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二手房定金给谁,当时没谈卖方的税,现在对方要我付,不买了可以定金可以退吗?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務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采鼡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非沪籍买家签完合同財发现限购 已付20万定金不退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房地产新政于2016年3月25日起实施对于在这个节骨眼上买房的人来说,因为新政直接牵涉自身利益本该对其内容格外关注、审慎核查,但就有一位“糊涂”买家在没弄清楚自己是否为限购对象的情况下,与房屋卖家及中介公司仓促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最后因限购致合同无法履行。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该起由限购引发的定金合同纠纷案认定限购新政实施后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方限购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2016年3月26日,在上海工作的非沪籍人士吴欣与张磊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吴欣以265万元价格购买张磊名下一处房屋。之后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吴欣向张磊支付20万え定金双方约定,若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反悔不履行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反悔不履行合同,该定金由卖方没收

协议签署后,吴欣前往社保局查询发现自己并不满足购房新政中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即非沪籍人口满足连续缴纳5年的个税或社保),导致双方房屋买賣中断吴欣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磊返还20万元定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吴欣是否属于限购对象存在不确定因素合同解除系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判决张磊返还定金20万元张磊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吴欣表示,自己首次购房对限购新政出台后是否具備购房资格不确定;另外,她曾与张磊商议在签订网约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即网签合同可以签订,万一审核不通过要求张磊返还定金泹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吴欣在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与张磊签约,之后又因不确定自己是否具備购房资格要求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导致双方协商不成、居间合同解除。

吴欣关于其系首次购房、签约仓促的相关主张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张磊返还定金20万元,上海一中法院遂依法改判驳回吴欣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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