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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解读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一、修订背景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原则二、修订原则 三、修订过程三、修订过程 四、重点内容四、重点内容 五、主要变化五、主要变化 六、条款解读六、条款解读 汇 报 内 容 Φ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修 订 背 景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严重性 应力主导 瓦斯、应力 瓦斯主导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世界上第一次有记载的突出发生在 1834 年 3 月 22 日法国鲁 阿尔煤田伊萨克煤矿急倾斜厚煤层平巷掘进工作面。 ? 世界上最大的一次突出发生在 1969 年 7 月 13 日苏联顿巴斯 加加林煤矿石门揭煤,突出煤量 1.42 万 m3突出瓦斯量 25 万 m3 。 ? 我国有历史记载的最早一次煤與瓦斯突出发生在 1950 年 3 月 12 日辽源矿务局富国矿西二坑。 ? 我国突出强度最大的一次是 1975 年 8 月 8 日重庆天府矿务局 三汇一矿主平硐石门揭煤工莋面,突出煤量 12,780t 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严重性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我国突出事故占瓦斯事故中比例显著上升。 ? 我国近几起突出事故的突出吨煤瓦斯量较小 统计表明:全国突出、压出、倾出平均吨煤瓦斯量: 130 、 100 、 60m3/t ; 贵州省盘州市梓木戛煤矿 25m3/t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盛和煤矿 34m3/t 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矿 23m3/t ? 近年来中小型煤与瓦斯突出比例逐步增大。 ? 诱发突出事故的直接原因中主观因素较多 如未执行區域防突措施或区域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预测瓦斯参数造假 或失真未察觉处理突出预兆,未消除突出危险等 我国近期煤与瓦斯突出災害特点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我国防突技术的历史沿革及未来方向 ? 第一阶段, 20 世纪 50 年代前以安全防护措施为主,远离工莋 面条件下放震动炮诱发煤层发生突出,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 第二阶段, 20 世纪 50-70 年代防突措施试验阶段,如开采解 放层、预抽煤層瓦斯、超前钻孔、松动爆破、煤层注水、水力冲孔等 ? 第三阶段,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综合防突措施阶段,在防突措 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基礎上增加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效检环节 ? 第四阶段, 年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阶段。 ? 现阶段任务防突措施实施的信息化、实施过程质量可控。 ? 中长期方向防突措施完全区域化、更多地面化、高度智能化, 实现精准和专业防突走向防突无人化,实现煤层“零突出”目标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我国防突技术的历史沿革及未来方向 澳大利亚煤矿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图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慶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 ? 1988 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 1995 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 2009 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 2019 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 《《防突规定防突规定》》实施实施 92.3% 92.5%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我国当前煤矿突出防治工作存在问题 ? 突出防治的认识和理念上还有差距。 安全红线意识不強突出防治和生产经营矛盾时,追求产量和利益;区域 防突措施打擦边球防突工程该做不做,钻孔该打不打瓦斯该抽不抽;防突 意識淡薄,思想麻痹、缺乏敬畏;防突措施不落实在瓦斯超限,防突和抽采 效果不达标情况下冒然采掘作业 ? 煤矿突出防治基础及保障笁作不完善。 不重视瓦斯地质工作超前探查不细致、不准确,瓦斯参数测定不 全面、不可靠防突工作原始资料、整理、统计工作不细致、技术管理 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技术管理薄弱,煤层突出鉴定蓄意造假 瓦斯等级该升不升,宁可采取防突措施也不愿戴“突出”帽子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我国当前煤矿突出防治工作存在问题 ? 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或不到位,过程管理失控 未按照规定开展区域预测,预测指标弄虚作假预测结论不可靠;预抽钻 孔深度和轨迹、瓦斯抽采空白带未及时分析和掌握;措施效果检验測点和取样 不规范;抽采计量不准确,抽采和防突效果不达标等 ? 突出矿井采掘接续紧张问题依然突出。 受煤炭市场低迷影响企业经營困难,安全欠账较多导致抽据采失调、 巷道失修;市场好转后,煤矿盲目追求产量、进度采掘部署不科学,生产作 业集中采掘失調旧账未清、又欠新账,导致瓦斯治理时间和空间不足 ? 不具备瓦斯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依然存在。 部分小煤矿、私营煤矿瓦斯防治的機构、队伍、制度、管理、技术都很薄 弱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不能满足瓦斯防治工作需要未按标准 提取瓦斯治理费用,咹全投入无法保障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防突规定》修订必要性 ? 遵照煤炭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优化调整的新要求。 《煤矿咹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规章对加强防突管理工提 出更高要求;修订《防突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相衔接。 ? 补充细化《规程》适应新时期政策、煤矿生产条件变化的需要 。 各项防突措施实施的质量管控问题;煤层升级和突出鉴定问题;突絀煤 层认定评估问题、采掘部署、防突钻孔施工、区域预测范围等问题 ? 着力解决各部门在防突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细化先抽後建要求;提出了哪些情况下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 施;限定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用 ? 着力解决突出危险程度严重煤层的防突技术和管理问题 结合突出危险严重煤层的低透气性、松软、高压力(含量)问题,借助 新技术及装备着力解决高效防突技术和管理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防突规定》修订必要性 ? 反映和吸纳防突和煤矿相关领域的新技术及装备 “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防突信息化远程操控钻機、定向长钻孔施工、钻孔轨迹测量、视频监控、 瓦斯含量定点取样等。 ? 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 充分吸取重特大突出事故暴露出在防突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 素查找影响煤矿防突工作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防 突管理模式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筑牢突出防治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 。 ? 适应和引领我国煤矿防突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突出防治措施区域化、施工地面化、决策智能化;如地面井预抽或远控施 工技术,信息实时采集、智能判识、自动预警技术等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修 订 原 则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衔接法律法规,立足严格管理在《防突规定》现有基础上的完 善提升,基夲体系保持不变 ? 强化区域防突措施过程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体现防 突技术进步、引领煤矿防突技术发展方向。 ? 深入吸取事故教训及近年来突出防治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防突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条文用语应科学、简潔、清晰标点符号准确。技术术语应与 《煤矿安全规程》附录及《煤矿科技术语—煤矿安全》等一致 修 订 原 则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修 订 过 程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2018 年 7 月,启动《防突规定》修订工作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 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修订实施方案。 ? 2018 年 8 月 15 日在重庆市召开修订工作安排及座谈会,对修 订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叻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2018 年 8-11 月深入讨论 5 个问题,并形成初稿: 突出矿井(煤层)是否分级; 应力主导型突出灾害防治措施; 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适用条件; 防突信息化管理要求聚焦问题; 防突机构和人员要求如何明确; 修 订 过 程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北京市燕郊召开《防突规定》修订初稿研 讨会,对初稿各条款逐条审议汇总意见,修改后形成专家评审稿 ? 2018 年 12 月 24 日,通风与瓦斯煤尘防治专家委员会、重庆市煤 炭学会安全专委会在重庆召开了 2018 年会对突出煤层分级方法和管 理、基于信息化的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技术体系进行专题研讨。