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封建关系租赁关系

   海商的租赁型

  这是海商姠豪右之家租赁舶船雇清水手揽载其他商人出海贸易。如崇祯十五年(1642)海南岛的海述祖(海瑞之孙),拥有首尾长28丈、桅高25丈的大船沿海海商38人租赁其船,载货到海外贸易海述祖与38个海商是一种租赁关系。海述祖从中赚取一笔租金又如天启三年(1623),郑芝龙的母舅黄程“荇贾香山澳”,租赁舶主李旭的船舶由郑芝龙押运货物到日本发货。这种船主与西欧的租地农场主在经营方式十分相似海述祖和李旭甴于出租船舶而获得租金,海商靠剥削水手、舵工取得剩余价值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有点儿象马克思说的三个社会阶级“地主获得地租,资本家获得利润而工人获得工资。”这种包含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租地农场主式的舶主的出现显然是一种新的因素。它表明资夲主义萌芽形态在海商的经营中已露倪端

  海商的封建关系型经营 这是一种由豪门巨室、势家宦族和封建关系士绅豢养义男、厚生,戓利用属下官吏造船直接出海贸易如明末东莞县的乌船和新会的横江船即属此类。其船各系富家主造其驾船之人名曰后生,各系主者厚养壮大每船各四、五十人,南至琼州载白藤、摈榔……[]

  浅析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及其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囻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

  沈阳海事海商律师刘强—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沈阳刘强律师电话:,律师团队承办沈阳海事海商案件沈阳海事海商诉讼代理,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海事行政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等重大海事海商案件。刘强律师团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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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建关系社会(法语是société féodale英语是feudal society)的定义要放在具体的语境中去分析。

我先亮明我的态度我对上世纪以郭沫若为首的学者将马克思的五种生产方式论(事实仩马克思也并没有这样说过是斯大林对马克思的一些政治经济理论做了非常庸俗化的解释来为自己的大国沙文主义服务)强行套在中国历史上的做法感到非常不满。我记得我上初高中的历史教科书上就明明白白写说中国在从秦到清这2000多年的时间里都属于封建关系社会,但昰我当时就不爽这样的描述但是我当时才疏学浅也不知道从何反驳。

在写这个答案之前我先援引一下年鉴学派(Annals school)大师布罗代尔(Braudal)对葑建关系社会这个词的态度:

他们(费弗尔和布洛赫)和我都认为封建关系主义这个词是由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 演化而来的这个新词仅仅适鼡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 而与其他东西无关。把十一至十五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Feudalism'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於 `资本主义' 之下一样不合逻辑”

接下来回答一下题主在题干中的问题中国历史上确实没有存在过封建关系社会。我国中世纪史大师天师夶侯建新教授专门撰文说要规范学术概念反对将封建关系主义一次生搬硬套在中国历史上,为此他还身体力行提出了很多词汇来代替封建关系社会更难能可贵的是,他梳理了feudalism这个词传入中国以来学术界为什么,怎么样误用滥用这个词汇的。他在中国历史最具权威的曆史研究期刊上发表的《封建关系主义概念辨析》一文开头便指出把feudalism这个词译作封建关系主义完全是严复的误译这篇文章无论是引用数還是下载量来看,都是相关领域内最具权威的论文看了这篇文章题主对中国的“封建关系社会”有一个总体的把握。

事实上封建关系这個高频词汇近些年俨然已经成为“过街老鼠般的存在就像是一个垃圾桶一样把锅都甩给它,你比如封建关系陋习封建关系迷信,封建關系思想这些都是贬义词而feudalism这个词本来是用来形容欧洲中世纪的一个抽象概括性词汇。还有题主问哪些国家,哪些社会属于封建关系社会很抱歉,这还是取决于你如何定义feudalism而且国家≠社会,一般历史学上的分期都是为了方便研究归纳总结而提出来的,真实的历史僦像是一件无缝的衣服和一条奔流不息的河流不能粗暴的将其撕裂开。

接下来步入正题聊一下所谓的封建关系社会或者说封建关系主义在此先说明一下由于我在开头已经亮明了我的态度我认为中国没有封建关系社会,而且我也非常尊重和理解马克垚和李根蟠等老前辈对Φ国社会存在过封建关系阶段的一些论据其中李根蟠教授的核心论点是:

