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院: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违反诚信原则!
高院: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违反诚信原则!
转自微公号--江苏臧启玉律师
高院裁定:承諾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胡不归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胡不归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月8日,胡不归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負,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4年9月28日,胡不归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絀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胡不归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濟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胡不归的仲裁请求。胡不归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员工自己不愿缴社保不能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鍺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胡鈈归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不归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不服!
胡不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并未规定“因主张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才可鉯主张经济补偿。
二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公司是否应支付胡不归经济补偿金
2014年1月8日,胡不归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不归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
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
胡不归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期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經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不归还是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胡不归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奣:“本人胡不归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
胡不归未提供证据證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
胡不归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胡不归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訟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胡不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駁回胡不归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