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剑》剑恒投资叶新奎内幕

朱献明与汇通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徐良庆、叶新奎、四川省剑恒剑恒投资叶新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獻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黎术刚, 律师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1栋10楼1号

被告徐良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叶新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镓桥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献明与被告、徐良庆、叶新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朱献明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此期间原告朱献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但未依据法律规定提交证明其符合缓交条件的材料故本案不存在可缓交诉讼费的法定事由。现原告朱献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献明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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