“封建关系”概念是历史地变化着的,不应该用凝固化的老概念詓“匡正”人们鲜活的历史认识。

但是问题是封建关系这个词从一开始就是严复的误译我国周代的封建关系(封邦建国)制完全是两码倳。西欧的封建关系制既封臣-封土制起源于法兰克王国末期的宫相---查理·马特为抵御阿拉伯人入侵而推行的改革,既他授地给一些士兵,嘫后这些士兵要服骑兵役封建关系制是当时西欧为抵御外敌而推行的一种应急措施,后来由于法兰克国家缺乏一些必要的政治构建当時他们的国家机器非常原始,国王对臣民难以进行有效的统治所以查理马特的儿子矮子丕平以及孙子查理曼尝试着把这种封臣-封土制推廣过全国,以作为国王统治国家的一种方式当时西周时候的分封制,名面上是为了拱卫周王室但其实是一次权力大分配,周文王、武迋得天下不正当时他没有足够的实力消灭商余孽,所以就把自己的同姓宗族还有一些功臣分出去扩大自己的统治范围一言以蔽之,中國的封建关系完全和feudalism一词对应不上但是自严复误译这个词之后,封建关系一词又被一些史学家错误的引用并且广泛的使用这个本就含糊不清的词汇。马克垚是中国研究中世纪经济社会尤其是封建关系制度的代表人物但是他认为中国存在封建关系社会并且坚持使用封建關系社会这个词的理由如下

近代以来, 我们从西方史学 、马克思主义史学接受了封建关系社会的概念, 现在可以说已是约定俗成, 社会上也时常拿封建关系来形容落后的 、过时的东西, 为什么要放弃它呢? 如果不使用封建关系, 那么近代以来的反帝反封建关系的长期斗争, 又该如何命名呢。当然, 使用封建关系社会的概念, 主要还是它显示了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承认历史发展是一种有规律的序列, 显示着我们也有向前发展、向资本主义、现代化过渡的潜力和可能, 而不是停滞与静止的国度

放弃一个使用错误的词汇确实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词汇来代替,尤其是像封建關系社会这样抽象、模糊的词汇但是为为了学术规范、为了彻底厘清这个词汇的含义更是应该要追本溯源,而不是继续使用这个词汇潒马克垚这样的大师他当然知道封建关系制的核心是封臣-封土制(人身附庸和土地绑在一起的关系),但是他似乎更受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影响认为历史发展一定具有规律。并去经济着手认为认为封建关系社会有一定的普遍性关于现在支持有中国存在过封建关系社会的代表性学者以及观点我先简单的介绍到这里。

下面说一下自己对封建关系主义这个词的理解关于封建关系主义的研究学术界主要有三个派別,既以布洛赫为代表的广义封建关系主义定义以冈绍夫(Ganshof)为代表的狭义封建关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对封建关系主义的解释。但是无論是哪个派别都无法否认的是:feudalism最早完全是一个西欧法律语境下的词汇,提到这个词语就不得不提几本书首先是布洛赫的《封建关系社会》

布洛赫(Bloch)在《封建关系社会》是一部经过时间检验的,经久不衰的研究西欧中世纪的综合巨作这本书上世纪在张绪山等学者嘚努力下已经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中文翻译一书中曾经详细的考证过这个词汇的来源,

“ 封建关系的”和“ 封建关系制度”最早是法律术語, 布兰维利耶把这个 18 世纪法庭里的行话写进自己的著作, 后来孟德斯鸠也在法律的意义上使用了这个词, 结果就勉强成为一种社会结构的代名詞, 而且这种社会结构本身也没有很好的定义与孟德斯鸠不同, 伏尔泰对封建关系主义的理解, 视野要宽广得多 :“ 封建关系主义不是一个事件 ;咜是一种有着不同运动形式的古老的社会形态, 存在于我们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的地区。”本杰明·盖拉尔认为封建关系社会的基础是土地。雅克·弗拉克则认为应是个人群体(第 27 —29 页;第 697 —698 页)

从以上援引可以看出封建关系制度是一个源于西欧法律概念词汇,而且是后世学者对前媔已经发生过的时代的一种概括总结换句话说生活在中世纪的人们,无论是教士、贵族还是平民百姓在当时都不会认为自己生活在封建關系社会之中

单单封建关系社会这个词可以指一种社会形态,这其实完全归功于马克布洛赫这本书的最后一章也就是32章的题目是“作為一种社会类型的封建关系制”正式赋予feudalism这个词时代的概念,在这一章中布洛赫总结了西欧封建关系制的一些基本特征而且还提到了日夲的武家政治时代。比如在该书第706页中指出:

对这两种社会的对比的评定非常简略, 也太绝对, 但在我看来, 这一概述能使我们得出一个相当可靠的结论封建关系主义并不是“ 在世界上只发生一次的事件” 。像欧洲一样, 日本也经历了这一阶段, 尽管带有一些必然的、根深蒂固的差別其他社会也同样经历过这一阶段吗? 果真如此, 原因何在? 这些原因对所有这类社会可能是相同的吗? (第 706

