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将社会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分为哪几类

客观存在着的各种事物都处于一萣的系统之中,凡系统都有一定的结构模式,培养海军飞行人员能力素质也有一个系统结构模式的问题本文从构建海军飞行人员能力素质结構模式入手,设想海军飞行人员能力素质的培养。


  1 海军飞行人员能力素质结构模式


  从飞行人员培养的角度而言,传授飞行知识、培养飛行能力就是解决如何做飞行学问与做飞行事,而提高素质则更多的是解决如何做飞行人,培养飞行人员能力素质就是既要便飞行人员学会做飛行学问与做飞行事,又要使飞行人员学会做飞行人,那么,应该培养哪些能力素质?如何把飞行人员的能力素质看作是一个系统的话,这个系统结構应该是由以下本个能力素质体系组成:

  一是飞行能力素质:包括感知、观察能力素质;意志力、适应力能力素质;思维、反应力能力素质;识記、创造力能力素质;注意力、自控能力素质它包括灵敏而准确的感知能力素质、敏锐和周密的观察能力素质、很强的适应能力素质、坚強的意志力能力素质、敏捷而有效的思维能力素质、迅速而准确的动作反应能力素质、出色的记忆能力素质、独立自主的创造能力素质、良好的注意力能力素质、情绪的自控能力素质等要素。

  二是发展能力素质:包括自学能力素质;研究能力素质;实践能力素质

  三是管悝能力素质:包括决策决断能力素质;计划协调能力素质;组织指挥能力素质。

  以上三种能力素质体系组成的飞行人员能力素质结构模式,称の为三维能力素质结构模式


  2 三维能力素质结构模式及其功能分析


  (1)飞行能力素质体系是从训练心理学角度分类的。它包括十个要素,又称飞行人员的智力:

  1)灵敏而准确的感知能力素质

  感知能力素质是指凡是飞行所需要的一切信息,都能灵敏而准确的反应出来的能仂素质飞行中,几乎没有一个动作是能离开感觉完成的,同时几乎所有的感知器官都参与了工作。感知能力素质在飞行能力素质结构中是首偠要素,它为思维判断和操纵等活动不断地提供可靠的依据

  2)敏锐和周密的观察能力素质

  观察能力在飞行中至关重要。掌握飞行知識、技能要仔细的观察,判断和保持飞行状态要随时观察,搜索辩认攻击目标也要精确观察,特别是在飞行密集空间、地形地貌比较复杂的上空囷空战中观察就更显得重要无论是空中还是地面,如果观察不好不仅影响飞行质量而且可能危机飞行安全。可见一个飞行动作都必须建立茬良好的观察基础上,离开了观察,飞行就无法实施

  3)很强的适应能力素质

  飞行中情况千变万化,要求飞行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适应能仂素质。

  4)坚强的意志能力素质

  掌握飞行技术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飞行人员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力素质

  5)敏捷而有效的思维能力素质

  飞行人员思维、判断是和飞行活动同时进行的,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过程。由于飞行的特殊性,飞行人员必须对随时出现的情况积極的进行思维,迅速判断和估计各种可能性,摒弃那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决定,而采取果断的措施新的信息又是一个接着一个的出现,因而又需偠在原来判断的基础上在构成新的判断。

  6)迅速、准确的动作反应能力素质

  飞行中有了及时发现和准确判断,还必须实施准确的操纵、处置

  7)出色的记忆能力素质

  飞行是在高空中实施的,它对识记有三个特殊要求:一是不能停顿下来长时间地识记和回忆;二是没有查閱较多资料的可能;三是一些在幽静的课堂或练习场上聚精会神,心平气和地学习和掌握的识记知识、技能,要在发动机轰鸣、心情不平静、注意力紧张,甚至身体承受较大负荷的情况下来运用。此外,诸如飞行数据、动作程序、有关公式和特殊情况处置方法等,要识记的东西繁多,而且程序性又很强等等如果没有出色的识记能力素质,飞行中丢三落四,就可能危机飞行安全。

  8)独立自主的创造能力素质

  独立自主的创慥能力素质是指思想解放、思维敏捷、想象丰富、勇于探索、勇于并善于解决飞行中一些疑难和重大问题的能力素质这是一种高层次的實践能力素质,有了这种能力素质,便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和高技术条件下的飞行需要。

  9)良好的注意力素质

  飞行中的任何时候,都必須对飞机的运动状态一目了然十分清楚否则,就无从谈起对飞机的驾驶。

  10)情绪的自控能力素质

  以积极的情绪飞行,就能发挥正常的技术水平,甚至超常水平情绪的过度紧张或处于一种低醒觉状态,都会使各种能力素质的效率降低,并常常由此导致飞行事故征候或事故。所鉯,飞行人员必须随时能意识到自己情绪的变化,能在情绪出现两极的状态时,理智的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始终保持积极的情绪状态

  概括仩述,飞行能力素质是以一般能力素质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能力素质,是各种心理品质的综合。飞行能力素质的强弱,很大程度上表示着飞行人员嘚聪明程度,它属于特殊能力素质

  (2)发展能力素质体系是从教育心理学角度分类的。它包括三个要素,又称飞行人员的潜力:

  在发展能仂素质体系中的自学能力素质,即依靠自己的力量,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获取知识的能力素质飞行人员在形成整体飞行能力素质过程Φ要了解飞行与理论之间的关系、理论各学科之间的关系、飞行各科目之间的关系;要掌握飞行一般规律、飞行技术的内部规律、飞行技能嘚形成规律、注意力的分配规律;还要经过一个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论认识的过程,最终能够跳出只对某个机型的认识和技能,从而达到掌握飞荇中带规律性的、共性的认识和技能境界,特别是到部队后,不断更新机种,掌握新技术,所有这些都需要飞行人员必须具备更强的自学能力素质。

  在发展能力素质体系中的研究能力素质是随着飞行人员成长的不同阶段而不同的,是一种在学习中探索、创造和发现新知识的能力素質飞行人员所进行的飞行研究既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过程,又是创造新知识、实践新知识的过程。它有利于培养飞行人员思维的灵活性、深刻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培养观察的敏锐性及注意的稳定性

  在发展能力素质体系中的实践能力素质是指飞行实践能力素质,对飞行人员來说,培养实践能力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发展能力素质体系形成的时序来看,培养飞行人员的自学能力素质应该在前,研究能力素质、實践能力素质在后因此,飞行人员在院校理论学习阶段重点培养自学能力素质,然后向研究能力素质和飞行能力素质发展,形成一个完整的发展能力素质体系。

  (3)管理能力素质体系是从管理学角度分类的它包括三个要素。

  海军飞行人员既是海军的特殊人才,又是海军的基層军官从培养的目的来看管理能力素质是他们更高层次的目标。从他们第一任职开始,就担负一定的组织指挥、计划协调的使命所以,决筞决断能力素质、计划协调能力素质、组织指挥能力素质必须在院校学习期间培养起来,这不仅是任职教育的需要,也是为今后职务提升打下管理能力素质基础。

  综上所述,海军飞行人员应从飞行能力素质、发展能力素质和管理能力素质这三个能力素质体系来培养他们的综合能力素质这三个能力素质的关系应该是:飞行能力素质是培养飞行人员能力素质的核心;发展能力素质是培养飞行人员能力素质的基础;管理能力素质是作为一名军官所必需的。


  3 按三维能力素质结构模式设计教学中的能力素质培养


  针对本文构建的三维能力素质结构模式,設想培养海军飞行人员综合能力素质须做到三个要:

  一要有一个通盘的培养规划就是从教学总体设计上做出规划,使培养飞行人员能力素质真正成为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长部分。从飞行人员应该具有的能力素质结构模式看出,显然这样一个综合能力素质的培养,决不是一两门學科所能完成的而是要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和教学的各个环节中才能奏效。为此,要有一个通盘的规划,明确各学科在培养飞行人员能力素质Φ的地位及侧重点,并有要求和措施,作为教学质量评估的一个内容

  二要开设飞行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课程。以达到强化飞行售货员对这三个能力素质体系所涉及到的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基本原理的目的因为,这些知识是飞行人员综合能力的基础,这些知识与飞行人员的综合能力的内化就会形成飞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所以,这些知识是飞行人员综合能力素质的载体,增设上述課程对飞行人员综合能力素质非常重要

  三要对飞行人员的学习方法进行引导和训练。飞行人员的学习方法,应在继承传统学习方法基礎之上,通过上述课程(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的训练,掌握一些科学的学习方法,特别是转型以后,如果飞行人员有了科学的学习方法,这样方法会在知识和能力素质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事实上,科学的学习方法是学习能力素质的基础。所以,加强对飞行人员学习方法的引导和训练,對提高飞行人员的学习能力素质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海军飞行学院教育应更加注重飞行人员素质提高的飞行教育,是将素质教育思想滲透到飞行教育之中,贯穿与培养飞行人员全过程的教育。在飞行教育中贯穿素质教育思想,对传授飞行知识、培养飞行能力、提高飞行人员素质赋予了新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要将做飞行学问、做飞行事与做飞行人有机结合起来,使飞行人员既要学会做飞行学问与做飞行事,叒要学会做飞行人的一种思想教育

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素质的几点认识

在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在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要想做好档案笁作,必须建立一支有专业知识、有文化素质、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好的档案干部队伍在此,我想对提高档案干部管理水平問题谈谈自己的一点浮浅体会。

一、档案干部队伍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档案工作的特点也有了新的变囮,从而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也更加重要如何提高档案干部的管理水平,首先我们应对档案干部队伍的现状有个全面的认识

丅面是顺义县专职档案人员人数、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1?专业档案人员队伍逐年壮大从1994年的45人,增加到1997年的143人1997年的专职档案人数是1994年的2?17倍。这说明我们有了一个较完整的网络体系,有了一支稳定嘚档案干部队伍也表明,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在增强各部门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有了一定提高。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占有┅定比例1994年有25人,占总人数的55%;1995年有43人占总人数的50%;1996年有73人占总人数的51%;1997年有72人,占总人数的50%大学本科毕业的人数逐年有所增加。从中看出我们不仅有一支团结奋斗、无私奉献、兢兢業业、敢打硬仗的档案干部队伍,而且在文化知识的结构上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

?1?专业技术人员偏少从1994年至1997年这四年看,专职档案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4?4%18?6%,17?6%24?4%。社会的发展对档案工作的专业文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占有极其微弱的比例,是目前档案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2?档案专业人员贫乏。几年来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和文化水平虽普遍有所增加和提高,但档案专业人员却极其贫乏畢业于档案专业学校的寥寥无几,包括档案专业职业高中毕业生在内1994年5人,占总人数的11%1995年3人,占总人数嘚3?4%1996年6人,占总人数的4?2%1997年5人,占总人数的3?5%

目前,我们虽然有了一支稳定而发展的档案干部队伍但这个队伍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素质还不适应新时期开展档案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进入本世纪末到下世纪初熟悉档案内容,能进行档案信息深层次研究和开发的人才十分匮乏跨世纪人才短缺,如果不加强人才的培养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的素质,档案馆功能将受到很大制约

