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是一年利息是一万四千那么11借10万一年还多少利息利息是多少

  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

  农业银行贷款可以用公式“利息=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来进行计算其中贷款利率是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办理的贷款类型等洇素,在央行基准利率上进行浮动执行的借款人贷款金额为10万元,一年还清以基准利率4.35%来进行计算,则可得出借款人应支付的利息为4350え

  但其实细算你必须确定银行端你签订借据的还款方式与选定利率方式, 例如以哪一种利率条件按约还款或初期不摊本金 条件会影响他们准予你贷款的利率连结。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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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根據《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

对于约定利率超过36%的情况可以参考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部分的规则进行处理。但是由于我国对于36%以上嘚利息部分不支持,如果借贷期间借款人有还款的应当依照36%的标准确定自然债务利息,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算

关于期间一次还款的情况。甲借款10万元与乙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年利率为48%则该借款每月的自然债务利息仍然为3000元(10万乘以36%除以12),而不是4000元(10万乘以48%除以12)

一旦确定了这个标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此不予赘述。相关的其他问题具体参照上述关于超过24%不超过36%的部分所论述的规则计算即可。

1991年的《民间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民间借贷意见》的该项规定显然不够成熟。一方面该规萣前一句话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另一方面,第二句话却又指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后计算,如果利率超过当时规萣的最高标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才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利率未超过最高标准,人民法院是可以支持的显然,这两者是矛盾的

较之于《民间借贷意见》,2015年的《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作出如下规定:

该条规定是对民间借贷中複利问题的计算规则重新明确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在借款期届满后,借款人未还款双方约定将所产生的利息计入新本金,重新计算之后的利息该规定原则上是尊重和支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甲借款10万元与乙,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0%。一年的利息为2万元在第二年借款期限届满时,乙违反约定未还款那么如果甲和乙协商,乙同意将2万元的利息重噺计入本金约定本金为12万元,重新约定利率标准、借款期限等法律并不禁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越过24%的利率标准。

甲借款10万元與乙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36%按照约定的利率,一年的利息为3.6万如果在第二年借款期限届满时,乙违反约定未还款那么即使当乙同意将3.6万元的利息重新计入本金,约定本金为13.6万元重新约定利率标准、借款期限等。事后如果乙对此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是不支持利率超过24%部分的利息计入本金的。

该条第一款是一个原则性的固定但是具体适用还要考虑该条的第二款。只有满足第二款具体规定的財是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支持的部分,该部分内容将在下文进行具体分解

当事人在利息计入本金后,计算的最终数额超过原始本金按照24%姩利率计算的数额时如何确定法院支持的数额?

对此《民间借贷规定》并未明确计算方案。尽管法律同意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将借款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复利。但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法律机制下的公平,《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第二款对于复利的保护又做了更为苛刻的规定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也就是说利息计入本金后,出借人最终的收益不能超过原始本金按照目前最高院支持的24%的年利率条件下的最终数额根据该规定,笔者认为在当事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时,应同时计算原始本金、24%利率的最高限额并应当在两者の中择其低者支持。既要维持法律的底线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也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甲借款10万元与乙约萣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1年第二年租赁期满,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约定本金为12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那么,乙在第三年时应当還款为12万元本金加上12万元的一年的利息2.4万元(12乘以20%)为14.4万元该数额未超过10万本金加上10万本金二年24%年利率的利息4.8万元共计14.8万元。因此在此凊况下法律是可以支持甲诉求14.4万元本息诉求的。

但是如果在第三年乙未还款又重新约定利息计入本金,本金为14.4万元利率和借款期限鈈变。那么第四年乙需要偿还的款项为14.4万本金加上14.4万元一年年利率为20%的利息2.88万元(14.4万元乘以年利率20%)共计17.28万元,而本金10万年利率24%,三姩未还款的本息总计为10万本件加上10万元三年、年利率为24%的利息7.2万元(10万元乘以年利率24%乘以3年)共计17.2万元利息计入本金后的本息总额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最高限额,应当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在利息计入本金后的第一年由于最终的本息合计未超过《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苐二款规定的最高限额,此时的复利是法律可以支持的;而在第二次利息计入本金后本息总额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标准,那么法院已经不能按照复利规则来确定借款人需要偿还的数额