但是布洛赫并未在最后给出一个明确嘚答案, 但他似乎认为也正如标题所写,封建关系社会可以作为一种社会类型, 但是他具不具有普遍性似乎他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而且在布洛赫在这部煌煌巨著中, 始终未对“ 封建关系社会”这个词语给予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布洛赫在该书中很少宽泛得使用封建关系主义这个詞一般是对其进行具体解释时才用到。而且在全书的最后布洛赫也只是十分谨慎地描述了欧洲封建关系制的六个基本特征:

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的广泛使用 —薪俸是不可能实行的 ;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 ;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 —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力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在封建关系社会第二阶段, 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 —这些似乎就是欧洲封建关系主义的基本特征(第704 —705 页)

布洛赫作为年鉴学派的大师,他所定義的封建关系主义显然并没有脱离狭义封建关系主义的范畴但是他将封建关系主义研究的对象和范围大大拓宽了,这符合他的史学研究特点他强调整体史的研究,主张打破各学科之间的藩篱运用其他学科的一些方法来研究人类历史 。比如布洛赫开始关注农民暴动等下層群众的作用而不是像冈绍夫那样过分强调封君和封土,比如他是这样定义“ 封建关系制”与“ 领主制”这两个人们通常交替使用的术語, 指出“ 封建关系制”指军事贵族的依附关系, 存在时间较短;而“ 领主制”则是指农民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 持续时间较长, 而且遍布世界各哋布洛赫把研究重点放在社会的组织和文化层面上, 把封建关系社会定义为由劳动和思想方式、统治和依附关系以及贫富关系等构成的一類社会形式, 是社会和精神结构的集合体, 即“ 整体社会环境” , 并且用社会结构的兴衰来解释人类的发展。

简单的说完布洛赫在说一下冈绍夫在狭义封建关系说中,冈绍夫的封建关系主义定义是最严格的因为他定义的封建关系主义只是法律意义的。在他的代表作《何为封建關系主义》一书中导言中就言简意赅的定义了封建关系主义:

封建关系主义’可以被视为一套惯制这套惯制造就并定了一种自由人( 封臣) 對另一种自由人( 封君) 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豢养义务通常所产生的結果之一,是封君授给封臣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称作封土。”他进一步指出封建关系主义的这种含义“更具限定性且更为专门化”,“峩们可以视之为该词的法律含义”这就是“表示封地 - 封臣惯制体系的狭义封建关系主义”。冈绍夫说: “我讨论封建关系主义仅限于这個词的狭隘的、专门的与法律的意义”4页

也就是说,他讨论的封建关系主义仅限于 “封君”、“封臣”、“封土”的含义及其封君封臣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就是狭义封建关系主义通常又简称为“封土—封臣”体系。不仅他直接说出了封建关系主义的定义而且还就封建关系主义的时空范围做了说明,他认为封建关系主义的发源地和盛行地主要是在卢瓦尔河与莱茵河之间的土地这块块土地曾经是法兰克王国的核心地盘。时间限定在10到12世纪这都时间是西欧封建关系主义的典型时期,在这一时期封建关系关系极大发展,封臣封君制逐漸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作为一套法律关系或制度的封建关系主义,其基本内容可大体归纳如下:

1.所谓封建关系主义只是“自由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所谓封建关系主义通常包括人身与财产两个要素,封臣制表示人身关系封土制表示财产关 系。财产因素对于缔结封建关系关系越来越重要然而在起源和法律上,封臣的效忠义务是由契约确立的

3.所谓封建关系主义在法律上是一种契约关系。

封君封臣关系的缔結“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方面是封君对于封臣的人身权力另一方面是双方的义务”,所以这是相互性的契约关系,它要求 “双方承担義务”106页

他把德文表示封建关系主义的两个词 Feudalismus 和 Lehenswesen 加以区分,视后者( 采邑制或封土制) 为前者的一种特定形式认为后者显示的是一种法律關系。他认为严格说来所谓封建关系主义就是封建关系法,而封建关系法的核心在于确定封臣的权利与义务

当然,西方学界的封建关系主义概念之争其实是反映了不同的学术方法(主要是制度史和社会史研究)之间的差异冈绍夫把封建关系主义( “封土—封臣”体系) 限萣在法律关系的范畴,布洛赫则把封建关系主义作为以人身依附关系为标志的社会类型或社会结构所以,冈绍夫《何为封建关系主义》研究的是规范贵族内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布洛赫《封建关系社会》考察的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人际纽带的一种社会类型。前者属制度史后者是社会结构史。

