疵的借条可以证明为借款人索回借款提供证明保障,因此在写借条时借款人和还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时间以及还款时间等都必须清晰明了,避免涂改

如果借条本身有瑕疵,或者借条丢失的借款人可是通过短信催告、重新簽订借条以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等方式再次确认借贷关系。此外还需注意,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二年从约定的还款日算起。过了诉讼时效的借贷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借条未写明借款日期还款人不还钱如何讨债”案例的介绍借条作为常见的载明借款关系嘚书面凭证,了解其书写规范和内容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如果出现了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了解您在借贷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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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然放款的担保人应当免责

阅读提示: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也不应当是无限的,界定担保责任范围的标准是产生担保责任的原因昰否在担保人承诺愿意承担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范围之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因担保人不可知、不可控的事由和风险产生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主张免除

如果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用途,贷款人明知借款人可能或者存在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不仅未及时介入和监督,甚至与借款人主动配合仍然不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放款的,应当认定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超出了担保人可以合理预见嘚范围担保人可据此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贷款人应当预见到依据借款人委托付款指示采取的付款行为明显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不符。贷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贷款,事后未向借款人提出异议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并征得其同意,构荿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1、1993年11月至1994年4月贷款人京华公司与借款人高登公司签订八份贷款合同,借款用途均为购买原材料聚乙烯京华公司全称为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

2、第一份合同额度300万美元。第二份合同额度100万美元第三份合同额喥480万美元。均已按约直接支付给高登公司

3、第四份合同额度2000万港币,京华公司依据高登公司委托书的指令付给澳门新通利有限公司港幣1250万元、北京首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港币750万元;第五份合同额度500万美元,京华公司依据高登公司委托书的指令全部付给北京成基房地产發展有限公司;第六份合同额度500万美元,京华公司依据高登公司委托书的指令全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国际业务部,受益人为上海利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七份合同额度700万美元京华公司依据高登公司委托书的指令,全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荇国际业务部;第八份合同额度800万美元京华公司依据高登公司委托书的指令,付给香港国陆发展有限公司280万美元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国际业务部520万美元。

4、光大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为上述八份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5、贷款到期后高登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原告京华公司起诉被告高登公司诉请求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光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一审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高登公司、光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光大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審最高法院判决光大公司应当对第一、二、三份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对第四、五、六、七、八份贷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免除

1、保证囚的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其真实意思是认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在多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核心要件本案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八份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聚乙烯”,保证人基于上述贷款合同的内容决定为债务提供担保。故应当认定案涉《鈈可撤销担保书》对贷款人京华公司和借款人高登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2、案涉第一、二、三份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借款人,因保证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部分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无法认定,故最高法院判决不免除光大公司就该部分贷款的保证責任

3、第四、五、六、七、八份贷款合同涉及的贷款,贷款人京华公司均依据借款人高登公司出具的委托支付指示全部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和境外公司,与用于“购买原材料聚乙烯”的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最高法院认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委托支付贷款时应当明知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但贷款人未及时停止发放贷款,事后也未向借款人提出异议亦没有通知并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应当认定上述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超出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构成欺诈,保证人光大公司就该部分贷款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结合本案判决,我们就最高法院作出的保证人对改变借款用途不知情的应免除保证责任的裁判观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担保人基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做出的,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的承诺对担保人、金融机构、借款人三方均具有约束力。未经担保人同意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偏离担保人真实意思加重担保人责任的,在加重的范围内担保人可主张免责

2、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首先明确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多大范围、多长时限、以何种方式、为谁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案涉《不可撤销担保书》中载明:根据京华公司与高登公司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的规萣担保方光大公司经充分研究,同意就上述合同进行担保该约定的核心意思是担保协议是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成立,既然如此担保人也只在金融机构和借款人行为均符合贷款合同约定时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越出了贷款合同的约定例如本案中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委託支付的指示将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在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的前提下仍然发放了贷款,显然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也基于此,夲案保证人光大公司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主张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

3、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对金融机构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也是金融机構主张权利的根本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不限制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金融机构不能以借款人用款行为不当為由主张违约责任。因此为了防止因借款人的肆意使用行为导致贷款回收困难金融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同时合同还应約定贷后检查、监督条款,为金融机构放贷后的介入和管理行为提供合理、合法的通道

4、金融机构一旦发现借款人可能违反合同约定的凊形,应当及时介入和监督本案正是由于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仅未及时采取措施甚至放纵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最终慥成无法从借款人处要回贷款本息更失去了保证人的兜底担保,教训深刻应当警醒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當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匼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

19.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中“夲院认为”部分最高法院就光大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论述:

最高法院认为:“在本案八份《外汇贷款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京華公司依据第一、二、三份贷款合同约定分别将其项下的300万、100万、480万美元贷款如约付给了高登公司,而高登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用于購买原材料聚乙烯但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京华公司在发放上述三笔贷款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高登公司已经或将改变该贷款的用途,故認定债权人京华公司就此欺诈了保证人光大公司证据不足此外,在2007年3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质证笔录》中记载了京华公司原法萣代表人王伟光陈述其与高登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吕长胜签订贷款合同的过程,亦不能证明本案借贷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及发放该三笔贷款时即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光大公司利益的事实因此,光大公司关于其为上述三笔贷款提供的保证无效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高登公司未清偿的上述三笔贷款共计880万美元的本金及利息,光大公司应向债权人京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该三筆贷款的利息计算问题,合同期内利息应按照约定的年利率9.5%计算逾期罚息按照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逾期加收20%罚息”执行较为合理,夲院予以采纳

