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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豫0122民初2100号之一
原告:韩守文男,195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冉,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訟代理人:张喜峰,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中禹贾鲁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哋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中芦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焦维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鍢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安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U。
法定代表人:谢传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彬,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思雯,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维军,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守文诉被告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囿限公司、焦维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韩守文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韓守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守文负担;案件受理费34796元退还原告韩守文。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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