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哋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民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密山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贵雷职务:經理。
应支付欠款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900元、并承担申請执行费67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
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2执18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