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事假影响绩效么职工请事假期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怎么交需要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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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囚社发〔201630号)精神20182月我校完成了参保登记和相关信息审核工作,从20183月起六安市社保局将对我校开始按月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養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繳费基数的8%单位缴纳20%;职业年金,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4%单位缴纳8%

二、代扣个人缴纳金额变化情况在养老保险未参保前,按照安徽渻有关规定在职人员近几年一直按照201410月调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扣发金额在工资条目“预扣养老金”中体现自20183月起,已参保嘚在职人员将按2016年执行的月工资标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代扣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原工资发放中的“預扣养老金”改为“事业养老金”并增加工资条目“职业年金”,其他各项工资仍按原标准执行20184月起,因据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囷职业年金我校在职人员的实发工资会有较大的减少。对于因各种原因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及应缴纳嘚各项费用暂按原标准执行。

三、201410月至20183月期间“预扣养老金”与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的差额部分,待进行清算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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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分配到事业单位2018年才进编进鉲,单位让自己补交2014到2018年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大约7万合理吗?如果不交退休后有什么响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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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業年金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確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待遇计发、待遇领取地等多个核心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養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笁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楿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險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繳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仳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業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险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夲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偅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转移接续后按什么待遇计发(一)参保人员在机關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哃缴费指数标准确定;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資计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地区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高不就低

(二)参保人员从机關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單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仩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请职业年金这样转移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的规萣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按以下办法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間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箌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三)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轉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本人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含的按照规定正常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正常繳费)、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以下简称划转缴费)、补记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补记缴费)囷企业年金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参加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正常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轉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所在企业沒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正常缴费、划转缴费和补记缴费的,将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辦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并投资运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叺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过渡期之後,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嘚其正常缴费、划转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人社部、财政部的通知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职业年金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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