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家港市百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塑业鸣宇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义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张家港市百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塑业鸣宇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百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請人临沂塑业鸣宇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百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浙商财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百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塑业鸣宇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動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圵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