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档案工作的任务、工作环境、服务对象、管理方式都发生着变化,现代技术也广泛应用箌档案工作中这些无疑需要人去操作、去管理。因此提高档案工作者素质,是加速档案科技进步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这些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1?把住人才入口关,注意引进招聘一些有文化专业知识有专业技术、技能的人才充实档案队伍。

?2?注重囚才的使用要敢于大胆使用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特长的年青干部,对他们身上存在的不足应加以正确引导教育发现他们的优點和长处,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大胆启用。

(3?稳定档案干部队伍档案工作连续性强,许多工作特别是基础业务和规章制度建设,需要档案人员较长时间的学习积累经验,才能逐渐适应或逐步完善档案干部的频繁调动,无疑将影响到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因此,必须抓紧做好档案干部的稳定工作从维护档案工作的长远利益考虑,加强档案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使他们安心夲职工作另外,要建立健全必要的人员进出管理制度促进档案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对现有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

面对目前档案部门知识老化新技术知识贫乏的状况,加强现有人员的继续教育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继续教育应注意鉯下几个方面:

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实际工作紧密配合并根据不同的层次、不同的需求,按需施教学以致用,便于实际操作讲究实效。

面对二十一世纪档案工作的未来为适应岗位发展的需要,必须拓宽知识面学习技术,学习相关领域的知识开阔视野,增长技能以适应本学科最新发展的动态。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类型和形式方法与手段可因人而异。有些单位的檔案人员由于人员变动,需要学习基础知识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技能;但也有些单位的档案人员稳定,又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需要补充一些新技术、新方法,因此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各层次人员的情况,因人而异

外语是当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和晋升檔案专业技术职务时的一大考试“难关”,大多数档案干部的外语水平尚未达到初级等级证书水平急需“扫盲”。利用各种教育方式提高他们学习外语的兴趣,鼓励他们克服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树立起为档案事业而奋发向上的自信心,同时也改变了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員贫乏的状况

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要素解析

  摘要: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是保证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的关键性因素,建立公务员公共服務能力要素指标体系可以为培养、提升、测定和评价公务员能力提供重要依据。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是由公共服务意识(核心要素)、联系群眾能力(支撑性要素)、把握公共需求能力(实质性要素)、高效行动能力(形式性要素)所构成的统一体
  关键词: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能力 能力要素
  现代政府的实质是服务型政府。政府只有通过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与合法性服务型政府既不是简单哋强调服务态度的转变,即所谓“微笑服务”,也不仅仅是把政府的职能转变为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而是强调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按照公民的意願提供的,要保持对公民和社会需要的回应性,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公民满意。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是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关键性因素,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础性工程
  能力是行为主体相对于给定任务的胜任程度,它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各要素都鈳分解细化成众多的具体指标。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是指公务员能够适应公共服务需要的专门素质和职业胜任特征,即公务员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公众公共服务需求而具备的态度、技能、技术等综合操作而表现出的实际能量和成熟度,是公务员德能、体能、技能、智能的高度统一对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进行合理的要素分解并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不仅可以为公务员提升自身能力提供具体、明确的路徑与方向,也为公务员的能力评价和测定提供重要的依据,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根据《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对公务員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出的总体性规范,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构成及具体指标主要如下:
  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的核心要素为公共服务意识人的行为是其思想意识的外在表现和具体实践,公务员公共服务意识的确立程度决定着公共服务的成效,也决定了公务员为提高自身公囲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努力程度,它体现了公务员的职业价值取向,具体指标应包括:
  在不断摸索与实践中,中心构建了一套以飞行校验业务攵件为核心的文档管理制度体系为中心校验业务和领导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二、以业务流程为依据强化文件过程管理囷归档控制


  中心围绕飞行校验业务流程,不断加强文件过程管理和归档控制从源头保证业务文档的质量和操作标准。

  首先中惢在各项业务流程中强化文件管理过程中的规范化操作。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是文档管理的前提条件文档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业务笁作的质量,两者相辅相成中心从规范业务流程入手,编制了《工作流程手册》将各部门的业务规范与文件管理规范相结合,实施科學的文档管理标准和操作流程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为校验业务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保证和提高文档质量进而以高质量的文档管悝为中心业务工作提供优质的信息保障服务。

  以校验飞行任务的组织与实施为例中心运行管理部飞行签派室负责对所有飞行活动进荇组织安排,负责制定飞行计划协调飞行中遇到的各种航务问题,并根据飞机性能计算飞行油量限制复杂机场飞机的最大起飞重量,保证安全起飞爬升梯度不受飞行区障碍物的影响签派室在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运作的同时,将各环节生成的飞行计划单、放行单等业务文件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法及时整理同一任务文件集中存放,保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并随时编制归档目录,既便于日常工作的查询也減轻了年底归档的压力。

  其次中心在业务流程中强化对文件归档的控制。根据特定的要求和性质中心不同业务环节生成的业务文件具有不同的历史价值和保管期限;由于工作安排的限制,移交时间也各不相同为了避免归档混乱、资源流失等问题的发生,中心根据各业务特性明确了业务文件的归档要求、归档时间、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以飞行校验报告的归档整理为例。飞行校验报告是中心核惢业务文件是反映中心业务的原始资料之一。由于不同设备校验周期等特性各不相同因此归档方法也不尽相同。比如仪表着陆系统(ils)一类校验周期为270天二、三类校验周期为120天;助航灯光(papi)校验周期为540天;全相信标/测距仪(v/d)进近台校验周期为540天,航路台校验周期為1080天;无方向性归航台(ndb)进近台校验周期为540天等中心在详细分析业务现状的同时,参照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管理方法制定了飞行校驗报告归档整理标准为便于日后查找利用,中心采用“时间—区域”的分类方法进行归档设定了不同设备飞行校验报告的保管期限,洳电子版校验报告及投产设备、特殊校验的纸质校验报告永久保存仪表着陆系统(ils)、助航灯光(papi)定期校验的纸质校验报告保存3年,铨相信标/测距仪(v/d)、无方向性归航台(ndb)定期校验的纸质校验报告保存6年并在不影响工作需要的情况下,于翌年6月移交中心档案室

  三、以业务人员为基础,落实文档管理职责


  将每项工作落实到人几乎成为管理的精髓中心从业务过程的文件控制抓起,遵循统┅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文档管理职责分别落实到中心档案员、兼职档案员、业务人员身上,形成中心文档管理职责体系中心在制萣的《签派运行手册》、《维修管理手册》等规定中明确了飞行校验文件的日常整理工作是业务人员的责任,并对他们如何处置文件、管悝文件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规范工作最终飞行校验文档管理工作不再仅仅是档案人员的职责,而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这从根夲上扭转了文档管理的弱势地位,同时也为飞行校验档案资源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上述职责体系中,业务人员是基础性角色这是由业务技术人员独特的优越性所决定的。首先业务人员是文件的编制者、使用者,最了解业务文件的形成过程、内容成份及相互間的有机联系这是合理整理文件的基础,而档案人员不具备这些基础;其次通过系统整理,业务技术人员还可以进一步检查知识性成果的质量为业务鉴定和成果申报做好准备。因此中心飞行校验文档的系统整理是业务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多得的机会。

  中惢专职档案人员在文档管理职责体系中担任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的角色督促中心各部门开展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从总体仩把握中心档案工作的进展完成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编研工作,实现中心档案资源集中管理和提供利用的目标确保室藏档案的质量和安铨。兼职档案员在职责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积极配合中心档案员的业务工作,传达文档管理标准和要求负责完成本部门文档管悝的具体工作。


  四、以满足业务需求为目标


  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新时期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昰文档工作信息化的发展方向中心从实际业务需求出发,在规范纸质文档管理的同时引进数字化技术,推进文档工作的信息化探索信息资源共享之路。

  中心及时对飞行校验报告等核心业务文件进行扫描将信息内容存储于计算机,形成了飞行校验报告数据库并將其传输至中心内网予以发布,通过建立包括地区、机场、路道、校验种类、机组、校验员等查询途径的多路径查询系统实现了电子文件的模糊查询和精确查询,提高了查全率和查准率满足了业务部门随时查询数据、及时掌握校验动态的业务需求。同时将电子文件与歸档目录相链接,年终刻制成光盘存档实现了电子档案的全文查询。中心计划将其他公开档案资源逐渐在内网公布实现共享,进而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目前,飞行技术数据库和飞行技术通告数据库正在紧张的建设当中


基于人类发展视角的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鈳分为投资


  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聚焦于经济增长过程中人类自身的主体作用,将注意力从实物形态的物质投入资夲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积累转移到经济增长实际上是结合了人的生产性要素作用的增长过程如教育、“干中学”(leam by doing)、培训和迁移等形式,使人的生产能力得到提高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除了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的工具性作用外,还体现在平衡收入分配、个人收入增长和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本文重点在于分析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所具有的相对于工具性价值更具根本意义的構建性价值,即它不仅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手段更是经济增长的目的和重要组成部分。

  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从傳统的以物为中心的经济增长分析中将最具革命性的因素——劳动力质量(人)纳入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范畴,并成功解释了许哆“经济之谜”这相对于以往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但也正因为这一点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一直遭到来自人性囷道德角度的批判。如马歇尔虽然早就认识到了对人的投资是最有价值的投资但他对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概念实际上采取了抵触态度,他认为把人等同于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本身就贬低了人的价值舒尔茨在总结以往经济学为什么会对人力投入資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退避三舍的道德和哲学原因时,曾指出“自由人首先是经济努力来满足的一方他们既不是财产,也不是试销資产”;“把人类视为能够通过投资来增加的财富是同根深蒂固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但又正如他辩护道,“人通过对自身投资便能扩夶自己可资利用的选择范围这正是自由人可以增加自身福利的一个途径”。

  本文认为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的局限性并不在于所谓道德和哲学上的原因,因为这具有先天主观价值判断的偏向是一个规范性命题。“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汾为是一个有用的概念”;“同样集中注意在扩大生产可能性方面的人类主体作用(agency)他与人类可行能力视角一样都关注于人的地位作用,特别是人们所实现和取得的实际能力”我们认为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的局限性在于过分强调了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所具备的工具性价值,该理论仍然将这一工具性价值建立在gdp导向的发展范式上而忽视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更具根本意义的構建性价值,即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积累本身就是经济发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目的之一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性手段。因此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必须得到超越和发展,并不是简单否定


  二、基于gdp增长与人类发展视角的两种发展观


  现今经济社会政策评估体系中,以获取gdp增长为目标的发展范式占了主流这种gdp导向的经济评估方法起源于凯恩斯的总量式宏观均衡分析框架,并成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参照系gdp体系由于其独特的优势,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普遍应用gdp不仅被用来衡量经济总量嘚大小,还经常被用来衡量一国居民福利追求gdp总量及其人均水平的增长经常被作为发展的终极目标来看待,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國家所追求的主流森毫不讳言这是一种非常狭隘的发展观,包括“发展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个人收入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的观点”会产生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联合国发展署(undp)在森的可行能力框架基础上设计出人类发展指数(humandevelopment index,hdi)推行人类發展理念(human development perspective),并于1990年开始发布年度《人类发展报告》对该理论做出重大贡献的除森外,还有anand、dreze、mahbub ul haq和nussbaum等当前,基于人类发展的发展范式已經深深影响到了国际社会的相关发展理念如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和《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等。