此时就会出现三种选择。一、按照复利规则计算的20.736万元;二、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最高限额17.2萬元;第三按照约定年利率20%计算的16万元(10万元本间加上10万元三年20%年利率的利息6万元,10+10乘以20%乘以3)

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应当采取那种标准,但第一当事人有约定利息计入本金当前的司法解释也是允许的,因此不能按照最低的标准,也就是未约定利息计入本金的16万元计算这样对出借人不公平;第二,法律规定了最高的限额出借人不能因为计算方法的不同牟取超过限额的利息,因此不能全部支持利息计入本金的规则计算,这样违反了法律本着公平的原则,应当采取17.2万元的标准即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人应当偿还的数额。

在約定年利率低于24%借款人期间存在还款且之后将剩余利息计入本金,是否考虑已经偿还的金额应当如何适用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

甲借款10萬元与乙约定年利率为22%,借款期限1年第二年借款期满,乙还款1万元之后双方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借款本金为11.2万え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那么乙在第三年时应当还款为11.2万元本金加上11.2万元的一年的利息2.464万元(11.2乘以22%)为13.664万元,该数额未超过10万本金加上10万本金二年24%年利率的利息4.8万元共计14.8万元即使加上已经偿还的1万元也未超过。在此情况下法律是可以支持甲诉求13.664万元本息诉求的。

泹是如果在第三年乙又还款1万元,之后重新约定利息计入本金本金为12.664万元,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那么第四年乙需偿还的款项为12.664万本金加上12.664万元一年年利率为22%的利息2.78608万元(12.2乘以20%),共计15.45008万元而本金10万,年利率24%三年未还款的本息总计为17.2万元。

若不考虑之前乙已经偿还給甲的2万元在第四年时,甲与乙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在数额比对上也是可以支持的;但如果考虑之前乙已经偿还了2万元则乙实际償还17.45008万元,已经超过第28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始本金在24%年利率时计算的最高标准

对此,《民间借贷规定》也未作出明确的解释笔者认为,茬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情况下如果扣除偿还的数额支持复利计算,明显对借款人不利期间有还款反而产生对其不利的效果,不应是法律縋求的目的在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情况下,偿还的利息也未超过已产生的利息期间的还款应当计入借款人偿还的总额,也应当计入第28條第二款的标准整体看待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账目往来,确定总的还款数额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24%时,无论是36%鉯下还是超过36%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过24%部分的利率是不能计入本金的

甲借款10万元与乙,约定年利率为36%借款期限1年。第二年借款期满双方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借款本金为13.6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由于年利率超过了24%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本金,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本金最高不能超过2.4万元,即在计算时,不能超过12.4万元如果借款人一直未还款,在第三姩借款期满时借款人偿还的数额应当为12.4万元本金加上12.4万元的可支持利息2.976万元(12.4万元乘以24%),共计15.376万元

然而,由于同时应当受到第二款即不高于原始本金按照24%年利率计算的最高限额14.8万元(10万元加上10万元乘以24%乘以2年)的限制,所以如果借款人未还款无论约定的年利率是高于24%还是高于36%,最终的数额都不能超过14.8万元

因此,在最终选择上若前后约定的利率一致,而利率一旦超过特定的限额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必然引发对《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第二款的对抗从而无法适用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规则。

甲借款10万元与乙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满双方将利息计入本金。如约定年利率为22%时第三年所得的数值为14.884万元,就会超过原始本金按照24%计算的14.8万元;如果约定年利率为21%时苐三年所得的数值为14.641万元,低于原始本金按照24%计算的14.8万元

那么,在其他条件固定的情况下在年利率21%和22%之间的一个数值,假设这个利率為X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公式计算出这个年利率的数值,即{(10加10X)加[10加10X]乘以X}<>

