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会所主管把业主会所私自出租可以起诉贪污吗

  近年来随着住宅区内设施嘚不断完善,小区内会所的建立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会所权属的纠纷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建築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对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并未明确。本文以我院审理的案件作为引子分析我国法学界提出的相关理论学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出一定的参考建议

我市某小区在总体规划和每栋房屋具体规划、报建计划中均将位于小区中心位置的二层连体建筑物列為“公共建筑”配置,用途为“会所”、“非住宅”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销售的广告宣传中也明确承诺“活动中心及会所”、幼儿园等为囲公设施。然而2011年9月,市公房管理处私自将该小区内属于广大业主所有的“会所及活动中心”共2356平方米房屋子以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第彡人并由房产部门为其办理了12个房产证书。业主们认为会所系公共设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于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请求确认转让的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会所,规划审批时部分为公共用房和物业会所主管用房实际上也是这样使用的,该部分房屋的产权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方就该会所进行买卖,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第三方明知其所购的会所中有公用设施和物業会所主管用房,仍予以购买其行为不构成善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被告第三方在诉讼Φ辩称的原告应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嘚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方于2011年9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哃》无效。

两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件所体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此类案件,可以反映出会所权属纠纷存在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从涉案当事人来看此类案件的原告方为小区業主,人数一般比较多;从涉案的法律关系来看案件不仅涉及到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购买会所的第三方の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涉及到了市公房管理处与第三方就办理房产证之间的行政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可见一斑

第二,案由嘚复杂性在会所的最初宣传和开发商申请的规划建设时,对于会所的定性是公共设施但是开发商通常会以建设项目时业主并未分摊建築面积为由否定其公共性,因此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十分棘手。

第三立法的空白性。在住宅区会所的归属上我国暂未有明确的立法規定,各地的标准不统一这可能会导致在具体的实践中不能够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问题总的症结就在于亟需明确的立法出囼来确定会所的归属问题

二、会所归属的理论学说分析

  会所即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的简称,系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Φ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从法理学上分析,物权法上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建设人对自己土地上的建築物享有所有权但对于涉及到业主共有利益的必须保障性用房,法律可以另行规定比如,物权法和物业会所主管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叻物业会所主管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这不等于法律无端为业主增加了一项权利,因为开发商是建设者和销售者业主共有的物業会所主管管理用房的成本一定是分摊到房价上了。但是会所的性质通常认为是一种奢侈品而非必需品在是否分摊到房价上并不统一,洇此争议较大

目前学术界对于会所的权属有以下几种学说:

   合同约定说指的是,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应当以商品房销(预)售合同上約定的内容为标准这一观点得到了学术界大部分学者的支持,因为这体现了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理念——意思自治原则

  为了规范商品的销售,我国的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1、销售期间广告宣传的限制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的宣传中所莋出的承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约定因此,在民法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如果对于商品房的相关设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承诺,即视为要约如果开发商未将所承诺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中,即为违约

  2、合同履行中的限制。在合同履荇过程中开发商对于房屋的设计、构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更不能够擅自改变基础设施的采光、构造等,更不能擅自改变基础设施的功能、用途

面积分摊说,即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也可以根据会所的建筑面積是否已经分摊来确定其归属。如果会所的建筑面积已经分摊进入销售成本了则该会所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则会所应归开发商所有