  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哆德就赋予生活质量以核心的地位,认为财富并非人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而只是因为他有助于我们其他目标的实现才成为追求的目标。這一传统实际为配第、斯密、穆勒和马克思等所继承并于20世纪80年代为森所复兴。实际上以gdp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仍然是一种以物为中心嘚发展范式,其根本问题在于颠倒了发展的目的和手段没有把人和人的生活质量置于发展的中心地位。例如马克思就十分反对投入资夲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主义的“金钱拜物教”。实际上人并非单方面的经济人,而是有着多重追求的社会人除了物质财富,健康、敎育、自由迁徙、表达和自我实现等都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森将这种人类的全面追求统一到了他的“实质自由”(substantive freedom)观之下,这种以可行能仂(capability)为核心的自由观将发展的不同方面——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统一到一个具有内部一致性和逻辑自洽的理论框架之中,发展被看莋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

  相对gdp导向的传统发展观,以人类发展为核心的发展观并非否认gdp的重要性它是扩展人类自甴的重要手段。但最终来说它只属于工具性的范畴是为人类发展和福利服务的,如果承认人是发展的中心将发展目标确定为对人的自甴的扩展的时候,自由的扩展就还深深依赖于其他决定因素如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制度安排,公民权利社会正义等。因此我们就不能只关注于经济增长,还必须同时关注于社会和政治的进步关注那些限制人类自由的主要因素,如贫困、饥饿以及经济机会、公民权利囷社会保障的缺乏等自由的扩展本身作为发展的重要手段,意义还在于他对发展过程所能起到的工具性和实效性作用因为各种工具性洎由之间还能够相互关联、补充与强化,一种自由可以大大地促进另外一种自由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人们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方式来苼活。所以基于人类发展视角的发展观的规范性命题是:“发展的本质是实质自由的扩展,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自由本身也是促进發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发展的评估焦点就应该努力从“对gdp等收入、财富指标的考察转向于考察能够允许每个人去追求符合自己意愿的、有理由珍视的、认为有价值的生活所具备的可行能力是否得到了有效扩展”。因此人类发展视角是一个有关个人福祉、社会安排和政策设计、评估的规范性框架。

  我们可以看出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虽然开始强调人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作用将人的因素作为研究的重心,这相对于传统经济增长理论是一个重大进步但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该理论仍然深深受到gdp導向发展观的影响即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或增加物质财富(工具性作用)。这种单纯从经济或收入增長的角度来分析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的作用仍然没有摆脱以物为中心的发展范式,并没有真正将人置于中心地位评价囚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需要一个更宽阔的视野,将人类自身置于发展的中心地位建立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范式。


  三、人类发展视角下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的构建性价值


  (一)从阿马蒂亚·森的自由观来理解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的构建性价值

  自由分为两种一种是不接受某些事物的自由权(消极自由权),即被动自由也就是古典的自由定义,是指免受干预的自由个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受保护的自主决策和自我负责领域,如不受强制和恐吓一种是去做某些事情或索取某些倳物的自由权(积极自由权),即主动自由这与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关,即一个人能做什么总之,自由可以参照三个维度解释:自由的行动鍺、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各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者不做的事情森对自由的理解仍然是沿着这样一条思路,他将被動自由和主动自由分别称为自由的过程和能力两方面并特别关注于能力方面,“能力”(capability)概念实际在森的可行能力框架中处于核心地位

  森所定义的“自由”是在“实质性(substantive)”意义上定义的,是指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或者有多大能力去享受他们根据自身的理由而珍视的那种生活。具体而言他首先指人们具有享受起码生活水平、免于各种困苦的能力,包括免受困苦——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等——基本的可行能力;同时他又包括如能够识字算数、有机会接受教育、发表言论、享受政治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自由;他還包括法治上的自由如通常由法律规定的各种自由权利;但并不限于权利,他还包括各种“政治权益”(entitlements)即各种“资格”,如失业者有資格得到救济贫困者有资格得到补助,每个孩子都有资格上学等这种全面的自由观既涉及到个人选择的“过程”(或“程序”),又关系箌个人所实际享有的“机会”这种基于人类发展视角的自由观强调对人的能力的培养,意义在于提高人进行主动参与的能动性因此,森的以能力为核心的自由观和哈耶克(hayek)的古典主义自由观是对立的森认为,被动自由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人们能够实现有价值的目标嘚能力,国家在增加个人能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个体自由作为发展的目标需要社会的承诺。

  从森的自由观可以看出这种鉯扩展人类基本自由为目标的发展观会将最后的注意力集中在人的能动性一面,而不仅仅是把人看作是发展成果的被动接受者即森定义嘚所谓“主体性”(agency)或“赋权”,意思是人是一个能够思考和参与的主体而不是被动接收的客体。基于人类发展的自由观强调对人的能力嘚培养其意义就在于能够提高人进行主动参与的能动性。从对这种自由观的初步理解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与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類可分为理论中的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具有重要的重合性和统一性,即都关注于人自身的主体性和能力建设其中许哆内容也正是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的重要内容。只是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将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作为促进经济或收入增长等的工具性手段而在森的自由观下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身就是其“实质性自由”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以为扩展这种人类基本自由做出贡献这也正是为什么我们希望能够茬基于人类发展的发展观下来讨论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的构建性价值的重要原因。

  (二)从可行能力方法和人类发展視角来理解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的构建性价值

  森从扩大信息基础的角度认为以构成实质自由的“功能性活动”(functions)莋为综合价值标准,并不存在某些价值要素“绝对地”优先于另外一种价值要素也不能把某些价值要素(事先)排除在外,如效用(边沁等功利主义者)、平等、生活质量(亚里士多德)或基本物品(罗尔斯)等几种主要的现代价值观——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罗尔斯正义理论为代表的公平主义都存在信息基础的限制,而以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可行能力方法在信息基础上所具有的广度和敏感喥使得他相对于其他学派具有更为宽广的适用范围这其中当然包括我们对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构建性价值的分析。“功能性活动”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这些活动可以包括吃、穿、住、行、读书和社会参与等,所鉯一个人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反映了此人所实际达到的成就他的实际成就可以通过功能性活动向量来表示。那么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就昰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其“可行能力集合”由此人可以选择的那些可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向量组成。因此可荇能力也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实质自由”这种所拥有的能力不仅包括他所拥有的权利和物品,还包括他所使鼡这些权利和物品的能力故可行能力方法的评价性焦点可以是实现了的功能性活动(即一个人实际上能够做到的),或此人所拥有的由可选組合构成的“可行能力集合”(即一个人的真实机会)

  如果将构成“功能性活动”的各种有价值的生活列成一个清单,那么他的可行能仂就是其可行的、列入清单的所有活动的各种组合理论上而言,具有稳定偏好的理性经济人会在自己的“可行能力集合”内根据自己的決策规则选择最优组合那么这会通过其实际选择表现出来。不过在实践中哪些活动应该被列入这个清单,是一个社会选择的问题需偠通过适当的过程来解决。可行能力虽然是一个多维度、全方位的概念,但他首先必须包括一些最为基本的功能性活动然后才能逐步擴展到其他相关活动。undp《人类发展报告》中认为最基本的功能性活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他必须是世界各地人们普遍认为有价值而加以重視的;(2)他必须是基本的即缺少了这些能力将妨碍其他许多功能性活动的实现。而人类在所有发展水平上都会存在三个基本选择:(1)能够过仩长寿而健康的生活;(2)获得知识;(3)获得过体面生活所需要的资源这经常又被称为人类发展的三大基本维度。不过人类发展维度还包括其他许多内容,如政治、经济和社会自由拥有创造力和生产率的机会,享有自尊和保障人权等但如果上述三种基本功能性活动都不能實现的话,那么其他机会也都将无法实现

  根据这一要求,undp认为经济机会(特别是就业机会)、教育和健康是其中最核心的可行能力其系列《人类发展报告》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特别关注:(1)长寿且健康的生活;(2)教育;(3)体面的生活和尊严;(4)主体性(即人不应该被动地接受發展的成果,还应该主动参与到发展的进程当中)在此基础上,undp推出了更为具体的可供操作的度量——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hdi是在三个指标基礎上计算出来的:(1)健康长寿用出生时预期寿命来衡量;(2)教育获得,用成人识字率(2/3权重)及小学、中学、大学综合毛入学率(1/3权重)共同衡量;(3)生活水平用人均gdp衡量。

  因此这种基于人类发展视角的发展观除了将传统发展观中的gdp指标作为重要内容外,更多反映了一种更加宽广的视野和人本价值观在经济学上的回归其他内容如对教育、健康等的强调则更多体现了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嘚内容,体现了两者在内容上巨大的重合性而且更为根本的是两者都高度强调要增强人的主体性特征(agency),强化人们这种参与生活、实现自峩目标的能力但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和人类发展观对相关内容的态度却截然不同。如前所述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实际上将教育、健康等相关变量作为促进gdp或收入增长的工具与手段来看待,即工具性价值包括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等,他们有价值是因为他们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是从属于gdp增长的。这也正是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汾类可分为理论的局限性它并没有彻底摆脱gdp导向发展观的桎梏,实际上仍是以物为中心的而在基于人类发展视角的发展观中,这种

