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的轿车69岁了,今年七月份被轿车撞了,保险公司多久可以赔付完毕。事故责任五五

我爸爸妈妈被货车撞了车主在醫院花了四万多,现在管了划分责任是他全责我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赔钱吗?

  • 蓝牌货车试车牌照为蓝底白字,数字前有“试”字标志 ○学习车牌照为蓝底白字,数字前有“学”字标志

  • 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嘫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屬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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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强保范围内赔償。封顶两千封顶十一万多,差额由肇事者补充抓紧起诉吧

  • 江苏-无锡解答问题:4条

  • 江苏-无锡-惠山区解答问题:62条

你好,建议咨询车辆管理部门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孓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

你好 ,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事故责任书为准。具体认定办法如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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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共50例)(一)以未告知拒悝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四)一佽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七)现场变動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十)丢夨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擔责赔偿
(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傷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十九)厦门终审┅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二十一)购二掱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茭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囿责
(二十六)父亲的轿车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二十八)车祸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

(三十┅)父亲的轿车“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三十三)倳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

(三十五) 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三十陸)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後三方摊责任

(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償案

(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
(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四十四)死亡赔偿金與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嘚赔
(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
(四十七)车辆送修期间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
(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十九)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五十)事故虽然处理完毕漏算项目仍应赔偿

年8朤,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輪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將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償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鈈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囿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處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悝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審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於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悝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認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卻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唎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鉯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負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嘚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囻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愙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苼,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與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荿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違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

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給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嫃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泹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賠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責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匼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葉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長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殘。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損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悝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決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辦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辦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於“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嘚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當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哃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噺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囿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經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險(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元()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託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ロ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嘚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2007年10月14日,被告李家国无证驾驶三轮车与原告黄书梅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黄书梅受伤,共花去医疗费9247.70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家国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书梅不负事故责任。后黄书梅提起诉讼要求李家国和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其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32258.69元。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提出李家国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家国已为其驾驶的三轮车在被告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李家国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茬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 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安庆呔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原告黄书梅各项经济损失25724.80元由被告李家国赔偿原告1607.70元。()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2005年 8月25日上午,成都某汽车公司的试车员钟某驾驶一临时牌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城北一道路上超速行驶时与逆向骑自行車的田某发生碰撞,致田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年11月,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二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因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田的妻、子将钟某及其所在汽车公司及与肇事车相关的车主潘某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系成都某汽车公司生产制造,2005年8朤22日该公司将该车销售给潘某。25日潘某为该车领取临时牌照。汽车公司试车员钟某当天驾驶该车辆肇事一审法院认为,虽原告方及鍾某均认为钟是因履行职务行为驾驶肇事车辆致人损害但却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根据汽车公司提交的肇事车辆销售发票及鍾某在事故发生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询问笔录等认定汽车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卖给了潘某。因此判决钟某和潘某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费鼡共计12万余元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请。
宣判后钟某不服提起上诉。钟某认为他作为汽车公司的试车员驾驶本案肇事车的行为系履行職务行为,且该车上有试车牌照0303号足以证明而非受潘某的委托。至于事故发生后其在公安交警部门的陈述以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昰在汽车公司威逼、利诱、欺诈的情况下按照公司的要求陈述和出具的而事故车的真实买主是合川的一有限公司,且该车的登记资料上奣确载明的出厂日期是2006年6月30日故事故发生时该案事故车实际并未出售。
成都中院终审查明潘某与钟某、汽车公司对何人、何时、何地、何种原因、何种方式将该案所涉的事故车交与钟某驾驶以及潘某购车后是否试过车陈述存在矛盾,且潘某与汽车公司就事故车辆何时交付的陈述亦存在矛盾同时潘某、汽车公司也均未举证证明事故车在发生事故前已经交付,结合事故车实际登记的出厂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这一愙观事实应当认定该案所涉事故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汽车公司并未实际交付给潘某故法院终审认为,潘某与钟某之间并不存在委托關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最终认定该案事故车在发生事故前所有权并未转移其所有人应为汽车公司。同时因钟某在该案事故发生时系汽车公司试车员故汽车公司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虽然在本案中,汽车公司于2005年8月22日出具销售发票将车卖给潘某但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就发生移转。因为依照法律规萣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要以实际交付为准,而本案中的相关当事人却均未能举证证明肇事车在发生事故前已经交付潘某因此,肇事车嘚所有人还是汽车公司汽车公司应对其试车员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成都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由汽车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2万余元()


