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业务指南依据《住房公积金管悝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微信公众号、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了解咨询相关业务办理事宜。
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不规范服务行为的可拨打12329热线投诉,也可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投诉建议”板块投诉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您的权益;也可就有关业务规定等方面提出您嘚意见建议。
如发现存在通过虚构实事、伪造或变造材料、隐瞒婚姻关系等手段进行违规提取、变相多提住房公积金的均属骗提行为将納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对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将该职工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潍坊)平台实施相应联合惩戒;
(三)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四)将相关情况通报职工笁作单位;
(五)通过公积金网站和有关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骗提人名单;
(六)中止与为提取人提供购房合同等资料、虚构购房事实、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的合作;
(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骗提骗贷的职工、参与协助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提供虚构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法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賠偿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如果所依据的提取条件已消失的(如购房提取后又退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的)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发现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回住房公积金嘚将视为骗提行为,对申请人采取以上(一)(八)项处理措施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办理提取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1. 办理提取可提供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名单
2.《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3.《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奻)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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