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规范收购和大额权益變动信息披露 大额持股变动信披间隔缩减至1% □本报记者 王兴亮 周松林 □本报记者 王兴亮 周松林 沪深交易所4月13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有哪些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 见稿)》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有哪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變动活动中的 《指引》针对目前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 了规范一是将大额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间隔从每5%缩减至1%,要求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减少1%的,投资者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有哪些并及時公告但 披露前后无需暂停交易。 二是将持股比例未达到5%的第一大股东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规定拥有权益的股份虽 未达到已发荇股份5%,但成为上市公司有哪些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有哪些 三是增加了控制权争夺时,涉及双方的持股變动信披义务《指引》规定投资者拥有权益 的股份,与上市公司有哪些第一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差小于或等于5%且投资者与上市公 司第一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均达到或超过10%的,应当及时披露 四是增加穿透披露要求。合伙企业或者除公募产品以外的资管产品應当层层穿透披露权益 结构直至最终出资人,及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 五是明确资管产品的权益归属认定标准和合并原则,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一方被视为权益归 属方原则上,认定管理人拥有资管产品所持上市公司有哪些股份权益管理人管理的资管产品所 持同一上市公司有哪些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如果根据约定或者其他原因管理人不能实际支配表决 权的,管理人应当披露表决权的实际支配方投資者实际支配资管计划的表决权的,应当将 该资管计划所持全部股份与该投资者持股数量进行合并计算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昰明确增持计划和重组计划的承诺与履行要求投资者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与重组计划应 当明确具体,披露不存在增减持计划和重组计划的应当明确不实施上述计划的期限。 七是进一步规范一致行动人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要求一致行动人或表决权委 托协议必須有明确期限。提前终止协议的投资者仍应当在原有期限内遵守法定义务。终止 协议的投资者仍应履行承诺义务。此外对于委托表決权的,委托人和受托人视为一致行 FLASH 即时股票系统: 大智慧在线 通达信在线 同花顺在线 千寻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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