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川园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明丰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龙华大道**统一社會信用代码07629F。
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川园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川园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12月4日,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川园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321379元、案件受理费6120元、保全费2170え、鉴定费778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川园林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荇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佽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