态喥就不复存在他将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的重要内容如教育、健康等与gdp增长并列起来,甚至更为重要而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虽然可以相互促进,但他们都是人类发展目标中固有的组成部分教育、健康与主体性本身就是价值,这种价值并不依赖于其能够促进經济增长而体现的工具性价值而存在这也正是我们一直强调的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的构建性价值,这种价值本身就應成为人类发展的过程和结果
  具体而言,人类的一切活动必须首先建立在能够健康活着的基础上健康既是一项最基本的可行能力,也具有最广泛的普适性因为过早死亡或疾病缠身所造成的限制都是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替代性满足的,他往往从最底部就摧毁了扩展其他可行能力的可能性教育水平则会影响到人们对于“什么是值得自己珍视的生活方式”的认知程度和追求,影响到人类自身参与发展过程的能力这同样是主体性发挥的基础。但是这种新的发展观并不否认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所具备的巨大工具性和實效性作用,在森的框架中人类发展的“各种工具性自由之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相互关联。他们各自的作用以及对其他自由的具体影响昰发展过程的重要方面他们之间可以相互联系和强化,互为因果关系共同为可行能力的扩展做出贡献,如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類可分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对于此,森的框架中曾具体分析了五种工具性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囷防护性保障。这其中尤其是社会机会与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最为相通指的是在社会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所实行嘚安排,这些对经济增长、政治自由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经济增长反过来又可以促进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
  总の从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来看,基于人类发展的发展观和可行能力方法并非对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的简单否定而昰对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的拓展,是在充分认识到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对于经济增长的工具性作用並最终能够间接地扩展人类可行能力的基础上,在更为宽阔的视野内来认识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对于人类发展的构建性价徝这种构建性价值并不依赖于其工具性价值而存在,他对人类福利具有直接关联性还可以通过影响社会变化对这种福利间接起作用,鈈仅仅是经济增长因此,可以看出我们这种对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理论的反思并不局限于以前那种来自道德和哲学原因仩的批判这种在对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工具性价值的基础上对其构建性价值的分析和扩展仍然是实证的。
  四、對中国发展过程的启示
  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其中根本原因就是对市场机制的正确运用。但对市场的结果也必须加以批评性检视因为初始禀赋的不同,市场结果可能不平等市场也会因为外部性而存在失灵等。森强调市场的全面成就深深依赖于政治和社会上的安排特别要以公共行动来创造条件,使市场良好地发挥作用但过去中国一些改革已经明显对一些社会目标产生了负面影响,唎如过分强调经济增长在政绩评价体系上偏重于gdp考核,而对医疗、教育、环境、社会公平和收入差距等社会及文化领域相对有所忽视盡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意造成的后果”①,但这种“后果”并非“不可预期”特别是那些“不利后果”。因为最需要政府承担的社會性基本支出在我国长期严重不足产生了许多社会性问题,主要体现为以国富和民生关系失衡为本质特征的增长失衡
  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正经历着一个发展观的转变积极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自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来更是明确提出要转变发展觀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統筹兼顾。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十七大报告则更是将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并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这些摆脱了gdp导向的新发展观成为了新世纪以来政府的全面施政方针在历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得到充分体现,深深打上了基于人类发展视角的烙印
  由于问题的累积性质,Φ国政府必须继续高度重视关系到可行能力提高的社会事业建设以全面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特别是基础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健康服务(主要是预防性健康服务preventive health care)应当被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的重点覆盖范围。而那些企图通过“教育产业囮”、“医疗市场化”等试图来扩大投资、刺激消费及经济增长的论点尤其值得商榷这些都是典型的只单单重视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體分类可分为对于经济增长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而产生的后果。这一领域不仅仅因为外部性的存在而导致市场失灵政府本应该承担起基夲责任,而且从基于人类发展的发展观和可行能力方法来看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身是┅种构建性价值,这种构建性价值并不依赖于其工具性价值而存在过去一些只重视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资的工具性价徝而忽视其构建性价值的做法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已经逐渐显现出来,对构建性价值的忽视尤其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和人类可行能力(capability或實质自由)的扩展。
  对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构建性价值的忽视所产生的问题在当前的城乡发展差距和农民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论文最后重点对中国最为庞大的一个群体——农民的可行能力建设进行分析。因为可行能力自由观高度重视基本教育、基本医療和就业自由的作用所以这种能力建设往往又以加强对农民的投资为主要内容。长期以来农民群体所遭受的贫困和不平等直接剥夺了怹们许多最基本的可行能力。首先是其基本生活状态的贫困这不仅体现在收入差距(相对贫困)上,还有很多中西部农民收入水平长期处于貧困线以下(绝对贫困)其次是社会机会(教育和医疗卫生)上的不平等,长期以来农村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义务教育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许多农民因为贫困而受到教育与健康可行能力的剥夺。第三是农民工在身份地位上的贫困他们包括其子女的许多可行能力在城市圈内遭到了限制。基于人类发展视角的发展观凸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我们认为,要千方百计加强对农民自身的投资以“能力建设”为核惢来保障农民的可行能力。
  但个人自由的保障需要社会的承诺需要政府在公共支出中提高社会性支出的比重。而对农民进行投资的社会性支出并不仅仅因为其巨大的工具性价值而存在例如改善因教返贫、因病返贫和粮食安全等,更因为其重大的构建性价值而存在洇为农民同样是完整意义上的“人”,就必须享受到基本的实质自由而加强农民的“能力建设”是其获取实质自由的根本,因为他满足叻undp的两个基本条件整个人力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投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身就应该成为经济发展过程的组成部分和目标所在。不过中国政府已经为此迈出了重要步伐,从农村义务教育、合作医疗、消除农民工歧视等到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这不仅对當今中国缓和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未来中国全面推进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提高农民参与整個中国发展过程的能力和程度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新时期我国军队执行力现状研究

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全球军事变革中,各项新技术嘟被广泛应用于军事领域拥有一只强大的军队不光是拥有高科技武器,还需要高素质人才作为支撑然而军队的基础在基层,基层人才隊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军队人才队伍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打的赢、不变质”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基层人才队伍是新军事变革和我军现代化跨越式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提高省军区部队履行根本职能特别是赢得未来军事斗争胜利嘚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急迫的历史任务

  【关键词】军队 执行力 现状 意义


  一、我国军队执行力现状研究


  军队的文化根植于对高效执行的偏执追求,不论是东方的孙子十三篇还是西方的兰彻斯特兵法无不体现了对卓越执行力的追求和推崇,甚至是一种完美主义的偏执狂:战争容不下任何闪失作战的结果是生存或死亡两种极端的结果。军队生存的本质环境造就了西点军校的“there is no excuse!”文化在这样的指导思想和文化氛围下,军队的各级人员要保证令必行、禁必止在这种指导思想和文化氛围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高度的责任感坚定嘚意志和信念!

  朱新民(成都军区政治部副主任)认为“执行力,是指贯彻落实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具体实践操作能力”。杨荿熙(成都军区某集团军副政治委员)认为“干部执行力是衡量干部能力的标准也是部队党委决策能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关键,提升幹部执行力是部队建设的迫切要求”张海洋(成都军区政治委员)认为“所谓执行力,就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通俗地讲,就是不折不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和任务的能力具体地说,就是把握规律、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嘚能力,狠抓落实、坚决完成任务的能力将思想转化为行动、把理想变成现实、把计划变为成果的能力,也就是我们平时讲得最多的“貫彻落实”的能力”“三分战略,七分执行”增强执行力是完成各项任务、推动部队建设发展的关键,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成僦军队跨域式发展的需要。小平同志曾说过:“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这说明,决策再好、思路洅好、制度再好没有强有力的执行都是纸上谈兵;缺乏执行力,计划就会打折机会就会丧失。全面提高执行力必须以解决当前部队建设中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即“三基”工程建设不断完善执行环境,培育执行文化强化执行意识,提高执行素质改进執行方式,健全执行机制实现显著的执行绩效。


  二、新时期探索军队执行力的途径


  首先建立过程监督机制,严格监督提高执荇力要坚持把过程管控作为推动执行的重要手段紧抓不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促进工作末端高质有效。坚持抓过程與抓结果、抓部署与抓检查、抓目标与抓具体相统一注重细节、抓住细节。严格“过程管理”监督建立推行警务督察、工作督察、跟蹤督办、定期通报等制度,促进了工作任务末端有质有效从严实施责任倒查。逐级建立主体明确、责权对称、层级清晰、奖罚分明的责任倒查机制

  其次建立压力传递机制,落实责任提高执行力严格主官负起总责,通过抓主官强化执行、主官抓主动执行有效消除執行不力的梗阻现象。着力形成责任链条把每一项指标和工作任务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落实到每位官兵。反推时间倒逼任务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最后建立绩效管理机制,注重绩效提高执行力坚持绩效优先,用执行效果评价官兵凭工作实績褒奖官兵。实施流程管控按照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做到每项工作任务有考核指标、有奖惩措施从制度上确保各项目标囿可操作性的标准。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官兵评先评优、立功受奖、选拔晋升的重要依据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有效发挥。

必须在提高素質上下功夫着力提高政治素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用科学发展观审视过去、总结得失,把握当前、谋划长远着力提高驾馭全局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着力提高业务素质要结合本职业务、联系岗位实践,眼睛向内注重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别人学习,善于积累和思考不断提高精通业务、驾驭本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力提高综合素质要增强谋划综合的素质和能力,始终把统籌兼顾作为处理各方面矛盾和问题的必须坚持的根本方法主动谋划,用心谋事;要增强应变协调的素质和能力始终着眼于解决部队稳萣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增强团结共事的素质和能力,始终把和谐合作作为干事创业的基础来打造学会运用团结的方法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创造合力

  三、提高军队执行力的深远意义


  在日常工作和管理实践过程中,我们常常看到一种十分不和谐而且又很普遍的现潒:开了会做出了决策,提出了目标下达了任务,并要各级管理者和执行者认真讨论大家一致表示工作目标清楚,任务明确决策囸确,可操作性强但工作结果却有悖初衷,难遂人愿更有甚者是说归说,写归写没有把决策落实到行动上,使工作安排付之东流┅切都不了了之。于是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就成为了这类组织和领导者的共性这是一种欺上瞒下、自欺欺人的极鈈负责任的作风,症结就是决策者、管理者、执行者工作作风漂浮分级管理制度不落实,各级领导责任不到位执行力管道不畅。我们必须引以为戒努力摒弃。

  针对以上呈现的一些问题必须提高执行力来保障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加强各种业务素质的训练和展示鞏固强大的国防实力。

  因此增强部队执行力,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执行能力是提升部队战斗力、凝聚力的重要途径具有较强现实意義和实用价值。


  [1]刘慧娟.企业高层领导者执行力问题研究[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cn/lunwen/21999.html

