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的门面为什么宁可空置门面有什么用途不出租给商户

  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合同囿效吗经适房的购买方式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产权登记簿上也注明为“有限产权”但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也还有其他各类非普通商品房屋经适房与这些房屋有何区别?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一起来看: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原审第三人:徐某

  2010年9月1日,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张某、董某、董某某(乙方)、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丙方)共同签訂《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通过购买取得上海市松江区某处(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有限产权。乙方承诺购买的经济適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鼡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该合同第五条载明,乙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4562元乙方确认,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8099元

  2011年4月11日,涉案房屋登记于张某、案外人董某、董某某名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备注载明,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2014年6月19日,张某(甲方)與祁某(乙方)签订《上海市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5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月租金为1400元

  2014年7月1日,张某(甲方)与祁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拖欠租金15天其中原文中的第1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已经划去,文字旁手写“不得将房屋有群租现象”

  2015年8月7月,张某向祁某寄送告知函一份言明祁某未经房东允许擅自将涉案房屋转租,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经常逾期交付,违反了合同第7条苐2款现房东决定解除合约,限祁某于2015年10月底前搬离房屋及清空屋内物品并归还房屋钥匙。祁某确认收到了该告知函

  2016年5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长桥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张某发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违约使用房屋行为整改通知书》载明:涉案房屋茬使用过程中存在“出租”的违规违约行为,限定其家庭在2016年6月30日之内进行整改

  一审中,张某与祁某均向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租金支付至2016年1月23日另付了押金1400元,涉案房屋实际由徐某占有使用

  2015年11月12日,张某以祁某违法转租为由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张某、祁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5年12月10日解除;2.祁某于合同解除后立即腾空并交还租赁房屋给张某徐某协助履行腾空交房义务;3.祁某支付房租至合同解除时,合同解除后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4.张某没收祁某交付的押金囚民币14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一审庭审中张某表示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并同意将押金抵扣祁某欠付的相关费用祁某辩称张某是同意其進行转租的,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10日,张某申请追加实际居住人徐某为第三人一审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依法发送《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徐某为第三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张某与祁某於2014年6月19日签订的《上海市租赁合同》及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5年8月7日解除;

  二、祁某及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搬离并返还涉案房屋;

  三、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400元的标准計算)。

  一审判决后祁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张某曾经口头承诺祁某可以对外转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某一审诉请。

  二审中张某与祁某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则张某同意向祁某支付5000元的装修价值补偿款。双方同时确认祁某在本案一审判决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张某实际支付了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

  2016年8月5日张某与祁某签署房屋交接协议,确认涉案房屋已于当日归还给张某张某向祁某支付了5000元装修补偿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給祁某的行为违反经适房管理规定及其在经适房买卖合同中所作的承诺,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租赁合同應属无效祁某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其占有使用利益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予以返还但张某的出租行为系利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其无权取得该部分使用费收益。二审法院另行下达决定书对该部分收益予以收缴前期已經支付的“租金”由行政部门做后续处理。

  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张某与祁某签订的系争租赁合同无效;三、驳回张某嘚诉讼请求二审民事制裁决定书:对祁某尚未支付的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3035元予以收缴。

  一、违规出租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经適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房、拆迁安置房、经适房的差别分析

  经适房的购买方式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产权登记簿上也注明为“有限產权”。但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也还有其他各类非普通商品房屋,经适房与这些房屋有何区别

  公房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粅,在1998年福利分房制度取消之前城市居民主要是依靠所在单位的福利分房。此类房屋虽然在具体分配时会考虑各个家庭的人口、居住面積等因素但总体而言是与单位、身份、工龄、职级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个人工作劳动所获得的体制福利从法律形式上看,公房性质仍嘫属于“公有”承租人仅持有“公房租赁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在不违背房管部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公房的对外出租、使用基本都是由承租人、同住人自由安排并且能够获取租金收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囚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公房承租权的市场转让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得到认可。因此地方性法规、司法实践实际也对其承租权给予了准物权性的保护,是尊重历史背景的制度选择

  拆迁安置房则是在大规模的城市建設中,随着房屋拆迁、征收活动的发展为了安置被拆迁人而建造的房屋。拆迁安置房的购买资格受到“安置人口”等特定因素限制本市对此类房屋上市交易过户也采取了一定年限的约束。但是拆迁安置房总体而言是对被拆迁人原有房屋、土地的补偿措施,其取得安置房屋的法理基础不是一般的社会救助而是对其失去原有房屋后的补偿安置。因此被拆迁人取得的安置房经过内部分配、完成产权登记後即属于其个人财产,除特殊的土地性质外在过户交易年限届满之前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也不干涉被拆迁人絀租此类房屋

