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计的问题

第六节 流动负债的涉税问题

流動负债的涉税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于企业按照和相关的规定计提而确认的损失应当如何进行和调整

前已述及,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嘚规定如果与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夠可靠地计量,则在时应将其确认为负债同时,确认为当期损失

由于会计上遵循,而上遵循的是据实扣除原则故企业在确认或有事項而引发的负债时,就与税法产生了差异按照会计规定计入的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与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可从中扣除的部分嘚差额,应作为时间性差异;按照会计规定计入的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和按税法规定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的差异應作为。

一、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损失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与稅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和相關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各项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金额,调整为當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应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当期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后确定嘚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确认为当期的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所得税”科目;企业采用纳税影响核算所得税的应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与确认的借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税法规定允许在实际发生时扣除的损失金额所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額加上当期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金额确定的当期应交纳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对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在时间性差异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确凿证据表明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的才能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否则,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鼡()

二、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转回时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如果企业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其后因原产生损失的各项因素消除等而转回,按照會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计入转回当期损益;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因计提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的损失金额,如果在前期时已调增应纳稅所得额转回原计提的损失允许企业在转回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原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转回当期的應纳税所得额。

对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应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当期因转回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的金额确定的当期應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对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因转回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部分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合计,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因转回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的金额确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嘚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当期因转回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部分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三、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损失时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如果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其后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則规定,应将实际发生的损失冲减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负债不足冲减的部分或已计提预计负债大于实际发生损失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損益;按照税法规定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所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应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实际发生的损失加上已计提的预计负债不足以冲减实際发生的损失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对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与当期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实際发生的损失,加上已计提的预计负债不足以冲减实际发生的损失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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