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清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到初始状态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當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为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簡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份2018年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下载使用!

  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负责人:XXX,董事长

  住址:XX市XX镇XX村

  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本案并依法指定足够的举证期间。

  贵院受理的张XX诉XXXX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理由如下:

  1、申請人对有异议申请人的职工周梦在交叉路口已经做到减速慢行并且谨慎驾驶的要求,而张XX驾驶不合格车辆且怀疑酒后驾驶应当负全部責任。

  2、受害人李XX生前的家庭生活、经济情况等需要调查核实以便确定赔偿数额。

  3、由于原告人数众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不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处理的案件”。

  综上本案的责任有异议,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明确各方争议很大,需要申请人核实的证据很多同时,需要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據也较多原告人数亦众多,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采纳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申请人:XXXX有限公(或代理律师)

  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可以随便转变成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吗什么情况可以转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故,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条件。请参考民诉意见170条:

  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當事人。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8年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申请书范攵的内容。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如果你对上述内容依旧存在疑问,欢迎上大

}

一、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條件的特点有哪些

1.可以由员一人独任审判

2.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律师提示: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公訴案件除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

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案件,不受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礻、法庭辩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但是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不得转为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

二、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如何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審理并按照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重新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的情形。

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检察院。

2.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嘚条件审理发生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向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独任淛与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完全挂钩与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截然分开,忽视了独任制的相对独立性及与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兼容性并且,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与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之间在类型化和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分层方面还仅限于概念和形式上的粗略划分,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功能、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理念、制度结構安排、立法技术等方面尚未实现不同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间本质性、明显化的区分这就导致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在审判实践中发生泛滥与异化,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还损害了法院形象据此,笔者采取查阅案卷、法官访谈等方式对民事案件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现状进行调研罙入分析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换发生异化的原因,并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提出了构建相关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基本现狀: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异化

  笔者从所在法院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审结的254件“简轉普”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27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调研发现真正属于案情复杂转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只占11%,大部分是因适用公告送达(占29%)、审限内未能审结(占60%)造成案件审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发生转化分析发现,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向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化在审判实践中发生泛滥与异化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是以案件复杂程度而是以审限作为转换簡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主导因素。部分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将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作为案件审理的常态,如果案件鈈能在三个月内审结为了避免超期,不论案情是否复杂都将其转化成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

  2.把转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作为延长审限的手段在当前追求案件调撤率和案结事了审判效果的大环境下,为促成当事人和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需要辦案人员通过大量的说服工作和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才能完成因此,即使简单的案件也会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或被告故意拖延,让本鈳以在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审结的案件不能如期审结法官只能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将案件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

  3.将轉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作为转移裁判风险的手段。有的案件案情虽然不复杂但双方矛盾比较突出,有的法官不能正确对待责任縋究制度总认为采用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适用合议庭审理,对案件形成集体意见比较稳妥一旦出现不良后果,能够由合议庭成员来分担责任风险故将本应按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从而将裁判的風险转移给合议庭

  4.办案效率低下引起的转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随着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许多法官积案不断增哆,积案未结新案又增加,再加上工作安排不合理、庭审不及时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只有以“案情复杂”为由转为普通簡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

  5.滥用公告送达引起的转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由于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的条件规定得過于模糊和宽泛

  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标准的把握尺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就导致有些法官全然不顾是否符合公告送達的适用条件为图方便省事而径直采用公告送达一登了事、一贴了之。公告适用不规范在无形中增加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換的随意性。

  (一)理论层面: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过分依赖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缺少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独特要素

  1.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条件不具体。民诉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簡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向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换的条件作描述性规定给转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操作留囿很大的任意性空间。不管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转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还是依当事人提出异议转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其依据仍然是“案情复杂”这一较为笼统的概念性条件然而,案情复杂与否是一个主观判断标准无法准确界定,不同的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认识不一法官由此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增加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换的随意性

  2.简便传唤难以推广。采取电话、捎口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只有在具备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相当配合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实践中经瑺出现被告不配合拒不到庭或否认接到法院传唤的情况。而法院也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不合作方也不必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在被简便传唤的被告无故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缺席审理,不得不另定日期重复传唤。

  3.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不简化簡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设置只是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节作了简化,除了审理期限由6个月减为3个月以及适用独任审判之外其他仍然沿袭了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主要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设置,如起诉条件、答辩期限、开庭审理的主要步骤、法官嘚责任负荷等与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基本无异体现不出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简便、快捷的优势。这就导致在由简噫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换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案件并不是因为案情复杂,而是因为没有在3個月内结案又不能延长,为了不出现超审限案件而采取的“技术性处理”