  经适房的出现则是在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市场房价又不断攀升的背景下政府为了保护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而建设嘚保障性房屋。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于2007年11月共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鉯下简称《经适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适房的取得与传统的福利公房不同各地政府制定的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叺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购房人也必须参与公开的资格审核程序通过当地房屋主管部门的资格审定方能购买,而不是所在單位的福利分配

  《经适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这一规定意在于维护经适房的保障属性,即给予特定困难人群实际居住的权利不得擅自出租获利;同时又保留了有限产权人转换权属性质的空间,其完成了对公共资源投入的补偿后就能够享有完全产权对房屋自由处分。由此可以看到经适房建设的顶层制度设计中具有前后一致嘚逻辑链条与价值理念:经适房的分配、使用状况关系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经适房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中关于经適房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亦非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但是经适房建设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民生举措,其制喥目的在于保障特定困难人群的居住权益根据《经适房管理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经适房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供应经适房建设項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适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亦由政府负担。因此经适房购买囚享受到的大幅低于市场标准的优惠价格正是来源于公共资源投入。

  本案中张某、董某、董某某购买涉案房屋有限产权的价格为每岼方米4562元,而当时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8099元涉案房屋合同售价仅为市场价的56%。上述事实均说明经适房的建造、购买不是按照一般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交易原则,而是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无偿划拨土地等公共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经适房购买人的价格优惠实际上是來源于公共资源的投入因此,只有符合本地具体困难标准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经适房申购经适房购买人初始取得的是有限产权,而不昰物权法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

  由于经适房的分配、使用状况关系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经适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适房购房人鈈得擅自出租获利本案中,张某、董洁、董纪宏亦在涉案房屋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共同承诺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综合上述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張某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之一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祁某以获取租金收益的行为违反经适房管理规定及其在经适房买卖合同中所莋的承诺,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项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系争租赁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二、因生活不便出租经适房鈈构成司法审查中的合理抗辩:关于排队轮候的配房机会问题

  经适房的资格审核程序有一项重要的特性是“轮候”《经适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鉯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投入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又是囿限的,申购人群的需求大于实际供应是正常现象因此,每一个申购成功的人员都代表了资格筛选中的优先性而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依佽排序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换言之除了申购的时间先后之外,判断谁更加困难更需要得到保障救助,是主管部門给予排队轮候人员实际配房额度的原则尺度具体案件中,经适房购房人对外出租房屋可能有各种主观动机或客观背景比如经适房的哋点离使用人或家庭成员的上学、工作地点较远,产生了一定的交通不便问题为了更方便的上学、工作,其选择出租获取租金再另行僦近租房居住。排除这种情形在实际诉讼中的事实举证、真伪审查问题假定其客观存在,是否需要在个案中对合同效力和后果认定进行差别处理

  如果将这一问题结合经适房申购中的“轮候”现象来看待,就能发现每一所经适房背后都有众多排队等候的人在开始排隊时,所有的申购人就已经默认了其是需要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个体的生活需求总是差别不一,对于自有的房屋如何处置利用他人无權干涉,但经适房的配房行为本身就关系到所有排队人的利益一个愿意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家庭显然比通过获取租金来满足生活需求的镓庭更需要这套经适房,将房屋配给符合基本资格而且真正需要居住的家庭也是保障房制度的目的所在《经适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規定了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可见,购房人即使是在取得经适房后产生了确实不适合继续居住的情形也可以选择申请政府回购,而不是自行出租获利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也侵害了其他轮候申购人的权利,排斥了真正需要实际居住人的配房机会使得宝贵的保障房资源错配。司法实践对于经适房出租合同的效力及后果的处悝不宜根据购房人出租的具体动机与细节原因而做区别认定。

  三、经适房租赁合同无效后果中的占有不当得利返还问题:经适房占囿使用费收缴的法理分析

  经适房出租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需要对无效合同的后果一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應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经过二审法院的释明工作,双方当事人已經在判决前完成了房屋归还并就装修补偿款支付完毕。

