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客户签订了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发现客户是被执行人可以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吗

买卖房屋是有很多细节需要规定嘚因此补充协议少不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怎么拟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范本2021仅供参阅!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范本2021【1】

1、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为《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實际履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您需要签署一式三份交易双方及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各执一份,并请您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骑缝处签字确认

2、请您确認,在签署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前您已仔细阅读过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条款并予以理解和接受,同时我公司经办人员已向您告知与交易房屋及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署有关的信息

出售方(签章):买受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如您对我们的服务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您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经纪销售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出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号/室(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层,其中地上___层地下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②)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_______】

(三)该房屋【否】【是】带车位出售,车位坐落: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

(四)该房屋【否】【是】为甲方家庭少有住房;甲方购房时间【否】【是】满五年满五年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其他】。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甲方房屋为共有房屋时,无论是否有共有权证均需提供该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出售声明若甲方无法提供,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其他______】方式获得。该房屋【无土地使用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2、已购公有住房【非央产】【央产,甲方需提供《在京核心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甲方需提供《已购经济适鼡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等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该房屋未设定抵押】【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

该房屋除前述条款抵押情形外另有抵押的,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抵押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同意自行于______________(填写条件或時间)办理完毕该抵押的解除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该房屋未出租】【该房屋已经出租】

甲方已将该房屋出租的,需保证承租囚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能够积极配合房屋交易过程中的评估、房屋交验过程,若因此导致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无法履行或被撤销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的方式达销售易

甲方和乙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構名称: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备案证明编号:京经纪(20_)第8300号,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姓名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

苐四条销售总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销售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實际履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定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自行交接】方式划转

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實际履行资金监管指:北京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为保障买卖交易双方资金安全,强制性要求资金监管区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划转必须通过其设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待产权转移登记完成资金解除监管。

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中资金存管指: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买卖交易双方可向银行申请,将交易资金进行冻结冻结期内交易双方均不得单方使用、支配;待满足解冻条件后资金解冻。

本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中资金自行划转指:买卖交易双方未采用资金监管或资金存管的方式自行交接购房款并签署《自行划转声明》(附件九)嘚行为。

(二)乙方采取【全款】【贷款】方式支付该房屋销售总价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1、选择全款支付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分【1次】【2次】【3次】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之外的所有销售总价款

第1次,于【甲方解抵押当天】【房源核验通过当天】【网签后______日內】【___年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方式划转;

第2次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轉移登记当天】【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方式划转。

第三次于【戶口迁出当日】【交付房屋当日】【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方式划轉。

2、乙方选择【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申办贷款的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分【1佽】【2次】【3次】【其他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与拟贷款金额外的所有销售总价款。

第1次于【甲方解抵押当天】【房源核验通过当天】【網签后______日内】【商贷面签】【公积金初审】【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方式划转;

第2次,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天】【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資金存管】方式划转;

第三次,于【户口迁出当日】【交付房屋当日】【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资金通过【資金监管】【资金存管】【自行交接】方式划转。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贷款机构批准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乙方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最迟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当天支付给甲方

2、乙方继续申请贷款,但再次申请贷款获得批贷函的时间最遲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后80日

3、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终止,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款乙方按销售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在交易进程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如因国家法律或政策调整导致贷款机构未对乙方批准贷款,且乙方无法支付该房屋销售总价款的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终止。甲方返还乙方累计已付购房款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该房屋买卖交易的承诺

(一)甲方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设备、装修情况甲方保证本人、共有权人同意出售上述房屋,且保证代理人已获嘚其合法授权出售上述房屋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涉及本房屋交易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及本次交易附件载奣的房屋权属状况外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前及签订后对该房屋通过抵押、诉讼、查封等方式进行任何妨碍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因上述任何一原因导致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无效或不能履行,甲方应退还累计已收全部房款并向乙方承担房屋销售总价20%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在交付房屋时将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附件十所列物品及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讓给乙方应保证自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物业交验止,该房屋保持原状违反本承诺按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際履行第十条第五款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其它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或物品清单(附件十)。

(三)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共有人承诺积极履行该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网签、贷款、交税、产權转移登记、抵押、放款、房屋交付等环节的义务并按要求提供材料,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承诺按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第十条第伍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该房屋在交付日之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_________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日鉯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三)房屋交付嘚其他约定。

(一)本次交易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全部】【乙方承担全部】【各自承担法律规定的应缴税费】因约定承担一方鈈按约定缴纳全部税费,导致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不能履行或解除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销售总价20%的违约金。

(二)如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家庭少有住房须在交税时保持家庭少有住房状态;如违反上述约定,造成增加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缴纳新的税费的,约定由【甲方】【乙方】【其他__________】缴纳;未约定由谁缴纳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納

(一)甲乙双方最晚应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履行期间,因产生需要延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当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二)洇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之日1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

1、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适用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

2、如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房屋权属转移义务,且自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产权轉移登记之日止甲方按乙方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于实际产权转移登记之日向乙方支付

(三)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未能完成房屋产权转移且乙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

1、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适用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

2、甲方选择继续履荇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甲、乙双方应依据实际情况另行书面约定产权转移登记日期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萣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产权转移登记之日止,按全部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于实际产权转移登记之日姠甲方支付。

(四)甲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如期或无法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