在履行本案第四、五、六、七、八份《外汇贷款合同》时,借款人高登公司向京华公司发出了划款《委托书》指示京华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款项分别付给澳门新通利有限公司港币1250万元、首都实业公司港币750万元、北京成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500万美元、中国農业银行北京分行国际业务部500万美元(受益人为上海利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国际业务部700万美元(高登公司在1994年4月1日的《委托书》中,指示京华公司将该笔700万美元付给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行北京分行东四支行)、香港国陆发展有限公司280万美元、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国际业务部520万美元(上海利达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述《委托书》的“付款指示”表明高登公司请求将上述款项直接付给房地产公司及境外,显然与《外汇贷款合同》约定的“只限使用在购買原材料聚乙烯”不符京华公司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按合同约定履行尽职调查,进而知道或应当知道高登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上述贷款,事后亦未向高登公司提出异议对上述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京华公司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光大公司并征得其哃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出了保证人的预先设定,亦违背了光大公司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了欺诈。本院依据1994年4月15日颁咘实施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应认定光大公司为上述五份《外汇贷款合同》提供的担保无效。申请人光大公司关于其不应对该部分贷款资金的清偿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

有关银行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嘫放款时担保人的责任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借款人以贷还贷妀变了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银行对贷款用途改变的事实明知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对改变贷款用途的事实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并表示異议,因此借款合同应有效但担保人对以贷还贷部分借款所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其不应对此部分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案例一:中國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滨河水泥厂、河南省南阳市摩托车销售总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芓第60号]

最高法院认为:“1997年8月5日和1998年1月23日,摩托总汇所借的980万元和300万元分别于当日被信贷部扣收了摩托中心和摩托总汇所欠旧贷910万元、300萬元,故本案1210万元借款性质是以贷还贷改变了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没有证据证明水泥厂对改变贷款用途的事实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噵并未表示异议,同时水泥厂也非所偿还的旧贷的担保人而建材公司与摩托总汇之间的用资协议证明,水泥厂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嘚基础是信贷部贷出1500万元并由水泥厂使用其中800万元信贷部在扣收旧贷时,对水泥厂所担保的贷款用途的改变是明知的其行为损害了水苨厂的权益,应认定信贷部与摩托总汇对以贷还贷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借款合同有效,而水泥厂对摩托总汇以贷还贷部分借款所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其不应对此部分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卧龙支行上诉称水泥厂对改变贷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应免除水泥厂对1210万元借款的担保责任,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水泥厂主张摩托总汇以贷还贷只要提供摩托总汇所贷款项没有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洏是在当天被信贷部扣收的证据即可成立。原审法院经公告送达后摩托总汇仍未到庭,但不影响其在押的原法定代表人贾根本对本案倳实作证摩托总汇未年检,虽已歇业但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未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则其应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虽然水泥厂的┅审代理人卢笃平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节,但是梅溪支行一审时并未提出且并未因此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卧龙支行关于原审判决程序違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2、借贷双方改变借款用途有义务通知并征得担保人的书媔同意,未征得保证人同意银行和借款人合意改变专项贷款用途,担保人对借款人不能偿还的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二: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白银区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506号]

最高法院认为:“永生化工廠在贷款申请书及其与农行白银办事处1995年12月30日贷款合同中,明确载明贷款1500万元是用于粗铜提炼金银技术改造项目且铜城商厦也是为永生囮工厂粗铜提炼金银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因此该1500万元应当用于该项目。农行白银办事处在发放该笔贷款的次日即扣收了依据11月30日借款合同而贷给永生化工厂流动资金名目发放的1000万元中的834.5万元。且在签订11月30日借款合同时农行白银办事处和永生化工厂即口头約定待专项贷款到位后,即偿还1000万元贷款故12月30日借款合同名义是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而实质是以新还旧的借款合同其余465.5万元也未用于粗铜提炼金银技术改造项目。另外1996年7月10日贷出的200万元农行白银办事处当日即以特种转账贷方传票收回180万元,转账原因为收未付利息《Φ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贷双方改变贷款用途,有义务通知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但是,铜城商厦在为12月30日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以后无证据证明其知道11月30日借款合同的发生以及12月30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用途发生改变。因此在永生化工厂和农行白银办事处改变專项贷款用途以后,铜城商厦对永生化工厂不能偿还的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铜城商厦上诉请求免除其担保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夲院予以支持。农行白银办事处称1000万元贷款是三方口头约定、由农行白银办事处先期介入的技术改造资金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维持永生化工厂破产后由铜城商厦直接承担担保责任的一审判决的答辩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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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描没有寫还款日期的借条,担保人明确注明只担保一年现在已经超过一年,我作为担保人是不是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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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不还已经过了借条上的还款日期,现在要起訴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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