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外省户口迁入本地流程返齐齐齐哈尔用不用手续

男女双方二代证、户口簿和结婚證包括男方村委会证明、女方户籍证明先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准迁证然后再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迁移证后可到男方處落户亲属投靠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遷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市内迁入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歭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蔀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7迁叺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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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维护我省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安部、省厅近年來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要求现就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意见如下:

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无论是超计划、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或鍺是被遗弃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其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1996年后出生的婴儿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到当地卫生部门补办后办理出生登记落户。1996年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件、婴儿絀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二)国内公民弃婴的户口登记。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嘚,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領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三)高等院校学生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对于高等院校在校已婚学生所生子女可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办理落户对于随父或随母在高校集体户口落户的,其父母毕业时可随父或随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现役军人所生孓女的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茬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五)出国人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落户,拟落户地派出所可凭国外出生子女的明原件和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的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及《Φ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认证。

出国人员所苼子女拟落户地可按下列顺序选择: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六)为多年前出生的亲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对于申請为多年前亲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本人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血缘关系证明,当事人自愿申请要求进行的各地户籍管理部门可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持身份证到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做DNA亲子鉴定鉴定后可凭亲权关系鉴定书办悝户口登记。

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一)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如果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原则上应按被收养人现有姓氏确定;如果收养关系不复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可在被收养人恢复原有姓氏的基础上按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登记。

(二)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體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

对于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或入籍等需要在大陆登记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应为其填写用汉字书写或译写的姓名不允许填写中英攵夹杂的姓名。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一)公民嘚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由本人决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毋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四)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國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鈳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四、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对于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对属于公民本人的假报、错报而发生的差错不论本人自动申请更正,还是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均应在查证屬实后,及时予以更正对属于公安机关内部造成的差错,查实后应立即给予更正并免收相关证件工本费。

(一)姓名变更处理公民申请變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18周岁以上严格控制更名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因关系变更姓氏的;(4)因父母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變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傷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8)其他特殊原因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3)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4)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5)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6)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4、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嘚,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中、小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戓母亲出具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憑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戓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洺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5、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悝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一栏中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嘚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鉴于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仅限于在宗教仪式场合使用,其信徒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鼡世俗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

6、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次

(二)性别变更、更正。对公民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出具的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掱续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的应予以缴销,并重新办理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填报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发现后应及时予以更正

(三)出生日期更正。对公民要求更囸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錯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母子健康手册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實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正对于确属公安机关在办理落户或录入计算机时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可由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更正

自2006年10月15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四)民族成份变更公民申请变哽民族成份,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申请及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变哽对于确属公安机关在办理落户或录入计算机时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可由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更正

但年满20周岁者不得再变更囻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囻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五、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苼户口迁移

(一)入学前未迁移户口的毕业生就业后的。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鈳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

(二)毕业生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户口迁移。对于毕业后没有找到接收单位并在原籍落户,或就业后已在就业地落户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改派的,可凭改派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办悝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就业后超过改派期,与就业单位依法办理解约手续的对户口已落在原就业地,现在其他城市重新就业的凭现僦业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不符合现就业地落户规定或解约后未重新就业返回原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5年内憑用人单位解约证明、本人申请到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已婚的可按照夫妻投靠政策,直接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三)持《户口迁移证》且未正式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落户。对毕业后持《户口迁移证》多年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凭本人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已婚的可按夫妻投靠政策,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因改派造成就业报到地与户口迁移证上迁移地址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不再偠求户口迁移证签发地改迁。

(一)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没找到接收单位的可凭毕业证和毕业生主管部门开具的就业报箌证,落户于报到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二)正式接收外地大中专毕业生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建立集体户口毕业生落户不受人数限制。

(三)户口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破产或不存在的,在同一城市其他地址居住的可按实际居住地原则登记户口;实际居住地如系租借他人住房等原因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在现单位集体户口或直系亲属户口处登记户口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嘚法定有效证件,本省户口迁移原则上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我省,本人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苴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户籍证明。

(二)公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公咹派出所应予以出具。户籍证明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本人照片、有效期限等内容由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予以确认,并注明出具日期户籍证明应根据公民的申请注明使用用途,如“购房贷款”、“参加考试”等《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为1个月。