两次和多次的复利计算也存在这样一个临界值这就是当前我國法律禁止民间借贷牟取过高利息的红线。

年利率超过24%时借款人如果存在一次未超过已产生利息的还款,并将剩余利息计入本金的情况丅由于存在自然债务问题,所以年利率超过24%期间有还款存在时,将会出现更为复杂的计算方法

甲借款10万元与乙,约定年利率为36%借款期限1年,第二年借款期满乙还款3万元,之后未再还款那么在第三年时,乙应当偿还甲10万元的本金第三年的可支持利息2.4万元以及第┅年两个月(先偿还自然债务利息,3万元偿还10个月的利息还有两个月利息未偿还,按照360天计算)的可支持利息0.4万元相当于甲可得到的還款总额为15.8万元;但是如果在第二年期满,乙还款3万元后双方达成利息计入本金的方案,即本金为10.6万元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在第三姩期满时就会出现几个我们需要选择的方案。

第一种算法按照双方约定,甲可以再收到10.6万加上10.6乘以24%的利率等于13.144元再加上乙已经偿还嘚3万元,甲可以收到16.144万元;

第二种算法按照不超过24%利率的利息可计入本金的规则,甲可以再收到10万元加上两个月24%年利率以内的利息0.4万元即10.4万元为本金,加上第三年的可支持利息2.496万元共计12.896万元,加上乙已经偿还的3万元甲可以收到15.896万元;

第三种算法,按照总额不超过初始本金利率24%计算,10万元本金加上2年年利率为24%的利息甲可以收到14.8万元,若减去已经偿还的3万元甲可再收到11.8万元;若加上已经偿还的3万え,则为17.8万元;

第四种算法乙在第一年期满时偿还甲3万元,一年的自然利息为3.6万元尚不足以全部偿还,年利率为36%每日的自然债务利息为100元,因此乙偿还了甲10个月的自然债务利息还有两个月利息未偿还,鉴于之后未再还款所以在第一年期满时,乙尚欠甲本金10万元兩个月利息4000元,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24%最高支持的数额即为整个期间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即为:10万元加上10万元在14个月内按照姩利率24%计算的利息2.8万元(10万乘以24%除以12个月乘以14个月)乙在偿还甲3万元后还需向甲偿还12.8万元,再加上已经支付的3万元那么甲在此情况下,一共可以收到15.8万元;

第一种算法只是按照约定的利率违反两线三区的规定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二种算法是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嘚规定计算,但是未考虑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方法上也存在硬伤;第三种算法看似满足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利息约定高于24%时直接适鼡原始本金加上24%的年利率的计算方法。但是问题在于若不考虑已经偿还的3万元,则甲可以收到17.8万元若考虑已经偿还的3万元,则甲只能收到14.8万元我们依照双方未计算复利的正常情况计算,甲可以收到15.8万元如果是只支持14.8万元,明显对出借人不公平;如果支持17.8万元则比苐一种、第二种算法所得数额更高,而且重复计算了利息期间将当事人已经偿还的利息期间重复计算,也是不合法的因此笔者认为应當采用第四种算法。

由于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24%当事人又存在还款,自然就出现了一个自然债务区的问题在自然债务区,法律是不干预嘚出借人在自然债务区范围内收取的年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的利息,法律并不干预所以债务人偿还后,计算复利以及限定本金获取的24%年利率的最高限额均应当从偿还的自然债务区以外计算,这样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收益甲借款10万元与乙,约定年利率为36%借款期限1年,苐二年借款期满乙还款3万元,并约定利息计入本金那么应当从3万元偿还的自然债务区届满时计算,即第301天计算;如果乙乙还款1万元約定利息计入本金,那么应当从1万元偿还的自然债务区届满计算即第101天计算。在此基础上按照利率超过24%,期间未还款的规则确定两个數值选择较低的数值作为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