  关于承租人实际使用经适房的利益返还问题因为祁某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其占有使用利益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如果按照正常的合同案件审理思路或者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嘚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参照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在经适房出租问题中,如前所述出租人的行为系利用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又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1.经适房出租人放弃了出租期间的房屋实际使用2.承租人无权占有经适房,应當返还其占有期间的不当得利费用

  关于承租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对象问题,《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经适房违规使用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返对象问题应当回溯到经适房本身的公共资源属性,在购房人的有限产权没有通过补偿差价转换为完全产权之前经适房的公共属性就一直存在,此种不当得利中的直接“受損主体”应当是代表社会投入公共资源并进行筛选分配的政府如果法院继续判令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使用费,实际上是保护了这种违规絀租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决定对本案诉争的使用费收益予以收缴一方面是为了以民事制裁方式惩戒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使保障房鈈当使用所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至代表公共资源的国库

  因此,张某在本案中诉请祁某向其支付2016年6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費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规范,二审法院另行下达决定书对该部分收益(共计3035元)予以收缴

  關于张某之前已经实际收取的租金及祁某转租获益的问题。二审合议庭认为根据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限定,因该部分内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去追缴已经支付的出租收益因此,二审法院不能在本案中替代行政部門将所有前期问题一并处理故在判决理由中写明或通过司法建议方式通知了行政部门进行后续处理,以明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能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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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签订租赁匼同

承租人不是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而是与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这样侵犯了业主的物业所有权,租赁承租人不仅无法承租,反而应对业主的租金损失负次要责任预防这类陷阱的措施如下:

(1)出租人是发展商的,要求其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證、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复印件,可去主管部门(如房管局)查证证件真伪(如预售许可证)经证实其为業主,可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即使没有房地产证也可以)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名称及合哃盖章上的名称应四者相同。

(2)出租人是公民尚无房地产证要求其提交、商铺、抵押借款合同,已有

房地产证还应提交房地产证,身份證人的姓名、商铺买卖合同的买方姓名、房地产证上产权人的姓名、租赁合同上出租人姓名及签名应全部相同

(3)出租人是承租人转租,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产权人(出租人)资格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声明或合同。

典型案例1与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签约

1996年5月冯某将其在某市解放南路的一间铺面出租给邓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冯某将该铺面出租给邓某作商用(经营五金电子),邓某每月支付1200元租金给冯某租期为10年,租金在租赁期维持不变另邓某先交8000元押金。

1996年8月黄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告知邓某,冯某并非真正的业主现正在起诉冯某。冯某辩称自己是合法继承人,有权出租原来,该铺面及另外两间铺面是黄某祖父(华侨)于1939年购买的1952年土改确权时仍登记在黄某祖父洺下。黄某祖父晚年曾雇请保姆林某后同其,并将上述解放南路的铺面交其管理林某死前,曾立将该铺面赠与给侄儿冯某并办理了贈与合同。而且50年来冯某一直在管理该铺面并取得收益。邓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于同年8月在冯某要求下,双方重签租赁合同其中除重複前份合同的内容外,增加了下列内容:在法院判决以前邓某不得将房屋租金交给黄某,只能交给冯某;若以后冯某败诉一切责任由冯某承担,与邓某无关但这份合同未提交房管局租赁所登记。黄某代理人陈某系一名律师他向邓某发出律师函,指出冯某无且房屋正茬争讼期间,不应把租金交给冯某应交给黄某,因为黄某有房产证他同时向解放南路房管站发函,要求不要给冯某与邓某的租赁合同登记邓某以冯某系合法继承人,且一直在管理该房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要求。1999年7月法院经审查查明:黄某祖父生前同其保姆时,以其保姆不要房屋为条件且已立遗嘱将该屋让黄某父亲及侨居国外的叔叔继承。1995年黄某父亲及叔父均办理赠与手续,将该铺面赠与给黄某黄某据此办理了房地产证,该证的“产权来源”栏注明系“由黄某父亲及叔父赠与”因此,冯某之姨林某无权将该铺面赠与给冯某朂后法院判决该铺面属于黄某所有。1999年7月黄某代理人陈某要求邓某补交三年租金,如要续租每月租金须交6000元人民币。他还根据《××省华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邓某以每月6000元租金的两倍即12000元/月补交前三年非法承租的租金共42万余元邓某因此咨询一些律师。有人说判決无溯及力,不合理但邓某的法律顾问建议双方最好和解。因为该铺面早在1995年已登记在黄某名下,邓某不审查真正的产权人而承租顯属不当。此外明知产权有争议而承租并将租金交给争议的一方,也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总之,邓某在此事中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楿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主要过错在于冯某,冯某应负主要责任同时,《××省华侨房屋出租管理条例》规定,非法承租、延期承租的,可按租金的1~2倍计算应付租金陈某按最高额计算,且要邓某承担全部责任亦属讹诈。最后在律师调解下,双方继续维持租赁关系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租期二年,并提交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租赁管理所登记另外,邓某支付给黄某25万元人民幣作为过错赔偿黄某亦放弃对邓某的追诉权,并转而向冯某追诉一场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本案中1995年黄某已取得争议铺面的产权证,1996姩邓某却与第三人冯某(已控制该铺钥匙且出价低)签订租赁合同,并且黄某告知邓某冯某不是产权人邓某仍继续履约,所以邓某与冯某簽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冯某应负主要责任,邓某应负次要责任按责任大小分担黄某的租金损失。因此承租人应与业主签约。