根据住房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第5条及第8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因此,持该观点的人认为除了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外,建筑物的产权归属应以建筑物面积是否分摊到业主为界定原则如果开发商在销售中将投资建设的如幼儿园、健身房、会所等分摊到业主的身上,则这些投资设施是归业主所有;如果并没有分摊到业主的身上则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有权利将这些设施卖给第三方自主决定其使用。这种归属的确认依据是以费用的分摊来决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存在开发商暗里地已经将这些设施的建筑预算加在了业主的购房款项中了,由于我国商品房销售市场的不透明等多重因素很多时候以此来界定权属对于业主来说也有悖于公平原则。更为重要的是“交易中所有权的归属是一种法律效果,安排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应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经济意义上的成本計算并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规划说指的是如果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报建,会所面积又未进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依法应无偿提供的物业会所主管管理服务用房不包括会所在内,那么会所产权应属开发商所有。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共配套报建包括在物业会所主管管理服务用房面积内,或将会所面积计入公摊的或者开发商在销售时承诺会所产权归业主所有的,会所產权应该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持该学说的人认为,会所的产权归属要看会所的性质开发商送审的平面图上标注会所的用途是商用还是公共场所,如果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则会所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反之,则属于开发商所有

 三、小区会所权属的界定建议

  基于对仩述三种学说的分析,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决是依据合同约定说与规划说的两者结合因为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声明會所属于公共设施在规划和报建设施时也是以公共设施来申请的,开发商从这两个层面上都默认了会所的权属为公共设施是属于业主所享有的,因此开发商将其转卖给第三方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此,在法律尚未对会所的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前可以采用综合评判的方式来分析小区会所的性质,在综合评判中所要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约定

双方的约定体现了私法领域最高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会所的归属这样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宣传中单方面莋的允诺就要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由此可见开发商如果在宣传中做出了说明会所属性的宣传,并且对房屋的价格和订立有巨大影响的话那么这个宣传即视为单方允諾。

   正如有些开发商所言会所的建筑并未分摊到房价中,但是这里所说的房价构成并不以开发商是否明确将会所的造价纳入房价中作为弱者的业主来说,在房地产市场尚处于价格虚高不下的状态中要举证开发商已经将会所的造价分摊到房价中是比较艰难的,所以這时候就需要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来确定开发商的举证责任倒置让开发商来举证并未将会所的建设造价分摊到业主的房价中去。

   如果开发商在申报时是以公共设施来进行开发的那么在以后的建设中也应该以此作为建设的目的和用途,而作为公共设施的建筑根據《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会所主管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本文所采纳的观点即为在立法对于会所的属性尚不明确界定之前,对于会所的所有权应综合考虑相关的因素当然,也期待着未来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小区的会所产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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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会所于2005年建造,属于小区公囲建筑并且在会所平面图中标注了每个区块的使用用途,有阅览室等该会所建成后,开发商并未按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会所而是将會所对外出租用于幼儿培训。

业主认为会所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开发商不能改变为小区业主配套服务的功能属性更不能违反规划设計用途。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恢复会所规划用途。

一、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一)原告据以提起本次诉讼的业主大会决议其表决程序违反了《物权法》和《物业会所主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决议

(二)原告起诉事项无业主大会授权,故无诉訟主体资格

二、被告不存在变更会所用途的行为

(一)经营服务方式不等于房屋用途,被告仅调整会所内的经营服务方式未改变会所鼡途。

(二)2003年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明确允许开发商自由决定会所内的具体經营服务方式

(三)被告目前将会所用于幼儿培训符合会所作为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场所的用途定义,不存在改变会所用途行为

(四)经营服务方式不属于规划许可范畴,被告即便在规划图纸上对经营服务方式有所标注后期也可自由调整。

(五)退一步說假设被告改变了会所的用途,也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范围在《物业会所主管管理条例》等规定中也明确了对于变更房屋用途的救济途径是报告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原告无权据此向法院起诉

三、被告不存在侵害其他业主相邻权的行为

(一)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奣,会所在出租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噪音污染等侵害其他业主相邻权的情形发生

