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业务服务机构跨地区开展中介业务服务业务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服务协议书》样本,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备案 | |
省政府办公大楼403室 |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令第6号1999年8月24日) | 第十一条: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營业执照的中介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业务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业务服务业务的。应当報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中介业务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服务协议书》的样本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业务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中介业务服务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應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
省内具有自费留学中介业务资质的机构 | |
自费留学中介业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服务协议书 | |
发生变化事项的说明(法人、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等) | |
收费金额或标准(单位:元) | 收费的文件依据名称及具体条款 |
《异地机构在琼开展业务登记证》/同意备案的批文 | |
Φ介业务服务机构跨地区开展中介业务服务业务,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服务协议书》样本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备案流程图
主要业务流程为:房客源开发、房客源登记信息回访反馈,带看房源、三方谈判、签约、过户贷款、物业交割等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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