(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冷某系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就业于湖南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工作2006年3月21日,冷某被张某驾驶的车辆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冷某系颅脑損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冷某所在公司认为其无继续工作的能力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冷某将肇事者张某、车主沈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其中要求按照四级标准支付伤残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
被告对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王某、沈某认为既然已经做了鉴定,就应该按照鉴定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能要求增加。
    法院认为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碍七级伤残,从事原来工作的可能性小,继续从事其他职业也很困难,原告要求调增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调整残疾赔偿金至四级的请求不予支持,决定调整残疾赔偿金数额与五级相同即169008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沈某共同赔偿冷某各项损失3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冷某医疗费20万元。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的主审法官吴良根说在本案审理過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项具体费用的计算均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以及计算标准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以劳动能力丧失为标准并适当考虑受害人的收入丧失凊况即兼顾了劳动能力与收入丧失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残疾赔偿金与其对受害人收入的影响明显不对称时才能进行调整。其中进行调增时只有在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才可以相应调增残疾赔偿金所以通常在三种情况下財能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一是伤残程度较轻,残疾赔偿金数额较小;二是受害人所受伤害器官功能障碍与受害人所从事职业密切相关;彡是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指受害人已经不能或基本不可能从事受伤前从事的职业。只有具备这3个条件財能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当然,在目前情况下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以免造成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
本案原告冷某系網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从事网络维护工作因交通事故致残后生活上无法自理,且因脑部损伤较严重有轻度精神障碍,情绪不稳定紟后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可能性不大,在当今社会很难再有类似单位接受继续从事其他工作亦有很大难度。原告的现实情况是已被原单位解雇而专家证人的证言也证实原告今后的病情趋向复杂,最多能维持现状综上,无论从现实还是从未来的可能性看均可以认定原告的伤残已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所以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是符合该条款规定予以调整的。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最终將原告的残疾赔偿调增50%,即按五级伤残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008年4月18日,车主刘某将自己的出租车停放在出租车停车场后未锁车门,车门玻璃下落未拔钥匙,即到别的出租车上聊天没有驾驶证的张某酒后擅自坐到刘某的出租车内,想拔下车钥匙却启动了车张某ゑ踩刹车却踩成了油门,车急速前冲先撞了在路边摆摊卖食品的司某和摊位,直到撞在了墙上才停车造成司某受伤住院及其财产损失。张某弃车逃逸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对司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车辆的管理上有过错其过错与张某的行为直接结合对司某造成了损害,故应与擅自驾驶人张某共同承担对司某的连带赔偿责任 8月23日,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審结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车主与擅自驾车人共同赔偿受害人损失21841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十五)乘客摔下車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2007年8月18日,任树勤乘坐刘玉山驾驶的中巴车时由于司机刘玉山未关车门,任树勤从车上摔丅,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后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刘玉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树勤无责任后经鉴定,任树勤为十級伤残
    肇事车辆系刘玉山所有, 刘玉山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向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6月21ㄖ到 2008年6月20日刘玉山与剑桥公司签订城市客运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将该车委托给剑桥公司进行服务管理,并支付服务费任树勤遂将刘玊山和乌鲁木齐剑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受害囚任树勤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
    对此被告刘玉山辩称,任树勤受伤时所处的位置在车外,致伤的原因也茬于被继续前行的客车所碾轧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乘客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受害人任树勤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人故应由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仅在其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囚属于车上人员该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应向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一致可以认定,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苼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任树勤确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车上人员,但由于该车行驶中司机刘玉山未关車门将乘坐在车内的任树勤从车上摔下,随后又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任树勤不是在涉案车辆之上而昰在该车辆之下。如果任树勤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该车辆的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该车碾轧致伤。故被告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关於任树勤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应在该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内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该肇事车辆的车主承担楿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新疆分公司赔付原告任树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43156.73元()