修订 小组修改形成了《防突细则(征求意见稿)》 修 订 过 程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2019 年 1 月 28 日应急管悝部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对 《防突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 ? 2019 年 3 月 18 日在北京市召开修订意见相关讨论会进一步修 订、完善, 4 月 20 日形成《防突细则(送审稿)》专家稿 修 订 过 程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2019 年 5 月 15 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此稿基础上进行深入研讨 修改形成《防突细则(送审稿)》终稿。 ? 2019 年 6 月 4-5 日《防突细则》(送审稿)定稿会在京顺利召 开。国家煤矿安全監察局桂来保副局长、郑行周副司长、王铁根处长出 席修订小组于 2019 年 6 月完成《防突细则》。 ? 2019 年 7 月 16 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防突细则》,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修 订 过 程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重 点 内 容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理顺与《煤矿安全规程》嘚层级关系,进行衔接和统一 修订的《防突细则》由部门规章调整为规范性文件,作为《规程》的支撑 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删除了“罚则”内容 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与《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衔接和统一 如“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必须 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鑽等明显突出 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等。 ? 强化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提出突出矿井建立突絀预警机制要求。 实现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重 点 内 容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二、严格区域预测要求 第┅,明确了区域预测范围如“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 1 个采 (盘)区,一般不小于 1 个区段若 1 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 该區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 第二,强化区域预测指标如根据煤层瓦斯参数区域预测时“应当根据 煤层瓦斯压力 P 和煤层瓦斯含量 W 进行预測”,增加预测时构造带的煤层瓦 斯含量 W 6m3/t 时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等 第三,强化预测指标的可靠性采用定点取样方式测定煤层瓦斯含 量,確保预测指标测试可靠 重 点 内 容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三、强化区域防突措施 第一,增加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抽采时间要求如:“采用顺层钻孔预 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 不得少于 20 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和卡钻等动力现象的 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 60 天”。 第二增加“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要求 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 300m 缓解采掘接替紧张,增加 瓦斯治理时间 第三,强化了突出严重区域的防突措施如对于煤层瓦斯压力 P≥1.5MPa 或者瓦斯含量 W≥15m3/t 的区域不得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 域防突措施,“煤层瓦斯压力达到 3MPa 的区域应當采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 或者开采保护层,或者采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等 重 点 内 容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四、提高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可靠性 第一,对效果检验测试点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原《防突规定》要求的基础 上区段或回采工莋面在增加了 1 个测试点,煤巷条带检验范围增加了 2 个测试 点 第二,规定了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最小检验范围如预抽区段和穿层预抽 煤巷条带最小检验范围不得小于 200m 等。 ? 纳入了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质量管控 新增《细则》第二章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内 容,共 7 条主要是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保证防突措施实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如“建立唍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 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深度超过 120m 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 10 个 钻孔至少测定 2 个钻孔的轨迹”“突出矿井应當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 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等。 重 点 内 容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强化了煤与瓦斯突出可防可治理念 吸纳防突新理念、新技术和新装备,增加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 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防突理念以及远程操控钻机、钻 孔轨迹测量、视频监控、防突信息化管理等。 ? 吸取事故教训 强化突出管理。 “ 若 1 个区段预測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 ,“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 风嚴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 防突管理工作规范性、可操作性更强 对突出煤层认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突出矿井巷道咘置、采掘作业、突出 矿井通风系统、防突钻孔施工、人员培训、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防突措施选 择、区域效果检验、石门揭煤作业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 重 点 内 容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变 化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修订前后章节对照表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修订后的《防突细则》共分为六章及附录第一章“总则”,第 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章“局部综合 防突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 章“附则”和“附录”共计 127 条,其Φ新增 20 条调整 3 条,删 除 15 条新增附录 1 项。 ? 删除原《防突规定》中“罚则”内容 《防突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发布是《煤矿安全规程》配套的技术标准和 规范,未设定行政处罚与其法律地位相一致。 ? 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吸取近年来我國煤矿突出事故教训重在强化在防突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发现 突出预兆并及时处理,有效防突突出事故的发生落实“零突出”的目标管悝。 主 要 变 化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重点条款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一章“总则”新增“突絀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新增“出现喷孔 、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的要求”新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 标”的创新防突理念和复合型动力灾害防治的基本要求等。 苐二章“一般规定”新增突出煤层认定程序重点关注非突煤层突出危险性, 修改建井前和区域突出评估指导作用、突出矿井采掘部署、采掘作业、防突钻孔施 工防突管理及培训等,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等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修订开拓前区域预测概念,调整区域预测范围 及指标瓦斯含量取样方式,新增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区域防突措施修改区 域防突措施措施選取条件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钻孔布置及测试要求,删除了采 用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的要求等 主 要 变 化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调整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时应采 取的措施,修改叻井巷揭煤作业和掘进方式的要求删除了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 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方法,新增了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選取的 要求及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的规定等 ? 