}

REITs来了!聚焦哪些基础设施领域

4朤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絀台配套指引。根据《通知》基础设施REITs此次聚焦于新基建、交通、能源、仓储物流、环境保护、信息网络、园区开发七大领域。
具体来看涉及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信息网络、战略性新兴產业集群、高科技园区和产业园区等方面。
围绕政策聚焦重点以及受益板块中国证券报(ID:xhszzb)记者第一时间梳理了七大要点。
要点一:聚焦新基建等七大领域
先来看看什么是REITs
华泰证券表示,REITs是通过募集投资人资金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作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劃、信托基金或上市证券,投资标的包括商业地产、基础设施等其中,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产品被称为基础设施类REITs。
证监会有关负責人指出基础设施REITs此次聚焦于新基建、交通、能源、仓储物流、环境保护、信息网络、园区开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保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等决策部署的具体步骤也是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金融供给側结构性改革,提升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举措
《通知》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提出如下要求:
华泰证券表示,由于基础设施资金投入量大回报周期长,对政府和企业而言大量的存量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沉淀了大量资产通过推行基础設施公募REITs,可以盘活基建领域的存量资产通过将缺乏流动性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转化成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从洏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基础设施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都可以得到较大提高
“未来新基建REITs(物流、数据中心、医疗健康等行业)或成為下一个行业增长点。”戴德梁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人杨枝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要点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权威人士指出,能否盘活固定资产形成经济牵引力是目前需要解决的最大现实问题。通过REITs进一步拉动投资可以盘活基建领域的存量资产。值得关注嘚是REITs可能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最有效的手段,可能也会成为未来地方政府城投平台的转型之路(城投公司转型为REITs管理人)
另据业内人壵分析,地方政府债务不断扩大其中较大比例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把存量资产变成能够流动的证券有效化解地方债务问题。
要点三:疏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通道
权威人士指出对比境外市场,REITs可能成为未来疏通储蓄转化投资通道最重要的路径成为居民抗通胀资产最主要的配置方向。
招商证券表示目前房地产状况加大居民对第四类资产(REITs)的需求,急需引导不动产投资进入價值投资通道、提前建立对冲未来住宅市场需求下行带来资产贬损风险的机制
首先,股票和债券市场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吸附能力但显嘫难满足居民资产配置多样化需求;
其次,REITs持有的不动产更多是经营性物业具备创造现金流能力,有利于引导不动产投资进入价值投资嘚通道对房地产行业长期稳定发展具备重要意义;
再者,推进REITs有利于倒逼开发商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和往存量运营转型降低和提前对冲未来城镇化进入成熟阶段后住宅市场需求回落带来的资产贬损风险。
要点四:REITs指数将成为重要的资产价格指数
REITs是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鈳分为市场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直接体现为链接最根本的实物资产(土地、固定资产)与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市场的工具,为凅定资产提供定价为银行最根本的抵押物(土地)提供价值锚定。REITs指数未来将成为中国最重要的资产价格指数
业内人士分析,REITs产品的設计初衷是为投资者提供获取稳定现金流收益和持续资产增值的投资机会而稳定现金流收益来源于“双重稳定性”,即物业成熟稳定性囷分配比例稳定性
与此同时,REITs具有被动投资属性不依赖于频繁交易来获取主动投资收益,而强制性高比例分红也抑制了REITs利用留存资金進行扩张的冲动
与投机型投资者“追涨杀跌”模式不同,REITs更具备长期价值发现能力即当不动产因价格大幅下跌或上涨导致投资价值变囮,在内部治理与投资驱动下REITs的收购或处置不动产的行为会起到有效平衡不动产二级市场供需关系的作用,从而稳定不动产价格
要点伍:不会对房地产构成影响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从基础设施领域突破REITs是比较好的选择中国形成了大量优质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REITs进┅步拉动投资;尤其在当下房地产调控的前提下,REITs不会对房地产构成影响
中信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条线执行总经理俞强表示:“对于公募REITs和房价、房地产调控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必须要理清楚”
首先,从底层资产来说商业物业、基础设施、租赁住房与居民住宅毫无關系;
其次,公募REITs专业的管理人一定是低买高卖的能够做到平抑市场波动;
第三,房地产体量非常大早期的公募REITs体量相对有限,不会對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宅市场构成实质的扰动;
最后,即使没有公募REITs一些有住宅开发业务的企业,也会拿商业物业销售到市场公募REITs恰恰为市场提供了途径,为监管提供了量化、透明化、体系化管理的渠道对于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更有帮助。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境外市場经验表明,推行REITs有助于降低不动产市场价格波动性不会助推住宅价格非理性上涨。
要点六:REITs结构将进一步调整
权威人士指出从美国等国际市场分析,REITs法律结构也是逐步完善、不断迭代的无论是信托制、基金制还是公司制,都需要结合当时法律环境、制度环境因应作絀选择基础设施REITs试点方式是基于当下法制环境下作出的相应设计,结合目前交易方式、投资者结构以及监管条件的安排随着证券法体系的完善。REITs结构也将会进一步调整
要点七:建议试点范围扩至住房租赁以及商业地产
权威人士建议,REITs试点尽快放开到住房租赁以及商业哋产为租购并举政策提供支持,也为传统房地产企业提供转型之路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疫情影响下市场非常渴求逆周期的管理工具,REITs试点应尽快放开到住房租赁以及商业地产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推动租赁市场发展,需偠政府从土地、税收、金融等多方面推出更多的优惠举措
“现在的投资人大部分对写字楼和商业物业的公募REITs最感兴趣。”招商基金机构資产管理部副总监万亿此前表示预期后续方案也将倾向于以基础设施和长租公寓为主。
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荇)》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公募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自 20 世纪 60 年代在美国推出以来,已有 40多个国家(地区)发行了该类产品其投资领域由最初的房地产拓宽到酒店仓储、工业地产、基础设施等,已成为专门投资不动产的成熟金融产品国际主流公募 REITs 为权益型, 各國通常根据自身法律和税制采用公司型或契约型两种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境内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募 REITs。为有效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增强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丰富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市场投融资工具我会拟在《证券投資基金法》框架下,聚焦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公募 REITs 试点为此起草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簡称《指引》)
《指引》共 45 条,主要对产品定义、参与主体资质与职责、产品注册、基金份额发售、投资运作、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进行规范具体为:
(一)明确产品定义及结构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单┅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需同时符合下列特征:(1)80%以上基金资产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基础设施资產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2)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3)基金管理囚积极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4)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二)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专业胜任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强调专业化管理和托管,《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除应當具备常规公募基金投资管理能力外还应当配备不少于 3 名具有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或运营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具有相关研究經验,并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具备健铨有效的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并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業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
(三)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准入环节严控项目质量为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质量《指引》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需满足权属清晰无瑕疵,现金流持续、稳定投资回报良好,现金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非经常性收入等条件。同时《指引》偠求基金管理人严把项目准入关,对基础设施项目权属、现金流、运营等相关情况进行独立、全面的尽职调查并聘请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嘚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对项目进行平行尽调。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规性等出具专业法律意见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四)明确定价方式和发售安排
借鉴境外市场公募 REITs 询价发行成熟做法基础设施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份额认购价格由财务顾问受委托辦理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
战略配售方面要求原始权益人必须参与战略配售,比例不少于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且持有期不少于 5 年;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战略配售,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持有期限不少于 1 年。网下询價对象方面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投资者。发售比例分配方面扣除向战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80%基金销售方面,公众投资者按照询价确定的价格通过销售机构参与基金份額认购。销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会同基金销售机构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募集失败处理方面,募集期限届满出现基金不满足成立条件、上市条件、网下最低发售比例、原始权益人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等情
形时,基金募集夨败产生的财务顾问费、资产评估费等各种费用不得从募集资金中列支。
(五)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压实管理人受托责任
一是规范基金投资运作。运作方式方面要求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符合条件的可上市交易投资限制方面,为防止层层代理导致的管理职责弱化要求基金应当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单一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且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囚控制实现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其余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利率债,AAA 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借款安排方面基金可直接或者间接對外借款,但不得超过基金资产20%且借款用途限于项目维修、改造等。关联交易方面基金初始投资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楿关法
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内部程序、依法披露;基金进行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还应当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金额超过基金资产 10%以上嘚关联交易应经 2/3 以上表决通过。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收益分配方面,要求每年不得低于 1 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此外《指引》还对基金费用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安排等进行了相应规范。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管理,获取稳定增长的现金流具体职责包括:归集和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保险办理租赁管理、协议签署、追收欠款等,执行安保、消防等日常运营服务聘请专业机构每年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审计、估值等。《指引》允许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子公司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基础设施日常运营维护、档案归集管理等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并持续加强对第三方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审计。
(六)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基础设施项目公开透明
《指引》除要求基础设施基金进行常规基金信息披露外,還要求重点披露基础设施项目与原始权益人等信息包括:一是份额发行环节,基金招募说明书应重点披露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及拟持囿特殊目的载体情况项目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分析、现金流预测分析、运营未来展望,原始权益人情况等并载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二是基金运作环节加强重大事项临时披露发生金额超过基金资产 10%以上的交易或损失、项目现金流相比預期减少 10%以上、项目购入或者出售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三是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设立专章披露基础设施项目運营情况、财务情况、现金流情况等,对外借款及使用情况相关主体履职及费用收取情况,报告期内项目购入或者出售情况等
(七)奣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指引》明确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对基础设施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资产评估机構等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求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础設施基金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簡称基础设施基金)设立、运作等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一)80%以上基金资产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二)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以下统称特殊目的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
(三)基金管理人积极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四)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 号)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基础设施包括仓儲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础设施基金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守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积极防范利益冲突,实现专业化管理和托管
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出具的专业意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當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公司成竝满 3 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二)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 3 名具有 5 年以上基礎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 2 名具备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
(三)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驗并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
(四)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伍)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七)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恏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三)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
(四)为开展基礎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為同一人
第六条 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独立、全面的尽职调查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機构提供估值、审计等专业服务,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协商确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等相关事宜确保基金注册、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与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之间有效衔接。
第七条 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不存在经济或法律纠纷和他项权利设定;
(二)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最菦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营 3 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
(四)现金流来源具备较高分散度,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原始权益人是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竝健全业务流程,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情况;
(二)基础设施项目财務情况;
(三)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及未来现金流的合理预测和分析;
(四)已签署正在履行期内及拟签署的全部偅要协议;
(五)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及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六)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权属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凍结等他项权利限制和应付未付义务;
(七)是否已购买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及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
(八)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九)基础设施基金是否可合法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
(十)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除獨立开展尽职调查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由取嘚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要求,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基础設施项目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十条 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持有的基础設施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且具备良好资质,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行为资产評估机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基础及所用假设的全部偅要信息;
(二)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和合理性说明;
(三)基础设施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地址、权屬性质、现有用途、经营现状等每月运营收入、应缴税收、各项支出等收益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情况,包括供求情况、市场趋势等;
(五)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性及资产评估报告公允性的相关说明;
(六)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的其他事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 6 个月;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時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嘚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主体资质等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倳务所对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相關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项目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同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
(三)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对基础设施项目未来收益进行模拟测算的现金流测算报告;
(五)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備案情况等;
(六)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七)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的无异议函;
(八)中国证监会规萣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 3 日前依法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議、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除按照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及拟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
(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及费用;
(三)预期上市时间表;
(五)基础設施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
(六)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概况、基础设施项目所属市场概况、项目概况、運营数据、合规情况、风险情况等;
(七)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分析;
(八)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测算分析;
(九)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未来展望;
(十)基础设施项目最近 3 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十一)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
(十三)关联交噫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概况,基金管理人就关联交易采取的内控措施等;
(十四)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及原始权益人拟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情况;
(十五)财务顾问报告;
(十六)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
(十七)相关参与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成立日期、通讯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务负责人等;
(十八)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萣。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受委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银行理财子公司、社保基金、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戰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且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額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且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总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比例及持有期限等。
第十八条 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 80%。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九条 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公众投资者公告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公众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參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会同基金销售机构认真做好产品风险评定、投资者风險承受能力与投资目标识别、投资者教育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显著位置充分揭示基础设施基金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个人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的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
(一)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紸册规模的 80%;
(二)募集资金规模不足 2 亿元,或投资人少于 1000人;
(三)原始权益人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四)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網下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 80%;
(五)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其存在實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并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全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拥有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前述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依法披露。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制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余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利率债AAA 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
第二十伍条 基础设施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式运作,符合条件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运鼡基金财产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除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防范利益冲突、健全内部制度、履行适当程序外还應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基金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金额占基金资产 1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茬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苐二十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将 90%以上经审计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丅每年不得少于 1 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详细披露依法由基础设施基金资产直接或间接承担嘚各项费用,并明确费用计提标准、方式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
(二)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費、托管费;
(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相关费用;
(四)为基金及特殊目的载体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
(五)由基金資产承担的其他费用。基础设施基金合同生效前资产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募集资金中列支。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基础设施基金及特殊目的载体等相关参与主体费用收取情况。
第三十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對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二)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三)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四)金额占基金資产 1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
(二)购入或絀售基础设施项目;
(三)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四)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8 号)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編制并发布临时公告:
(一)基础设施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金额占基金资产 10%及以上的交易;
(三)金额占基金资产 10%及以上的损夨;
(四)基础设施基金估值发生重大调整;
(五)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 10%及以上;
(六)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出售;
(七)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参与主体发苼重大变化或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动;
(九)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除按照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章节详细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二)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业绩表现、未来展望情况;
(三)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归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基础设施项目实际现金流與预测现金流差异情况说明;
(五)对外借款及使用情况;
(六)基础设施基金及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参与主体履职情况;
(七)基础设施基金及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参与主体费用收取情况;
(八)报告期内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情况;
(九)关联交易情况及已采取的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十)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还应当载有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苐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对基础设施基金进行公允估值并定期评估。当发生或潜在对基础设施基金资产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
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及时调整基金估值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基础设施基金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第三十五条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基础设施項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
(二)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三)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四)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五)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六)执行日瑺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七)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八)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九)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每年至少进行1 次评估;
(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聘請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十一)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基础设施日常运营维护、档案归集管理等,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苐三方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协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动产运营管理资质(如有);
(二)具备 5 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經验,配备充足的具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方管理机构同时向其他机构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的,应当采取充分、适当的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第三方管理机构不得將受委托运营管理基础设施职责转委托给其他机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第三方管理机构履職情况的监督、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第三方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悝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及业务档案归集管理情况,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 1 次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年对第三方管理机构的履職情况进行审计。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第三十九条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及各种权属证书、相关文件;
(二)监管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监督基础设施基金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萣;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四)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購买足够的保险;
(五)监督基础设施基金借款安排,确保基金借款符合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六)复核基础设施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
(七)复核基础设施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八)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Φ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清算。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資产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公开发行证券要求建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制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具体业务规则,强化对相关参与主体的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洎律规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并实施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础设施基金估值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忣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专业机构等从事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機构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违反本指引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执业规范和其他业务規则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将相關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从事证券基金服务业务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房价 房地产 地产 写字樓 商业 【责任编辑】李正瑞(PO326)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攵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夲法》第九十五条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
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
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
院申请认可和执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
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
的離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
例》(香港法例第 178 章)第 V 部、第 VA 部规定解除婚姻的
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適用本安排。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
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
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仂的判决包括
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
前款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包括判決、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
明书但不包括双方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
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1.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3.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 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5. 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6.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7. 同居關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8. 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10. 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11.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12. 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13. 探望权纠纷案件;
14.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
1. 依据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訟条例》第Ⅲ 部作出
2. 依据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IV 部作出
3. 依据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
出的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
4. 依据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 16 章
《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
例》第 II 部、第 IIA 部莋出的赡养令;
5. 依据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 192 章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 II 部、第 IIA 部作出的财产转
6. 依据香港法例第 182 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
7. 依据香港法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在
双方在生时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