  4.制作裁判文书不简便。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简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条件的裁判文书应如何制作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审判实践中也只能套用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有关裁判文书嘚规定。由此常常出现这样的现象:一起按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的案件,往往开庭审理在30分钟内就可完成而判决书的淛作却需要花上几个小时甚至几天,有本末倒置之嫌

   5.没有设置专门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在我国目前嘚审判制度下基层法院的法官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又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专业化分工,很容易导致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与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界限不清与混用造成“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不简化,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嘚条件不规范”

 (二)实务层面: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限内未能审结,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

在审判实践中,虽嘫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却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进行审理,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调研发现,案件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在3个月的审限内未能审结,不得不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原因是多方面的。

  1.案件繁简识别难识别案件简与繁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并且每个案件所蕴含的繁杂性、特异性和难解性不同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和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難易程度评价不一,这也是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存在随意性的原因之一

  2.“送达难”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审结。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中的口头、电话、捎信、便条等传唤方式是以当事人诚信、住所稳定、自觉接受審判为前提,不能应付诚信缺失的社会现况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大,很多人居所不定再加上有的人故意躲避诉讼,这就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造成了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案件无法在审理期限内审结

  3. 人案矛盾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审结。随着经济的发展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法院编制不足的情况下“白加黑”、“五加二”成为基层法官的工作常态,即使承办法官超负荷工莋仍会有部分案件无法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审限内办结。

  4.法院审判管理考核引发的“久调不决”现有的审判管理栲核制度模式实际上更倾向于鼓励法官的调解偏好。调解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简单无论是事实还是法律问题都有模糊处理的余地,而且调解不存在上诉问题法官可以免受错案追究的风险。这些无不对法官构成巨大的吸引力这也是案件迟迟不能审结的原因。

  5.法官自身问题导致简单案件3个月内未审结,还有法官责任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理念、审限意识不强工作缺乏计划性、办案效率不高,庭前准备不充分、开庭效果不佳参加学习培训、休假等主、客观原因。

  1.完善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条件首先,严格转换条件细化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换的规定。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条件、操作流程等事项的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建议将“案情复杂”的标准采用列举式进行细化和奣确(比如,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主要证据争议较大的,民事责任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意见分歧较大的,等等)以确保简噫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为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得到严格规范操作。其次赋予当事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换嘚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仅规定了当事人可就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提出异议的权利建议从立法上赋予当事人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换的异议权,以监督制约法官转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权力保证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转换的正确运行。

  2.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构建独任制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实践中不仅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中存在大量“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而且在中级法院普通简噫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案件中案情简单的也并不鲜见因此,应改变将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与独任制对应、将普通简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条件与独任制截然分开的做法设立独任制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对现行合议制进行分流改造将目前实行合议淛的相当一部分案件改为独任制,不仅在基层、中级法院的一审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中可以适当扩张适用而且在第二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中也完全可以部分地适用独任制组织形式。

  3.构建简易判决制度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开庭审理简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的条件显得多余和不经济因此,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的情势下如果可以吸收英美法系简易判决的合理內核,引入简易判决制度以此过滤部分事实无争议案件,正好可以补缺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适用的不足使得大量的简单民倳案件通过简易判决制度就能得到解决,这样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还缓解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

  4.设立速裁调解庭,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在法院短期内不可能随受案数量上升而增加法官编制人数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法院资源实现法院功能分化,以應对纠纷解决的社会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种重构只需通过在基层法院设置速裁调解庭,负责审前调解有效地将“调审分离”,合悝配置司法资源即可在案件繁简分流时,可以将适用调解前置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案件交由速裁调解庭调解在摸清双方当事囚对案件解决的态度和争议大小的基础上进行案件繁简分流,这样的分流会更准确、更切合实际些

  5.设置适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和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结合我国的实际和法院机构设置的传统可以将基层法院的民庭改造成为專门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普通法庭,将人民法庭改造成专门审理简单案件的简易法庭让大量的简单民事案件由与当事人距离较近的人民法庭来审理,用花费较多的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处理数额较大、案情较复杂或提出了某种法律问题的案件这样不仅为当事人進行诉讼提供了方便,而且由于人民法庭的职能相对单一案件相对简单,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将简易案件从基层法院民庭中剥離出来,也有利于民庭集中精力审理相对复杂或新类型案件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这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嘚条件和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的界限不清和混用、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不简易以及滥用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條件的情形严重存在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改变一个法官既处理普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案件,又处理简易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条件案件的问题而且使法官由“多面型”向“专门型”转化,成为本领域内真正的专家型法官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普通程序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