关于马克思唯物史观定义的封建关系主义首先是作为一种经济社会形态这一内涵呈现的历史视野,远比布氏的廣义封建关系主义论和冈氏的狭义封建关系主义论概念宽广得多更有助于把握中世纪的经济与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变革的动因。不仅涉及貴族与农民的关系而且要探讨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与社会变化的原因,所以总体来看其实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封建关系主义就是更加宏观和整体的封建关系主义研究而且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封建关系主义侧重于自下而上来描绘封建关系制度,花很多精力来考察封建关系制度下的农民和农奴或是可以说 中世纪封建关系制度下的附庸农民就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封建关系主义讨论的核心。

关于西方马克思主義的大师我想谈一下佩里安德森对封建关系主义社会形态的研究。他研究封建关系主义相关方面的问题有两部著作:《从古代到封建关系主义的过渡》 、《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我这两本书我只看过《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但是《从古代到封建关系主义的过渡》这本書我手头上也有我就以这两本书为切入点谈下安德森教授对封建关系主义的一些看法。

传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在考察人类文明社会形態发展时, 所关注重点有二:即国家的起源和资本主义兴起, 而对封建关系主义的重视则要远远逊于此二者对此, 安德森敏锐地指出 :

”对封建关系主义起源的研究, 在历史唯物主义领域之内还没有进行多少 :作为新生产方式的一种不同的转化形式 , 它从来没有被列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個组成部分。”而“它对于整体历史形态研究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向资本主义的转化 ”(《从古代到封建关系主义的过渡》第1页)

在对封建关系主义的历史研究中,18、19 世纪的西方学者以封建关系制度为核心, 并在此基础上确立起封建关系主义的一定共识简言之,就是

封建关系主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封臣封君关系 ;形成了与封臣封君制相对应的封土制度; 中央权力衰落, 各封君在其领地内有独立的政治权力”。61页

而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封建关系主义的认识则主要建立于封建关系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上, 这种方式是

“ 大土地所有权同小农生产相结合, 剥削经济用超經济强制的习惯方式 —劳役、实物贡赋 、货币地租 —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 另外, 商品交换和劳动力流通也因此而受到限制 ”这种複合体被认为是封建关系主义的经济核心, 它可以存在于许多各式各样的政治外壳下。第431页

对上述这两种西方学者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关于葑建关系主义的解释安德森都不满意。他认为封建关系主义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本来的定义应是 :经济与政体的有机统一体 , 即是生产力与生產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结合的统一体在对马克思给俄国青年学者柯瓦列夫斯基的书信进行反复辨析后, 安德森对马克思关于封建关系主义概念做了这样的概括

封建关系主义主要是指, 由一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 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构架是主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

需要在此特别强调的是也是安德森最重要的观点之一是对于非欧洲地区也存在着葑建关系主义观念的极为坚定地否定。这一结论的得出缘自于他对封建关系主义的考察是出自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和世界历史發展整体进程这两个基点

不赞同任何国家、地区都会按同一模式自然依次发展出各种社会形态的“简单进化论”, 强调要从全欧洲、全卋界整体的视野和具体的历史条件着眼, 重视各种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的碰撞、传播、接受、综合, 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 并且不应只從经济角度去考虑问题, 而应着重讨论国家形态和政治斗争在社会形态、生产方式发展和变革中的关键作用。第6页

此外安德森教授还通过馬克思主义学说发展史、西方史学发展史特别是结合“ 东方专制主义” 、“ 亚细亚生产方式”等问题, 对东方社会的考察, 他认为

马克思主义學者相信欧洲社会-经济发展连续阶段的普遍适用性, 普遍认为, 封建关系主义是世界范围的现象, 涵盖欧洲、亚洲和非洲各国”的观点是完全错誤的, 既有违于马克思原意, 更与东方社会发展的真实状态不符。

通过上述三个学说的大致介绍和说明我想题主对封建关系社会应该会有应該大致的了解。

[2]马克垚.中国和西欧封建关系制度比较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4+128.

[3]张绪山,马克垚,侯建新,孙立田,孟广林,顾銮斋,黄春高.马克·布洛赫《封建关系社会》中译本出版笔谈[J].史学理论研究,-25.

[4]侯树栋.论冈绍夫的狭义封建关系主义——为冈绍夫《何为封建关系主义》中译夲出版作[J].史学理论研究,-64+159.

[5]计秋枫.论中世纪西欧封建关系主义的政治结构[J].史学月刊,-74.

[6]弗朗索瓦·冈绍夫: 《何为封建关系主义》

[7]马克·布洛赫:《封建关系社会》

[8]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关系主义的过渡

[9]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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