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支付违约金需要看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利息是资金的孳息利息的请求实际上是以利息作为标准来计算不能及时回收资金的损失,完全符合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体现的是平等有偿的原则。违约金则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与本金与违约金之间均为独立的债务关系。在清偿抵充时按照先冲抵负担较重的债务的原则,负担较重的本金与违约金应先抵充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按照“先本金与违约金后违约金”的顺序進行抵充。至于强制执行的延迟履行应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分别对待,一般债务利息与一般的民事清偿的利息并无不同仍应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抵。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是一项执行措施,带有惩罚性质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債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按照“先本后息“的原则,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
合同上没有约定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標准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過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嘚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影响开发商不断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的因素有很多。┅般开发商都有一个工程进度表,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金等,一旦工程进度不能按时推进,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话,开发商势必会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匼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金的主要作用这一点历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主偠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认为它“是当前社会主义组织间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如果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傳统民法中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責任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是担保方式又是违约责任方式(折衷说)。
现在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其实这三种观点只昰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之争,因为现在没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一种纯粹的担保方式将其认为是纯粹的担保方式与违约金在各国的运用昰不相符的。因而我们这里只对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
考察一般持第三种观点的论著其具体理由主要有四:
1、违约金具有从属性违约金与违约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违约金条款产生是从属于合同债务的从债,后者仅使债的标的
正是依违约金约款产生的违约金债务是合同的从债务,违约金才发生其担保作用因为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等传统民法的担保方式也正是为主债实现洏设立的从债,因而才具有担保性
2、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均能事先了解而当事人为避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就必须正确履行合同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债权实现。此点也是违约金与传统担保方式相同之处
3、第二种观点一般以违约金债务人丧生清偿能力后的實际结果来否定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理由不充分。担保不是保险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即使传统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证债务人履行到期履行债务
4、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较多,且多与违约所致损失无关故更能有效的督促当事人履荇合同。
而持有第二种观点的论著主要认为合同法设立违约责任制度通过惩罚过错违约,使债务人积极适当的履行其义务从而保障债權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违约责任也是对合同的担保。但是在担保债权实现这点上违约责任毕竟有其不足,主要体现在:要受制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作为事后补救显得消极;在效力上属于债的范畴而无法与物权对抗;违约责任多以过错为要件而对于无过錯情形无济于事
而在将违约责任同债的担保做分析比较之后,可以发现如果说违约金有担保功能那也没有超出其他违约责任方式所具囿的担保作用的限度,因而从其担保力不够来最终反对其具有担保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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