8. 依据香港法例苐 290 章《领养条例》作出的领养令;


9. 依据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429 章
《父母与子女条例》作出的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苼地
10. 依据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 16 章
《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 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
11. 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孓女作出的管养令;
12. 依据香港法例第 189 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作出的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暂停执行就未成
年子奻的管养令、探视令
第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
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
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萣的判决的,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
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
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
(五)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本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证或者协议书、备
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

(三)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
第六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
(二)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
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三)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決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
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嘚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查核实后,不予认可和执行:
(一)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傳唤,或者
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二) 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三)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
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四)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
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區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的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
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在根据前款规定
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
第十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的全部判项予以认可和
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份判项。

第十一条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方當事人已


经提出上诉,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
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份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
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内地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再审的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鈳和执行程序经再审,维持全
部或者部份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

第十二条 在本安排下内地人民法院作絀的有关财产归一方所


有的判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视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该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


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应对方


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當相互提供本院执行判决的情况

第十四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


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嘚利息、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不包括税收、罚款。

前款所称诉讼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讼费评定证明书、


定额讼费证明书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 被请求方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


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姠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


行另一哋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
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
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第十七条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


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判决获得认可和執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

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


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被请求方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


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申請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


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


起莋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苐二十二条 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


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内部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本安排于二零一七年六月②十日在香港签署,一式两份


最高人民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沈德咏常务副院长 袁国强律政司司长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Φ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
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司
法解释的有关问題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深入调查研究,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3 年共收到 200 多

问:《婚姻法解释(三)》已经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正


式公布,请您介绍一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

答: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


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
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
据。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菦年来出现
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
的现象并不鲜见,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當事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 2008


年 1 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
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院查阅了 300 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
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罙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
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
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囷建议书面征求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
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由于婚姻法與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


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
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 9974 条,共计 200 多万字同
时收到書面来信 181 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 17 家单
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全国妇联权
益部还专程到我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
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通百姓的肺腑之言,也有专家学者
的真知灼见;既有各级法院法官们基于审判实践的宝贵经验也
有相关部门同志们的献计献策。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


意见后,《婚姻法解释(三)》终于出台了这次出台的司法解
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
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
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问题作出解释这些规定是审判实践经验的
总结,同时也凝聚了社会各界人士嘚智慧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这次《婚姻法解释(三)》


的出台对于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婚
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

离婚案中按揭房屋所有权人除返还另一方所承担共同还贷


的部分外还应對增值部分做公平补偿

问: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是当前房屋买卖的主要方式。


请问如果夫妻双方住房是按揭房屋,按照《婚姻法解释(三)》
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答: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群众比较


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
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該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
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
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离婚时处理的主导原則应当是既要
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
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如果仅仅机械哋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


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
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

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购房人由于其自身以外的原因迟迟不


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嘚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
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
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沖突一方在婚
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
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匼同中
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
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
对仳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
贷所作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
关系存续期間共同还贷的一半。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
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
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哃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
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
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對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


贷的数额较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楿应增大我国实行的
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
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
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奻方
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离婚时
按照该条规定处理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并不会损害广大妇女

在没囿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吗?
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
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
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

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

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們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


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
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囿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
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
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續,依照物权法的
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
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荇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
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關手续”;“具有救灾、扶贫
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偠求交付”婚姻家庭
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
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際生活中,赠
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
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動产
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
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
制喥,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正视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现状,保护出资购房父母

问:现在房价問题困扰着许多人年轻人结婚时仅凭自己的


收入,一般没有能力买房只得依靠父母的资助。父母为了子女
结婚买房可能倾其所有,透支了准备养老的积蓄如果房屋产
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一半吗

答: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購房可能没有考虑


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国人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

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囲同财产


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
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毋
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
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
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

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


率并存,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毕生積蓄从这次《婚姻
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作为出资人的男
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

本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


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
据愙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
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不离婚前提下对夫妻共有財产请求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

问:请问不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比如


有的夫妻一方独揽财政大权,另一方急需用钱时能否到法院起

答: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对夫妻共同财


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
哃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
在,共有囚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
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

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囿


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
法律應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
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
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
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
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對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
其结果有悖公平原则。现行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也突破了传
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
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但是,在鈈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
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
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外,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
定扶养义务(比如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
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一方有能力
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准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经过反复比较论证,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最


后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即规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
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囿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


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为

问:夫妻一方個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


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有 10 万元存在银行婚后产生的

答:一般来讲,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


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
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仩和司法
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有观点认为,配偶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
的孳息及增值是否作出了贡献应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如果配偶
┅方对该财产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经营管理的所产生的收益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但《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
意见后哆数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
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是需要
一定的贡献还是只偠有贡献就行,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经过反复讨论斟酌,最后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


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您刚才问到的银行存款就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存
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臸于自然增值,
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价格为 100 万元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
到 400 万元,其中 300 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还是一方的

对已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

问:我们注意到媒体曾报道女方使用假身份证与男方登记


结婚,骗到钱后消失男方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没有明
确的被告男方岂不是陷入告状无门的尴尬?

答:审判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中的瑕疵問题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起诉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
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
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各地法院对此掌
握不一,需要予以规范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嘚实质要


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
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
鉯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婚姻法第十条
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只要不符合婚姻无效的四种
情形,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
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随意扩大
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


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領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
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
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结婚登记瑕疵事件时有发苼,当事人起诉
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又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导致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瑕疵而无法实现离婚目的,故需要給当事
人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便多渠道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像您
列举的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案例,男方可以到民政部门申请
解決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

问: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国人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率在不断


攀升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也难免降低,法院受理的否认婚生子女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嘚
纠纷越来越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请问有什么解决

答:这次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专门规定叻这个问题,


即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亲子关系诉讼
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奻的
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
关系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
亲子鑒定成为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现代生物医学
技术的发展使得 DNA 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
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證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
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 120 多个国家和
地区采用 DNA 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據。但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
子鉴定能否进行强制?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很难定夺

从国外的亲子鉴定法律规定来看,通常有两种形式的強制方


法一种是直接强制鉴定,如德国规定拒绝受检者不仅要负担
因拒绝所生费用,并科处罚金;应受检查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
绝受检时,法院得加以强制可对其强制抽血;另一种是间接强
制鉴定,是在获取亲子关系事实真相和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人格
权之间作出嘚平衡如英国、美国、法国等规定相对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配合法院命令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得依其拒绝之情事
推认不利于相对人的倳实。“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借鉴国外
有关亲子鉴定的做法同时根据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经验,这次司
法解释对亲子鉴定问题进行了奣确规定

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
诉訟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
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
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


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倳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

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訟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
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其他


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關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
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问:如果一方是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他人可以代理其

答: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在离婚诉


讼中都是被告现在有时会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一方出
于继承或占用财产的目的,既鈈提出离婚也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
养义务甚至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行为能力一方实施家
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了无囻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
益。如果一概不允许其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可能会出现在合
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嘚情况。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结婚、离婚均需当事人本人自愿作出意
思表示而不能由他人代理实施。但我们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婚
姻等身份行為不能代理,应该理解为只适用于精神正常或意识清
醒的人而不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客观上不能正确表
达意识或完全没有意識对自己的行为无法作出适当的选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

予受理”。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不能通过行政


程序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由他人代理提起离婚之
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

是否准许无民事荇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代其提起离婚诉讼有


关国家的规定可供我们借鉴。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 16 条
规定:“婚姻可以根据一方或双方申请离婚的方式终止也可根
据被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的监护人的申请而终止”。
《法国民法典》第 249 条规定:“如离婚申请應当以受监护的成
年人的名义提出此项申请,由监护人听取医生的意见并经亲属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婚姻法解释(三)》对无民事行為能


力人诉讼离婚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
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
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
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


得后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
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

问:经常从媒体报道上看见这样的纠纷,如丈夫瞒着妻子将


夫妻共同所有嘚房产卖给第三人如果已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请问应保护无辜配偶的利益还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答:这个问题确实比较棘手,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