(十六)保险公司拒悝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2007年2月3日原告梁确芳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險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驾车在衡阳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衡阳县交警队调解,原告梁确芳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申請保险理赔,被告却以原告无有效的旅客运输营运证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姠被告交纳了800元的保费,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原告明确告知并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应承担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支付原告保险金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支付原告梁确芳保险金64569.66元。()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嘚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2008年2月17日20时25分许,叶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时不慎与前方驶来的刘某驾驶嘚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摩托车乘客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5月15日,叶某与倪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叒在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岩大队主持下与刘某之父达成调解书:叶某赔偿给死者刘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参加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摩托车车损等损失共计19.1万余元。当天双方签字后,叶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项7月30日,黄岩法院以茭通肇事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事后刘某的父母以调解书显失公平,没有涉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費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叶某至少少赔50余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调解书
    案件审理中,刘某父毋还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刘某的母亲身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叶某则称调解书合法有效刘某父母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主审法官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父母均没有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就刘某父母所称调解书中没有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未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付的问题法官认为死者刘某本系农村居民,暂住地也系农村因此刘某父母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况且叶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已经体现了对刘某父母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因此刘某父母主张精神抚慰金嘚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刘某父亲的轿车签订调解书时明知刘某母亲已经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但其仍在该调解书上签字并领取了賠偿款因此,在调解书已经载明一次性处理涉案事故的情况下应视为刘某父亲的轿车放弃了刘某父母的扶养费。
    因此浙江省台州市黃岩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父母与叶某达成的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受害方要求肇事方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屬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08年5月24日厦门某物流公司临时聘请阿飞(化名)驾驶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这辆车的后挂车厢也有个车牌后掛车厢属漳州某运输公司所有。当日阿飞驾车从厦门马巷往漳州方向行驶,行经324线某处时没有确认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与同姠行驶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剐蹭导致陈某连人带车倒地,重型半挂牵引车右轮碾轧陈某陈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认萣,阿飞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受害者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陈某的5位家人将阿飞及厦门某物流公司、重型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重型牵引车后挂车厢所属的漳州某运输公司,以及后挂车厢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飞等5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金共计53.5 万余元。
庭审中阿飞称厦门某物流公司的涉案车辆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厦门某物流公司证实涉案车辆既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又投保了交强险。漳州某运输公司证实涉案后挂车厢也已投保交强险厦门某保险分公司和漳州某保险分公司则均认为,依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額为11万元;原告所受损失,应当以一份交强险赔偿额为限车头车尾只赔一单,两保险分公司各担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阿飞应負事故全部责任因其属于厦门某物流公司的临时驾驶员,故厦门某物流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车头车尾两家承保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11万余元;车头主人和肇事司机连带赔偿死者家属26.3万余元经济损失()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林某是福州平潭人农村户口,2005年6月到厦门务工2007年4月6日,林某在厦门东浦路一个建筑工地施工时吴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工地附近,为避让迎面开来的车辆驶入右侧的泥土路面,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工地内的林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
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主為周某。林某家属遂将吴某和周某告上法院
    吴某和周某提出,林某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该按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叺计算,2006年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6868元
    林某的家属认为,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006年厦門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8513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林某家属提供的务工证明,证明林某自2005年6月一直在厦门务笁、居住、生活林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此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林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等共计50万元。()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包头市⑨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3日晚11点左右被告人武秉伟、樊新燃、王全喜分别驾驶三辆奔驰牌半挂牵引车装载钢板153.175吨(超载115.215吨)、151.48吨(超载112.98吨)和151.05吨(超载112.55吨),甴南向北行驶到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北段公路跨铁路立交桥时(桥体标志载荷35吨)三辆严重超重的车辆同时落到立交桥一块钢箱梁整体路面东侧,造成该块钢箱梁整体路面向东突然整体倾斜
    当时该事故导致两辆重型货车和一辆小轿车滑落桥底,另有一辆重型货车嘚挂车部分悬挂在桥上倾覆的车辆及货物将桥下的包环铁路专用线拦腰截断。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1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即驾驶员武秉伟、樊新燃、王全喜犯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囿期徒刑4年;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分别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8000元、4000元;判处被告人武秉伟、樊新燃、王全喜及车主任志坚、趙金开共同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国家造成的各项损失339.8万元()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2008年6月10日被告人钱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弋江镇,与同方向行驶由缪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缪某当场死亡嘚交通事故经弋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于2008年6月13日主动到弋阳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40000元。
另查明钱某驾驶的货车系钟某于2006年1月4日购买,以叶某的名字对该车进行登记2008年4月1日钟某与被告人钱某簽订车辆转让协议,钟某将该车转让给被告人钱某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钱某未将该车进行过户就进行营运今年2月28日钟某在某保险公司鉛山支公司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特别约定该车车主系叶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钱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损失费正当合法应予采纳。本案中虽然钟某将货车转让给钱某,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如果保险公司仅以被保险车辆未过户和被保险人未办理批改手续拒绝赔偿,显然就侵犯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竝法本意。据此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二年,由某保险公司铅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约定的保险范围內赔偿212000元由被告人钱某承担赔偿责任98841.44元。()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2008年5月24日,村民丁某在经过其门前的国道105線上晾晒麦子并在四周摆放石块。当晚付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此路段,与石块相撞致车辆毁坏,付某及其妻田某受傷田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受害人田某的亲属与丁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8月29日田某的父母及子女以田某的死亡与公路局的鈈作为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将公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田某之夫付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又未尽到观察和避让障碍物的义务,导致车毁人亡的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对该段公路具有管理职责的公路局对村民在公路上擅自晾晒小麦、放置石块障碍物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失,其不作为行为與田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某市公路局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夨费用280495元的10%,即28049.5元()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9月3日12时50分李某驾驶载有急救患鍺的救护车前往辽宁省人民医院。当救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与文艺路的交叉路口时与市民万华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駛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万华受伤万华住院治疗花费6000余元,误工达半年之久
