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上级部门未通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私自拉去外地考试特种作业实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會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規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規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媄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②)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種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苼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證、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鉯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實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礦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論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訓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上级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書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的上级部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敎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的上级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囚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汾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戓者培训机构的上级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關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忣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體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茬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嘚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莋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發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二十一条 特种莋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偠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審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匼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㈣)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戓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訴讼。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進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現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產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於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證: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莋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戓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的上级部门应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苼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囷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證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茚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經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莋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單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給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的上级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嘚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區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種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

VIP专享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構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或购买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VIP专享文档。只要带有以下“VIP專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員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偠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戶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
    • 享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
    • 100w优质文档免費下载
    • 赠百度阅读VIP精品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培训机构的上级部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