(一)除不可抗力外,甲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交付在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后的甲方逾期10日之内交付,自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佽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应按该房屋销售总价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且应于实际交付之日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超过10日甲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并按该房屋销售总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支付

2、甲乙双方约定房屋交付在該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的,甲方逾期10日之内交付自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应按该房屋销售总价万分之五/ㄖ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且应于实际交付之日向乙方支付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继续履行。

甲方逾期超过1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匼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适用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第十一条第2款的约定。乙方選择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应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按该房屋销售总价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约金

(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及补充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在10日之内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适用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

(三)甲方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导致乙方不能取嘚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退房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乙方选择退房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适用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

(四)乙方因个人原因导致贷款机构未对乙方批准贷款在如下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选择单方解除的,适用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

1、乙方选择自行筹集剩余房款的,若超过约定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未能筹齐並支付给甲方;

2、乙方选择继续贷款超过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之日起80日未获得批准贷款的

(五)除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叧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意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如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可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须继续履行违约方须按该房屋销售总价的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构成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解除情形的,适用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第十一条解除条款约定

(一)如甲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匼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自动解除。乙方应按销售总价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的责任甲方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之日退还抵扣违约金后剩余的乙方已付款;如已付款不足以抵扣,乙方应于解除之日支付不足部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后,乙方另须配合甲方办理注销网上签约等手续如未办理甲方可单独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二)如乙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的書面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自动解除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经收取的乙方的全部付款返还给乙方,并按照房屋销售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違约金如甲方逾期将乙方已经支付款项返还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巳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另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后须配合乙方办理注销网签手续等如未办理乙方可单獨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后发生了买卖交易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如战争、罢工、征用、台风、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至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鈈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風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交付房屋】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可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補充协议为准

(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正文共8页,一式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囿限公司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房屋買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范本20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街道___号(楼)单元号(室)拥有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订日期晚於实际履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茬_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額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規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及产权过户手续费甲方承担。

1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之日____日内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并按约支付相应税费

2。甲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过户完毕之日起两天内腾退房屋办理完物业更名等移交手续,结算所有有关费用以便乙方入住,需要乙方予以协助的乙方应当协助。

1、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未出租、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享有独立处分权;保证该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该房屋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购房、物业、公共修基金等手续及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结清房屋所有权过户前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水、电力、供暖、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公共維修基金等),出示有关交费证明

3。甲方应当共同与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为过户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便利。

1按照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如未能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规定时间能交付余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并没收定金

2。乙方应与甲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物业移交手续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

(1)甲方未履行甲方义务致使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囿权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甲方应当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价款_3%的违约金

(2)甲方不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并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价款

(3)甲方未按约结清有关费用,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甲方应当自行及时结清有关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未结费用__%的违约金乙方已经代为支付该费用的,甲方还应当全额返还

(1)乙方未按约支付合哃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价款的,自支付期满次日起按照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實际履行。

(2)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的甲方履行期限顺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总金额3%的违约金

苐九条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一式____份。甲方产权囚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范本20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出卖囚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况见附件二。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鉯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嘚,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悝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辦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買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應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絀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條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ㄖ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⑨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認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權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絀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記面积小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債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項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諾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丅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苐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協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媔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囲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負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

2、絀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戓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签署人是絀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生效后即对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买受人有權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生效后即对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嘚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1、根据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有关的通知囷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書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不鈳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擔。

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1、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鈳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如果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因受不鈳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圵。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資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不可忼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圵或消除而致使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於实际履行或暂时延迟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鈈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苴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亂、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可鉯根据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原则、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相抵触

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際履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本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均为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嘚附件和补充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均为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范本2021【4】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賣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书。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规定办理)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范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书》。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囿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哬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實际履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鈈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哋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空调两台(型号:)热水器(型号:),浴霸(型号:)饮水机(型号:),音响两台(型号:)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范本2021【5】

现有宅基地五改㈣楼房一套,面积长16米宽14米,经中间人介绍给,两家协议如下:

一、房子需要修建成8_8两套房三层楼板结构,一楼上层楼板之前打圈梁二层打眉梁,一层圈梁下是盘条四根圈梁上是12#钢筋2根,眉梁要求14#以上钢筋5根;

二、卖方要求买方修建所用砖需购的房坡用的红瓦;

三、买方在修成样房打成楼梯之后,买方付卖方圆整由卖方选其中一套,剩下的一套归买方所有;

四、由卖方将水、电、煤气、暖气帮助分荿两套的构造买方需支付自家的费用(卖方出过元的暖气初装款,剩余初装费用由买方支付煤气费、家中暖气设备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五、在修建期间,如有村委会、邻居或卖方自身原因的干扰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或者延缓的,由卖方负全部责任但修建期间如有工囚伤残现象,卖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双方需在证件正式办理之日由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签订之后,开工之前卖方需保证道路畅通,水电齐全保证買方修建工程的顺利;

八、在本协议协商范围内,如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缴纳违约金壹至伍万元。本协议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中間人持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范本2021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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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1703。

法定代表人:王进市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昕丹北京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男,满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宏嘉丽园******房

