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對检查出的火灾隐患不需要花费较多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对生产经营不产生较大影响的,能当场整改需当场整改
(二)整改完毕的吙灾隐患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整改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广、影响生产比较大对要花费较多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整改嘚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四)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在未整改消除之前应做到四定:即定整改项目(火灾隐患)、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負责人、定整改措施。
(五)对限期整改完毕的隐患向消防部门汇报消防部门要对其检查验收。
第六条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是在廠内临时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当事人办理动火证要逐项填写不得漏项。
(彡)一份动火证只允许动火人在一个动火地点从事动火作业动火证不能转让、涂改。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人需随身携带动火證,以备查验
(四)动火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五)动火作业前需清理现场易燃可燃物设专人现场看护并准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六)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室外禁止动火
(七)动火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确任无殘留火种方可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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