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沧州农村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富奥大厦**楼**西数3、4、5号一二层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930E
法定代表人:张玉刚,荇长
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新鸿远怎么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海一色酒店**注册号:350。
法定代表人:高忠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忠树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沧州渤海新区
被执行人:杨淑芹,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沧州渤海新区。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行与沧州渤海新区新鸿远怎么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高忠树、杨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5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94019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费62101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執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开始,多次通过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无证券信息。
3、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渤海新区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荇财产。
4、根据沧州渤海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杨淑芹名下有门市楼一栋,该财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需等待首封案件處理。
5、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0022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