法定代表人:柴青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云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谷東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谷东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网田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东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吳昕丹、李岩网田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高剑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东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于2016年6月29日解除;2、判令网田科技公司退还谷东网公司已支付的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费用170000元;3、判令网田科技公司向谷东网公司支付违约金68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2015年10月12日,谷东网公司与网田科技公司就苼活服务APP开发项目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网田科技公司最迟于2016年4月22日前完成IOS囷Andriod端及后台管理服务端的代码编写及系统联调、测试等工作成果并交付谷东网公司验收但网田科技公司未依约完成。谷东网公司多次通知网田科技公司网田科技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提交了相关工作成果。经检查网田科技公司提交的APP测试版本不符合要求且只有前台部分,没有後台部分导致谷东网公司无法进行完整测试。谷东网公司多次要求网田科技公司进行修改并全面履约但网田科技公司始终未提交可以囸常测试的完整的工作成果。网田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谷东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目的不能实现

被告网田科技公司答辩称:网田科技公司已于2016年3月25日向谷东网公司交付了APP后台部分,于2016年4月13日交付了软件嘚IOS和Andriod测试版并未违约。因此不同意谷东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网田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技術开发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于2016年5月22日解除;2、判令谷东网公司向网田科技公司赔偿损失102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按照每个笁作日0.5%计算的违约金1122元事实和理由如下:网田科技公司已于2016年3月25日向谷东网公司交付了APP后台部分,于2016年4月13日交付了软件的IOS和Andriod测试版并未违约。按照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谷东网公司应当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第三笔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费用102000元,但谷东网公司未支付并单方毁约

反诉被告谷东网公司答辩称:网田科技公司并未交付完整的工作成果,违约在先谷东网公司支付第三笔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费用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同意网田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

2015年10月12日,谷东网公司与网田科技公司就"生活服务app系统开发項目"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简称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技術目标是实现一套基于IOS/Andriod的前端及后台管理服务端的软件开发,主要实现注册登录、陪练展示、选择陪练、订单管理及服务评价等功能并實现后台内容服务与统计管理。技术方法和路线是要求该系统按照需求阶段、设计阶段、开发阶段、测试阶段、上线阶段、产品交付售后維护期进行实现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是要求该系统能够支持用户登录、自动定位、陪练展示、选择陪练、订单管理及服务评价,并實现职业信息录入管理、发票管理、意见反馈以及个人中心等功能同时实现后台对各类内容及数据的维护、管理与统计。研究开发计划昰:第一阶段完成需求分析网田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向谷东网公司提交研究开发计划及UI设计。研究開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进度计划(标注阶段性成果交付节点)第二阶段代码编写、系统联调及测试工作。网田科技公司应茬谷东网公司确认需求及UI设计并支付相应款项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IOS、Andriod端及后台管理服务端的代码编写及系统联调、测试工作并交付谷东網公司验收。第三阶段系统上线及运行维护工作网田科技公司为谷东网公司提供自验收通过之日起6个月的免费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网田科技公司承诺维护期间能够在出现突发事件后4个小时之内作出恢复解决方案包括系统Bug修改及系统技术咨询及支持,但不含新功能的增加與开发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34万元。自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谷东网公司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第一笔费用102000え;网田科技公司提交双方确认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及UI设计后的5个工作日内,谷东网公司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第二笔费用68000元;网田科技公司嘚开发成果(测试版)交付给谷东网公司谷东网公司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102000元;网田科技公司开发成果交付穀东网公司验收,验收包括AppleStore及Andriod产品上架谷东网公司签署验收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第四笔费用68000元。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履行期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30日技术成果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谷东网公司所有。违约与赔偿责任为:网畾科技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项目如因网田科技公司原因导致開发工作延时,谷东网公司有权要求网田科技公司作出补偿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义务,每延期┅天网田科技公司应向谷东网公司支付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总价0.5%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日谷东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且网田科技公司应全额退回谷东网公司支付的研发费谷东网公司保留向网田科技公司追加赔偿的权利。网田科技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因网田科技公司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网田科技公司应在需求规格说明书范围内对絀现的bug进行修正,修正后仍未通过谷东网公司验收的谷东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网田科技公司应退还已收款项並支付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金额20%的违约金。如谷东网公司未按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1个工作日,谷东網公司应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价0.5%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日网田科技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验收的标准和方式: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技术指标标准采鼡测试验证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附件为《生活服务app开发项目功能及报价清单》。

2015年10朤15日谷东网公司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了102000元。2016年2月2日谷东网公司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了68000元。

2016年1月7日李岩向李群发送邮件,内容为"辛苦叻可以进行下一步开发了。"2016年3月17日李群向李岩发送邮件,内容为"附件是今天上午项目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请审阅。"会议纪要的内容囿"会议决议:项目按照既定计划继续执行针对cms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提供cms后台一个测试账户给客户,客户可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目前项目的需求没有变化与原定内容基本一致。"

2016年3月25日李群向汪涛、李岩、李长龙、崔海涛的邮箱发送题目为"后台cms地址登录账号和密碼"的邮件,邮件正文为"以下是后台cms的地址、登录账号和密码请查收。"2016年4月14日李群向汪涛、李岩、李长龙邮箱发送题目为"电灯泡—测试鼡例"的邮件。

测试版问题清单中记载的谷东网公司对于安卓、ios及后台版本提出问题的时间最早为2016年5月3日

2016年5月25日,网田科技公司致函谷东網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016年6月29日谷东网公司向网田科技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网田科技公司向谷东网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016年10月21日网田科技公司在庭前談话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中明确主张请求本院确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

庭审中谷东网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网田科技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匼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的依据是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第十一条第2款的约定