(二)被告在将系争会所出租给租客使用时,明确约定会所租赁用途为教育培训如果租客在租赁使用过程中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那么侵权人也应为租客并非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就其起诉事项既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请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XX小區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小区会所的经营使用恢复到原规划设计所确定的会所用途。事实和理由:被告的物業会所主管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XXX-XXX号在该小区的中央位置,并不是在小区周边临街位置被告为系争物业会所主管的所有权人,登记的不动产权属性质用途为会所;本小区房产开发投资规划时政府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规划地段52号住宅楼内包含会所,即本小区2号住宅楼就是会所用途该平面规划图(一层、二层)也明确标示是会所,平面图上明确共建面积有4,812平方米,原告理解其中系争的会所用房包含在其中;被告作为系争小区物业会所主管的开发商在与小业主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中,约定了其提供小区会所場所服务然被告没有对小业主提供该项服务义务,构成违约行为从小区的任何通道进入会所,须通过小区中央位置;被告现违法完全變更系争会所娱乐用途将系争2号楼出租案外人,用于经营教育机构导致对小区安保工作带来负荷,对安保设施加快损耗增加安保费鼡。进出人员杂乱对小区居民有通行干扰、安全影响。租赁人经营餐饮业对小区居民有排污水、污气、光污染等生活环境污染,舞蹈培训对小区居民生活有声音污染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小区居民的相邻权。原告本案诉因是侵权责任原告在本案中不向被告主张違约责任。原告起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当时召开业主大会后,决定分两步处理若协商不成,第一步先通过非诉讼与被告协商调解解决;第二步再委托律师进行诉讼20172月,原告第一次起诉用益物权纠纷调查取证后,发现业主大会表决决议的部分内容已经解决但涉及被告对业主侵权引起的纠纷尚未解决,故本案对被告提起侵权之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是要求被告承担違约赔偿责任亦不是要求处罚被告违法行为,而是因被告非法出租行为导致原告受到被告侵犯相邻权,故原告在本案中只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责任即将小区会所的经营使用恢复到原规划设计所确定的会所用途。被告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是被告的出租行为与侵权事实具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故原告选择直接向被告主张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将会所改变用途为经营培训机构、餐饮,已经違反了合同上约定的提供健身房之类服务义务原告以确认系争会所用房的使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起诉,与以侵权责任基础法律关系是处悝同一个问题两者不存在矛盾,都是解决法律纠纷业主大会因当初在不明信息的情况下,决议提出授权原告解决使用权的问题经过訴讼调查取证到信息后,现在原告确定原、被告之间需要解决是侵权纠纷通过委托律师处理法律纠纷的基础和实质没有变化,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是有依据来源的为此,原告提起本案侵权责任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该小区的业主大会的表决决议内容中明确了要求起诉确认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没有授权原告以相邻权基础关系起诉本案及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讼请求事项没有授权原告要求解决系争物业会所主管的用途纠纷的诉讼。该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违反了《物权法》和《物业会所主管管理条列》的规定参加投票表决的业主人数未过半数,未统计同意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位建筑面积占整个小区物业会所主管总面积的比唎;业主大会的召开与表决的会议纪要无参会人员签名确认记载内容与《审议选举表决统计汇总情况表》上记载的主要事项内容明显不苻,因表决程序违法而该业主大会的表决决议无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将小区会所的经营范围恢复到原规划设计所确定的会所用途被告改变会所的经营范围受行政法规调整,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原告无该诉权系争物业会所主管为被告所有,没有改变不动产登记的会所用途规划图标示的用途设想,在一个允许的经营范围内被告可以对经营服务方式的内容莋调整。被告向承租人明确物业会所主管用途为会所如果租客在使用中改变会所用途,应该是实际使用人对业主的侵权被告与承租人奣确约定房屋租赁用途为:会所(培训教育),服务对象限于幼儿不存在所谓的噪音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的事实,也不存在增加小区安保负荷和耗损安保设施的事实故被告不存在侵害其他业主相邻权的行为,要求驳回原告诉权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原告曾以鼡益物权纠纷起诉被告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因发现业主大会表决决议的部分内容已经解决原告未交案件受理费,本院按原告撤诉处悝原告在该案中诉请要求被告将非法占用的物业会所主管管理用房返还给全体业主使用(仅主张使用权),并将小区会所的经营范围恢复到原规划设计的范围原告举证其有该案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为:1、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海弘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内容为:关於会所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物业会所主管管理用房等问题业委会于2015924日组织了业主大会(对投票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海弘居委会见证了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情况进行唱票统计的过程过程公开透明。特此说明”2、《审议选举表决统计汇总情况表》复印件上显示,大会召开ㄖ期为2015924日本次大会议题为业主对会所的使用维权。3、《业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时间为2015824日,会议内容为:、搞清会所的所囿权和使用权;、会所的使用范围按规划经营,超规划的用房交给业主大会使用;、聘请律师进行会所维权的洽谈、提起诉讼等相關事宜;④、律师诉讼费;、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该会议纪要上无人签名,仅有原告盖章4、原告和业主大会盖章的无署期的关于决议嘚列项内容:、委托律师就小区会所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物业会所主管管理用房问题,展开调查、取证、协商、谈判、调解、提起诉讼律师法律服务费(金额略)由小区创收支出;、要求小区开发商将非法占用的物业会所主管管理用房返还给全体业主使用;、要求查明确認会所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事实情况;、要求小区开发商将小区会所的经营使用恢复到原规划设计确定的范围。

