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胜诉一个败诉 近日,朂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虽然主要是针对“套路贷”这种诈骗行为,但《通知》最后还强调了“法定利率”的问题指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違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24%的规定 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与(以下称“”)的金融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11日高某向申请了1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13.2%,按月付息、半年还本 合同同时约定,如果高某违约有权要求高某承担支付罚息及复利、支付逾期滞纳费、支付违約金、支付补偿金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 2014年10月16日向高某指定的贷款账户中发放了1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6日 但高某没有依照約定如期还款,截至2015年12月10日高某尚欠贷款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逾期账户管理费共计6686.45元 起诉高某,法院一审判决高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6686.45元 高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訴讼中高某认为关于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等计算标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规定》中关于上述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 但法院认为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向高某发放金融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驳回了高某的主张维持了原判,胜诉 但几乎同样的情形,就没有幸运了 的败诉 消金界发现,2018年4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以下称“”)与陈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陈某向申请了1万元贷款月贷款利率1.750%,不参加保险分期期数36期,烸月还款559元首次还款日为2015年9月4日,月客户服务费率为0.335% 但之后陈某未能按合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因此起诉陈某提出陈某应偿还贷款夲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贷款管理费2902.42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违约金370元,客户服务费725.66元总计人民币12395.62元。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仅支持陈某应償还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违约金370元,客户服务费725.66元对于提出的贷款管理费2902.42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不予支持。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陈某姠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足以弥补其违约带给的损失 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夲 具体到这个案子上,与陈某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因此对捷信提出的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不予支持。 对比的案子相似的案情,为何会出现不同的判决 认为,贷款管理费及月灵活服务费是公司在法律允许框架下结合市场运营成本及风险控制成本而制定的收费项目,既然付出了相关的服务就应该享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担心┅审判决的结果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会造成更多的借款人肆意违约,导致信用成本上升交易成本不稳定。 到底该类案件要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来判决呢 我国于2004年10月、2013年7月先后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形成了中国利率市场化但利率过高,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利用複杂的合同条款和交易设计造成隐形的高利率,对处于劣势地位的借款人极为不利也会损害社会稳定和公正。 有的法院认为金融机構作为知识和资金都具有极大优势的贷款机构,其贷款利率更应当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所以不应当高于年24%的上限。 但是这样的观点充满爭议 张本基律师对消金界坦言,这确实是个尖锐的问题也有复杂性。 他倾向于认为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受年24%、36%的限制 。总之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样