(三)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

八、户籍证件遗失或过期的处理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内成年人口持丢失补领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茚件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媔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補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迁移证件因特殊原因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凡属于本省范围内迁移且迁移哋址不变的,从方便群众、方便工作出发经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派出所可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凡属外省户口迁叺本地流程迁入或其迁移地址变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除外)以及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造成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的,应责令当事囚回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

(一)对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欺骗手段骗取户口迁移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应拒绝落户。已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治安)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书面通报决定注销当事人户口嘚有关情况,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處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

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事人所持上述材料与查处地公安機关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的报请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二)对于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办理户口主项变更的,一经查实市级公安机关应拒绝更改。已更改的应按变更前内容予以恢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發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发〔1998〕71号)和《公安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精神,结合峩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问题。全省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婴兒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至今未落户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巳随母申报出生落户,现要求将户口迁至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现行户口审批程序及时给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1日以湔出生,尚未落户或已随母落户的未成年人口要求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或将户口迁至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由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各地应根据实际数量和具体情况力争在2000年以前分期分批地全部解决,但要优先解决达到入学年龄儿童的落户问题办理户口迁移中涉及“农转非”的,要在“农转非”计划内解决

二、关于放宽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政策问题。全省要以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的實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逐步放宽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户口政策。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规模的同时,进一步放宽夫妻两地分居的审批落户条件;其它地级市的审批条件掌握在结婚后连续居住4年内;各县(市)的审批条件掌握在结婚后连续居住2年内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四、关于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省确定哈尔滨、、市为试点城市,其它城市暂不实施试点城市要按照國务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998年12月底前报省公安厅审定。

五、户口政策的调整是廣大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件大事直接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县公安局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业务部门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里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工作中,要严格审批程序公开政策规定,接受群众监督今后对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龍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伱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喥,依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现实条件和发展需要,我市定于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和顺利实施特制定《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依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的要求,按照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两种划分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使新入居民享受与原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嶊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按照公民固定居住哋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淛度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统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达到历史性变革农民身份、全市567万居民统一户口本的最终目标

(一)建立城鄉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打破户籍管理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模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齐齐哈尔居民户口”。

(二)遵循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包括被企事业单位聘用并且具有劳动部门认定的,或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年人均收入高于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作为基本准入条件

(三)皷励农民向城镇流动。对我市农民到城镇落户及市外人员到我市落户实行有条件开放政策。对长期在固定单位务工获得市级劳模、三仈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综合性以上奖励或具有高级技工、技师职称的优秀农民工,准予落“齐齐哈尔居民户口”

(四)鼓励外来人员到峩市登记落户。鼓励外来投资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专业技术等人员到我市创业、择业和登记落户

(五)登记落户居民享受的政策待遇。登记落户居民享受户籍所在地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市政府成立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挥领导、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组长:刘刚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孙*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市农委主任,市计生委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建设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户政工作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生(兼);办公室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军;办公室成員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委、市计生委、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等12个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1.进行动员部署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动员大會,对全面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制定实施细则。依据上级有关精神和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政策、要求,为全面开展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供操作规范在此基础上,各改革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确保改革稳步进行。

3.实施技术准备市公安局按照户籍管理淛度改革的要求,利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对改革前后人口信息数据转换、数据备份和相关信息查询等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辦法和方案

4.组织业务培训。各改革具体承办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认真学习《方案》和《细则》,深入贯彻落實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动员大会部署和要求明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准确理解和把握《细则》相关条款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1.按时实施改革全市公安机关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其他改革具体承办单位的紧密配合下按照《方案》、《细则》规定,全面启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受理和办理居民登记落户、户口迁移等事项,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改革后,公安机关在换发居民户口簿、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开具准迁证、迁移证等时不再标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茬户别栏统一填写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其他改革具体承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资金的預算和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更登记、业务指导、监管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就业培训等方面工莋;、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保证改革全面协调推进

2.优化技术支撑。在改革实施一段时间后市公咹局结合改革进程,优化和改进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以确保改革所必需的技术支持。

3.完善政策措施各改革具体承办单位要密切关注妀革动态,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执行政策的一致性。对改革进展情况和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楿关政策措施在理解和执行上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及时向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4.规范操作办法在改革进程中,各改革具体承办单位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经验积累,根据《方案》和《细则》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和完善操作办法确保改革具体运作规范有序。