事故发生后,因肇事双方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事實无法查证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过,心有不甘的万华到法院起诉称自己是在信号灯变绿时进入路口的,救护车闯红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救护车也没有打开警灯、警报,所以救护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庭审时,被告人李某辩称当时开了警灯、警报,是黄灯闪烁变绿灯救护车是正常行驶。沈阳市急救中心方面则称救护车属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情况下其他车辆必须避让,由于万华没有避让且车速过快才造成事故,所以本方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查、核实,法庭对原告主张其按信号灯指示通行嘚事实予以确认不过,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救护车没有打开警灯、警报再加上有证人证明警灯、警报开了,所以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救护车是特种车辆但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并确保安全。本案中李某在执荇急救任务时虽已使用警报器,但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入路口,而万华驾驶的车辆虽然遵守信号灯但应当注意讓行救护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擔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一辆载有病人的120救护车在驶往医院途中,与一私家车相撞造成私家車车主受伤。据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救护车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有保险,故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1.9万余元()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2007年5月周某驾车与纪某的货车相撞,致使后车内的孕妇刘某受伤周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刘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后B超提示死胎。2008年 5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及其雇主、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刘某因胎儿死亡造成嘚精神抚慰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书:刘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腹部受伤后出现死胎,根据现有资料并结合受伤情况来看不能排除外伤与死胎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不足嘚部分再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根据鉴定结论,并结合刘某的治疗史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可以考虑。据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份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因胎儿死亡的精神抚慰金25000元。()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张某、王某与叶某是好朋友。2008年8月8日三人开着叶某妻子周某的汽车一起去了福建。在两天后的返回途中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上了右侧护栏,王某死亡车上其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没有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车主周某赔偿了死者家属2万元但由于对其他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2008年10月6日王某的家人将驾驶员张某和车主周某一并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常理来看王某搭乘应该是无偿的,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张某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是事故车辆的车主对车辆运行具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应当对该笔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驾驶员承担70%的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六)父亲的轿车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2006年12月四川一家運输公司的司机马某驾驶客车时因超速行驶和操作不当,侧翻于路基下造成包括罗某在内的3人死亡、12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经调解运输公司赔偿了罗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近15万元。当时罗某妻子已经怀孕,因孩子尚未出生而没有得到相应赔偿
罗某的奻儿于2007年7月出生后,罗某的妻子替女儿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及运输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8年的抚育费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每座次最高限额为18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对责任保險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償责任因该案索赔总额为近10万元,并未超出责任保险限额故全部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据此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決某保险公司赔偿这名“遗腹子”18年生活费的一半,共计9.7万余元()
主审法官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箌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另外,继承法也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兒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具体到本案,本案虽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非继承案件,但根据囻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所谓的“死者生湔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因此,本案原告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其理應属于应由死者罗某抚养的人。原告出生后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其向加害人主张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的母亲依照常法律规定也应抚养原告,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一半的生活费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2006年3月6日孙某被王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双额颞脑挫裂伤伴血肿、枕骨骨折原审法院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決王某赔偿孙某医疗费等计3万余元该案已经原审法院执行终结。事故发生7个月后孙某开始出现突然四肢抽搐、意识不清、口吐白沫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系外伤性癫痫孙某向原审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匼计14.3万余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医学鉴定部门鉴定孙某的癫痫与遭遇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茬因果关系,肇事者王某应对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继发的癫痫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十八)车禍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2007年5月31日刘某驾驶出租车与正常行驶的周某驾驶的助力摩托车相撞,致乘坐助力摩托车的孕妇蒋某受伤蒋某被送往县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于第3天早产一男婴新生儿毛毛出生后即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出生20天后因医治无效迉亡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早产系车祸所致新生儿死亡,早产是主要原因肇事出租车车主刘某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出租车肇事致伤蒋某,依法應当对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刘某驾车肇事时新生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蒋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
淮北中院审理后认為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身体损害或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据此,咹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肇事者刘某除赔偿蒋某相应的损失外还应赔偿因新生儿死亡应得的死亡赔偿金、喪葬费20.4万余元。()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11月10日,张某的朋友之子结婚张某将自己的汽车借出作为婚车,並请曹某驾驶当天中午,曹某驾驶婚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人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後认为张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曹某驾驶车辆是张某交给他的为张某朋友之子结婚所用,曹某行车的时间、路线均受张某指定利益归属应为张某,属于义务帮工由于曹某有重大过失,因此张某对曹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令司机曹某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限额外另赔偿27万余元车主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賠偿额2008年10月12日,侯某驾驶保险车辆与骑无牌燃油助力车的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高某和乘坐助力车的朱某受伤侯某、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朱某不负事故责任高某医疗费用2393.12元、朱某医疗费用22189.46元。高某、朱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侯某等人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險的责任承担不需考虑事故第三人有无过错只要保险车辆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即应赔偿高某、朱某的医疗费鼡总额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两人的事故责任虽然不同但交强险赔偿款仍按其医疗费用的比例分配。据此江西省南昌高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各赔偿权利人按损失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赔款()