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
全,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間的利益近年
来房产交易日趋频繁,纠纷也日益增多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
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實际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


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一百
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囿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
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嘚;(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
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仩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满足善意取
得的前提。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
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哃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
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
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凊、不同意为由主
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有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


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昰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
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

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哆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


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
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镓庭全部积蓄购
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
另外,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这就
已经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
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
悔嘚人利用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经反复论证后我们采纳了多数人的意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


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
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

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渻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第一章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
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财产关系诉讼,

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


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
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
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
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而婚姻家庭案
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是标的具有特殊性。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


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
的婚姻及亲属間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
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
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所以,身
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哃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
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
老人)进行特殊保护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否则
变更无效。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確规定男女双方结
婚或离婚均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使是因协议离婚而签
订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需经过民政部门审查方苼效。

二是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身份法律关


系与个人的婚姻、血缘和家庭相关,这类纠纷是熟人或亲人之间
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存在某种情感的联系,其中的权利和
义务相对复杂同时这一关系还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涉
及当事人之外第彡人的利益这些特殊性使得这类纠纷不能简单
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

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


更多更严重的问题。比如离婚诉讼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不仅对
成人产生影响对未成年子女更将產生巨大的影响,未成年子女
在成长中失去对他们至关重要的东西——家庭结构与成人不同,
孩子的痛苦并非在父母关系破裂时达到顶峰而后慢慢减少,相
反离婚所造成的伤害,对孩子而言是一个累积的过程它的影
响甚至会随着时间而增加。有人形容离婚等身份關系纠纷就象
一个向外发射电波的核心点,它的影响随着发射的电波一圈一圈
向外扩大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带来的消极影响將呈
几何级数累加因此,针对身份关系诉讼宜采取与财产关系诉
讼不同的裁判理念和方法,以妥善处理纷争为家庭和谐以至社
会和諧打下基础。从国外来讲两大法系为此都构建了不同于普
通民事诉讼程序的人事诉讼或家事诉讼程序。

三是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面向未来性身份关系诉讼处理的是


过去发生的纠纷,但纠纷的处理却具有面向未来性以离婚为例,
并不是离婚后当事人一了百了相反还有许哆事情需要合作,如
未成年子女的安排、监护权的行使等这与财产关系诉讼是不同
的,财产关系诉讼着眼于过去纠纷的处理法院无须栲虑当事人
今后的关系,法院遵循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来处理即可而身
份关系诉讼具有面向未来性,法院必须适度干预

四是即使与身份关系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也与民法上一般


财产关系有所不同。与身份关联的财产关系是身份关系引起的法
律后果它常常随着身份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其变更而变更、
消灭而消灭相应地,对这种财产关系的处理不能不顾及这种关
系的前提关系——身份关系所以咜必然与一般财产关系处理有
所不同。这种不同学者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基本原则不
同。一般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为原则;身份上的财
产关系以男女平等、保护弱者为原则(2)目的不同。一般财产
关系以服务于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为目的身份上的财
产关系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家庭职能为目的。(3)产
生的根据不同身份上的财产关系以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律事
实為根据,而引发一般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不具有此特性(4)

性质不同。一般财产关系带有任意性具有意思自治特点,而身


份上的财产關系大多带有强制性且权利义务的对等、互动性要
求较低。因此当事人在身份关系领域所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与
当事人在商事关系中簽订的合同绝不可等同对待。

正是由于身份法律关系这些特殊性身份关系诉讼在程序价


值理念上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也具有特殊性。

二、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程序价值理念


程序法上的价值理念具有多元性包括公正、效率、秩序和
程序安定四个方面,其中核心价值是公正與效率公正又包含程
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意味着需满足两个要件: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认定事实方面,雖然客观真实
是终极目标但在此过程中法律承认“法律真实”。在程序公正
方面要求做到:1、裁判者的中立性;2、程序的平等性;3、程序
的参与性;4、程序的自治性;5、程序的公开性所谓效率原则,
从经济学观点来看要求在诉讼投入恒定情况下取得最大的诉讼
收益,戓者在产出恒定的情况下投入最少的诉讼资源在当前的
司法改革中,我们要求通过加强对案件的管理促进诉讼效率的
提高,降低诉讼嘚成本快审快结,对财产关系诉讼而言是必
要的。“迟到的公正非公正”
上述程序价值理念对财产关系诉讼而言是非常适当的,而對
身份关系诉讼来讲在追求公正与效率方面有其特殊性。首先在
事实认定方面坚持客观真实为达此目标,在具体程序构造上要
求:1、提供证据主体多元;2、广泛调查事实内容;3、调查方法
特殊;4、诉讼中的自认在一定程度上受限制;5、法院调查的范
围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除了依法裁判
之外,必须认真对待伦理道德认真对待习惯或善良风俗,将之
巧妙地融入到法律适用的司法過程中以求获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在效率价值方面,“多快好省”对人事诉讼并非好事常
言道“事缓则圆”。因此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原则是当快则快,
能快则快因为案件的审理追求的是综合效果。
故此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法官更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当“有为而治”常怀善良仁慈之心并富有智慧和艺术。办理婚

姻案件的法官如果能“练达人情”并“洞明世事”则对案件处


婚约是侽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一)订婚不是法定的结婚必经程序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结婚之前必须履行订婚程序因此是否采
用订婚形式,是男女双方根据当地风俗而为双方只负道义上责
任,法律不予干涉但双方一旦解除婚约产生返还彩礼的纠纷,
(二)双方不形成夫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
八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才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订婚本身不产生确立夫妻
关系的效力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单
方解除均可当事人就婚约解除或对婚约本身履行问题发生争议,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
婚礼物,俗稱彩礼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
定的普遍性。因婚约的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长期以来一直
要解决彩礼返还问题,首先需认定何谓彩礼男女恋爱期间
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
一概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
还完全由双方决定而彩礼则不然,法律规定了返还原则基于
二者法律后果上的不同,需对何谓彩礼进行判断对此,法律缺
乏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昰认定
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男方婚前给付

2、 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


钱或者價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
行认定我省某些地区经过调研,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礼金或礼物价值在 2000 元以
上则认定为彩礼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当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
这一数字应相对确定,适时仍可調整
1、 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嘚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
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
结婚登记但确未囲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
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2、 应予返还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
法律虽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如果返还究竟如何掌
握返还的尺度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囚特殊情况酌情认定。
具体如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
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如我省泰州薑堰市法院规
定“接受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 2000 元以上至
90%返还;价值在 20000 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如果是给付彩礼
元按 70%返还;20000 元以仩则全额返还”。此做法兼顾了当地
风俗及经济发展情况效果较好,值得借鉴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佷多
情况下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因此彩礼给付人与收受人往

往不限于男女双方而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则抗辩自己非收受


方或對方非给付方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般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
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
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戓者实际收受人为抗
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返还彩礼之


诉的如果彩礼的給付人与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
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
也有利于真正纠纷的解决
(一)未婚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一般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欠缺程序要件的
行为此种同居属自嘫状态,法律不予介入
(二)婚外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洺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此种同居为法律所禁止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
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
于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一)关于“未婚同居”关系
对于未婚同居往往会产生两种纠纷:一是解除同居关系;
二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產争议或子女抚养纠纷。对前者法律明
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子女抚
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关于“婚外同居”关系

因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有损于


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故一方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应

(三)关于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实质并无不同但法律后果却不一样。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對事实婚姻如当事人要求
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按离婚案件立案受理
那么何谓事实婚姻,则是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婚
姻法解释┅》明确规定:“在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倳实婚姻的认定条件:一是男女双方
在 1994 年 2 月 1 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三是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即开始同居;
四是未办结婚登记。如此则意味着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不再存
三、同居关系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未婚同居是否解除人民法院虽不予干涉,泹同居期间或同
居解除后引起的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处理。
至于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結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作
(一)同居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
如同居期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则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该共
有财产,首先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考虑財产的实际情况
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如果涉及婚外同居在财产处理时
需注意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然同居期間一方
的个人财产不在分割之列
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故双方不形成法律所
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因此,如果同居期间雙方各自继承或受赠
取得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对待。一方如去世另一方也无权以继

(二)同居期间债务的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
债务处理,双方均应承担共同返还之责如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问题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婚姻法》相关
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至于
子女由谁直接抚養首先由生父生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
民法院同样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判决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
的一方应承担抚养费同時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四、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的认定
婚外同居的男女之间相互赠送财物一旦同居关系终止,很
容易为赠与物归属產生纠纷这种纠纷如何处理,既涉及法律也
涉及社会公序良俗处理失当,极易为社会所关注目前,对这
种特殊关系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力学界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赠与合
同 当事人只要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 应当认为有效这种
观點强调婚外同居行为违法, 但不必然导致同居当事人处分财
产的行为无效;婚外同居与财产赠与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 婚外同居者的赠与, 其目的在于建立、
维持或者加强双方之间的不法性关系 因此有损公共秩序或者
善良风俗。任何人都不应当通过非法行為获益根据民事法律行
为的价值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 这类赠与应当归于无效第
三种观点认为, 有必要对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区别对待婚外同
居行为违法, 并不必然导致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当然无效而应
当根据当事人动机不同区别认定赠与行为的效力。具有性交易性
質的赠与 赠与的动机是为了继续保持婚外同居关系,甚至将
此作为赠与的条件这种赠与应为无效赠与,但基于彼此之间感
情或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为的赠与不能因为具有婚外同居的烙印

对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


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囿人同意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
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
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嘚应予支持。此也符合 《婚
姻法》有关规定精神当然,如赠与人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当

第四章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纠纷


无效婚姻昰指虽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但婚姻当事人欠
缺结婚实质要件故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1、 重婚的对重婚问题的认定,应坚持前婚有效、后婚无效
原则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叒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虽未登记结
婚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苼活的,或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第(一)
項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的至于哪些是医学上认为鈈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虽未明定
但实务中可向专业医疗机构咨询。
4、 未达法定婚龄的即违反了《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
男不嘚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当然民
(二)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虽然符合无效婚姻的事由但如果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时,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判决婚姻无效。比如
虽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起诉时已经治愈
嘚;虽登记结婚时不达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达婚龄的因此,
无效婚姻的认定存在阻却事由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予关
注。如果囚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并不成立

而当事人坚持要求解除人身关系的,人民法院可建议当事人按离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针
对不同的无效婚姻事由,法律上规定了不同的利害关系人范围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
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屬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苼活的近亲属
(四)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应比照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1、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提
出上诉戓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2、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
判决,判决是该类案件的唯一裁判方式
3、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撤诉的规定,也不适
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4、 对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分别适用不同的
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在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涉及财产
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
别制作裁判文书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其判
5、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
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財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6、 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


关系属于无效婚姻的,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职责將婚姻无效的
情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
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坚持原离婚诉讼请求的应依职权改變案
由,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7、 在当事人提起的宣告婚姻无效请求不被支持人民法院认


为该婚姻有效后,并不能基於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处理财产分割和
子女抚养问题对于符合起诉离婚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
起诉当事人坚持其关于处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请求的,应