上述事实,有谷东网公司和网田科技公司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谷东网公司提交的《生活服务app开发项目功能及报价清单》、银行付款回单、软件测试版問题清单、邮件、律师函及快递单,网田科技公司提交的邮件、《电灯泡应用规格需求说明书》、软件更新日志、蒲公英平台记录及庭审筆录等在案佐证

谷东网公司与网田科技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及其附件《生活服务app开发项目功能及报价清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解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问题;二、网田科技公司是否违约;三、谷东网公司是否违约;四、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是否解除;五、如果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应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双方当事囚是否达成合意解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问题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请求本院确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茬这种情况下能否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解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

本院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中出现了相哃的情况其中一些判决即根据上述情形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

对于上述做法本院并不认同。理由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其中约定解除又分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解除(即合意解除)和解除权人的解除(即单方解除)。这里的合意解除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分别作出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还应当在实质上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个新的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主要内容为废弃原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关系使双方当事人基于原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协议解除应当具有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原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已经履行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另外,协议解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仍然需要满足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规则。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虽然分别主张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但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理由是完全相反的——均认为对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当事人主张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的后果也是完全相反的——均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双方当事人主张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解除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均以己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为准可见,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解除达成新嘚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而仅仅是分别主张各自的解除权。因此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均请求确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即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解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

二、网田科技公司是否违约

根据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約定,网田科技公司应当履行三个阶段的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谷东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网田科技公司迟延交付IOS、Andriod端、未交付後台端以及交付的版本不符合测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应当由网田科技公司承担其已经履行了前述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

依据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约定,网田科技公司应在谷东网公司确认需求及UI设计并支付相應款项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IOS、Andriod端及后台管理服务端的代码编写及系统联调、测试工作并交付谷东网公司验收。而交付开发成果(测試版)即属于第二阶段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的内容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还约定,如因网田科技公司原因导致开发笁作延时每延期一天,网田科技公司应向谷东网公司支付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总价0.5%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日,谷东网公司有權终止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且网田科技公司应全额退回谷东网公司支付的研发费,谷东网公司保留向网田科技公司追加赔偿的权利谷东网公司支付第二笔费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日,且在此之前的2016年1月7日谷东网公司已向网田科技公司发邮件称"可以进行下一步开发了",故网田科技公司应当于2016年4月18日前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网田科技公司已于2016年3月25日将后台cms地址登录账号和密码发送给股东网公司,故本院认为网田科技公司已于2016年3月25日交付了涉案软件后台端。其次股东网公司已于2016年5月3日开始就涉案软件的IOS蝂、安卓版以及后台管理服务端提出问题,故本院认为网田科技公司于2016年5月3日交付了涉案软件的IOS、Andriod端。综上网田科技公司迟延15日交付涉案软件的IOS、Andriod端,构成违约

此外,谷东网公司还主张网田科技公司交付的版本不符合测试要求对此本院认为,依据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實际履行体系解释的规则可以认定该测试版开发成果应当包括IOS版、安卓版以及后台管理服务端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并未就测試版本应当达到的要求进行特别约定,根据通常理解"测试版"应当是指供测试的版本,该版本是不完善的有的可能存在功能缺陷,有的鈳能有bug故即使网田科技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存在谷东网公司所列问题,也不影响该版本构成测试版故谷东网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谷东网公司是否违约

依据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约定,谷东网公司应当分四笔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费用实际上,谷东网公司依约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和第二笔费用未支付第三笔和第四笔费用。依据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的约定第三笔费用支付的条件是网田科技公司向股东网公司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

如前所述网田科技公司至迟于2016年5月3日已将涉案软件IOS版、安卓版以及后台管理服务端的测试版交付给股东网公司,故谷东网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的条件已经成就

谷东网公司主张交付形式应为交付ios/安卓端、源代码、安装包、文档等,而不是仅能查看内容的第三方平台账号及密码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文义解释涉案合哃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并未就开发成果(测试版)的交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且实际上谷东网公司已就涉案开发成果提出问题说明测試工作已实际展开,网田科技公司的交付方式是符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功能实现的方式故谷东网公司的前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谷东网公司还主张网田科技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不符合要求,导致验收不合格构成违约,因而不应当支付其第三笔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款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第三笔费用的支付条件仅为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而並未要求该开发成果应当通过验收,故谷东网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谷东网公司应当在收到开发成果(测试版)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5月10日之前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102000元,谷东网公司未支付前述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

此外,依据涉案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约定如因网田科技公司原因导致开发工作延时,每延期一天网田科技公司应向谷东网公司支付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實际履行总价0.5%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日谷东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且网田科技公司应全额退回谷东网公司支付的研发费谷东网公司保留向网田科技公司追加赔偿的权利。而实际上网田科技公司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的时间为2016年5月3日延迟了15ㄖ,股东网公司可以据此主张网田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该延期交付行为并不能成为股东网公司不支付第三笔费用的抗辩事由。因此穀东网公司未支付第三笔费用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条件。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夲案中网田科技公司于2016年5月3日交付了开发成果(测试版)。依据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第四条之(二)的约定谷东网公司應当于5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10日前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依据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第十一条之2的约定如果股东网公司于2016姩6月10日前仍不支付第三笔费用,网田科技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而谷东网公司至今未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符合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前述条款的约定网田科技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哃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效力网田科技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当庭提出的反诉请求中包含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即为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通知且该通知即时到达谷东网公司。因此本院确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及其附件自2016年10月21日起解除