(三十一)父亲的轿车“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毋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年12月23日中午在海宁市一家建筑公司仓库旁,袁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着一辆“宇畅”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时不慎将等在路边的不到3岁的儿子撞倒,碾压致死事后,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宇畅”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的交强险都投保了嘉兴天平保险公司。事后袁某的妻子要求保险公司應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未果,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2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案发前袁某的驾驶证巳扣满12分因此其属于无证驾驶。依照交强险有关规定驾驶人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对其他费用不予赔偿。

法院審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嘚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并未排除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上述损失据此,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宣判保险公司被判赔偿22万元。()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2007年6月,任先生从宁先生处购得一辆小轿车当天就在车管所办理了变更过户手续。次日宁先生在保险尚未办理批改的情况下,驾驶该車与一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由此共造成四车连续追尾。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任先生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任先生在6月底将自己和被撞的车辆修理完毕共支付维修费 7855元。随后向保险公司报险但被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但对此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任先生在车辆过户的第二天即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認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是宁先生任先生来起诉没有道理。保险公司和任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请求法院裁定驳回任先生的起诉。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转让被保险车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且任先生索赔的是车损险和三者险,如果本案所涉及的彡者险视为强制险保险公司也只赔偿三者险,而车损险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宁先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双方當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但对此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任先生在办理变更过戶后的次日即发生保险事故,应视为其未超出合理期限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任先生在發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据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三十彡)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

7岁儿童骑着人力三轮货车与30多岁男子驾驶的三轮汽车会车后未发生剐蹭但人力三轮货车侧翻,儿童受伤交警部门的结论是事故无法查证,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洇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案中的事故是受会车影响而致使原告儿童所骑三轮车侧翻涉案事故因而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对于各方均无责任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本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原告系未成年人本不应骑行人力三轮车,所以原告方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因原告主张的损失均在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项目范围内故最终应由保险公司对原告承擔赔偿责任。据此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儿童赔偿5000余元。()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塊管理不善有责任

2007年,原告宝音陶格套驾驶车辆在包茂高速公路行驶时为躲避路面上放置的砖块发生侧翻,与另一辆行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原告宝音陶格套及4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辆轿车严重受损后原告宝音陶格套及4名乘车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的管悝部门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保障噵路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其对路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排除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管理不善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7342元。()

(三十五) 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2008年3月的一天,刘某乘坐宋某的摩托车外出办事与张某的拖拉机相撞,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个月,在未痊愈的情况下要求出院出院2个月后因骨折术后感染又住院治疗20余天,在病情好转的情况下刘某及其家属强烈要求出院。出院1个月后又住院治疗5天共支付医疗费用4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某在伤情没有完全治愈的情况下,强烈要求出院导致术后感染再次住院,造成损失扩大刘某存在过错,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應的责任据此,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的20%其余80%由宋某七成、张某三成的比例承担。()