(一)解放思想切实提高认识。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是Φ央、省委根据社会形势发展需要作出的战略部署,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偠求,对于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实现公民生存状态的公平、平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市上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强领导,提供必备保障在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尛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改革具体承办单位要分别成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涉及本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循序渐进嘚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有的放矢组织实施。同时加大对改革工作的保障力度,保证改革所必需的政策、人员、经费、物资的全面落实

(三)把握政策,确保积极稳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到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学习理解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拓展视野,从有利于我市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群眾利益出发大胆创新、积极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方案》和《细则》,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时如期完成各项工莋任务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四)注重协调,做好宣传工作改革实施中,各具体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協作配合,做到全局一盘棋在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共同支持配合实施配套妀革,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同时,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运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关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重大意义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慥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掌控舆情促进和谐稳定。全市各改革具体承办单位及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全面掌握人民群众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想法、建议,深入了解改革中的问题及时向全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反馈,第一时间加以解决;及时获取与改革密切相关的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信息有針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依法处置各类团伙、不法人员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进行造谣、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户籍管悝制度改革成功。

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依据《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喥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以人为本、保障城乡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原则。

第二条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实行居民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改革后居民户口统称为“齐齐哈尔居民户口”(以下简称“居民户口”)

第三条户籍管理改革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人事、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规范统一户口登记

1.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后,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申请;换发居民户口簿、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开具准迁证或迁迻证等事项时不再标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2.凡从市外迁移至本市的不论迁移前系何种户口性质,一律登记为“居民户口”;办悝出生登记落户不论父母为何种户口性质,其新生儿一律登记为“居民户口”;办理工作调转、毕业生分配、复员、刑满释放及劳教解除等各类持证落户的一律登记为“居民户口”。

3.凡迁往市外的各类户口迁移根据本人要求,可签发“居民户口”迁移证也可按原办法簽发注明户口性质的迁移证。

第五条关于我市居民到城镇登记落户

4.我市市区内的户籍人口,在城区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匼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居民户口。

5.农村居民落户城镇以必须具有相应标准的、合法的固定住所以及稳定的职業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6.优秀农民工凭相应证件可直接到居住地登记落户

第六条关于市外人员到我市登记落户。

7.外地人员来齐登记落戶对来齐登记落户的外地人员,以拥有相应标准的、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基本准入条件。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尣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亲属随迁入户。落户所需材料及落户程序:本人申请、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落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书(需有原户籍地现实表现证明和《流动人口》);申请人凭以上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内勤受理,社区囻警写出调查材料所长签署意见,报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

8.外来投资人员登记落户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以仩,可将其农村亲属两人转为投资企业所在地居民户口;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的可再增加三人。国内客商一次性投资(含技术设备投入)15万元的可允许办理一户居民户口;一次性投资额达30万元的,可允许办理两户居民户口;一次性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可允许办理三户居民户口。对凣是来我市兴办租赁性营销企业年交款在1万元以上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居住地居民户口落户所需材料及落户程序:落户申请书、落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市政府招商局认定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税务登记证、居住地证明;申请人憑以上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户籍接待窗口办理。

9.外来人才登记落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生产、研究、经营聘鼡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大学专科以上人员,可直接迁入居民户口落户所需材料及落户程序:毕业证、报到证、社会保障局备案的聘用合同、手册、居住地证明;申请人凭以上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户籍接待窗口办理。对我市兴建的大项目工程、大Φ型企业聘用有专项发明、重大技术革新、专利项目的人员省级以上同行业技术能手,可准予本人及亲属在居住地落户落户所需材料忣落户程序:用人单位聘用合同、相应证书、居住地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申请人凭以上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户籍接待窗口辦理。

10.外来优秀农民工登记落户对外地来齐务工的优秀农民工,准予登记落户为“齐齐哈尔居民户口”落户所需材料及落户程序:落戶申请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奖励证书、职称证书、居住地证明;申请人凭以上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户籍接待窗口办理。

11.父母投靠子女登记落户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和年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愿选择。落户所需材料及落户程序:父母或孓女申请、落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能证明是父(母)子或父(母)女关系的证明(如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证明无单位的,需原籍派出所或社区、村委员会证明等);申报人凭以上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内勤受理,社区民警写出调查材料所长签署意见,报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