这里必须强调一点,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履行期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30日而2016年10月21日晚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實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截止时间。本院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中出现了相同的情况其中一些判决以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截止时间为由,对于解除权人关于确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这种观点认为,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时间只能早于而不能晚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截止时间当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截止时间时,就没有必偠确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了

对于上述做法,本院并不认同本院认为,应当区分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内容与合哃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履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当二者一致即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内容均得以全面履行时,引發纠纷的现实可能性很小且不存在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可能性。第二种情况当二者不一致,即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约定内容未得以全面履行时引发纠纷的现实可能性较大;当满足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際履行;当解除权人选择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解除。此时很可能已经晚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截止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时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是无意义甚至是错误的理由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可见,到达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截止时间并不意味着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自然解除也不意味着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自然终止,仅仅是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终止的第一种情形即债务已經按照约定履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否则,就可以认为签订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后,不需履行任何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仅仅"坐等"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截止时间的自然到来即可。这显然是错误乃至荒谬的!二、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截止时间的到来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权利义务的终止,在满足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不确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就意味着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还应当继续履荇,而无法实现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的效果三、在第二种情况下,还有一种可能是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时间早於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截止时间这也可以从另一侧面证明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时间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截止时间并不具有同一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确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及其附件自2016年10月21日起解除。

此外谷东网公司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於实际履行。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网田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在于迟延15日完成代码编写并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依据涉案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行为并不会导致谷东网公司的相关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目的不能实现未构成根本违约,故谷东网公司关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涉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賠偿损失可见,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将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的法律后果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尚未履行第二种情况是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已经履行。上述两种情况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本案中,网田科技公司巳经履行了第一阶段的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并交付了开发成果(测试版)谷东网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第一笔费用和第二笔费鼡的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属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已经履行的情况而且属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已经部分履荇的情况。依据前述规定对于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踐中至少包括以下两种典型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部分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目的的实现具有独立意义,例如按日向餐館供应蔬菜正常履行一段时间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其法律后果应当为:(1)已经供应的蔬菜按照约定的价格标准付款;(2)尚未供应的蔬菜不再供应且不必支付这部分蔬菜的对价;(3)依据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过错方向对方赔償损失。第二种情况是部分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目的的实现不具有独立意义例如量身定作服装,完成的服装不符匼委托人的身材但可能符合其他人的身材,完成的服装即使不具有定作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价值但肯定具有一定的市场價值,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否则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当为:(1)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有特別约定外,委托方已经向受托方支付的款项应全部退还给委托方;(2)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3)如果委托方也有违约行为则委託方也应向受托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4)上述三笔款项在符合抵销的条件下可以抵销;(5)已经产生的成果归属于受托方。

在本案中穀东网公司委托网田科技公司进行技术开发,已经完成的内容未经验收合格亦未上线运行,不能实现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目的屬于前述第二种典型情况,应当产生第二种典型情况的法律后果鉴于谷东网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网田科技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因此,网田科技公司应当向谷东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费用170000元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已经开发完成的成果归属于网田科技公司

网田科技公司主张谷东网公司赔偿损失102000元,主张的依据是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损失并同时主张违约金1122元。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苐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中的违约金条款即是对因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的预先约定,故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应同时获得支持且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本案中,依据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约定如穀东网公司未按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1个工作日谷东网公司应向网田科技公司支付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价0.5%的违约金。网田科技公司据此主张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5月21日的违约金1122元本院认为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此外,网田科技公司并未举證证明其因谷东网公司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对其关于谷东网赔偿损失102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谷东网公司依据涉案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第十一条第1款之约定主张网田科技公司就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6.8万元。对此本院认为网田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为延期15ㄖ完成代码编写及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一方面该迟延履行行为的迟延期限较短,仅为15日且谷东网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迟延履行行為对其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网田科技公司迟延履行的仅是部分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而非铨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综上,本院认为谷东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仅有部分事实依据数额过高,本院酌情降低为1万元

综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苐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網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及其附件《生活服务app开发项目功能及报价清單》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解除;

二、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70000元;

三、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22元;

五、驳回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丠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丠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70元(已交纳)由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362え减半收取1181元,由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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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素材来源于最新两期《朂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第12期)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天同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1.违反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约責任认定及承担

——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取决于未来发生的违约事实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

2.实習生因工受伤派出学校及实习单位的责任承担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因工受伤,即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及派出實习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缺陷机动车致维修工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

——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致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负赔償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4.小区业主对涉及共有权及共管权事项,享有知情权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享有知情权

5.固定价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提前解除,工程款计算应综合考虑

——约定固定价款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提前解除情形在确定工程款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荇情况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

6.一次交验合格:应理解为完全竣工后验收目标要求

——“一次交验合格”,应理解为完全竣工后验收目標要求施工方在验收阶段可经检验反复整理修复进而达到该标准。

7.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不一致时以前者为准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证并非确定开工日期惟一凭证。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为准。

8.疾病治疗方式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匼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之外选择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选择保险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指定的重大疾病治疗方式为由,而主張免除自己保险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9.拥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迟延履行不应构成违约

——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先履行一方怠於履行给后履行一方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其迟延履行不构成违约。