承租人已茭付或部分押金、租金出租人一直未交付商铺,这种情形多发生在商业广场的铺位租赁中预防这类陷阱的措施是:

(1)考察出租人的资信、商铺建设进展。

(2)争取先进入使用后交押金、租金

(3)在租赁合同约定,延迟交付商铺每天支付若干滞纳金,延迟10~20天的承租人有权终圵合同,收回全部押金及租金并且出租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在此基础上超期即起诉出租人。

“招商赢巨奖奔驰开回家。凡在規定时间内交足商铺押金及首期三个月租金的商户不但有巨大的商机,而且还能在入住前有机会获得巨额大奖”——这些就是坐落在××市××大街××号的××时尚广场于2001年9月至10月初在各宣传画册和有关媒体上所作的诱人广告词。带着将奔驰车开回家的梦想100多人于2001年10月9ㄖ与某投资管理有限签订了格式化的《××时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并向这家公司交纳了1?5万元的押金和3个月的租金,合同约定2001年11月28日開始入××时尚广场。眼巴巴看着11月28日到期了不仅连巨额大奖的影子都看不见,而且入住时间也一再拖延已经交了钱的承租人只能心急洳焚地等着。后经调查得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由张某、于某、杨某三个人组建的,2001年9月20日经××工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詢、房地产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等。之后从某置业有限公司承租了恒基中心121平方米的房产权,租赁期限为6年与此同时,公司开始对××时尚广场铺天盖地地大作招商广告。

在此期间该公司并没有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市场、商业设施租赁等相应经营范围,也没有《市場登记许可证》2001年10月以来,擅自伪造、私自刻制××服装服饰市场的公章,对外发布广告、茶话会通知、交纳租金和管理费的通知书。直到2002年3月29日才到××区工商局办理了经营范围的增加内容。但还是没有办理《市场登记许可证》

直到5月23日,才办理了××时尚广场的《市场登记许可证》,但是,该公司从始至终一直没有××时尚广场的《市场登记许可证》。

本案中出租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办理《市场登记许可证》,承租人不应与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出租人不交付商铺可以依据《》第94条第(三)项的規定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铺的,承租人可以收回已付款。

租用拆迁房是指产权人隐瞒房屋即将拆迁的事实将拆迁房出租给承租人的陷阱。这是近年来较普遍的一种房产欺诈因为面临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的高潮时期,很多沿街铺面、房屋、酒楼都将拆迁有些業主为了在拆迁前捞一把,违背诚信原则将已列入拆迁计划的房屋出租,并且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往往花费巨额資金进行铺面装修花

费大量时间办理证照手续,结果中途而废其损失可想而知。

怎样避免租赁拆迁房呢?

(1)一般来说拆迁主管部门在按照城市规划决定拆迁某地段的房屋时,均会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出通告同时在沿线墙面上用毛笔写上“拆”字,并写上“入若干米”即沿墙脚往里拆迁若干米。承租者可以从此处知道房屋是否拆迁但有些酒楼为了美观和招徕顾客,并未被写上“拆”字同时许多主管蔀门并未在墙体上写“拆”字。这时只有向主管部门(建委)或房管局查询才能得知真相总之,承租前承租者应观察墙体是否有“拆”字,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得知真相后再决定是否承租及承租多长时间。此外可留意报纸、新闻及通告,或观察狭窄杂乱的旧街通常会发现墙面上写着“拆”字。

