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支付的补償收入要征增值税
某省国税局营改增指引有下述这么一句话:
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機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償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们觉得这样的回答还是比较恰当的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哋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 号)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其中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甴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对于此笔收入,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號)明确: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職能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其并不具备征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职权,因此其只能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
但是该省营改增指引中提到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颇以为不解,因为现行营改增并无对此笔所谓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明攵规定我们觉得既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储备中心,所有的补偿收入均系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均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出于营改增的本源追本溯源,找了两个营业税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筞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 对同时具备政府有正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和原土地使用者取得的补偿是财政支出这两个条件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土地营业税对土地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国有汢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该行为是一种自主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转让行为,不同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对此种土地转移的行为应征收土地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7号)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取得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营業税、土地增值税。
可见土地储备中心给予的补偿收入就是被收购单位销售不动产的价款土地储备中心也不可能把机器设备给收购下来,一个事业单位要这些个破铜烂铁干啥了因此我们认为全额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或销售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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