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人民政府与被告企业单位士地租赁合同已传票到3月20日开庭我怎么办!

原告被告潘新燕与被告宁波起海聯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起海联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被告潘新燕与被告宁波起海联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号下午15:15分在本院第伍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法院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原告被告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