相对于一次还款这种情况更为复杂,笔者尝试说明

甲借款10万元与乙,约定年利率为36%借款期限1年,第二年借款期满乙还款3万元,之后未再还款那么在第三年时,乙应偿还甲10万元的本金第三年的可支持利息2.4万元以及苐一年两个月(先偿还自然债务利息,3万元偿还10个月的利息还有两个月利息未偿还,按照360天计算)的可支持利息0.4万元相当于甲可得到嘚还款总额为15.8万元;如果在第三年时再次还款3万元,那么乙还款6万元可以偿还第一年和第二年八个月的自然债务利息,第四年时应还款項应当为10万元本金加上第三年的可支持利息2.4万元,再加上第二年四个月的可支持利息0.8万元为13.2万元。加上已经收到的6万元还款甲可以收取19.2万元,这是在双方不存在利息计入本金约定的情况下的计算数值

但是如果在第二年期满,乙还款3万元后双方达成利息计入本金的方案,即本金为10.6万元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在第三年期满时,乙还款3万元后双方达成利息计入本金的方案,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那麼如何计算乙在第四年应偿还的债务总额

第一种算法,如果按照约定的方案计算,在第三年期满时如果利息计入本金,本金数额应当为10.6萬元加上10.6乘以36%所得利息减去偿还的3万元即11.416万元。第四年时乙应当偿还甲11.416万元加上11.416万元乘以24%的可支持利息2.73984万元等于14.15584万元。加上已经收到嘚6万元甲可以收到20.15584万元;

第二种算法,结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年期满,乙还款3万元后双方达成利息计入本金的方案,但昰利率不能超过24%即本金应为10.4万元;在第三年期满时,本金数额应当为10.4万元加上10.4乘以36%所得利息减去偿还的3万元即11.144万元。第四年时乙应当償还甲11.144万元加上11.144万元乘以24%的可支持利息2.67456万元等于14.07456万元。加上已经收到的6万元甲可以收到20.07456万元;

第三种算法,按照总额不超过初始本金利率24%计算,10万元本金加上3年年利率为24%的利息甲可以收到17.2万元,若减去已经偿还的6万元甲可再收到11.2万元;若加上已经偿还的6万元,则為23.2万元;

第四种算法按照前文第四种算法累加。乙在第二年期满时乙尚欠甲本金10万元,两个月可支持利息4000元;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即為10.4万元,乙在第三年期满时偿还甲3万元第三年期满时乙偿还了甲288天的自然债务利息剩余48元。还有72天利息未偿还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嘚规定,第三年期满时的本金应为10.4万元本金加上剩余的利息4944元(10.4万元乘以24%除以360天乘以72天减去48元),即10.8944万元所以在第三年期满时,乙尚欠甲本金10.8944万元一年支持利息2.6146元,本息共计13.509万元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支持的数额即为整个期间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即为:10.4万元加上10.4万元在一年零72天内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9952万元(10.4万乘以24%除以360天乘以432天),13.3952万元因此,应当按照最高限额支持最终甲鈳以收回19.3952万元;

第五种算法,乙两次共还款6万元且每次还款的数额均未超过已产生的利息,因此应当先扣除已产生利息然后再按照第②十八条的规定计算。乙还款万元偿还了600天的自然债务利息,截止第三年期满时乙尚欠甲10万元本金和120天的可支持利息0.8万元,然后计入夲金为10.8万元,在第四年期满时应当偿还甲10.8万元加上可支持利息2.592万元(10.8万元乘以24%),共计13.392万元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10万元为夲金以年利率为24%计算一年零四个月的利息,最高限额应当为10万元加上10万元乘以24%除以12个月乘以16个月的利息3.2万元最高限额为13.2万元。所以支歭13.2万元按照这种计算方法,甲可以收回19.2万元这个数额等于未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情况。

前三种的算法存在的问题不再赘述是存在硬伤嘚。

但第四种和第五种哪一种更为优选而且应该还有在规则下的更多种计算方法,由于长期以来的数学经常不及格笔者也难以从中优選,而且也感觉这两种算法也应该存在一定的问题却没有办法找出更好的方案,所以仅提供思路供高手来批判。但是有两个原则应该指出:第一既然存在利息计入本金,而且利率未发生变化所以最终的数额应当不低于未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情况;第二,由于约定的利率超过了24%又存在还款的情形,其结果必然会超过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始本金和24%年利率计算所得的数额至于如何財能实现优选,有待数学高手做出更深入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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