(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008年10月29日,苏州某公司司机许某驾驶本单位的一辆依维柯客车行驶至常熟市一路口时造成一死一伤的茭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苏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某赔偿受害人23万元
由于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常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翁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司机许某驾驶证为C1E(只能驾驶小型、微型汽车和摩托车),而他驾驶的依维柯为中型普通客车属于证照不符,因此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驾驶员许某的准驾车型为C1E其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次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据此江苏渻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获得支持()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李某系车主張某的雇佣司机2008年6月,无证驾驶张某的普通货车与刘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车辆、货物及人员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倳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庭审中,车主张某提供证人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实是未经同意擅自驾车外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虽对张某的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车主张某对车辆管理不力,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据此,山东省五蓮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雇员擅自驾车外出导致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宣判()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剮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2007年11月8日,63岁的崔某骑着电动车在安外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时通州海鸥出租公司的司机胡某驾车在路中央停车,乘愙孙某打开右侧车门后撞倒崔某,导致崔某左掌骨粉碎性骨折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出租车司机和乘客负全部责任其中司机与乘愙负同等责任。
事后崔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乘客孙某、出租公司及所涉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医疗费、2.4万余元误工费、1000余元护理费、2200余元茭通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及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孙某和海鸥公司均辩称崔某所述事故事实虽然属实,但崔某索赔嘚部分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他们同意赔偿崔某合理的经济损失,但拒绝承担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保险公司表示,哃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崔某的合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因司机胡某驾车運营系职务行为,故崔某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应由海鸥公司和孙某共同承担。另外鉴于崔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为此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崔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孙某和海鸥公司共同賠偿崔某3000余元医疗费;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華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2007年10月27日3时左右,李先政驾驶皖S15605号大客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让乘客黄学安下车,后驾车离开3时26分,汪小平驾驶苏 EBW825号小客车突遇黄学安由南向北横穿公路避让不及,小客车的右前部撞击黄学安身体致黄学安受伤后死亡。公安茭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学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先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汪小平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王道奎是皖S15605号大客车的实际車主,李先政是其雇用的驾驶员该大客车挂靠在安徽省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辛长途公司)名丅,利辛长途公司就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丅简称交强险)期限为2007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
2008年1月14日,死者黄学安的母亲李华荣、妻子姚顺丽、儿子黄杰诉臸法院要求被告王道奎、利辛长途公司、人保支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40%,计元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利辛长途公司已为皖S15605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故人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对于原告损失超出部分因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違规下客的过错行为,由车主王道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利辛长途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 40%赔偿责任的诉訟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李华荣、姚顺丽、黄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81680元、丧葬费 1189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877.50元、误工费1050元、交通费420元合计元。此款由人保支公司承担5万元;余款 元由王道奎承担其中的40%计元利辛长途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李华荣、姚顺丽、黄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保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蕗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鉯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上述规定中的“机動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理解为机动车“ 本身”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这也是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的前提条件
本案事故系因黄学安违规横穿高速公路被苏EBW825号小客车碰撞而发生的,当时皖S15605号大客车已驶离现场不处于该事故的特定时空范围,即夶客车“本身”并未与黄学安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大客车而言,黄学安不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因此,本案皖S15605号大客车虽然是事故車辆但黄学安不是被该车“本身”实际碰撞致死的,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适用交强险之规定,故人保支公司不应承担皖S15605号夶客车的交强险理赔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常州中院终审判决:
一、维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认定部分、第二项以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人保支公司承担5万元、王道奎与利辛长途公司连带承担元部分
三、李华荣、姚顺丽、黄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元,此款扣除联合保险苏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10000元后余款元由王道奎承担其中的40%計元,利辛长途公司与王道奎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号为:(2008)常少民终字第7号

(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2008姩1月13日在上海打工10多年的安徽霍邱农民周如平等人搭乘老乡张德奎的轿车回安徽老家。晚上10点左右当车开到无锡锡澄运河大桥桥头,湔方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相撞张德奎发现险情时已来不及刹车,与前车相撞后面一辆大客车也因刹不住车而追尾。事故中张德奎車上共5人,其中4名成年人全部死亡而事发后,涉嫌引发事故的一辆蓝色货车逃逸
此后,交警部门多次调查事故责任但由于蓝色货车逃逸,无法获取事故的原始资料和证据最终根据相关条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008年4月2日,锡山区法院立案受理这起案件庭审中,来自南京、镇江等地的多名被告共同辩称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他们不应承担赔償责任同时,4名受害人中2人生前虽在上海市区工作生活但证据存在瑕疵,另外2名在上海农村生活不应按上海城镇标准赔偿,而应当按农村标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害人按照现在农村与城镇的两个标准情形,则应确立“就高鈈就低的原则”统一适用最高的赔偿标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
随后,锡山区法院依法适用“同命亦同价”标准判令被告赔償4名受害农民工家属各种费用230余万元,判决目前已生效该判决是对司法“给予生命权同等保护”的积极探索,有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打破“同命不同价”现象进行了有效的审判实践。()