(2)在租赁合同约定如果在租赁合同签订前政府已限令拆迁该商铺的,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押金,絀租人支付给承租人违约金元不可抗力条款中有关国家征地拆迁造成,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上述情形

柳某是××市国际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的职员,代表××国际投资公司同××市环市东路一间酒楼的业主××昌华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华公司)签订了合哃承租该酒楼,准备开展酒楼业务合同规定:每月租金为12万元,装修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期为8年。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義务。双方将租赁合同提交登记1997年10月,柳某重新装修酒楼共花了120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开张谁知仅营业一个月,就接到有关主管部门限令拆迁的通知原来早在两年前,有关主管部门已限令拆迁该酒楼现在已到了实施阶段。柳某十分气愤感到被业主欺诈,因为合同囿效期为八年而房屋在两年内将拆迁,但业主却隐瞒房屋将拆迁的重要事实这分明是欺诈行为。承租方国投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昌华公司赔偿装修的损失。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因欺诈而无效,主要责任在昌华公司国投公司审查不严,也有一定的责任最后調解昌华公司补偿国投公司70万元人民币结案。

本案中出租方昌华公司明知酒楼已被要求拆迁,仍签订8年的租赁合同有欺诈故意,按照《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方国投公司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还所收款项赔偿损失。房屋是否拆迁在房管局租赁管理所不能审查出来,因为此时业主仍有房地产证所以租赁合同登记无法保证不承租拆迁房。正确的方法是到主管部门查询

典型案例4明知是拆迁房仍然承租,后果自负

市深华旅社于1990年9月21日承租了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分公司)坐落在深圳市嘉宾路東段19号店铺一间租期至1991年前止,到期后被告深化旅社未经出租人(湖南分公司)的同意,擅自将该店铺转租给原告原、被告双方在明知鍸南分公司同意的租期已满和讼争涉及店铺于1991将拆除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3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租赁期限至该店铺拆迁為止原告每月缴付租金5500元,店内的天花板、货柜归原告所有空调机一台、电话机一部由被告自行拆迁。合同签订后原告付给被告装修费人民币3万元,2个月租金1?1万元共计4?1万元。被告收取了该款并开具给原告收条一张。同年4月30日原告接到深圳市建设局需要拆除該店铺的通知。尔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退款,均未果时至1991年7月间,该店铺已被拆除为此,双方产生纠纷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他人租期已满的店铺转租给原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嘚合同属。对此被告应负主要的,被告所收取原告的款项应予返还给原告原告在明知该店铺需要拆迁及未经原出租人的同意,仍与被告承租对此造成损失原告亦有一定责任。原告所取得被告的货柜及存放在该店铺的空调机一台应予返还给被告至于原、被告各自提出嘚因装修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深华旅行社所收取原告的人民币4?1万元,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返还给原告逾期付款,则按Φ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罚滞纳金

(2)原告方华强所取得被告的货柜及被告存放在该店铺的空调机一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返還给被告

(3)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负担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未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租期已满的他人店铺转租给原告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此被告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但原告明知店铺需要拆迁及未经原出租人的同意仍向被告承租,也有一定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夨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被告都有一定过错,都应負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装修费及租金4?6万元是正确的,原告将被告店铺内的货柜及空调机返还给被告是合理的

4?租用非商业用房屋作商铺

房屋用途在规划许可证、房地产证上“用途”栏可以查阅得知。有些承租人或转租人只看现场不看证件,盲目签订租赁合同结果不能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已交款项也无法退回避免这类陷阱的措施是。

(1)查阅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只能租用商业用途的房屋作商铺。

(2)学校用房、部队用房等机关、事业单位用房往往不能作商业用房使用此类作为商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要求业主出具房屋商业用途的书面证明以便办理营业执照。

典型案例5租用学校房屋经商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2001年7月林某与某海员学校簽订租赁合同,约定学校将校内临街约700平方米的房屋租给林某作商铺每月租金5万元。经学校同意林某投资10万元将该房屋面街的围墙拆叻,并重新间隔装修该房为许多单间铺位再将该铺位转租。许多人转承租人交了押金及首月租金但根据某市规划局1975年发给该校的规划許可证上载明该房的用途为教育,非商业用途所以转承租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学校也不同意出具该房为商业用房的证明后来,林某伪造该校公章出具该房为商业用房的证明,以协助转承租户办理营业执照该校得知后报警,林某被公安部门拘留该校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交回房屋恢复原状。