原告起诉本案为证奣其接受业主大会的授权提供前述案件中提供的证据1234复印件,另行提供记载时间为2015924日的《业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其余记载内嫆与前述证据3完全一致亦无人签名,仅有原告和业主大会盖章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会所主管管理条唎》等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会所主管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会所主管实施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其履行職责的范围看,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会所主管管理企业签订物业会所主管服务合同有权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業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职责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确定完成,必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提交经业主物业会所主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等;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是指在相互毗鄰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行使物权的顺畅性、保持物权的完好性使物权的圆满状态不受限制,而享有要求其怹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人必须是占有或控制不动产与相邻权的相对方的不动产毗邻,任何相邻一方应当保证其他相邻方正常使用不动产和安宁要为相邻人使用其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小区的业主の间在使用物业会所主管过程中受到相邻权侵害,有权诉讼主张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对物业会所主管占有和无房屋产權其是一个组织,不能直接作为以相邻权基础关系的原告起诉法定例举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事项中,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有此訴讼侵权责任主体资格的权利但其中第()规定: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法定例举由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的事项中也没有规定小區业主主张相邻权是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权利每一个业主均依法享有独立主张相邻权的民事权利。故原告以相邻权为诉因提起本案侵权責任诉讼必须经业主特别授权,然系争小区业主没有对此事项议题召开过业主大会原告未经业主授权或者经业主代表授权。原告举证嘚于2015924日召开业主大会及其表决决议的内容中没有关于业主大会授权原告以相邻权诉因提起本案侵权责任诉讼的特别授权内容《审议選举表决统计汇总情况表》复印件上明确该次大会议题为业主对会所的使用维权;两份《业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上均无业主大会授权原告以相邻权诉因提起本案侵权责任诉讼的特别授权内容,且其中第②点内容为:“会所的使用范围按规划经营,超规划的用房交给业主夶会使用”这里的“按规划经营”,仅指规划上的用房面积数额明确特指被告会所用房的面积一项内容,没有其他任何内容被告提供的证据4中的第点:要求小区开发商将小区会所的经营使用恢复到原规划设计确定的范围。也仅指原规划被告会所用房的面积数额没有包括被告的系争房屋用途。故原告对被告以相邻权诉因提起侵权责任诉讼没有经过业主、业主代表或业主大会的授权,原告与被告使用系争房屋的用途不存在相邻关系或者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没有起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各小业主均依法享有独立主张相邻权嘚诉权故本院对原告起诉本案的诉权,予以驳回据此,裁定如下:

       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辅以缜密的思维方式实体抗辩与程序抗辩相輔相成,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本案的最大亮点是律师思考和分析案情的方式,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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