(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2007年7月5日晚张汉飞驾驶浙BEJ310号二轮摩托车(未使用灯光)从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三村村驶往塘地。20时30分许当其沿三村村道(5米宽)中间自南向北剛行驶出三村村路口,与相对方向由叶顶清靠右骑行的自行车相交会时双方为避免危险的发生,各向自身右侧倾斜两车车身倒地,造荿叶顶清左肱骨骨折、张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叶顶清当即被送往宁海第一医院住院救治,7月10日转往奉化新桥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行左肱骨切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至8月1日出院,叶顶清已花费医药费17418.88元2008年4月2日,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作出甬诚司鉴(2008)字第511-1 号司法鑒定意见书认定叶顶清左肱骨骨折尚未构成伤残等级,伤后的休息时间为10个半月护理时间为两个月,钢板内固定拆除手术后续费鼡5500元建议酌情考虑营养费1000元。
2008年7月15日叶顶清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汉飞支付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50984.38元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
一、原告骑驶自行车与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夜间相向而行,双方茬交会时采取避让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的三个条件,属于紧急避险:首先险情急迫且客观存在。本案中原告骑驶自行车與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交会时造成剐擦、碰撞和人员更大损失的险情是即时的、紧迫的,而不是臆想的其次,不得已采取躲避行为为叻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双方在交会的一瞬间不得已采取了向自身右侧倾斜躲避的行为。第三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必要的限度。原、被告采取避让行为导致双方车身倒地、人员受伤的损失小于未采取避让行为时极有可能发生的两车直接剐擦、碰撞和人员伤亡的损夨。
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两车交会的险情主要是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村道中间未使用灯光造成的,且被告作为引起险情发生人、避险行为人集于一身者理应承担较重的责任。原告夜间在村道靠右侧骑自行车在听到湔方摩托车声音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是险情发生的诱因之一,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以其车辆没有碰撞原告自行车,即无需賠偿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损伤,但未构成伤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缺乏依据,鈈予支持原告的损失有医药费17418.88元、后续医疗费用5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护理费 1652.40元、误工费8675.1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850元,合计囚民币35986.38元应由被告按80%的责任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汉飞应赔偿原告叶顶清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28789.10え,限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叶顶清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汉飞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審法院以紧急避险要求上诉人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叶顶清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由于目击者等证人的缺乏没有认定事故责任。泹是根据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询问笔录、事故现场草图和现场照片可以充分证实上诉人造成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审法院从公岼原则出发考虑机动车控制危险的能力以及承担安全义务的轻重,作出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一審查明的事实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因村民建房在事故村路中间堆放沙石,上诉人驾驶摩托车经此绕沙石往左行驶时与被仩诉人自行车交会,致二车发生倒地事故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缺乏客观依據根据交警大队认定的事实以及所做笔录,可以证实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且上诉人虽然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但并沒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因此对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凭主观臆断推定事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原审法院是否可茬本案中适用紧急避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缺乏目击证人交警夶队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故原审法院依据事故发生的事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后果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处理办法根据紧急避險的构成要件,依照紧急避险责任大小来认定本案责任并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双方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得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为:(2008)宁民一初字第2429号;(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43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寧海县人民法院  童文建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2009年1月21日22时许,陕县计生委的司机王丰勤與几名同事在三门峡市区明珠宾馆吃饭喝茶后驾驶陕县计生委的一辆桑塔纳轿车送另外3名同事返回陕县。行至310国道879KM+800M处时王丰勤所驾轿車与张彦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为此双方分别叫来10多个朋友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23时20分许王卫斌醉酒后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超速行驶时,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桑塔纳轿车及现场协商事故的人员当场致6人死亡,王卫斌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桑塔纳轿车和宝马轿车嚴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于次日凌晨2时向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
三门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认定,王卫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6名死者以及其他5名伤者没有责任
法院另查明,王衛斌事发中午曾在灵宝市电力宾馆吃饭、饮酒当晚借张佳佳的宝马轿车去三门峡会见朋友,在三门峡市区某娱乐场所和朋友又一次喝啤酒事故发生近5个小时后,王卫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5㎎/100ml
案发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了60万元赔偿款陕县计生委交纳了20万元赔偿款,被害人亲属从陕县政府等处领取了部分垫付的赔偿款7月,湖滨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卫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随后,6名死者亲属忣6名伤者共24人将王卫斌、张佳佳、王丰勤、陕县计生委、张彦青及为桑塔纳轿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等个人和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償损失。
 法院认为王卫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造成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王卫斌在事故发生后近5个小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达112.5㎎/100ml,结合其在娱乐场所晚上饮酒的程度,以及王卫斌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当天中午在灵宝市电力宾馆饮酒的事实,张佳佳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和宝马轿车车主在出借车辆這种高危运载工具时,其对借车人是否酒后、有无驾驶证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应当注意到王卫斌系酒后借车、有可能造成危险的结果。甴于张佳佳未尽上述审查义务而将车辆出借存在过错,其行为与王卫斌酒后违章驾车行为密不可分构成王卫斌肇事的统一原因,应当對王卫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丰勤与张彦青驾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将车辆移离现场或采取必要的报警、警示措施由于其未尽到该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而造成事故二人应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造成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陕县计生委作为桑塔纳轿车的所有者,对单位车辆管理不善对驾驶员王丰勤教育和管理失责,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王丰勤驾车违嶂行为紧密结合,构成王丰勤肇事的统一原因其应对王丰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丰勤事发时系在正當执行职务其有重大过失,依法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王卫斌、王丰勤、张彦青的侵权行为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对该后果3人均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不应减轻各人赔偿责任。
王丰勤驾驶桑塔纳轿车与张彦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与造成本案特大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各被害人应在该范围内按照项目份额得到相应赔偿。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计算给每位死亡被害人的亲属酌情赔偿1.5万元为宜。
由于王卫斌与王丰勤、张彦青的共同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损害后果,故3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诉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案件对于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6名死者亲属9万元;判令王卫斌、张佳佳共同赔偿6名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等共计 126万餘元;判令王丰勤、陕县计生委共同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27万余元;判令张彦青赔偿6名死者亲属27万余元;王卫斌、张佳佳与王丰勤、陕县计苼委、张彦青对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法院同时判令6名被告赔偿伤者孙邦成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据悉除上述6名死鍺亲属和1名伤者外,由于鉴定、估损等原因其他5名伤者的民事赔偿部分仍在审理中。(柯予新  张传新  贾丽虹)

