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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东營德达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东营德达置业有限公司、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德达、曹海霞、崔广田、许孝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东商初字第133号

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爵鹏,男汉族。

被告: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大渡河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崔广田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运河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孝和董事长。

被告:张德达男,汉族

被告:曹海霞,女汉族。

被告:崔广田男,汉族

被告:许孝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张德达、曹海霞、崔广田、许孝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以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營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910元减半收取709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天眼查公平看清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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