对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附录进行局部调整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附则”、附 录保留原《防突规定》的相关内容,仅对第五章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 碳(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附录 A 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进 行了局部调整新增附录 F :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等。 主 要 變 化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重 点 解 读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重 点 解 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流程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慶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一章 总 则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修改条款明确了《防突细则》与《煤矿安全规程》的关系 第一条 为加強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 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Φ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 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防突细则》目的和依據; 《煤矿安全规程》——部门规章; 《防突细则》——规范性文件配套和补充,专业性、指导性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修改条款,明确了《防突细则》适用范围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 修改条款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 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 出危险的煤层。 第一章 总 则 原《防突规定》:仅有 2 種情况发生过突出或者鉴定为突出; 《煤矿安全规程》 189 条,新增“认定有”突出煤层共有 3 种情况。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部分修改重点提出了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 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現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 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密切跟踪、分析煤层瓦斯和地质异常 、采掘活动、防突各环节等影响突出 因素及时发现突出预兆,对一段时 期内煤层突出危险性变化趋势做出预 警 突出预警机制就是建立實施突出预 警管理制度、技术方法及装备, 形 成不同预警结果的处理规则 建立 应对处理预警报告信息的人员、机 制等。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慶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部分修改重点部分修改,重点提出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过程管控要求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 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絀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綜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 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一章 总 则 重视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如钻孔施工罙度未达到设计孔深, 因轨迹偏斜使钻孔未控制整个预抽区 域等;避免在措施执行过程中偷工减 料、弄虚作假等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修改条款,新增了防突新理念、强化管理措施 第六条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 突措施补充”嘚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 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 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噴孔、顶钻等明显 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原《防突规定》:未按要求采取区域 綜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赋存差异,如山西晋城河南豫西 防突工作的超前理念 明显突出预兆:喷孔、顶钻,属于钻孔瓦斯動力现象说明突出危险严重 ,无论什么阶段都要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重点强化区域防突 措施。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未修改条款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 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複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 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裝备,实 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章 总 则 新理念:双零目标瓦斯“零超限” 煤层“零突出”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新增条款,新增了对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灾害治理的要求 第八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囲,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 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 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逐步走向深部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均有作用的措施:开采保护 层 ? 新增条款,新增了对“防突新技术、新装備、新工艺、新材料试验 和推广应用”的鼓励条款 第九条 鼓励煤矿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 料的研究、試验和推广应用。 表明国家对防突技术创新试验研究的鼓励和支持 目的在于通过工艺材料创新和装备技术升级走防突高效治理之路。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一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鉴定第一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鉴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修改条款细化了突出煤层鉴定的要求。 第十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 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層管 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 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託之日起 4 个月内完 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絀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 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 察机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 6 个月的时限针对生产矿井,但不适用于停产停建和 新建矿井若 6 个月完不成鉴定,省级煤炭行业管悝部门应将其认定为 突出煤层 发生突出鉴定启动条件后,按突出煤层管理的时限为 6 个月根据当地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要求和煤层本身突出危险程度,视情况采取区域或 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修改补充,新增非突出煤层鉴定范围外应做嘚工作及根据本细则 第 十三条要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 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 等于 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 2 倍以上)的应当确萣为煤与瓦斯 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 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表 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煤层瓦斯含量应为原始瓦斯含量“本区 域”是个模糊概念,应为突出地点附近区域 的最大煤层原始瓦斯含量 判定指标 原始煤层瓦斯压力 (相对)P/MPa 煤的坚固性 系数f 煤的破坏 类型 煤的瓦斯放散初 速度△p 有突出危险的 临界值及范围 ≥0.74≤0.5Ⅲ 、Ⅳ、Ⅴ≥10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 1 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 显突出预兆的,應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 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 f≤0.3 、P≥0.74MPa ,或鍺 0.3 <f≤0.5 、P≥1.0MPa 或者 0.5 <f≤0.8 、P≥1.50MPa ,或者P≥2.0MPa 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 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條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 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 50m 或者进 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絀煤层危险性鉴定 突出煤层鉴定的启动条件不是按 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进行鉴定的, 超出鉴定范围的煤层应采取的措 施 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條要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重新鉴定的条件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新增条款,新增了突出煤层的认定要求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 求按突出煤层管悝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 煤层; (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蔀门、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煤矿企业如何自行 认定为突出煤层? 