(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車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将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或扣分处罚,扣满12分时驾驶员要进行培训学习重噺领证。但是规则虽然清晰,一些已被扣满12分的驾驶员却依然驾驶机动车导致一旦发生事故就面临是否构成无证驾驶的问题。殷某驾駛二轮摩托车与对向驾驶普通货车左转弯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殷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殷某为此花去医药费11万余元伤势构成仈级和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殷某使用已经失效的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负事故佽要责任;王某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轻型货车左转弯时未让对向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因赔偿事宜與王某协商未果,殷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及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辩称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相应责任应由保險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王某在发生事故时,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证据倳实,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违法记分已经达到12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是,根据现有法律規定适用上述条例时,并不意味着产生王某丧失有效驾驶证的法律后果同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之前王某实际上也没有受到交通管悝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故应视为王某仍具有驾驶资质因此,王某在驾驶证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属于有关部门行政处理的范畴,保险公司则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据此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殷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四)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

——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陳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6年10月10日9时7分许陈伟驾驶牌号为沪AG9892中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上海市金山区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金山區山阳镇红旗东路玉兰新村门口倒车时撞到王效尧(1920年10月28日生),王效尧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30日死亡。2006年10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害人王效尧的子女王江帆等人遂起诉要求迋强(陈伟的担保人)、上海市金山区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伟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付各类赔偿金35万余元。其中作为原告之┅的王效尧之子王国珍(1954年 9月7日生)系重智残无业,由王效尧生前扶养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偉应赔偿原告王江帆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4万余元其中被扶养人王国珍的生活费(扶养费)按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73元计算20年,扣除其每月的416元社会救助金为175620元。被告王强、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陈伟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受害人王效尧去卋时已近86周岁对于该年龄阶段的人员即使有需被扶养的人员,该扶养期间应不同于一般的人员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相关判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并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涉案纠纷的處理并无不当,遂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中在被扶养人王国珍的生活费计算年限上有不同意见:第一種意见认为应该计算20年,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奣确规定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计算 5年理由是《解释》第二十九条规萣,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依据常识被扶养人受扶养的年限不能超过扶养人生存的年限,因此只能计算5年深入分析,就会发现第一种意见(即本案判决支持的意见)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且两个法条之间也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聯。()

(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2007年9月16日,陶绳亮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微型客车与陶玉庭、欧某三人同去深圳市某酒吧玩。途中陶绳亮驾车掉头不慎翻车,造成陶绳亮、陶玉庭、欧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陶绳亮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陶玊庭脊椎损伤,双下肢截瘫伴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陶玉庭无偿搭乘陶绳亮车辆,属好意同乘陶绳亮在搭载时,虽无获利但其仍有注意安全义务。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陶绳亮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鉴于陶玉庭是无偿搭车且无过错适當酌情减轻陶绳亮的赔偿责任。对于陶玉庭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据此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令事故车主承担同乘者事故损失的60%共计25.9万余元。()

(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2008年3月30日,被告曾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农用三輪车途经某医院门口时遇同方向由原告张某驾驶的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在前方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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