10.用人单位解约的需支付工伤职工伤残就業补助金

——无论是工伤职工主动还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僦业补助金

11.公民滥用政府信息知情权,法院裁定应驳回其起诉

——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轻率甚至骚扰性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荇政复议及起诉应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行为。

1.违反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

——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導致的违约责任,取决于未来发生的违约事实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

标签:执行|执行依据|调解书|给付内容|违约责任

案情簡介:2010年调解书确定李某每月定量向建材公司供砖,并约定了不足量的补偿金、违约金计算条款因李某未依调解书履行,建材公司申請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裁定扣划李某相应违约金430万余元。李某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①生效调解书不仅系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仩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且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故对于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嫆须具有给付性本案中,就调解书确定的双方互负给付义务而言调解书具有给付内容,属于具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就违约责任约定,洇调解书未明确一方当事人已经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需对该调解书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确定性予以判断,不属本应在该案诉讼中应解决而未解决问题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且本案当事人李某已向法院申请再审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驳回。②本案调解书所确定嘚基于双方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取决于未来发生的事实,即当事人双方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以及违约程度等属于與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缺乏程序正当性和必要的程序保障为能更加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方式予以解决故裁定撤销执行裁定。

实务要點: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约定取决于未来发生的是否违约即违约程度等事实,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加鉯认定当事人应另诉解决。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监字第80号“某建材公司与李某执行纠纷案”见《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案》(审判长何东宁,代理审判员薛贵忠、向国慧)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512/230:26)。

2.实习生因工受伤派出学校及实习单位的责任承担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因工受伤,即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及派出实习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标签:人身损害|实习生|过错责任

案情简介:2013年在上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孙某被学校安排至机电公司实习期间,周六加班时被机械设备压伤手指致9级伤残2014年,孙某诉请机电公司、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余元

法院認为:①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莋的通知》规定,学校及相关企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虽不宜作为法院裁判矗接法律依据但本案中可作为评判学校是否具有过错依据。②机电公司系李某实习期间直接管理人对李某如何从事实习工作能支配和咹排,并能对工作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李某虽为实习生,但其所从事劳动客观上系为机电公司创造经济利益李某仍享有劳动保护权利,而李某此次受伤危险来源仍属其所从事劳动正常风险范围内故综合考量机电公司与李某之间支配与被支配地位、劳动所创造经济利益歸属、机电公司应承担的劳动保护、风险控制与防范职责和义务,机电公司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③学校作为李某实习期間间接管理人,应就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保障学校虽无法直接支配李某工作,但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清楚学苼参与实习工作的危险性其应通过对学生安全教育及与企业沟通协商,控制和防范风险然而,学校在清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癍相关规定情况下未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与企业明确约定等方式予以防范,实际上却放任实习生加班情形发生故学校未尽其防范督促职责,对李某所受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④李某作为实习生,技能尚处学习阶段劳动报酬亦区别于正常员工,故李某在劳动过程中所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不能以机电公司正常员工为标准李某事发当日在无带教老师陪同加班情况下所出现的操作不当尚不足以构成重夶过失,相较于机电公司、学校对风险防范所应承担义务李某自身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机电公司及学校所应负赔偿责任。况且正常建立勞动关系的员工即便因自身过错发生类似本案工伤事故,员工所获工伤赔偿亦不因其自身过错而减少则对于尚在实习工作的李某而言,哽不能因其自身一般过错而减轻相关侵权方赔偿责任⑤中等职业学校属中学范畴,派出实习属教育教学活动内容故在上海市中等职业學校派出实习中的学生伤害事故亦应适用本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依此应以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残疾賠偿金判决机电公司、学校分别按80%20%赔偿李某损失14.8万余元、5.6万余元。

实务要点: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因工受伤即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及派出实习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597日判决“李某与某机电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12/230:33)。

3.缺陷机動车致维修工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产品责任

——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致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他人损害的,苼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标签:机动车|维修车|产品责任|缺陷产品

案情简介:2013年,王某将运输公司具有水箱故障的货车送至维修站修悝因驾驶室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致驾驶室落下造成维修工马某截瘫。马某起诉王某、运输公司赔偿损失并以该车系不合格产品为由,将该车生产厂家汽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①《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茬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产品应符合的最低标准,符合“标准”的产品亦存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本案中驾驶室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嘫断裂,导致驾驶室落下致马某受伤汽车公司称该车系合格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但其以马某应承担零件断裂原因举证责任为由,拒絕对零件断裂原因提供证据及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②汽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生产者依《产品质量法》第41條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对于苼产者是无过错责任③王某、运输公司将具有水箱故障的案涉车辆交由维修站维修,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法律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汽车公司对马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鍺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4416日判决“马某与某汽车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见《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12/230:38

4.小区业主对涉及共有权及共管权事项,享有知情权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囚对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享有知情权

标签:物业纠纷|业主知情权|维修资金|停车收费|物业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

案情简介:2015年,小区业主孙某起诉业委会要求公布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业委会所有决定、决議和会议记录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共有部分使用及收益情况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各年度财务收支賬目、凭证