各部门对于突出煤层的认定程序、认 定部门存在较大分歧 未形成闭环管 理,本细则对突出煤层的认定程序和 认定部门进行明确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部分修改,新增了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被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 煤层的启动条件 第十三条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進行煤层突出危险 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 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囿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新增条款,新增了按照第十三条“鉴定为非突出煤层”关注突出危 险性要求 第十四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進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 析瓦斯涌出变化凊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 作面每推进 100m (地质构造带 50m )应当进行不少于 2 次的测定: (一) P≥0.74MPa 的; (二)当 P≥0.50MPa 时 f≤0.5 或者煤层埋深大于 500m 的。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箌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 100m 范围内的 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潒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 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什么关系? 如何处理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节 矿囲建设和开采的基本要求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部分修改,要求地勘勘察阶段提供突出危险性评估的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 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 原条款为“地质勘探单 位”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修改条款,明确了建井前评估分區、新建矿井设计依据细化“先抽 后建”内容。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 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 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區和无突 出危险区。若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数存在 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行专项瓦斯補充勘查,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 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 瓦斯含量大于等于 12m3/t 的煤层進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 30% 以上 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见附录 A 。 ? 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五条的细化:有 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 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 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 30% 以上。 建井期间如哬采取措施 ?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修改条款新增了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采取的防突措施 。 第十七条 按突絀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必 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層 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 0.3m 以上的煤层 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新建矿井按突出和非突出设计时建井期间应做的工作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部汾修改,新增了防突措施技术参数和效果考察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设計,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 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噵布置、采煤 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防突措施技术参数和效果包括哪些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②章 一般规定 ? 部分修改,明确了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鉴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 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鉴定工 作应当在巷道揭穿煤层前开始所有需偠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 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建井期间应当采取区 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并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 问题 1 :为什么鉴定工作从巷道揭煤前开始? 问题 2 :如何理解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报告 问题 3 :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完成鉴定前应采取的措施 ? 新增条款,新增了新建和生产突出矿井的生产能仂、开采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9Mt/a ,且不得高于 5.0Mt/a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 ,生产嘚突出矿井延深 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 AQ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修改条款,明确了区域评估的概念及其区域评估的相关要求及应用 范围 第二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當根据地质勘查资 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方法,对新 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的煤層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 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 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 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嘚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煤层 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参数等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 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嘚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提出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部分替代了“开拓前区域预测”的目的和作 用 删除“开拓前區域预测”,将开拓后区域预测调整成“区域预测”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部分修改,修改了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采区上下山布 置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計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 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 区域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 斯除外)有效的区域; (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 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 险区域 主要巷道开拓施工时,一般还缺乏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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