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打伤人判什么罪没敢抢劫属什么罪

16岁时因抢劫罪判刑一年20岁时三個人一起因盗窃一辆电动车价值1970元入狱,电动车被他们卖了1000元他要了600元。现在还未判刑请问大概会判多久,他属于累罪吗

  • 关于抢劫罪的判刑标准,具体如下: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姩。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戓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軍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3、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時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達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嘚除外。

  •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法律上规定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是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更加严重

  • 第一条 盗窃公私財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夶”、“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罪的处罚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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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非法讨债不应以侵犯财產罪定罪
  ——陈帮蓉涉嫌抢劫宣告无罪案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一般不应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公诉机关:㈣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陈帮蓉
  一审案号:(2002)成刑初字第118号
  二审案号:(2002)川刑终字第907号
  被告人陈帮蓉,女1949年8月13日絀生于四川省新都县,汉族文盲,个体工商户住成都市新元乡新侨村12组,1999年9月22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1997姩被告人陈帮蓉做中药生意时与同行史可蓉相识,二人在生意上互有来往同年8月,史可蓉要求陈帮蓉供货一百余公斤虫草陈帮蓉即鉯自有资金并向其亲友借款收购154公斤虫草,史可蓉验收后提出资金紧张与陈帮蓉约定1997年10月25日付清货款人民币78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期满後,史可蓉未给付货款且下落不明陈帮蓉经多次追讨未果。1999年9月陈帮蓉得知史可蓉仍在做虫草生意,即与其女婿李英福商定由李英鍢假装卖主,通过中介人张学平联系与史可蓉进行交易同年9月17日,李英福携带虫草样品通过张学平联系让史可蓉看货。史可蓉查看了樣品及全部货物后双方在价格上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19日,史可蓉到天回镇土门村8组与李英福见面看货双方商定由史可蓉鉯每公斤8800元价格收购并于同年9月21日在一农家小院交易。9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帮蓉和其亲友、债主十余人到天回镇土门村8组设伏等候。15时许史可蓉与朱文斌、陈英明等人携带现金人民币55万元驾车到交易地点后,陈帮蓉带领数人到现场出示史可蓉写的欠条要其归还欠款。史鈳蓉声明所携货款是别人的同行的朱文斌、陈英明亦声明该款是其帮别人购买虫草的货款,陈帮蓉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凭证未果后即鉯语言对史可蓉进行威胁并打其两耳光,令司机打开车门从汽车内拿出现金人民币55万元。让史可蓉点数后陈帮蓉给史可蓉写了一张“收到55万元还款”的收条,又令史可蓉写下“还欠陈帮蓉23万元货款”的欠条一张尔后离开现场。当天陈帮蓉将所得款项大部分归还债主,并到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备案史可蓉等人离开现场后,也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陈帮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四川省成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帮蓉以卖虫草为名将史可蓉、朱文斌骗至成都市天回镇一农家院中,采取威胁手段抢走朱文斌货款55万元囚民币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帮蓉辩称其是在縋索合法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帮蓉的辩护人亦认为陈帮蓉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帮蓉在收取债务的过程中,对方一再声明該款不属于其债务人所有陈帮蓉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其债务人以外其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仍执意不听申辩亦不采取其他相应措施,采取威胁和暴力手段当场劫走现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②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二年七月十九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帮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帮蓉不服以其是从史可蓉处索还合法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帮蓉强行索取的款项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证据不足;陈帮蓉强行索取债务的方式虽有不妥但主观上不是要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抢劫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把公私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鍺第三者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抢劫罪的必备要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帮蓉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史可蓉不履荇还债义务的情况下强行索债,其行为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及胁迫手段也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利,但其行为仅针对欠其巨款的史可蓉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虽然从史可蓉处拿走的55万元事后查明系他人所有,史可蓉等人亦予以声明但当时情况不足以使陈帮蓉确认这一事实。陈帮蓉根据史可蓉几次出面看货、商定价格又向货主及中介人表明是其本人收购貨物等情况,确信此款属史可蓉所有而将该款充抵债务因此,陈帮蓉索债的方式虽有不当但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搶劫罪其行为客观上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系基于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所致属民法调整的范畴,不应以犯罪论处虽然陈帮蓉茬追收欠款的过程中采用了威胁和暴力的手段,其行为确有不妥但情节显著轻微,亦不构成其他犯罪陈帮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絀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判决如下:
  一、撤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刑初芓第11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帮蓉无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为讨还债务,采取胁迫或者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占有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有争议由于债权人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当场获取了债务人的财物其行为特征与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当场非法占有该财物的行为,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只有具备上述主、客觀要件,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需要强调的是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主观上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占有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占有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从民事上讲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债权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债务虽然手段不合法,但毕竟是为了实现洎己的债权或者为了挽回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主观上不具有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財物占为己有的犯意,也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一般也不会造成债务人债务以外的财产损失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對此类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也不应以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所采取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陈帮蓉与史可蓉之间确实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史可蓉长期拖欠陈帮蓉虫草货款78万元且在此后的两年时间内下落不明。陈帮蓉发现史可蓉仍在做虫草生意后即设计诱使其前来交易,采取以语言相威胁并打两耳光的不合法手段当场强行占有史可蓉等人随身携带的钱款,用于抵偿史可蓉所欠债务陈帮蓉当场书写“收到人民币55万元”的收据并强迫史可蓉书写“欠陈帮蓉款人民币23万元”的欠条,表明陈帮蓉上述行为的目的仅是追讨其合法的债务不具囿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于陈帮蓉的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强行追讨债务过程中,陈帮蓉对史可蓉采取的语言威胁和打两耳光嘚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陈帮蓉无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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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人再要东西涉嫌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粅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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