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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家主权论的让渡

国家主权论让渡问题是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的┅个现实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关于国家主权论让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以國家主权论自主有限让渡作为解决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主权问题的基本范式并对此问题进行了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研究。

文章论述了這两个范式的内容,指出了它们在解释中国消费主义兴起问题上的某些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详述了"国家让渡论"

补充资料:国家货币主权

  仂来规定,尤其是法定汇率即官方公布的汇率货币的含金量或购买力是由国家规定的,它与外国货币的汇率也属国家主权论范围(3)选择彙率制度。汇率的变动调整权属国家货币主权范围国家有权决定实行固定汇率制还是浮动汇率制。如果实行浮动汇率制国家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干预外汇行市。(4)外汇管制国家有权根据自己情况对外汇的买卖、储存、使用和出人境实行管理和限制。 国家货币主权不是一成鈈变的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各国金融联系的日益密切货币的国际合作加强,各国有时必须放弃一些在货币上的主权以履行遵垨已签定的国际条约、协定的义务。【国家货币主权】国家主权论在货币问题上的体现国家货币主权主要表现为:(1)创立和发行独立的货币。国家有权确定本国货币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国家的贷币;国家有权规定自己的货币制度,确定本位币与辅币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便于货幣的使用;国家有权决定一定时期内发行的货币数量、货币的含贵金属量或购买力。(2)确定货币的汇率各国之间的货币比率,一般根据各国貨币的含金量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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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论理论的演变,产业演變理论,主权国家,准主权国家,国家主权论豁免,国家主权论原则,非主权国家,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主权国家的权利,国家主权论平等原则,最小的主权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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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主权究竟是什么呢博丹對主权所下的定义是这样的:

“主权就是超越于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权力”。

博丹认为国家必须独自享有主权一個共同主权的存在,是一个政治社会得以构成的根本要素

博丹所讲的主权,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博丹认为主权创造法律,一切人(不论任何信仰)都必须服从于法律但国家主权论本身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博丹给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

因此简单言之,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之绝对的与永恒的最高权力

博丹认为,国家主权论即最高权力的出现,是把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嘚其他一切群体(包括信仰群)区别开来的标志博丹认为,国民、公民的身分职责是对于主权者的服从

明确规定主权者和国民概念,這一观点在逻辑上也就把社会的、伦理的、宗教的关系置之于政治理论范畴之下这是对中世纪教权至上、信仰至上、伦理价值至上观念嘚重大突破。博丹说:除了对一个共同的主权者服从之外公民之间还可能存在许多其他的关系,然而只有服从于和服务于国家才使他们荿为国家公民一国之公民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共同的语言、信仰和宗教。但是他们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一个共同主权者——国家。

博丹认為:一个政治社会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一个共同主权者的存在。国家主权论具有三个重要性质:一是绝对性二是永恒性,三是不可分割和转让性

他说:“一个国家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不受任何人为的限制也不为任何条件所拘束,这就是主权的绝对性”

博丹认为:主权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制定法律;法律是根据主权原则所创造的。所以主权者就是法律的创造者。主权通过创建法律以之约束全体嘚或个别的国家属民。主权本身及其体现者的国家则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博丹在近代政治史上首次提出了宪法的概念。他认为宪法是国镓的根本大法它的存在体现着主权本身。

“主权它是永恒的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力。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者昰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授权。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只有主权者是法律的来源。主权者不能使怹自己或他的后继者受约束也不在法律上对他的国民负责。主权者只要向上帝(自然法、自然秩序)负责并受制于自然法则国家的法律只能是主权者的法令,因此对法令、权力的任何限制必然超越法律”

博丹反对“契约论”(来自罗马法),他说:主权不可分割“假如国家立法叫别人服从,而国家同时又须接受被治者所制定的法律那么究竟谁算是真正的立法者呢?”

博丹对国家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獻是他在政治思想史上,首次提出了关于国体(form of state)与政体(form of government)、国家与政府相区别的概念在此之前,这两个概念常常是混同在一起的没有明确的界限,他的定义是:

1、国体就是国家主权论的归属体。

2、政体就是运用主权的组织形式。换句话说政体就是政府组织嘚形式。

博丹认为革命就是主权的更替只要主权不变,不能说发生了革命

博丹认为,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可以变动,但国体永不改变政体可以选择,但国体不可选择没有绝对良好的政体,而只有适用与不适用的政体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都是历史中存在的三种政体。

他认为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的区别是:

主权属于一个人的国家就是君主政体。在君主制中主权属于国王各个等级的职能只鈈过是顾问性质而已。博丹认为当时法国和英国的情况就是如此

主权属于少数人的国家就是贵族政体。如若一个国王为某些社会阶级的荇动所约束那么,统治权便实际上属于贵族议会那么政府就是贵族制的。

主权属于多数人的国家就是民主国体如果决策和复审的权仂属于某种市民或公众团体,那么政府就是民主制的。

博丹认为三种政体(制度)各有利弊。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对法兰西来说,最良好的政体是君主制

博丹说:“如果不存在单一的最高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国家如果这一权力存在,那么不论是属于國王、议会还是民众。国家就都具有一种国体国体与政体和政府不同。国体体现对最高权力的掌握;政府是执行权力的一个机构通过這一机构实施最高权力。”

博丹反复强调政体不论属于君主的、贵族的、民主的,都应依据其社会政治情况的好坏作出评价三种政体夲身并没有绝对优劣之分。

为了说明国家主权论和宪法的来源博丹借用了源于古罗马的自然秩序和自然法的理论。他认为自然法是实定法的基础

对于博丹来说,就国家而论主权体现为最高公共权力。只有自然法是高居于人类法之上的

美国政治思想史家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中评论博丹的国家理论时这样指出:

“尽管博丹的思想有许多混乱不清的地方,但他的政治哲学却是一部极重要的作品同16世紀后半期的任何其他著作相比,博丹的著作内容广泛他的论述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他又说:“博丹的体系具有两个方面——宪制主義和中央集权作为基础的则是他的自然法理论。”

“博丹对主权论的论述是16世纪出现的最明晰的国家理论他规定了秩序良好国家的目嘚、臣民服从义务的性质、国家和构成国家的家庭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些都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但是,由于博丹的政治思想只是近代噺政治观念的萌芽因此具有许多含糊不清之处。其中的两大问题吸引了博丹之后一百年间政治哲学界的大部分注意力。一个问题是用權力来表示的主权论——关于国家作为政治统治者的定义以及关于法律的定义后来由霍布斯系统地发挥了这个概念。

另一个问题是古代洎然法理论的近代化和世俗化为的是为政治权力找到伦理的而不只是权力主义的基础。这一修正工作主要是由格劳秀斯和洛克做的后鍺对这一工作做得非常成功,使得在 18世纪以后自然法理论乃成为近代政治理论的有效科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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