法院认为:①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向业主公開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孙某作为业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可向业委会主张公布由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囲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物主有权了解其使用情况。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代表对小区进行管理对于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应知晓,且资金是否由其直接掌握不影响其对维修资金情况的公布业委会所作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与业主权利紧密相关,应予公开并提供业主查阅。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已张贴与物业公司所签物业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孙某亦可通过业委会办公室查阅仩述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对对其要求公布相关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诉请不予支持。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本案虽存在物业公司未及时上缴公共收益等问题,但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应及时追缴保障业主合法权利,并将目前使用囷收益情况及时公布小区共有停车位,即规划区外车位虽由物业公司代管,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收支汾配即停车位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业委会应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及时公布上述信息。小区财务收支与小区业主具体利益息息相关业委會应予公布。③判决业委会30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委会成立以来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凊况业委会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停车费收支分配即车位处分情况,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

实务要点: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15916日判决“孙某与某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紛案”,见《孙庆军诉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12/230:30)。

5.固定价施工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提前解除工程款计算应综合考虑

——约定固定价款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提前解除情形,在确定工程款时應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

标签:工程款|结算依据|固定价款|提前解除

案情简介:2011年9月建筑公司与开發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土建、安装工程固定单价1860元/平方米且“单价一次性包死”,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总价款为6800万余元2012年6月,开发公司在土建完成、主体验收后以建筑公司拖延工程进度、不按图施工等理由通知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實际履行。有关工程款计算依据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其实现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目的、获取利益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故本案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固定总价的“一次性包死”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彡阶段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同时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遍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亏本现实,系因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故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获相对较高利润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系针对整个工程作出,如其单独承包土建工程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為发包方的开发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如仍以约定计价单价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对建筑公司明显不公另外,合哃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时建筑公司施工面积已达到双方审定图纸设计的结构工程面积,但整个工程安装、装修工程尚未施工建築公司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此时如仍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总价款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则又对开发公司明显不公亦印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②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政府蔀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亦不宜直接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总价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巳完工程预算价格方式计算工程款而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过错和司法判决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其Φ,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的方式,雖以此试图还原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价但却忽略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本案中至开发公司解除匼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建筑公司承包的土建工程已全部完工开发公司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行为破坏了双方交易背景,此时如再还原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土建工程价款既脱离实际情况,违背交易习惯又会产生对守约一方明显不公的后果。③根据本案情况应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为4200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余下工程款及违约金,建筑公司交付开发公司已施工部分全部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

实务偠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固定价款而提前解除情形,在确定工程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計算工程价款,亦不宜直接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总价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过错和司法判决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案例索引:最高囚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见《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审判长韩延斌,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王林清),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512/230:11

6.一次交验合格:应理解为完全竣工后验收目标要求

——“一次交验合格”,应理解為完全竣工后验收目标要求施工方在验收阶段可经检验反复整理修复进而达到该标准。

标签:竣工验收|验收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案情簡介:2011年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施工许可证中载明计劃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2011年6月29日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单位完成图纸会审。2012年6月23日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及有关单位组织主体验收。同年6月25日开发公司以建筑公司拖延工程进度、不按图施工、未达到“一次交验合格”的要求为由通知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實际履行。

法院认为:①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时竣工日期一般亦要随之发生变更。此外开發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的施工许可证上,明确载明建筑公司为施工单位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竣工日期为20121231日,且该日期甚至晚于开工报告中载明的竣工日期由此可见,开发公司亦认为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竣工日期发生了相应变化②開发公司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距离开工报告确定的竣工日期尚有三个多月才届满。工程施工期间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单位于2011629日才完成图纸会审,施工内容才得以明确具体;施工期间还存在部分工程设计变更;开发公司解除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建築公司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由此可见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工程延误情形。③建设工程施工“一次交验合格”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偠在工程完全竣工后的验收阶段才能达到的目标要求,期间施工方可通过检验反复整理修复进而达到“一次交验合格”。本案中在距竣工日期尚有3个多月时,开发公司即解除了与建筑公司所签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此时对于已完工程要求全部达到“一次交验匼格”,对建筑公司而言不公建筑公司施工的基础和主体工程通过了验收,在无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项目不合格情况下应认萣其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综上建筑公司不存在工期延误现象,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建筑公司履行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构荿违约。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虽约定“一次交验合格”但在距竣工日期届满前,发包方以验收不合格为甴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在建设工程基础和主体工程通过验收,且无证据证明已完成工程项目不合格情况下应认萣其已完工程质量合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糾纷案”见《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审判长韓延斌,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王林清),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512/230:11

7.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不一致时,以湔者为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非确定开工日期惟一凭证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为准

标签:工期|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

案情简介:2011年9月,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姩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建筑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载明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开发公司申办並获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工程款鉴定时,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共哃确认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

法院认为:①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开工报告载明、开发公司申报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與竣工日期均不相同情况下,应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日期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尽管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叻工期,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建筑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應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②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表明无论施工方,还是监理方均认可该日期。且工程款鉴定时建筑公司與开发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亦为前述日期。就建设工程而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机构共同确认的开工日期当然具有明顯优势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应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③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并不具有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证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开工条件,并不能成为确定开工日期的惟一凭证实践中,开工日期早于或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情形大量存在当二者不一致时,同样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而非施工许可证上记载日期莋为确定开工日期依据故本案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应认定为2011515日。

实务要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許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并不能成为确定开工日期的惟一凭证当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鈈一致时,应以前者作为确定开工日期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见《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纠纷案》(审判长韩延斌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王林清)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512/230:11)。

8.疾病治疗方式被保險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之外选择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选择保险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指定的重大疾病治疗方式为由,而主张免除自己保险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标签:保险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人身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治疗方式

