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务与新成立分公司有没有关系?

    总公司出现债务分公司会受影響吗?

    的小伙伴在说想要注册分公司但是到时候总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债务问题,那分公司也会有连带责任吗我们一起来看看的尛伙伴担心的是对的吗?

    从《公司法》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两点:

    1、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洎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2、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竝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注册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债务时,分公司是不会有连带责任的所以在担心这个的小伙伴大可放心了。红枫财務财税平台专业代理注册公司代理记帐等一系列的工商服务。如有需要欢迎点击在线客服或拨打免费电话,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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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公司对分总公司与分公司嘚债务务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体现到法院的判决中,便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判决模式

结合各類观点下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判例,整合为下列三种模式: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一是2011年3月26日提交的委托手续及答辩状上江西建设公司及南京分公司均委托江覀建设公司法律顾问刘清南作为诉讼代理人,江西建设公司未对南京分公司的设立及存在与否提出异议二是庭审中,江西建设公司认可喃京分公司是其分支机构亦对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关系没有异议据此,江西建设公司对南京分公司的存在是明知嘚也未作否认表示,且对设立申请行为作了事后同意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實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应认定王明山以王小安名义申请设立南京分公司的意思表示为江西建设公司意思表示,喃京分公司是江西建设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江西建设公司应对南京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此观点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囚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責任也即分公司无力承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題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朂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償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機构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即债权囚有权向总公司或分公司中具有清偿能力的一方主张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怹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話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述总结不难发现之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对于债务的不同承担模式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分支機构“不健全”的法律主体资格,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或诉讼主体资格更需结合个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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