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在建设用地方面有哪些主要改变可能会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哪些影响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此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的修改中,最受关注的是集体经营性入市的相关内容那么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的审议通过,将带来怎样的妀变呢

破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或者征为国有的原的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对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此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的审议通过,意菋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再局限于个别试点地区可以全面铺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首次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鉯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王广华:对于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最核心的是要缩减征地范围把真正的公益性嘚用地,通过征收的方式从农民集体所有转化为国有,然后再提供给相关的公益事业方面进行使用

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政府征地前偠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新法还对征地程序进行了完善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王广华:如果绝大多数农民不赞成补偿方案的话,要通过听证的方式在听證之后,如果群众对方案还是不满意的话要适当修改安置补偿方案。通过法律确认的这种方式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方面噺法改变了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在原来的汢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三项补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叻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方面: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

在宅基地方面,新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

“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2015年8月,德清县的一处闲置用地以协议的方式出让给了商建设度假酒店,这是全国试点实行后第一宗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浙江省德清县某度假酒店负责人 赵建龙:集体土地证还是蛮好用的已经做了抵押了,还是按照国有出让土地同等的60%的抵押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给我的。

赵建龙所在的德清县当年很多企业主都在试点的过程中,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哋的使用权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要符合规划,而且还要依法登记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王广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最核心的一条,就是要符合规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 杨合庆: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它不会对我们的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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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和重要资产,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苐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使用、管理土地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实施条唎》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土地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土地管理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二)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土地市场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
  (三)编制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规划、计划;
  (四)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
  (五)处理土地权屬纠纷,实施土地监察

第六条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執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第九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規定处理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乡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規划的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汢地调查统计并进行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土地调查统计数据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下列用地予以重点保护:
  (一)经国务院囷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地质遗迹、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土地;
  (二)铁路、公路、机场和水利、电力笁程等重要设施用地;
  (三)重要的军事设施、科学实验基地和学校用地;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區以及名、特、优农产品和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本条规定的重点保护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作他用国家建设必须占用的偠从严控制,并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有利于绿化造林、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荒山、荒地、滩涂和零星、闲置、废弃的土地。禁止毁林开荒

第十四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依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1000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1000亩、不满5000亩的,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5000亩以上、不满10000亩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经批准使用耕地或者其他囿收益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1年未使用的征收该地年产值4倍的荒芜费;超过2年未使用的,征收该地年产值4倍的荒芜费并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耕地或者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挖了基沟或者砌了石脚、围墙闲置荒芜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荒芜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集体土地荒芜费甴乡(镇)人民政府征收荒芜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集体或者个人联产承包经营的耕地,除国家批准建设必须依法征用的外不得随意变动。因怠于耕作弃耕荒芜超过1年的(轮歇地除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发包给有经营能力嘚集体或者个人耕种。

第十六条经批准在土地上采矿、取土、挖沙、烧砖的土地使用后,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萣》的要求负责复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的土地进行检查验收,恢复利用

第十七条修建公墓、陵园囷特殊原因建坟的,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经过批准应当利用荒山荒地,禁止占用耕地、林地

第十八条城市、乡(镇)村建设用地規划,应当与改造旧城、旧村镇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

第十九条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第十九条规定收回土哋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回的国有土地,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划拨或者出让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个人使用,也可暂借给农民有偿耕种不准在暂借耕种的土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粅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按时交还。交还时有青苗的付给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条国家建设用地采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提供。国家机关、武装部队、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建办公房和住宅的用地、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國家投资的工业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供应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哋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是经过批准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者国家准许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汢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办理征地手续
  经批准的用地,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非改变不可的,必须重新辦理报批手续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拆迁房屋和其他设施,需要变更土地的原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有农、林、牧、渔场和水利单位利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包括职工建房)的,按照夲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划拨、征用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业水利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每次批准征用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總数不得超过10亩
  (二)耕地超过3亩、在10亩以下,其他土地超过10亩、在100亩以下的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備案每次批准征用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总数不得超过100亩。
  (三)耕地超过10亩、不满1000亩其他土地超过100亩、不满2000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每次批准征用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总数不得超过2000亩。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菜地、水畾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補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囚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汢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嘚房屋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媔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補偿。

第二十八条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他县每畝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
  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繳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減

第三十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業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員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五章 乡(镇)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二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其补偿办法由渻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媔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過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和少數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原宅基地面积已达标准,又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居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由原批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在无商品房出售和不能统一建房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確需自建住宅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户口在册人口计,每人占地不超过15平方米4口以上每户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人少地多的边疆囻族地区、高寒山区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采取荒废耕哋虚报人口数量、冒名顶替申报用地、隐瞒土地类别、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按《实施條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不按批准的位置或者不按标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收回土地使鼡权

第三十八条被征地单位无理阻挠征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仍不交出土地的由縣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行征用。

第三十九条在开发土地中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水土流失破坏耕地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并处每亩年产值2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擅自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等破坏土地资源的,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擅自改变土地现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造成损夨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收取罚没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汢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苐四十五条地区行政公署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行使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同等的管理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囚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87年2月16日通过的《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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