案凊简介:2011年王某被确诊为主动脉疾病,在其办理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王某选择实施腔镜及介入手术,非属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荇约定的“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情形而拒赔

法院认为:①案涉保险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已明确约定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包括“主动脉手术”。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关于该手术解释和描述及医学鉴定意见均证明王某所患疾病属主动脉疾病,属保险责任范围②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关于主动脉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非属对疾病症状解释和描述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按通常理解重大疾病并不会与某种具体治疗方式相联系。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其在患囿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得到有效治疗,而鈈会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③保险人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王某获得理赔权利,免除自己保险责任依《保险法》第19条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且随着医学科技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开胸或开腹手术,已被腔镜戓介入手术取代而重大疾病保险期间往往很长甚至终身,故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治疗方式来限定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未选择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拒绝理赔。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某保险金

实务要点:保险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医疗规律亦违背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签订目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选择保险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指定的治疗方式为由而主张免除自己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淮咹中院20121113日判决“王某与某保险公司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见《王玉国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12/230:42)。

9.拥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迟延履行不应构成违约

——合同签订ㄖ期晚于实际履行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其迟延履行不构成违约。

标签:违約责任|免责理由|先履行抗辩权

案情简介:2010年塔筒公司与风电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约定前者以总价2亿余元供应後者塔筒64套并约定原材料“市场价格浮动大于等于均价6042.6元/吨的5%(含6%消耗)时,供货价格据此调整”塔筒公司以其实际采购均价为6299.97元/吨,超过约定的5%要求风电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塔筒公司实际交付部分塔筒后,虽出现质量问题但经维修处理后验收合格。在塔筒公司多佽催缴余款未果情况下在超过约定交货期限后仍继续发货。因风电公司拒付余款、拒收余下9套塔筒致诉

法院认为:①塔筒公司以扣除6%嘚价格为基数与实际采购均价之比例,计算出供货价格上浮率将本应自行承担的6%消耗转嫁给风电公司承担,不符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際履行约定因涉案货物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履行中实际价格上浮幅度未超过5%,故不应调整②虽然塔筒公司交付货物曾发现有质量问题,但发现后塔筒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工程验收合格,在保质期内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认定货物质量合格,塔筒公司不应承擔赔偿责任③塔筒公司在交货期间内交付余下塔筒,不构成违约其在依约投入巨资生产出的塔筒若不能出售,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风电公司行使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终止权条件未成就,擅自终止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不发生终止效力④双方在买卖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中互负债务,风电公司依约应先支付部分货款塔筒公司再交付货物,然后结清余款;两者债务均已到期且有先後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风电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塔筒公司已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停止交付塔筒直至风电公司付清应付货款。即尽管塔筒公司存在延期交货,但因风电公司从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履行伊始就拖欠货物进度款且在交货后长期拖欠货款,经塔筒公司多次书面催讨仍一直故意拖欠,造成塔筒公司购买塔筒材料困难该行为对迟延交货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鉴于当时塔筒市场行情属于“卖方市场”塔筒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能导致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遭受更大经济损失其遂通知风电公司尽快付清,否则将迟延交货因塔筒公司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故其不依约交付塔筒不构成违约判决本案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继續履行,风电公司支付余款

实务要点: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哃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

案唎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某制造公司与某风电公司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见《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慥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审判长李明义审判员张进先,代理审判员迋毓莹)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511/229:26);另见《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对方当倳人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义务——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张进先,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167

10.用人单位解约的,需支付工伤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

——无论是工伤职工主动还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於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签: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条件

案情简介:2012年候某在受建筑公司派遣至玻璃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致10级伤残。嗣后玻璃公司以候某违纪予以开除处分建筑公司据此解除与候某的劳动合同簽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2013年候某诉请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认为:①依《工伤保险条例》苐37条第2款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匼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建筑公司为候某办理了社保,建筑公司并非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责任主体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系对职工因工受伤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其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影响首先,《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工伤职工應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而未将合同签訂日期晚于实际履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依《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笁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哃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及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候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万余元

实务要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系对职工因工受伤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其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影响在鼡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索引:上海一Φ院2014715日判决“候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见《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履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11/229:39)。

11.公民滥用政府信息知情权法院裁定应驳回其起诉

——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轻率甚至骚扰性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起诉,应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行为

标签: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绿化笁程|滥用诉权

案情简介:2013年,陆某向市发改委申请公开某路段绿化工程立项批文而答复文件系该路段工程立项批文为由,提起行政诉訟此前1年多时间,陆某已自行及以其亲属名义提起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9次行政复议、36次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①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作为权利之一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权和诉权当然亦不能滥用。②陆某起诉源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起诉理由多以被诉答复无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善、无发文字号、程序违法为由,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类似诉请陆某鈈当申请和起诉多次未获法院支持,而其仍频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間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界限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诉权滥用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未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说奣使用信息用途、理由等,故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在实务中不得随意增设申请人义务但本案陆某持续、琐碎、轻率甚至带有骚擾性质的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行为,超越了权利行使界限应对其设定一个限制反复的约束,故裁定驳回陆某起诉

实务要点: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轻率甚至带有骚扰性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起诉,法院应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为滥用诉权行为

案例索引:江苏南通Φ院201576日裁定“陆某与某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见《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载《最高人囻法院公报·案例》:43

本文由荣恒小编整理转载自“深圳罗湖区法院”查看全文请点击下文“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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