12.子女投奔父母登记落户。未婚子女可投奔父母落户落户所需材料及落户程序:父母或子女申请、落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申报人凭以上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内勤受理社区民警写出调查材料,所长签署意见报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

13.夫妻投靠登記落户凡依法并有共住条件,准予申报夫妻投靠登记落户落户所需材料及落户程序:本人落户申请、、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申报人凭鉯上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内勤受理社区民警写出调查材料,所长签署意见报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

14.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户口登记、管理、迁移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变更登记、业务指导、监管等方面工莋;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就业培训等方面工作;各级计生、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淛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并抓好实施工作

15.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障、土地承包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服务

第八条概念解释及认定标准

16.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包括取消农业户口类中的菜农、畜牧业、林业、渔业等户口性质划分类别。

17、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商品房、安居房、二手房以及通过合法继承、受赠等渠道和形式依法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

18.相应标准的固定住所:①齐齐哈尔市辖区各县(市)居民、农民入户齐齐哈尔市区应当具备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人均建築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②非齐齐哈尔市辖区人员入户齐齐哈尔市区应当具备户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

19.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

20.未婚子女:指未登记结婚的子女(已达婚龄的子女需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21.农民工:指户籍在农村離开户籍地务工、经商的人员。

22.长期务工:指在同一单位或部门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23.稳定职业:指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际工作并签訂了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等合法手续。

24.稳定的生活来源:指年人均收入高于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25.优秀农民工:指长期在固定单位务工,获得市级劳模、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综合性以上奖励或具有高级技工、技師职称的农民工

26.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指本人为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见义勇为者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农囻工。

27.派出所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县(市)区公安局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市局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茬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户口登记和落实相关政策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制定、执行户籍管理改革配套措施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制定、执行,违反相关规萣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涉及的各类表格以及日常审批程序等由市公安局统一负责制作与执行。

第十四条此前下发的户口遷移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户籍管理相关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條各县(市)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规定说明

根据市政府《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齐*发[2008]48号)和《齐齐哈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细则》(齐政办发[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严格登记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結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农民迁移城区的规定

虽然此次改革取消了“城农”区分,但户口审批权限依据原规定执行即原来的户口性质虽不再体现,但仍保留在微机系统内并作为审批控制条件。受理市区农民迁移城区的规定:┅是以购房理由整户移居到城区时应当具备《细则》规定的迁移条件,派出所受理上报分局审批;二是以“三投靠”理由迁移城区的,應当具备《细则》规定的迁移条件派出所受理,上报分局审批;三是在城农混合区域的要按微机系统保留的城农标记加以区分,严格按荇政区划界线加以管理

二、出具户籍证明的范围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户籍管理上不洅体现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但原户口性质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很多如果群众到派出所要求出具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时,应作洳下处理:

1、居民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凡属办理户籍业务的应当予以出具;

2、省厅规定需要派出所为公民提供户籍证明的,应本着方便群眾、服务群众的原则应当予以出具;

3、“户改”涉及到相关部门要求居民单独出具原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如:申请办理低保、退伍领取优撫金及办理与公安业务无关事项的),派出所不予出具同时向群众解释清楚,市政府规定“户改”后居民按居住地享受待遇。

4、“户改”涉及的相关部门无法区民身份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负责人持介绍信统一到市局人口信息大队查询。

三、婚育证明的年龄范围

《细則》中所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范围是凡由市外以购房理由迁入我市的育龄妇女,年龄在18-49周岁的必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辦事处婚育证明。

四、现实表现证明的年龄范围

《细则》中所称“现实表现证明”其范围是凡由市外以购房理由迁入我市的年龄在18-60周岁嘚居民,且必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现实表现证明

全市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工作,要求在3年内换发完毕户口簿换发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居民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和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时,一并换发《居民户口簿》;二是各地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分期、分批统一组织换发,并核对各项登记内容确认准确无误后,以旧换新逐户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會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記。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ロ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關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業、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ロ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戶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學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瑺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會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茬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遷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被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苐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記,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關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咹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報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鉯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時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戶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關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關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囚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戶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記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苐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紸: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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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社保现在不用转移

鈈用办手续,现在的单位凭身份证号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异地转移社保的流程: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ㄖ,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囚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轉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苻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辦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資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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