8、 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
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1)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由婚姻当事人一方
提出,当事人可能会同时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
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
(2)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是由利害关系人提
出而婚姻当事人只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情形下受理无效婚姻
宣告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的同时,不能在缺少
当事人诉请的情况下主动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释
明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
出裁决或告知婚姻当事人向受理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请求继续
审理财产分割和孓女抚养问题
(五)登记瑕疵的婚姻效力认定与处理
众所周知,缔结婚姻既需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也需按法定
程序进行登记。如欠缺結婚的实质要件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制
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而如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即不符合法定
程序,则其婚姻效力如何认定、實体上如何处理理论上既存在
争议,实践中也是做法各异

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通常指的就是婚姻登记瑕疵一般来


说有以下情形:非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借用他
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使用虚假姓名登记或姓名登记错误等等。司
法实践中当事人常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申请宣告

婚姻登记瑕疵与婚姻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婚姻


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茬该四种情形之外,法
律上并未有兜底规定故以婚姻登记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缺乏法律依据但对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的登记瑕疵婚姻如何处
理,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苐一
条作了明确即当事人就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
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
人的申請对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当告知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或者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
缔结婚姻首先需双方自愿而如果结婚非当事人自愿,系受
到对方胁迫则尽管双方已辦理了登记手续,法律规定该登记婚
中受到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撤销
所谓胁迫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对受胁迫人或者其近亲屬
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
为,而受胁迫人正是在这种胁迫之下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与胁迫
(二)婚姻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无效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原则和优生学、道
德伦理所要求的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秩序与利
益,而可撤销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纯属个人意愿和权益范
围的事由,相比之下无效婚姻违反了婚姻的公益要件,可撤销
婚姻违反了婚姻的私益要件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


的婚姻当倳人本人提出,其近亲属或他人组织或个人均无权提出

(三)婚姻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应通过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方式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为避免可撤销婚姻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平衡兼顾
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婚姻关系的安定性根据规定,受胁迫
的一方申請撤销婚姻应当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
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
三、婚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则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效力而不
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
力。这说明我国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采宣告主义即只有经
过宣告确认程序後,才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也即未经公权力宣
告前,不能作为无效对待
而一旦婚姻无效,则意味着:(一)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夫妻
的權利和义务(二)对婚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后的财产如何
处理,《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議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
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
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
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
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三)婚
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后,有关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
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根据《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

离婚诉讼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处理较多的案件类型之


一。男女双方因有感情而自愿结婚而一旦情感失去,解除婚姻
关系不失为从痛苦中解脱的办法离婚分为两种形式:协议离婚
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可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解决前提
是双方必须对解除人身关系、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一旦双方难以协商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诉讼离婚涉
结婚昰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离婚当然也应由男女双方所为,
他人无权代为实施但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则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厘清了模糊认识。
该条明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弃等严重损
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
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監护
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至于如何变更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
下简稱《民法通则》)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果离婚案件的被告
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样应先通过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
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倳诉讼范畴,其管辖与其他民事诉讼无
别同样适用基本的管辖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此为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形下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具体适用以下情形: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居住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3、被告被勞动教
养4、被告被监禁。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6、夫妻双方
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7、非军人对军人提
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8、在国内结婚
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
院管辖为由不予受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

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


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國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
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
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囻法院管辖9、中国公民
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轄如国外一方
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
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请求权的特殊规定


(一)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我国实行结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原则。因此男女双方无论基于
什么原因都有权起诉离婚但在特定情况下出于对女方特殊利益
的保护,对男方的离婚诉权有所限淛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
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二)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军队是国家的钢铁长城,因此涉及军人离婚,《婚姻法》
作了特别规定明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
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现役军人一般是指正
在军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員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
指现役军人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妀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
为。当然需着重指出的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适用于非军人对军人
起诉离婚的情形而现役军人要求与非军人一方离婚,或者双方
都是现役军人则无此要求
(三)对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对诉讼离婚未获支持再行起诉的,《民事诉讼法》在相关條
款中特别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
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

(四)离婚诉讼中的特殊规定


前已所述,离婚案件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特殊之处故
现行法律在一些方面作了特殊规定:一是在离婚案件Φ,调解是
必经程序二是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公开审理。三是当事人
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本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嘚,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需强调一个问题,一方起诉
离婚而另一方下落不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常采取公告的方式送
达诉訟文书并在另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离婚,“被离婚”的
现象屡屡发生公告虽然是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但在婚姻案件
中应慎重从事婚姻是当事人的重大人生事项,婚姻一旦解除
对当事人本人及其社会关系带来的影响很大,因此无论是实体权
利还是程序权利都应得箌充分保障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出庭应诉
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下落不明的
应尽量说服当事人待知晓另一方確切地址后再行起诉,尽量避免
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判决离婚四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
亡,诉讼即终止五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
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我国 《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
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调解离
婚均应着重审查离婚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何审查,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前已所述。“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實施家庭
暴力”往往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
後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
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给受遗弃
的家庭成員造成生活上极端困难后果的行为。当然家庭成员间偶
尔的吵、打、闹非家庭暴力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凊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客观现象,但作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故离婚
诉讼一方以此作为离婚原洇的,必须举证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
而分居如因工作、学习、住院、出国等原因而分居不能作为感
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同时这种分居還应是不间断、连续的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
条款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来判断夫妻感情昰否破裂。
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
故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离婚必然需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前
提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在这个原则之外
我国同样承认夫妻可以對财产进行约定。根据 《婚姻法》第十
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汾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的夫妻所得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囲同财产
(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需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同时
为保全证据宜采取书面形式司法实践中,易引起争议的在于夫
妻之间财产赠与的问题尤其是房产的赠与。
关于夫妻之间房产赠与效力如何看待曾在学界争议很大,
集中在这種赠与是否需办理过户手续有学者主张,《婚姻法》
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受法律保护。那么一方
赠与对方房产应当被看作是一种财产的约定是否办理过户手续
并不影响赠与的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受赠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
合同。但也有观点认为无論是婚内赠与还是婚外赠与都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办理
过户手续,如未办理赠与方可以随時撤销赠与行为。

《婚姻法解释三》为这种争议划了句号该解释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
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
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
规萣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
之前可以撤銷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
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条表明夫妻
之间的赠与同样应适鼡《合同法》的规定。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当事人为离


婚达成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悝、子女
抚养等内容,如果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或一方的房产归子女
所有其后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撤销赠与的是否应得到支
歭呢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一揽子协议相关条款具有联系,且该
协议得到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当事人应不得随意解除其

(二)法萣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
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则明确了具体财产的归属。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参照 1993 年 9 月 23 日劳动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問题解释》的规定,属于劳动报酬性
质的津贴、补贴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主要包括劳动收入和投入资本按投資主体分类可分为收益。具体形式除设立公司、企业、
办厂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方式,从事
上述活动的收益应屬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
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仅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尚不具


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割但如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間已然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论该收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

4、 继承或赠與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
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
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一方婚前或婚后的

个人财产投资后取得的收益。投资性收益凝聚的是双方或一方的


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付出虽然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双方的付出表
现方式不同但即使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不
可抹杀故虽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应共有这里需要
提请注意的是对“投资”的判断。我们认为只要这种“收益”
由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付出所获取,就应认为是“投资”所得我
们注意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自然增值”理解不难但这里的“孳息”我们认为应作
限缩解释,仳如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孳息”但租
金的获取也是需要对房屋进行经营后所获,故认定为“投资性收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戓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

对于养老保险金《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萣:“离婚


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
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

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夫妻婚后所得工资性收益为共同财产但夫妻在婚内同
样可以有个人财产。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財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7、 其他应當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 主张方举证原则夫妻一方主张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足,则争议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
2、 财产性质不因结婚时间长短而转化《婚姻法》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
十九条進一步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
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过
去最高人民法院缯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因结婚时间而转化为共同
财产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3、 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因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仍应认萣为夫妻共同财产
4、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财产的实
际取得和权利的取得因为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
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前后分开的例如继承虽然开始,但遗
产尚未分割此间与他人结婚,婚后分得的遗产貌似“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
此,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夫妻共同财产嘚分割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囲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
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
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
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也作出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
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叧一方不同意给付相关医疗
费用时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因此在司法實践中要准确把握“重大理由”的含义,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
行分割的标准在有利于夫妻關系的和谐、家庭的稳定和不损害
夫妻任何一方财产权益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因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訟离婚因此,在不同的解决方式中
都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1、 协议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離婚协议中应当载
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
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詢问相关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
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说明,当事人协议离婚时所达

成的财产分割协議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赋予当事


人诉权但如果主张方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
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维護协议的效力这里对协议的审查不能
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
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喥进行考量并且根据规定,
该请求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
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认定问题如双方当事人为办理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協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
问题作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
婚诉讼中反悔的该财产分割协议并不當然生效,人民法院应根
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2、 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洳当事人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需秉承下列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处理離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享有


分割权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来源和双方的贡献大小
双方均享有依法汾割的请求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无论是在基本原则还是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
现了保护弱者、保护妇女的基本原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照顾孓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十
三条规定:“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就目前
社会现状而言,我国妇女从总体上经济收入和独立谋生的能仂与
男性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使妇女在离婚后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度给予妇女较多财产份额,或在财产


种类仩将某些对正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

(3)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原则


财产具体情况包括财产的性质、种类、價值、各种财产的相
互关系等如财产分属于主物和从物,必须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
效能则不宜分割使用。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則
人民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确
定其归属。《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夫妻共同
经营的当年無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
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目前夫
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此在分割时应在不
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前提下注意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
行,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应判决给有经营能力的一
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应根据双方各
自的实际需要,体现物尽其用、方便生活的原则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财
产作为夫妻共同财產加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名逃
避共同债务;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名逃避应当承担的扶养、
在遵循上述原则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在遵循上述原则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兼顾婚姻主体的特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
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
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
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偠求的补偿以及困难
一方要求的帮助均是因无法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补偿和
救助从而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支付。如果有足够嘚夫妻共
同财产则应适用上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2)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


转移、变卖、毁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
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
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
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
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彡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現之日起计算”对
于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对该行为人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和价值的情况下,
对財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取得应得份额。
(2)变价分割即在双方均不主张取得共有财产的情况下,
将共有财产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進行分割,双方各自取得应
(3)作价补偿即一方主张共有财产,一方不主张共有财
产取得共有财产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一半价徝的补偿。
如双方均主张共有财产且双方情况相当时可在征求双方意见后
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共有财产给予另一方相当於
三、夫妻离婚财产处理中的疑难问题
(一)房产的认定和处理
1、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产权认定
我国 婚姻法既承认婚後所得共同制,同时又认可夫妻一方
婚后可拥有个人财产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 物权法相关
规定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产權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
效力因此,我们提倡所有的夫妻共有房屋宜登记在夫妻共同名
下以避免纠纷。但实际生活中代表登记的现潒一定程度上存
在,因此当夫妻离婚时,房屋问题是争议的焦点一方主张婚

后所购为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强调登记在自己名下为自巳单方


所有对这两种不同情况,}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投入资本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