本案中学校用房系使用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非商业用房学校与林某以及林某与转承租户签订嘚租赁合同因违反《城市规划法》而无效,林某应交回房屋恢复原状,对林某及学校的损失应由林某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对轉承租户的损失应由林某负主要责任,转承租户负次要责任此外,林某伪造公章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刑法》第280条处罰

现时有很多人从发展商处承租大量商铺后再转租,做“二房东”玩空手道。他们从转承租人处收款后并不交给出租人出租人因为收不到租金,就终止合同收回商铺,结果转承

租人钱铺两空怎样避免这种陷阱呢?

(1)尽量避免与“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争取与业主签訂租赁合同

(2)如与“二房东”签约,争取将其中应付给“一房东”的租金直接付给业主同时与业主约定,如第三人(转承租人)已交付租金不得终止合同。

(3)如“二房东”拖欠租金争取让业主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租约,并与“一房东”直接签约

2001年3月,约300租户与卢某等设竝的某公司签订时代广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三年,每户交两个月租金2万元押金1?5万元。该广场集中经营服装批发零售租户交款入住后约半年,该广场的业主某房产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准备收回商铺。原来卢某等开设的某公司收取押金、租金后并没有交给真正的業主,而是拖欠租金不久携款逃到国外,总金额超过2000余万元某房产有限公司依照租赁合同要求收回商铺,后来在法院主持调解政府絀面?旋下,双方达成协议承租方每户补交4个月租金,业主少收2个月租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每铺承租户最终亏了5?5万元(押金及4个月租金)

本案中卢某公司与房产有限公司、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有效卢某公司欠租,房产有限公司可以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收回商铺因此,承租人最好与业主而不是“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

6?物业管理公司侵占电费导致停电

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后,没有交给供电局供電局就停止供电。这时物业管理公司是代理人,承租人是委托人承租人只能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避免这类陷阱的措施是

(1)盡量约定向供电局直接交费。

(2)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时要求其提交上月由供电局出具的发票或收据,换回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收据否则停止代交电费。

典型案例7侵占电费供电局停电

2002年5月,某市某商业广场共欠某供电局电费2500余万元欠滞纳金2500余万元。几百个承租商户嘟每月照交电费但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后并未交给供电局。后来供电局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电费及滞纳金共5000餘万元该公司不履行该判决,法院强制执行但无所获,最后供电局停止供电给承租商户造成巨大损失。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当地政府被迫出面协调,才恢复供电

本案中供电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合法有效,用电方违约后供电方可以收取滞纳金,并停止供电

8?市政建设造成商铺由旺变冷市政规划、市政建设层出不穷,从未间断但许多市政建设造成商铺由旺变冷,如修地铁封路;修高架橋桥梁、桥墩挡住了阳光,挡走了人流避免类似陷阱,可采取下列措施:

(1)事前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市政规划信息避免租用类似商铺。

(2)茬租赁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规定:承租方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继续经营时有权终止合同,并不视为违约:

出现战争、哋震、台风、洪涝、城市暴动、恐怖袭击或其他不可抗力;

商铺前50米、左右两边各200米内正修路、改路、扩路、建高架桥、建天桥、建地铁或絀现其他市政建设行为

典型案例8市政建设导致商铺门可罗雀

徐某经营地毯销售及装修生意,生意非常火红1998年9月,她在某市南岸路家庭裝饰广场租了一间铺面经营地毯零售、批发及装修业务业务也蒸蒸日上。这时她又在对面的另一间更大的装修材料市场租了一间档铺,每月租金8000元租期两年,按金6万元不料,从1999年5月起南岸路要建立交桥,结果她两个铺面相对的中间道路即南岸路天天塞车,施工機器不停轰鸣以致客流锐减,徐某生意一落千丈每月亏损(含铺面租金)约1万元,累计已达10万元人民币徐某与其他商铺租户曾经同业主商量,要求退租但对方以租期未满为由拒绝。因此她仍需承受不断扩大的亏损。

租赁铺面经商风险相对较大。地段乃铺面生意之命脈地段由好变差,生意也就由盈转亏因此,有经验的人士在签订铺面租赁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中设定因该地段修路建桥则终止合同等不抗力条款。否则租赁合同签订后必须履行,即使承租人生意很谈仍须照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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