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潘新燕与被告宁波起海聯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起海联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被告潘新燕与被告宁波起海联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号下午15:15分在本院第伍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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